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臺灣商業法院公聽會:探討司法效率與專業性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聚焦於建置臺灣商業法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就現行司法審判在商業案件上的效率不足、專業知識欠缺等問題提出見解,並探討國際借鏡、案件範圍界定、專業法官培訓及配套措施。會議結論為請國發會統籌行政院跨部會研商,司法院則主責司法體制因應與配套研議。
討論事項一
建置臺灣商業法院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探討臺灣是否有必要設立商業專業法院或法庭,以解決現行商業案件審理冗長、裁判品質不佳及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等問題,並就其範圍、運作模式及配套措施進行廣泛討論。
- 會議深入分析了現有專業法庭的侷限性、國際經商環境評比對司法效能的影響,以及如何借鑒國外經驗(如美國德拉瓦州、日本商事法庭)來提升商業訴訟的效率與妥適性。
相關爭議
- 設立商業法院的必要性:部分意見認為現行司法體制在處理複雜商業案件時效率低落且專業不足,急需設立專責法院;另有意見認為現有制度(如鑑定、仲裁)足以解決問題,且應先從加強律師專業、契約規劃及ADR機制著手。
- 商業法院管轄範圍的界定:討論涵蓋應將哪些案件類型納入(如公司重整、清算、證券交易法、保險、金融、破產),以及是應採廣泛定義或逐步擴張,各方意見不一。
- 專業法官的來源與培訓:設立商業法院需具備商業專業的法官,但現有法學教育體系與法官選任方式是否能滿足需求,以及如何強化法官專業訓練與經驗傳承是挑戰。
- 法院或法庭的組織位階:應設立獨立的專業法院(具備人事、預算權)或僅在現有法院內設置專業法庭/專股,涉及法律依據、資源配置及修法複雜度。
- 引入國外制度的適應性:借鑒德拉瓦州或日本等國經驗時,需考量臺灣的社會背景、法律文化、國民特性(如和解意願)以及現行訴訟程序(如證據開示)是否能有效配合。
-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的強化:有意見認為應優先強化調解、仲裁等ADR機制,而非直接設立新法院,以減輕訴訟負擔並提高效率,但台灣ADR機制成效不彰亦是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調建置商業法院的必要性,但提醒引進非本土制度時,程序法、證據法則甚至審理原理可能需一併改變,否則恐引進一半而卡關。
- 指出民事法院在證據法則上的欠缺,導致訴訟延宕,並建議學者專家提供國外經驗與方向,以減少摸索。
- 提醒學界在引進國外制度時,需考量實務反映、規則改變及組織法、經費、人員配置等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舉雙手贊成設立商業法院,但承認面臨經費與人力資源的實務困難,需突破。
- 指出臺灣在2012年即提出相關概念,但新加坡在2013年提出後,已於2015年1月實施,並修憲允許外國法官執業,效率超乎想像。
- 強調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特色在於除實體法外,程序法亦可選擇,並提及美國訴訟中證據開示程序與高額損害賠償是促進和解的關鍵。
- 認為商業法官需具備足夠的專業性與判斷力,以避免合法掩飾非法。
- 強調美國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與調解程序(Mediation)與台灣不同,其成功經驗值得借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專家學者對於設立商業法院有不同看法,但多數共識是可從建構專業商業法庭開始。
- 認為關鍵在於專業法官的培訓與周邊配備,並建議善用鑑定人制度、加強仲裁條款與強制仲裁。
- 建議國發會會同司法院,就實務案件進行實證研究,評估案件量是否達到設立商業法院的程度,並規劃法庭配備。
- 強調科技法庭、相關法律修訂、專業法官與律師訓練、調解與仲裁制度強化等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重大商業訴訟案件纏訟多年、見解不一,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國際投資意願。
- 引用世界銀行報告,臺灣在經商環境總排名第19,但在法院效率方面僅排第93,遠落後其他亞洲國家。
- 建議參考國外商業法院的設置與運作方式,設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商業法院架構。
- 認為在設立商業法院面臨資源困難時,可先加強專家證人制度、專業訓練,並思考將專業人才納入人民參審制度。
- 強調智財法院的專業經驗可作為建置商業法院的參考,並指出政府組織改造後有預留員額可供增加人力。
相關人員回應
江元慶 老師 輔仁大學
- 透過第一銀行押匯弊案、鹿港土地案、SOGO案等3個個案,說明臺灣商業案件審理長期存在法官不專業、程序錯誤及見解不一的問題。
- 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官、檢察官、律師普遍對現有專業法庭(特別是金融專庭)不滿意,主因是專業不足與審理緩慢。
- 從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中「執行契約」項目臺灣排名第93名,強調司法不專業對國家經濟發展造成危害。
- 明確表示臺灣急需設置商業專業法院,以解決司法不專業導致的社會問題。
呂淑玲 總經理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指出投保中心處理的團體訴訟案件(公開說明書不實、財報不實、內線交易、操縱股價)因複雜度高、涉案人數多,常導致訴訟延宕,甚至10年未有判決。
- 認為民事訴訟延宕原因包括投資人適格與金額計算複雜,以及實務上民事法官常等待刑事認定結果。
- 建議成立專業法院或專庭,以快速解決紛爭,讓投資人儘速獲得賠償,提升市場信心。
- 關切專業法院的管轄範圍,建議可討論是否納入金管會及經濟部相關法令案件,並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的二級二審制運作模式。
金玉瑩 所長 建業法律事務所
- 強調商業活動側重效率,現行法院分案方式未能考慮商業案件特質,故確實需要商業專庭或法院。
- 舉例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等國的商業法院或專庭制度,說明其在管轄範圍設定、法官專業資格要求及審理程序效率上的特點。
- 建議我國若設商業法院,應先釐清管轄範圍,初期可將重整、清算、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等特殊案件納入,再逐步擴張。
- 建議賦予法官更多商業專業主導權,並允許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提送訴訟文書,提升審理效率。
- 建議在現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中設置專章,確保法的安定性,並給予法官更多裁量權以集中審理。
黃國鐘 顧問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討論商事案件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範圍界定問題,以及設置商事法院/法庭將國際商事習慣引入臺灣社會的重要性。
- 強調法院或法庭的設置是一個管理學問題,涉及內置或外包、人員配置及績效考核等。
- 引用世界銀行評比,指出臺灣司法效能在「執行契約」項目上落後,甚至不如中國大陸。
- 質疑現有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低,並以專利法院為例,說明其可能導致訴訟案件增加而非減少,且判決可預見性並未如預期。
- 建議學習浙江省人民法院成立電子商務法院的經驗,將網站糾紛納入處理,發展法律文化創意產業。
譚耀南 律師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 支持設立商業法院的方向,但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範圍界定,建議可考慮慢慢試點。
- 指出法國、日本等國商業法院/法庭制度差異性大,需深入研究其運行成效與範圍界定方式。
- 不完全同意複雜商業訴訟曠日廢時與設立商業法院有直接因果關係,認為複雜訴訟本就如此,且新法院未必能全然解決問題。
- 建議應平行思考強化現有ADR(調解、仲裁、庭外和解)機制及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而非直線思考創立新機制。
呂東英 理事長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 強調公司治理協會宗旨為提升上市櫃公司董事會功能,並認為若商業訴訟無法有效解決,將阻礙公司業務推動。
- 指出司法院有意願改善司法效率,但面臨員額、預算等內部調整困難,且擔心新法案在立法院可能延宕。
- 表示民間團體(公司治理協會)願意作為橋梁,協助推動商業法院的設立,並已安排法官參訪德拉瓦州法院運作。
- 指出民間共同願景是建構迅速解決商業訴訟、定紛止爭的機制,並提及德拉瓦州法院在訴訟排程、專家證人介入等方面的具體運作經驗。
蔡英欣 副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指出臺灣司法審判在商業案件上時間冗長,影響法的安定性,並認為解決之道除商業法庭外,實體法與程序法修法亦為可能手段。
- 以日本公司法為例,說明其在事前制止請求與事後違法增資之訴的規範,可避免類似臺灣SOGO案的冗長審理與矛盾判決。
- 詳細介紹日本東京地院商事法庭的建構,包括案件類型範圍(由法院自行制定規程)、法官職務分配(非百分之百分工,以集中案件與知識傳承)及與外部交流(成立研究會、公開資訊)。
- 提出設置商事法庭的法律位階(專法、行政命令或內部規則)、案件界定標準與分案模式、以及如何透過經驗傳承提升法官專業性等思考點。
- 指出日本商事法庭內部職務分派模式有助於案件集中審理、避免矛盾判決,並促進法官知識與經驗傳承。
陳春山 教授 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 肯定建置商業法院的必要性,並強調其績效實踐與細節設計的重要性。
- 以德拉瓦州為例,指出其成功因素在於法院法官長期判決經驗形成的可預測性,吸引大量企業登記。
- 建議短期方案可仿照日本制度,在商業案件多的法院設置專庭,初期範圍聚焦於公司、證券、保險、金融、銀行、保全、破產等。
- 長期方案建議思考二級二審制、研擬專法、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強化強制調解,並探討智財法院是否併入商業法院。
- 強調法官專業訓練、專業證明書制度及司法事務官協助的重要性,並建議設定目標在3年內提出專法草案並試行專庭。
邱琦 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
- 認為一般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商事法案件,法官專業知識足夠;但對於社會實際交易型態(如雷曼連動債)的糾紛,法官知識確有不足,可透過鑑定制度彌補。
- 強調預防重於治療,聰明的企業經營者應事先規劃法律團隊、擬定契約並納入仲裁條款,避免複雜案件進入法院。
- 指出臺灣法院面臨的挑戰是當事人事前準備不足、契約零散,導致法官需自行認定,造成訴訟成本轉嫁法院並曠日廢時。
- 認為現行法制足以解決問題,並建議在相關法律中設置強制仲裁條款,比設立專業法院更可行、快速。
- 指出英美法系法官專業性高是因其學士後法學院制度與律師執業背景,與大陸法系不同。
- 根據德國與法國參訪經驗,商事法庭設立目的非為提升法官專業,而是歷史產物,法官組成與我國國情差異大。
- 質疑臺灣設立商業法院的案件量與法官人數配置,並指出商業案件定義困難,臺灣多為中小企業案件。
- 以醫療糾紛類比司法困境,強調司法資源不足導致審理緩慢,並指出臺灣國民不重視法律、和解意願低,導致案件幾乎都上法院。
陳駿璧 廳長 司法院民事廳
- 表示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是司法院施政重點,專業法院設置需綜合評估案件專業性、數量與司法資源。
- 司法院正廣納各界意見,研究短期內設立民事商業專庭的必要性。
- 承諾將加強法官專業訓練、有效運用鑑定制度,以提升審理效能。
- 指出設立商業法院涉及審判權劃分、組織架構、管轄範圍、人員編制、法規制定及訴訟程序等,需審慎評估。
繆卓然 參事 法務部
- 尊重司法院關於是否成立專業法院的政策決定,但若涵蓋刑事案件,檢察機關需配合成立對應地檢署,並適當調配人力。
- 建議可參考檢察機關辦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注意事項,將犯罪所得/被害金額達5,000萬元或被害人達50人以上,以及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專業法律作為案件區分參考。
- 指出商業案件判斷核心常在民事認定,若民事未釐清,影響刑事審理;當事人常利用刑事牽制民事,導致案件延宕。
- 說明檢察機關引進檢察事務官制度,協助檢察官整理與分析金融案件卷證,但檢察官仍需具備專業知識做最終判斷。
- 認為案件延宕除專業不足外,亦可能因案件複雜度高、類型層出不窮,建議加強專業訓練並多利用調解或仲裁機制。
張儒臣 科長 經濟部商業司
- 指出商事案件、公司法相關條文多、爭議多、見解多、修法意見也多。
- 表示經濟部相關單位對設立商業法院持樂觀其成態度,樂見訴訟程序完備、妥適並迅速解決紛爭。
- 提及經濟部在修訂企業併購法時,已參考德拉瓦州規定,大幅度修法以預防重於治療。
- 表示若各界對公司法及經濟部主管法令有具體建議,將樂意參採,因紛爭迅速解決對國家經濟競爭力影響重大。
朱萍 組長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表示投審會處理投資案件及爭訟案件,若能設置商業法院加速解決類似RCA股權轉讓案等爭訟,將對社會大眾與企業界是好方向。
- 對商業法院的建置方向樂觀其成。
吳家林 科長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
- 引用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指出臺灣在「執行契約」排名第93名,強調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法院審判效率影響國家經商容易度及外資來台意願。
- 指出全球189個經濟體中,有97個國家設置商業法庭,25個國家法院有電子化提審制度。
- 強調世銀建議各國可朝建置商業法庭及電子化訴訟提交制度兩方面促進效率。
- 表示國發會非常支持建置商業法庭以提升國家競爭力。
林靜玟 簡任視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表示若確定建立專責商業法院,人事總處將與司法院討論組設與員額配置,並與現行流程整合。
- 提出若存在法官專業不足問題,需一併考量專業法官來源,認為此案需進一步討論。
相關後續
- 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將相關研議帶回,並統籌行政院進行跨部會研商,主責推動建置臺灣商業法院議題。
- 請司法院主責研議現行司法體制、審判實務如何因應建置臺灣商業法院,並至少與法務部協調審判制度調配與配套措施。
- 所有出席人員的發言及李委員貴敏、潘委員維剛等人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將另外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001
- 卷/期/冊
- 104/40/1
- 發布日期
- 2015-05-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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