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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部分條文及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2-1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非社員交易之放寬與規範、政府對合作社之獎助範圍、罰鍰額度之調整,以及未改善違規情形之解散機制。經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充分討論後,針對第三條之一、第七條之一、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一等關鍵條文達成修正共識,明定非社員交易之比例限制與收益不得分配予社員等配套規範。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擬具「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合作社開放非社員使用之範圍與比例限制。
  • 非社員交易收益之處理方式與罰則、解散機制。

相關爭議

  • 開放非社員交易與傳統合作社精神之衝突:段委員宜康與周倪安擔憂開放非社員消費或使用將使合作社偏離互助本質、變成營利單位,並質疑全面概括授權子法規範圍過大;內政部則認為配合經濟規模及社會企業發展有必要適度鬆綁。
  • 罰鍰額度與比例原則之拿捏:第七十四條之一將罰鍰上限由二萬元提高至五萬元,段委員宜康質疑大型合作社與小型合作社規模懸殊,恐使罰鍰失去嚇阻力;行政部門則說明可透過連續處罰及命令解散機制進行配套裁處。
  • 公家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涉及公共財之營運爭議:如故宮、動物園或醫院等公家機關合作社之非社員交易及盈餘分配問題,尤美女委員及段委員主張應透過明確法條防堵,避免壟斷公共資源或違背採購法。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故宮等公家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利用政府場地、水電故宮文化資產對外營業、販售文創產品獲利,由社員分紅並不合理,應由政府收權利金或租金。
  • 質疑第三條之一將合作社業務開放給非社員使用且採概括授權子法規,範圍過大且未對各類型合作社訂定明確上限規範。
  • 主張應保留原條文的分類基礎,並針對不同類型的合作社明定開放非社員之條件與限制,而非全權交由行政命令訂定。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認為合作社具有社區互助及分散風險等教育與社會意義,應保留其精神並抗衡資本主義。
  • 質疑若對違規合作社僅處以五萬元罰鍰,金額過低恐無法產生嚇阻效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合作社開放非社員購買商品應設立比例限制(如參考國外訂定上限),避免合作社性質等同一般公司。
  • 要求將非社員交易之營業行為應依法納稅、收益不得分配給社員而應歸入公積金等原則明確入法,不能僅放在子法規或解釋令中。
  • 認為第七十四條之一應增列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之處罰規定,以利後續按次連續處罰與解散機制之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陳敬純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支持將第七條之一中的「主管機關」修正為「政府」,「民間」修正為「合作社」,使憲法意旨更明確。
  • 說明第五十五條之一採行逐次加強處罰規定,經連續三次處罰仍未改善者得命令解散,並會視合作社經營規模與情節輕重進行裁量。
  • 同意將原解釋令中最精華之內容,即非社員使用交易、公益金與公基金不得分配予社員等段落明定入法。

陳志章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 說明涉及公共利益與公共財比例過高之業務不應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
  • 指出修法已在第二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規範公益金及公積金不得作為盈餘分配給社員。
  • 說明放寬非社員交易是參考國外社會企業及抗衡資本主義之考量,且子法規將針對非社員上限設立門檻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另有追蹤、考核與稽查機制。

陳佳容 內政部民政司科長

  • 說明第一條及第三條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若列入命令解散要件在執行上有困難,故建議不予適用。
  • 建議將第七十四條之一之罰鍰上限由二萬元提高至五萬元,給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空間。
  • 說明未來將在子法規中規範非社員部分之營業額上限,並會邀集縣市政府針對各類型合作社進行討論與訂定。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之一修正共識:明定合作社經營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並明定政府及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發展需要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非社員使用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相關項目、範圍、基準與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條之一修正共識:第一項敘文中「主管機關」修正為「政府」;「獎助民間」修正為「獎助合作社」,其餘文字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共識:第一項增列第九款「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十四條之一修正共識:前文中罰鍰額度修正為「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一款修正為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規定;第三款中增加「及第四項」等字,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102
卷/期/冊
104/41/2
發布日期
2015-05-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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