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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部與僑委會預算凍結案及護照條例修正草案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06

LawTrace 法律歷程:護照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外交部與僑務委員會2015年度多項預算凍結案,並逐條討論「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針對預算解凍理由、外交部資訊安全、國際經貿合作、青年人才培訓、海外急難救助等議題提出質詢,行政部門進行回應。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則聚焦於護照申請、效期、不予核發條件及偽造變造等罰則,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多數預算凍結案亦獲同意解凍。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董翔龍報告「如何提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之營運效能」,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與質詢聚焦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營運效能提升策略,並審查其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凍結案。
  • 會議中亦針對尼泊爾震災後,退輔會鼓勵榮民醫院醫師赴災區義診提供協助的臨時提案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鑑於尼泊爾震災急需國際人道救援,退輔會應鼓勵榮民醫院優秀醫師赴尼泊爾救援,並提供適當協助及公假。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鑑於尼泊爾震災急需國際人道救援,退輔會應鼓勵榮民醫院優秀醫師赴尼泊爾救援,並提供適當協助及公假。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鑑於尼泊爾震災急需國際人道救援,退輔會應鼓勵榮民醫院優秀醫師赴尼泊爾救援,並提供適當協助及公假。

相關人員回應

董翔龍 主任委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如何提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之營運效能」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9案,經審查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並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志願赴尼泊爾災區救援醫師適當協助及公假。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處理院會交付外交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處理外交部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多項原因被凍結的9個項目,包括對外技術合作、經貿交流、資訊安全、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拉美地區基礎建設補助等,並就解凍理由進行專案報告及質詢。
  • 核心問題圍繞預算編列的合理性、計畫效益評估、執行效率以及是否符合委員會決議等。

相關爭議

  • 國際青年人才培訓與教育部業務重複:委員質疑外交部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計畫與教育部性質相同,且違反委員會要求移編預算的決議,外交部則強調其計畫具外交目標,與教育部側重教育性質有顯著差異。
  • 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透明度:委員質疑外交部資安專案預算逐年增加但內容揭露不明確,外交部則說明其為強化駐外館處資通安全的重要基礎建設,旨在防範駭客攻擊。
  • 拉美地區基礎民生建設經費執行率:委員質疑該預算增加幅度大且過去保留款高,擔憂執行品質。外交部解釋保留款原因為友邦行政效率、政府更迭及採購法令繁瑣,並已提出改善方案且執行率顯著提升。
  • 對外簽署FTA進度緩慢:委員質詢我國洽簽FTA進度不及韓國,外交部則說明已透過多元管道積極推動,並受政治因素影響。
  • 外交部緊急求助電話效能不彰:委員舉例尼泊爾震災及旅日遭竊事件,批評外交部緊急求助電話形同虛設,未能提供即時協助。外交部則強調24小時服務,並承諾檢討改進。
  • 世盟海外發展委員董淑貞言論爭議:委員質疑世盟海外發展委員董淑貞在大陸地區發表「不理台灣百姓聲音、談國共合作」言論不當,要求僑委會清查具有統戰意涵職務者不宜擔任僑務榮譽職。僑委會表示董淑貞已辭去榮譽職,並認同原則上不宜擔任。
  • 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定義模糊:委員憂慮此條款恐重演戒嚴時期黑名單,賦予行政機關過大裁量權,損及人民基本權益,要求刪除或明確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外交部補強外館資安遭攻擊的實際數字,認為其報告不合理。
  • 質詢日本國會議員訪台是否談及輻射食品問題,並要求外交部在溝通中堅定立場且態度和緩。
  • 關切美國巴爾的摩暴動及休士頓僑領妻子遭劫殺案,要求外交部與僑委會說明僑胞受影響情況及提供協助。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質詢世盟總會長饒總會長赴尼泊爾是否與外交部贊助有關,並肯定世盟在外交體系外的人道公益工作。
  • 關切尼泊爾震災後外交部提供的援助及統籌情況。
  • 質詢護照犯罪案件的跨部會統計,並建議加強防制措施。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外交部在與日方談判食品管制問題時,應與國內部會協調,以客觀數據理性處理,並對外說明關鍵所在。
  • 關切外館外聘僱人員與本國聘僱人員在待遇福利上的差距,建議外交部思考提供特殊優惠以增強優越感和誘因。
  • 詢問外交部對伊朗局勢的掌握及未來布局,建議配合外貿單位研議進入伊朗市場。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質詢前僑務諮詢委員董淑貞在大陸發表「不理台灣百姓聲音、談國共合作」言論是否適當,並要求僑委會清查有統戰意涵職務者不宜擔任僑務榮譽職。
  • 批評外交部緊急求助電話在尼泊爾震災及旅日遭竊事件中功能不彰,要求檢討改進。
  • 質疑外交部在亞洲新聞協會大會派年輕人出席,而非大使,要求提供沈大使參與紀錄。
  • 認為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條文籠統,恐重演戒嚴時期黑名單,要求正面表列或刪除。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部長未親自列席審查護照條例修正案,認為行政部門不重視法案。
  • 強調護照條例修正案應防範護照不法,提高偽變造身分證及護照的刑罰以收嚇阻之效。
  • 關切護照遺失率逐年增加,建議對多次遺失者在申請程序或規費上給予差別待遇。
  • 質疑我國與越南簽訂FTA進度緩慢,不如韓國積極,要求外交部設定中長期目標並提升有感成果。
  • 質疑世盟海外發展委員董淑貞身兼中國統戰部職務,要求外交部了解並處置。
  • 主張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定義模糊,恐成打壓異己手段,應回歸司法機關規範或刪除。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努力使緬甸及菲律賓成為免簽國家,使我國人享受142國免簽待遇。
  • 建議外交部加強對自由行國人在國外遇急難時的保障及緊急處理機制。
  • 詢問外交部在緬甸設代表處的進度,並建議加快步伐。
  • 關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及亞投行議題,建議外交部預為考量,搭配經貿需求進行布局,並全面檢討東南亞及南太平洋國家的外交策略。
  • 肯定外交部在日本食品管制問題上堅持原則,但建議持續與日方溝通協調,成立工作小組徹查偽標事件。
  • 認為國家與國家之間只有利害關係,我國應主動向他國國會表達立場,維護國家利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免簽國家增加,但要求外交部努力在緬甸、柬埔寨和寮國設立辦事處,以利進入東協市場。
  • 關切護照遺失及遭竊數量高,尤其中國大陸偽造護照問題,建議加重對偽造、買賣護照等跨國犯罪的刑責及罰金。
  • 提案將偽造、買賣護照等罪行刑責提高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0萬元以上,以嚇阻犯罪。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關切尼泊爾震災物資運送問題,建議直接在尼泊爾機場降落以加速運送。
  • 肯定外交部在海外急難救助的努力,但認為應盡力協助,特別是語言不通的國人。
  • 反對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針對「精神狀態不穩定國人在國外流落街頭、滋生事端」不發給護照的規定,認為違反人道精神,應積極協助其返國。
  • 認為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恐導致外交部不發護照給窮困失業的國人,建議刪除此款,強調人道原則。
  • 建議外交部應積極安排協助流落海外的國人返國,並提供後續照顧。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說明世盟海外發展委員的產生背景,強調其成員不分黨派支持台灣民主,並非所有僑務榮譽職人員都應因個人政治立場受限。
  • 認為僑胞在海外生活不易,參與當地公職或商業活動屬正常,不應過度解讀其與大陸的聯繫,但強調不應有破壞國家形象的言行。
  • 認為護照條例修正沒有大問題,但建議領務局應考慮民眾對護照號碼諧音忌諱而換發的需求,並酌情減徵費用。
  • 肯定外交部和僑委會在海外急難救助方面的努力,建議設立緊急聯絡電話並通知所有僑胞。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再次強調董淑貞女士在大陸發表言論的嚴重性,認為其在敵國境內講話混淆敵我界線,影響台灣民心,要求僑委會嚴肅看待。
  • 主張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條文過於模糊,恐重演戒嚴時期黑名單,要求刪除此款。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詢外交部與多少國家簽訂打工度假協議,並要求檢討簽約國家及後續服務,特別是澳洲台灣留學生受剝削問題。
  • 批評外交部收取護照簽證費用如同課「出國稅」與「人頭稅」,認為不符民主法治精神,應廢除。
  • 質疑中國政府限制台灣人民國際空間,從香港簽證困難可見,要求外交部與台灣人民站在一起。
  • 要求外交部對海外打工度假受傷國人提供更積極的協助,比照菲律賓、越南政府照顧其海外勞工的標準。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建議外交部改進國人出國簡訊重複發送問題。
  • 建議外交部在製作國際文宣時,除抗戰勝利70週年短片外,應將二戰終戰70週年及台灣在地歷史(如台北大空襲)納入宣傳,以介紹台灣歷史給外國人。
  • 呼籲外交部在面對國際時應縮衣節食,但該付出時仍應付出。
  • 重申「九二共識」或「同屬一中」的說法不夠清楚,應明確區分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實體,以利外交工作鏗鏘有力。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但要求外交部詳加說明外交護照有效期間認定及不予核發護照條件,並提出改善措施,確保國人基本權益。
  • 憂慮護照條例第22條外交公務護照效期管理可能被濫用,要求檢討配套及執行細則。
  • 認同陳唐山委員意見,主張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定義模糊,恐損及國人憲法權益,應刪除或明確化。
  • 批評外交部國際青年人才培訓計畫效益評估不明,缺乏具體成效,且獨漏東南亞國家,要求將東南亞青年菁英納入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柯森耀 次長 外交部

  • 報告外交部2015年度公開預算凍結項目計28項,總計5億9,136萬7,000元,並就列入議程的24項進行說明。
  • 說明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技術團、服務團及專案計畫擴大合作內容及預期效益,強調符合援外三原則,並新增13項計畫,爭取預算解凍。
  • 說明我國推動洽簽FTA概況與策略,包括多元接觸、針對優先國家推動、廣泛宣介自由化成果及加速國內準備工作,爭取預算解凍。
  • 說明強化資訊安全專案經費旨在建置「跨國骨幹網路」,強化駐外館處資通安全防護,防止駭客攻擊,爭取預算解凍。
  • 說明辦理國際青年人才培訓及合作計畫緣起與辦理情形,強調其外交目標與教育部不同,旨在提升青年國際視野、國家形象及促進對外關係,爭取預算解凍。
  • 說明協助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各友邦國家基礎民生建設經費保留款原因與改善方案,強調執行率已大幅提升,爭取預算解凍。
  • 承諾將持續推動我國涉外事務及國際合作交流,力求撙節預算,並同意解除各項凍結案。
  • 針對日本國會議員訪台談及輻射食品問題,表示日方認為食品安全有科學依據,我方則強調重視食安及偽標事件,雙方將合作調查。
  • 回應巴爾的摩暴動已聯繫僑界,並稱僑胞未受影響。
  • 說明我國與13個國家簽訂青年打工度假協議,並表示對澳洲剝削勞工問題已聯繫澳方了解情況。
  • 回應國人出國簡訊重複發送問題,承諾請相關單位改進。
  • 說明外交部對於二戰終戰70週年紀念活動有規劃,並將台灣歷史納入文宣考量。
  • 解釋「九二共識」是一個中國,但兩岸內涵定義可各自解釋。
  • 回應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爭議,表示外交部尊重委員審議結果,會來修改條文。
  • 說明護照條例第14條關於護照號碼忌諱換發,若民眾有忌諱,可減徵規費,建議半價。

信世昌 副委員長 僑務委員會

  • 報告僑務委員會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共8案,並強調僑委會活動參加人數實際增加,並無減少。
  • 澄清「輔導海外各夏(冬)令營暨遴派文化教師巡迴教學」預算凍結案中,海外參加人數在2014年增加了43%。
  • 澄清「海外青年技訓研習」獎補助費並無重複編列,各項費用均為不同項目。
  • 呼籲委員支持解凍僑委會預算,以提供僑生及海外僑胞更多服務,凝聚對台灣支持。
  • 回應董淑貞言論爭議,表示若忽略台灣2,300萬人聲音是不適當的,並贊成清查具有統戰意涵職務者不宜擔任僑務榮譽職。
  • 說明董淑貞已辭去僑務榮譽職,並表示僑委會聘任榮譽職會考量對台灣的貢獻,而非僅因其在大陸的身份。

李自正 處長 外交部資電處

  • 報告政府機關平均每10通攻擊中,有7通是針對外交部的,但未提供具體攻擊次數,承諾補強實際數字。

羅坤燦 秘書長 亞東關係協會

  • 說明日本國會議員訪台有拜會外交部長,並談及輻射食品問題,日方認為其食品安全有科學依據,我方則強調重視食安及偽標事件,雙方將合作調查。
  • 澄清沈大使有參與亞洲新聞協會大會,並與讀賣新聞會長會談,承諾提供相關紀錄。

莊瓊枝 處長 僑務委員會僑民處

  • 報告巴爾的摩約有5,000華僑、1,000台僑,經聯繫後僑胞未受暴動影響,生命財產無損失。
  • 說明休士頓僑領妻子遭劫殺案已破案,嫌犯為非裔男性,僑務中心已提供必要協助,家屬公祭準備就緒。

龔中誠 局長 外交部領務局

  • 報告護照犯罪情況,2014年查獲變造護照53件,2013年80件,2012年69件,並與相關部會密切聯繫防制。
  • 澄清監察院公布的護照遺失及遭竊數據有誤,過去5年累計約13萬本,而非20萬本。
  • 認為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應適時翻新以因應護照好用度提升引發的不法偽造意圖,同意酌予增加罰則及罰金。
  • 說明護照號碼是暫時性編號,每次換發護照號碼不同。
  • 同意民眾對護照號碼有忌諱可更換,但目前需支付全額規費,建議減徵。
  • 說明遺失護照者,第一次補發效期為5年,第二次以上則視情況縮短為1年半至5年以下,且會根據具體證據及申請者情況決定,以維持護照安全。
  • 回應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表示在草案擬定時有考量少數個案,但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
  • 同意護照條例第29條偽造、變造護照等罪行刑責及罰金應酌予增加,以嚇阻犯罪。

吳嘉弘 副大隊長 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 說明移民署已加強偽變造護照防制措施,定期辦理證照辨識訓練及加強人別辨識,並將持續加強跨部會聯繫。

郭素卿 處長 外交部人事處

  • 說明外館雇員分為甲類(待遇類似駐外人員)和乙類(適用當地勞工法令支薪),兩者待遇標準不同。

翟蘭萍 副司長 內政部戶政司

  • 說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如忌諱數字),戶政事務所可同意更換,但只能換1次,規費50元,且會審查個案情況。

陳尚友 組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說明目前護照代辦範圍不包括朋友,僅限旅行社、公司同事及親屬,因朋友定義廣泛且難以追查,但可研究放寬授權對象範圍。
  • 說明旅行社若遺失代辦護照,連續行為或遺失3本以上會移送檢調機關調查。

陳綺韓 科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說明魏明谷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皆同意對多次遺失護照者縮短效期,但行政院版本規定第一次遺失補發效期為5年,第二次以上則為1年半至5年以下。
  • 解釋護照條例第29條中,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規範在第31條,因其刑責較輕。
  • 說明實務上偽變造護照案件多處以2至4個月刑期,且可易科罰金,未能產生嚇阻效果。
  • 同意將護照條例第29條偽造、變造護照等罪行的刑度提升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70萬元罰金,以比照刑法偽造公文書的刑度。

呂建興 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刑事案件已移至一般法院審理,目前軍法機關平時並未偵辦刑事案件。
  • 說明刑法偽造變造護照刑度為1年,特別法加重為5年以下。行政院版本6個月以上5年以下已屬提高,7年以下則更高一級,但可能被判緩刑或社會勞動服務。
  • 建議若將刑度提高至7年以下,應取消拘役刑,並建議罰金應與刑度級距一致,例如7年以下併科70萬元罰金。
  • 說明若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則可比照刑法偽造公文書,且只要宣告在2年以下都有緩刑機會。

連建辰 副司長 外交部條法司

  • 解釋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的考量,旨在處理國人在國外從事恐怖活動等極端情況,避免無法不發給護照而使其旅行到其他國家。

曹顧齡 專門委員 內政部移民署

  • 建議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將「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以符合政府組改後名稱。
  • 不建議將護照條例第23條第3款改為「入出國」,因現行法規不能限制有戶籍國民入境,恐回歸黑名單時代。

彭滂沱 司長 外交部國傳司

  • 說明外交部製作的抗戰勝利70週年短片,其中有一半內容與台灣有關,涵蓋抗戰勝利和日治時代台灣處境,將觀照兩個歷史軸線。

相關後續

  • 外交部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9案,經審查處理完竣,同意解凍,並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2週內提供。
  • 潘委員維剛、蕭委員美琴、馬委員文君及江委員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2週內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因應國內外環境變遷,通盤檢討現行護照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強化護照合法使用、因應晶片護照發行修正申請規定、明定申請方式、簡政便民措施,並加強防制護照犯罪,以提升護照國際公信力及爭取更優惠的簽證待遇。
  • 核心議題包括護照效期、申請方式、不予核發與扣留條件、以及偽造變造護照等不法行為的罰則。

相關爭議

  • 護照號碼諧音忌諱換發規費:詹凱臣委員等提案建議民眾因護照號碼有諧音忌諱(如尾數4、2266、748)而要求換發者,應減徵規費。邱志偉委員質疑「忌諱」定義模糊,恐造成業務執行困難及制度混亂,建議訂定管理辦法。最終決議減徵規費,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護照申請委任代理人範圍:有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對「朋友」代辦護照的限制,認為授權書應足以證明。外交部解釋朋友定義過於廣泛難以追查,但可研究放寬。最終維持行政院版本,委任代理人需經主管機關同意。
  • 護照遺失補發效期與行政裁量權:魏明谷委員提案建議對第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縮短效期。邱志偉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中,遺失兩次以上補發效期為1年半至5年以下的規定,認為行政裁量權過大,建議縮短為1年半至3年以下。最終修正為1年半至3年以下。
  • 護照不予核發條件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定義模糊:多位委員(陳唐山、蕭美琴、邱志偉)強烈主張此條款籠統,恐重演戒嚴時期黑名單,侵犯人民基本權益,要求刪除或明確化。外交部條法司則解釋其旨在處理國外恐怖分子等極端情況。最終決議刪除此款。
  • 護照偽造、變造等罪行刑責及罰金:邱志偉委員及蔡錦隆委員均提案加重罰則。邱委員建議將刑責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100萬元;蔡委員建議5年以上10年以下,罰金250萬元。法務部說明現行刑度及各級距法律效果。最終決議將第29條刑責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第30條刑責修正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護照條例第14條關於護照號碼忌諱換發的修正動議,認為「忌諱」定義模糊,國際無慣例,恐造成業務困難及制度混亂,建議訂定管理辦法。
  • 主張護照申請委任代理人範圍不應放寬至朋友,應謹慎為之。
  • 質疑護照遺失補發效期縮短的行政裁量權過大,建議將第二次以上遺失補發的效期限縮為1年半至3年以下。
  • 再次強調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條文模糊,不符時代潮流,是反民主做法,應刪除。
  • 提案修法加重護照偽造、變造、買賣及謊報遺失等罪行刑責,建議第29條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罰金,第30條偽造身分證供申請護照亦同,以收嚇阻之效。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堅決主張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條文應刪除,因其範圍模糊,恐被濫用,重演過去禁止人民入境的歷史。
  • 認為時代進步,不應再討論護照號碼忌諱等問題,強調這非風俗習慣,而是個人想法,不應因此修改法規。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支持護照條例第14條減費換發護照的原則,但建議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 質疑護照號碼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同,護照號碼僅為暫時性編號,不應過度限制。
  • 關切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刪除後,如何防止國際恐怖分子或海外詐騙集團成員申請護照的問題。
  • 建議護照條例第29條偽造、變造護照等罪行應嚴懲,但認為行政院版本有最低刑期6個月,具強而有力約束,比邱委員版本可能更有拘束力。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護照條例第29條,將偽造、變造、買賣護照等罪行刑責提高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0萬元以下,以嚇阻跨國性重大犯罪,維護護照公信力及國境安全。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反對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中,因「精神狀態不穩定國人在國外流落街頭、滋生事端」而不發給護照的規定,認為違反人道原則,政府應積極協助其返國,而非拒發護照。
  • 強調不發護照給流落海外的國人,將損害國家顏面,政府應以人道為最高指導原則,協助國人回國並獲得照顧。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認同陳唐山委員意見,主張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定義模糊,恐損及國人憲法權益,應刪除或明確化,並參考紐西蘭對恐怖分子等明確定義立法例。

相關人員回應

龔中誠 局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說明國際上並無護照號碼忌諱換發的慣例,但若民眾有忌諱,可減徵規費,建議半價,並認為此修正案有道理。
  • 說明護照號碼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同,護照號碼是暫時性編號。
  • 說明護照代辦範圍目前不包括朋友,僅限旅行社、公司同事及親屬,但可研究放寬授權對象範圍。
  • 說明護照遺失補發效期,第一次補發為5年,第二次以上則為1年半至5年以下,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以維持護照安全。
  • 回應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爭議,表示在草案擬定時有考量少數個案,但尊重委員會審議結果,並認為第2款已足以涵蓋詐騙集團等犯罪行為。
  • 同意護照條例第29條偽造、變造護照等罪行刑責及罰金應酌予增加,以嚇阻犯罪,並接受將刑度提升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萬元罰金的修正建議。

翟蘭萍 副司長 內政部戶政司

  • 說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如忌諱數字),戶政事務所可同意更換,但只能換1次,規費50元,且會審查個案情況,並無時間限制。

陳尚友 組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說明護照代辦者若自稱某人朋友,行政機關難以審查,故現行作法較嚴謹。
  • 說明若涉及電信詐欺等案件在國外,駐外館處會報回國內警政單位,經司法機關通知後,外交部可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並發給返國專用證件。

呂建興 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刑法偽造變造護照刑度為1年,現行特別法加重為5年以下。行政院版本6個月以上5年以下已屬提高,7年以下則更高一級,但可能被判緩刑或社會勞動服務。
  • 建議若將刑度提高至7年以下,應取消拘役刑,並建議罰金應與刑度級距一致,例如7年以下併科70萬元罰金。
  • 說明若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則可比照刑法偽造公文書,且只要宣告在2年以下都有緩刑機會。
  • 說明護照條例第30條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其情節較第29條偽變造護照輕,若訂成一樣刑度需考量情節及刪除拘役、選科罰金刑。
  • 建議護照條例第30條若採7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刪除拘役和選科罰金刑,並將罰金調整為70萬元。

連建辰 副司長 外交部條法司

  • 解釋護照條例第23條第5款「妨害國家安全」的考量,旨在處理國人在國外從事恐怖活動等極端情況,避免無法不發給護照而使其旅行到其他國家,並指出入出國移民法亦有類似條款。

曹顧齡 專門委員 內政部移民署

  • 建議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將「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以符合政府組改後名稱。
  • 不建議將護照條例第23條第3款改為「入出國」,因現行法規對於有戶籍國民不能限制入境,恐回歸黑名單時代。

相關後續

  • 護照條例第14條修正通過,民眾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要求換發者,於核發之日起3個月內可減徵規費,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護照條例第21條修正通過,將多次遺失補發護照的效期,從1年6個月以上5年以下修正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 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修正通過,將「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並刪除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妨害我國國家安全、國際社會安定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之規定。
  • 護照條例第26條修正通過,配合第23條第5款刪除,將文字修正為「有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情形」。
  • 護照條例第29條修正通過,將偽造、變造、買賣護照等罪行刑責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護照條例第30條修正通過,將意圖冒用身分申請護照偽造、變造或冒領國籍證明文件等罪行刑責修正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經審查結束,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審議時由主席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102
卷/期/冊
104/41/2
發布日期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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