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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修正案逐條審查與宗教法人管理專案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繼續逐條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並聽取法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就慈濟基金會善款爭議及宗教法人管理議題的專案報告。會議聚焦於現行法令對宗教團體財務監督不足、財團法人法與宗教團體法立法進度緩慢,以及如何平衡宗教自由與資訊公開透明等核心問題。各部會承諾將加速立法程序並加強管理機制。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逐條審查司法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旨在全面檢討與修正現行法律扶助的範圍、申請資格、經費來源、基金會組織運作及扶助律師酬金等相關規定。
  • 修法重點包括擴大法律扶助範圍、明確無資力與特殊原因受保護者定義、規範基金會經費來源與運用、調整董事會組成及扶助律師酬金酌增酌減機制等。

相關爭議

議事錄文字修正爭議:尤美女委員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的文字部分提出修改建議,導致議事錄暫不確定,需待書面意見提供後再確認。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上次會議議事錄中草案第五條的文字,將「第一項」改為「前項」,並將「無扶養事實得不計入」修正為「無扶養事實者得不計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針對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章章名、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章章名、第三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條、第六章章名、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至六十八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三條經修正後通過。
  • 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條,均照司法院提案刪除。
  • 委員陳其邁等18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不予採納。
  •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內政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就「慈濟基金會善款引發之爭議,研擬宗教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或另立宗教法人法管理」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與質詢主要探討慈濟基金會善款運用引發的社會爭議,並研擬如何將宗教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或另立宗教法人法進行管理,以解決現行法令對宗教團體財務監督不足、資訊不透明等問題。
  • 會議核心關切點包括健全財團法人制度、完善宗教團體監督管理、確保善款合理運用、平衡宗教自由與社會責信,以及加速相關立法進程。

相關爭議

  • 行政怠惰與立法延宕: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與內政部長期怠惰,未能及時將「財團法人法」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導致現行法規不足以有效管理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引發社會信任危機。
  • 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度不足: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現行法令對宗教團體財務揭露要求過低,導致善款流向不明、運用不透明,社會大眾對此無法接受,並質疑部分團體可能存在避稅或不當投資行為。
  • 宗教法人管理法源與範疇爭議:法務部傾向將以財團法人形式登記的宗教團體納入「財團法人法」管理,而內政部則研擬專屬的「宗教團體法」,兩者在適用範圍與管理強度上存在差異,且對於廣大未登記或小型宮廟的納管方式仍不明確。
  • 善款運用與投資行為:立法委員質疑慈濟等大型宗教團體將善款用於土地開發、投資或成立關係企業,而非純粹的公益目的,導致「養地圈地」等觀感不佳的行為,且現行法規對此類投資行為缺乏有效監督。
  • 「母基金」與避稅漏洞:有委員指出現行規定允許將年度盈餘過度提撥至「母基金」,形成避稅漏洞,使國家稅收受損,並可能被不肖企業或個人用作洗錢或逃稅工具。
  • 宗教自由與政府介入的平衡:與會者討論如何在尊重憲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前提下,適度介入規範宗教團體的財務、組織與行為,以防止詐騙斂財、不當運用公眾善款等亂象。
  • 醫療財團法人管理問題:有委員延伸討論醫療財團法人亦存在董事會由自家人把持、關係人交易、缺乏公益監察人等問題,呼籲衛福部應積極修法加強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抨擊行政部門長期怠忽職守,未將「財團法人法」及「宗教團體法」送立法院審議,導致慈濟等宗教團體在缺乏明確法規下受社會污衊,是政府的責任。
  • 指出現行寺廟監督條例、人民團體法及民法對宗教團體管理法源不一且過時,無法有效規範複雜的宗教事務。
  • 強調應加速立法,為所有宗教團體建立可遵循的遊戲規則,而非在無規範下放大個別瑕疵攻擊團體。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承諾「儘快」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行政院及立法院的時程,並與內政部次長打賭牛肉麵,認為本屆會期內無法完成立法。
  • 指出慈濟在現行法令下未違法,但社會對其財務透明度的高度質疑反映出法令跟不上社會期待,造成台灣社會的信任危機。
  • 強調應尊重宗教自由,但必須搭配「資訊揭露」,特別是財務揭露,讓信眾自行決定是否捐款,並遏止不肖人士假藉宗教名義斂財的亂象。
  • 揭示台灣有大量未被政府任何法律納管的宗教團體或寺廟(估計達數萬家),凸顯行政怠惰造成的管理真空。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信徒高額捐贈後可能後悔的問題,並提及民法暴利行為概念,呼籲政府應適度規範以避免假藉信仰斂財或詐騙。
  • 強調「抓漏」與「揭露」同等重要,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作法防止宗教詐騙及不當行為。
  • 舉例地方宮廟「霸氣」要求政治人物捐款,甚至拒收捐款,凸顯部分宗教團體對地方社會的強大影響力與箝制力,呼籲政府應制定公開透明的法規以防愚民思維。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慈濟在災難救援與社會公益方面的貢獻,認為其效率與感動度優於政府,是「台灣之光」。
  • 指出媒體與名嘴為營利而對慈濟進行嚴苛撻伐,與慈濟為做功德的出發點不同,呼籲社會應以正面態度看待。
  • 強調宗教信仰自由應受尊重,但政府應在不侵犯自由的前提下適度規範,建議「財團法人法」與「宗教法人法」應同時立法,以解決地方公廟財務不透明等弊端。
  • 關切網路霸凌問題,建議修法增訂對透過電子通訊工具騷擾、詆毀等行為的刑責,並探討如何在防止網路霸凌與保障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社會面臨食安、政治、司法乃至宗教(慈濟)的信心崩盤危機,強調宗教團體善款去向不明是嚴重問題。
  • 質疑現行法規對財團法人財務查核不足,導致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天堂,企業或有錢人可透過捐款免稅並將財產用於私人開支。
  • 批評內政部對宗教團體捐款去向管理被動且無力,要求主管機關應積極主動查核,而非僅依書面資料審查。
  • 關切醫療財團法人由企業或宗教團體把持董事會,而非真正成為社會資源,並存在關係人交易問題,呼籲衛福部積極修法處理。
  • 對和尚、尼姑乘坐頭等艙、開賓士車、使用高價手機等現象表示無法接受,認為修行人應修身養性,善款運用應符合社會期待。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對尼泊爾天災國內募款總額、參與團體、善款運用等資訊掌握不清,凸顯跨部會管理權責不明。
  • 指出國內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每年所收捐款缺乏整體統計,且對於妙天禪師投資101的資金來源(善款或個人財產)等關鍵資訊,各部會均表示不掌握。
  • 揭露慈濟在苗栗的開發案將甲種工業用地變更為社會福利、文教、住宅、零售業等複合式專區,質疑其「養地圈地」行為,與內湖案性質類似,呼籲政府應主動監督其計畫執行與資金運用。
  • 強調現行法規對財團法人缺乏實質管控,僅憑兩三張財報與會計師簽證不足以監督其財產支出、投資行為及設立目的,並呼籲借鏡營利公司強制公開發行與關係企業控管機制。
  • 質疑財團法人透過成立多個子公司或關係基金會,導致政府疲於奔命無法集體管理,呼籲重新思考立法與納管方式,解決公益團體資金龐大卻缺乏有效監督的問題。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儘速公布103年度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評鑑報告,並強調公開財團法人財務狀況的重要性。
  • 指出現行稅法規定存在漏洞,允許財團法人將過多盈餘提撥至「母基金」,造成國家雙重損失並可能成為逃稅管道,呼籲修法應限制提撥比例(例如不得超過年度所得的5%或1億元)。
  • 建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應區分宗教團體捐贈的「宗教目的」與「公益目的」,僅公益目的部分可抵稅,以避免資金濫用。
  • 關切「意定監護」修法進度延宕近10年,要求法務部加速處理,並在5月排訂議程,以保障高齡者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慈濟事件凸顯國內宗教團體普遍存在的資金籌募、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及財務公開等問題,認為人民或宗教走在政府與法律之前。
  • 呼籲內政部將「宗教團體法」草案公開上網,廣納各方意見,避免行政院通過後難以更動。
  • 質疑內政部對宗教法人強制登記與財產轉移的強制力,關切對於小型宮廟或未登記團體的管理問題。
  • 提及監察院曾糾正內政部對宗教管理不力,質疑現行對捐款箱、香火錢等募集方式的稽核機制不足,僅憑宗教團體良善決定,呼籲新增內部查詢與對外徵信規定。
  • 建議在宗教法人法制定過程中,應與財政部、農委會等相關單位聯繫,考量國土規劃,處理非法佔用山坡保育地或農業特定用地等問題。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民間機構在社會福利領域的貢獻呈倍數增加,並認為慈濟、法鼓山等大型宗教團體對國家教育、慈善及國際能見度有重大貢獻。
  • 指出慈濟在內政部及衛福部審查下並無違法情事,呼籲政府不應因小節醜化合法團體,應肯定其良善部分,避免鬥爭導致有錢人不敢捐款。
  • 認為宗教法比財團法人法更難管理,且不合法團體比合法團體更難管,呼籲政府應解決重大問題,而非只挑小問題。
  • 強調財團法人應每年申報、會計師簽證、公布財產及信託,並希望宗教法能盡早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旨在健全財團法人制度,已於102年5月31日報請行政院審議,目前仍在行政院審議中,爭議點包括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適用及農田水利會捐助財團法人問題。
  • 表示「財團法人法草案」僅為一般性規範,特殊性質財團法人(如教育、醫療)仍需專法監督,法務部樂見內政部研擬「宗教團體法」。
  • 承諾將斟酌委員及內政部意見,審慎考量「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規範強度是否從寬。
  • 指出宗教詐騙或假藉宗教斂財可能涉及刑責,捐獻若受詐欺脅迫可依民法撤銷,但有除斥期間限制。
  • 表示「財團法人法草案」要求財團法人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師簽證並揭露財務資訊,以加強監督。
  • 強調法務部主管的「財團法人法」僅規範以財團法人形式設立的宗教團體,不涉及所有宗教團體,因宗教有宗教自由問題,需另立「宗教團體法」。
  • 承諾會與財政部聯繫,思考如何在財團法人法中納入區分宗教目的與公益目的捐贈,以解決抵稅問題。
  • 表示行政院已召開會議討論網路霸凌問題,法務部將努力處理,在保障言論自由與維護網路秩序間取得平衡。
  • 承諾將在6月底前就「意定監護」草案爭議點進行整理,於下會期送審,但委員要求5月排訂議程。

陳純敬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目前宗教團體立案法源有3種:監督寺廟條例(佛、道教)、人民團體法(宗教社團)及民法(宗教財團法人),各有不同規範,且存在大量未納管的宗教團體。
  • 指出慈濟功德會屬內政部主管,而慈濟慈善基金會及慈濟綜合醫院則分別由衛福部及醫療主管機關主管。
  • 建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應排除宗教財團法人董事任期等特殊性規定,其他不涉特殊性事項仍適用該法。
  • 表示內政部規劃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允許現有宗教財團法人選擇轉換為宗教法人或維持現狀,並將對新創設的宗教法人加強財務監督,包括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簽證、禁止分配盈餘、募款徵信等。
  • 承諾將儘快完成「宗教團體法草案」程序並送行政院審查,希望本屆會期能趕上,但坦承整合各宗教團體意見耗時。
  • 表示就內政部主管的慈濟功德會部分,並未發現有不合適或違法情事,認為其表現合乎規範,是好的團體。
  • 說明「宗教團體法草案」將規範宗教法人需具宗教建築物或一定財產,並將寺院宮廟轉登記為法人,避免財產登記個人名下,以法人方式永續經營。
  • 表示新的「宗教團體法」將規範宗教團體內部捐款需開放成員查詢,對外募款需限期上網揭露用途,並禁止宗教法人進行投資。
  • 坦承內政部對國內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所收捐款缺乏整體統計資料,因涉及地方與中央不同主管機關。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衛福部依民法第32條及「衛生福利部審查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監督管理社會福利業務財團法人,包括審查年度預決算、3年一次評鑑及財務查核。
  • 表示自104年度起,將財務查核範圍擴大至所有等級的基金會,以全面輔導其財務運作並提升社會責信。
  • 指出慈濟基金會自95年起向本部申請4項大型賑災勸募專案,除八八風災專案尚在執行外,餘均已結案,且會計師查核結果尚符規定。
  • 表示慈濟慈善基金會目前登記資產為388億元,衛福部會依基金會章程目的審查其興辦計畫,確保符合社會福利相關利用,但對苗栗開發案進度不清楚,需回去查核。
  • 坦承衛福部僅統計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下的募款資料(尼泊爾賑災募款約1,056萬元,來自5個單位),對於非勸募範圍或未登記的捐款缺乏整體統計。
  • 說明現行規定允許財團法人將年度盈餘提撥至業務發展基金或準備金(不超過收入總額20%),且活動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的60%即可免稅,承認此存在漏洞。
  • 表示醫療法中有財團法人管理專章,衛福部已提出修法建議,將納入社會公義人士、熱心人士及員工擔任法人董事,並已通過部內法規會,將送行政院審查。
  • 承諾儘快整理並於6月底前提供103年度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評鑑報告,並認同公開財團法人財務狀況的重要性。

相關後續

  • 法務部「財團法人法草案」目前仍在行政院審議中,待審議通過後將送立法院立法。
  •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預計下週或下下週送行政院審查,目標是趕上本屆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 衛福部已提出醫療法修法建議,將對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進行改革,已通過部內法規會,將送行政院審查。
  • 內政部承諾將努力解決宗教團體管理亂象,並在宗教團體法中加強財務揭露與監督機制。
  • 委員會要求相關機關對委員質詢中提出的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001
卷/期/冊
104/40/1
發布日期
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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