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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產業輔導、稅賦優惠與分級制度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4-27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影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併案審查《電影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電影事業定義、產業輔導措施、獎勵機制、投資抵減稅賦優惠、分級審議制度及映演規範等進行逐條討論。會議就政府職責從「得」改「應」、國片保護機制、多元文化電影輔導及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益等議題達成多項修正共識,並將部分爭議送朝野協商,旨在強化電影產業發展與文化主體性。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電影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電影法》的全面修正進行逐條審查,涵蓋電影事業定義、中央主管機關職責、產業輔導措施、獎勵機制、投資抵減稅賦優惠、分級審議制度、映演規範及罰則等核心議題。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透過法規調整,提升台灣電影產業的競爭力、保障電影文化資產、促進多元文化電影發展,並確保觀眾權益與無障礙近用。

相關爭議

  • 電影從業人員定義:蔣乃辛委員建議將「電影從業人員」修正為「電影專業人員」以提升專業性與資格認證,但文化部認為此舉將限縮廣泛的電影產業鏈,增加從業人員限制。
  • 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黃國書委員指出國產片認定困難,特別是跨國合製情況下,影響娛樂稅率及金馬獎評選。管碧玲委員建議應審慎認定並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
  • 產業發展政策「得」與「應」之爭: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將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政策的「得」字改為「應」字,以強化政府對電影產業發展的積極責任與強制性。
  • 影視產業園區定位與設置:委員們就園區名稱應涵蓋「影視」或僅「電影」,以及中央政府應「設置」或「輔導」地方政府設置等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涉及資源整合與權責劃分。
  • 國片映演比率與WTO規範:管碧玲及鄭麗君委員強調應成立國片院線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以保護國片,但文化部擔憂此舉可能違反WTO貿易規範,建議以「臨時性措施」處理。
  • 電影投資抵減稅賦優惠:財政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以避免影響財政健全及「破窗效應」,但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現行優惠不足且執行年限過短,不利電影產業長期發展,主張恢復舊法並延長年限。
  • 電影映演政令宣導:多位委員認為強制映演政令宣導影片為威權遺緒且不符現代民主國家精神,主張應刪除該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電影從業人員」修正為「電影專業人員」,以提升電影產業的專業水平,並可在施行細則中逐步區分。
  • 主張將中央主管機關研訂發展政策的「得」字改為「應」,以強化政府責任。
  • 建議在輔導措施中增加「輔導發行」及「建置全國票房統計系統」,認為現行票房統計不客觀,應與公協會合作。
  • 質疑電影投資抵減優惠年限僅 3 年缺乏合理性,並強調電腦售票系統建立對稅收增加的貢獻。
  • 建議在電影片映演時,應標示「放映格式」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的定義對於未來國際談判與特別保護具有法律基礎。
  • 建議在國產電影片認定上加註「應審慎認定」,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
  • 主張將「設置影視產業園區」及「成立國片院線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等輔導措施入法,以解決國片通路問題。
  • 建議將「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及推廣」從產業輔導措施中獨立成一條文,因其屬文化保存範疇。
  • 強調應獎勵「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研發」具有重大貢獻者,因其為台灣電影的核心。
  • 建議將電影投資抵減稅賦優惠的落日條款延長為 10 年,並將範圍限縮在「投資創立或擴充達一定規模製作國產電影片之事業」。
  • 反對強制映演政令宣導影片,認為是威權時期遺緒。
  • 支持將「落實文化近用權」納入獎勵範疇,並特別關切視障者觀影權益,建議對映演業者提供獎勵以鼓勵國語配音服務。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政策「得」改為「應」,並建議增列「電影文化資產保存」及「研訂發表相關政策白皮書,每 4 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的規定。
  • 建議將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設置電影產業園區納入電影法,並將相關管理、輔導或經費補助入法。
  • 建議將「輔助原住民電影事業」擴大為「輔助多元文化電影」。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同意將政策「得」改為「應」,並強調設置電影推廣園區對培育年輕電影工作者的重要性,建議將此入法。
  • 對「國產電影片」難以認定提出質疑,認為應更清楚定義以避免爭議。
  • 建議將第 17 條修正為「電影片在國內作營業性映演時,應加印中文字幕」,並針對視障者觀影提供獎勵辦法。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政策「得」改為「應」的重要性,並建議將「促進電影事業及電影文化之發展」作為主文。
  • 主張將「國產電影片輔導金」、「促進電影投資或融資」及「發展電影事業贊助媒合機制」等多元資金管道入法,且應分列為不同款項。
  • 建議增加「中央主管機關每隔 4 年應就前述事項之執行發佈電影政策白皮書」。
  • 主張將「落實文化近用權」納入獎勵範疇,特別關注身心障礙者權益,建議將第 17 條修正為「應合乎無障礙標準」。
  • 要求財政部提供電影投資抵減稅賦優惠對國家財政影響的具體評估數據,並建議將原條文第 39 條之 1 延長 5 年,以保留未來檢討彈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增列「輔助原住民電影事業」入法,強調對少數民族電影的政策輔導,後經討論修正為「輔助多元文化電影」。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電影片映演業增列強制投保意外責任險的規定,並要求業者應於顯著處標示保險金額,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認為政令宣導應以「緊急重大事件」為原則,並最終支持刪除政令宣導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同意將政策「得」改為「應」以及將「發行」列入輔導範圍。
  • 同意將「成立國片院線」及「輔導金」納入法條。
  • 建議「影視產業園區」名稱可採用「電影產業園區」,以避免將電視、媒體等納入。
  • 承諾在立法說明中特別註明「輔助多元文化電影」包含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
  • 同意第 5 條的特殊獎勵措施維持「得予獎勵」,並將「落實文化近用權」納入獎勵範疇。
  • 同意第 17 條修正為「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將獎勵部分移至第 5 條,同時在立法說明中闡明無障礙者權益保障。
  • 同意第 21 條對電腦票房統計系統未配合者,罰則可修正為「得處」,以保留行政裁量空間。

徐宜君 司長 文化部

  • 解釋將「從業人員」改為「專業人員」需搭配資格認證,與本法明確補助輔助對象的目的不符,建議維持「從業人員」。
  • 說明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將透過子法更明確規定,包含資金來源、演員及導演比例等,並涉及合拍片問題。
  • 說明將電腦票房統計項目納入第 12 條,並表示文化部樂見成立國片院線,但映演比率建議回復現行條文第 39 條之 2 的精神,以「臨時性措施」避免違反 WTO 規範。
  • 解釋電影資產保存保留在第 4 條可增加彈性,有利於編列補助款。
  • 說明電影投資抵減稅賦優惠已於 103 年 1 月 8 日屆滿,現行行政院版本已考量營業稅率調降,並表示此為電影產業特例。
  • 說明第 7 條新增條文旨在吸引國際電影團隊來台拍片,參考各國做法,透過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創造經濟效益。
  • 說明分級審議制度未來仍保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的彈性,並將鄭麗君委員關於公開透明及審議委員會組成的意見納入文字修正。
  • 說明電影片映演業許可制已取消,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多已強制規定公共意外保險,建議相關標示規定可移至其他條文。
  • 指出電腦票房系統未強制建置的對象多為偏鄉電影院,若無罰則,第 12 條將難以落實,但可考量獎勵並進。

許慈美 副署長 財政部

  • 說明促產條例落日後,其他產業已無股東投資抵減優惠,電影法此條文已屬特例。
  • 指出營業稅率從 25% 降至 17% 已降低企業稅負,若維持舊有優惠,將影響財政健全。
  • 強調維持記名股票與 3 年持有期間是為避免稽徵困難及確保投資穩定,不利電影產業健全發展。
  • 表示電影投資抵減優惠若恢復舊制並延長,將打破 99 年後的租稅優惠慣例,恐引發其他產業比照要求,造成「破窗效應」。
  • 說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已提供電影事業娛樂稅及營業稅優惠,並非毫無扶植。

相關後續

  • 第 1 條修正通過,明確定義「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
  • 第 2 條有關主管機關修正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
  • 第 3 條修正通過,維持「電影從業人員」定義,並強調國產電影片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
  • 第 4 條修正通過,將中央主管機關職責從「得」改為「應」,擴大輔導措施範圍,並要求每 4 年發佈電影政策白皮書,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
  • 第 5 條修正通過,維持「得予獎勵」,並增列「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及「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為獎勵項目。
  • 第 6 條修正通過,恢復舊法第 39 條之 1 關於電影投資抵減稅賦優惠,並將落日條款延長 10 年。
  • 第 7 條新增通過,允許外國電影製作業在台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者可申請退稅。
  • 第 8 條修正通過,明確電影分級審議會的組成、審議結論應公開並敘明理由,並保留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的彈性。
  • 第 9 條修正通過,規範電影片、廣告片經審議分級後應發給證明文件及相關載明事項。
  • 第 10 條修正通過,規定電影片公開映演有效期間為 4 年,並列出例外情形。
  • 第 11 條修正通過,明確電影片、廣告片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的事由。
  • 第 12 條修正通過,要求電影片映演業於 1 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相關費用。
  • 第 13 條刪除,取消電影片映演業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的規定。
  • 第 14 條修正通過,規範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並刪除隔場時間規定。
  • 第 15 條修正通過,要求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顯著處標示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映演時間及投保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 第 16 條修正通過,規範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 第 17 條修正通過,規定電影片在國內作營業性映演時,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國語發音。
  • 第 18 條修正通過,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映演場所,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19 條修正通過,明定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違反相關規定之罰則。
  • 第 20 條修正通過,規範除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外,使用違反分級辦法之廣告宣傳品者之罰則。
  • 第 21 條修正通過,針對電影片映演業未配合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者,處以「得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第 22 條修正通過,規範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未善盡標示義務之罰則。
  • 第 23 條及第 24 條修正通過,分別為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
  • 通過一項臨時提案,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視所轄文創園區委外開發合約,並對違反文創精神或權利義務不合理者進行檢討。
  • 通過 5 項附帶決議,包括國家電影中心定位檢討、台灣電影國家品牌形象制定、獎補助資訊公開、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修正及電影相關無障礙措施檢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3902
卷/期/冊
104/39/2
發布日期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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