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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2-18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各項保留條文與關鍵議題進行密集討論,涵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長照服務項目與定義、長照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公有不動產租用優惠、負責人資格與法人化、收費標準核定機制、個人看護者訓練及施行日期等核心爭點。朝野立委、相關部會官員與專家代表就法案架構、財政衝擊、產業發展與照顧品質間的平衡展開充分對話。

討論事項一

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相關條文與保留議題

核心議題

協商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中關於服務項目分類、長照基金財源籌措、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用優惠、長照機構法人化及收費標準核定等關鍵爭議。

相關爭議

  • 長照基金財源籌措:行政院版本規劃 90 億元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支應資源配置,服務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陳節如等委員則主張設立長照服務基金,並透過加徵特定稅捐(如遺產及贈與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擴大財源。
  • 長照機構不動產租用優惠:陳節如等委員主張長照機構因業務所需之公有不動產得依法讓售或租用並享有租金優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針對讓售與租金優惠表達審慎評估之立場,立委對於是否排擠營利或非營利機構亦有討論。
  • 長照機構法人化與營利爭議:針對私立長照機構是否應全面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以及未來是否開放公司法人參與長照產業,引發照顧品質與產業發展之爭辯。
  • 長照機構收費標準核定:陳節如主張長照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趙委員天麟與部分朝野立委則考量市場機制,建議改列收費參考資訊或採取彈性核定。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主張長照機構應朝非營利性質發展,並透過法定比率與明確規範保障受照顧者權益。
  • 支持透過加徵遺產與贈與稅及營業稅作為長期照顧基金之穩定財源。
  • 強調公有不動產與閒置空間應用於長照非營利組織,並給予實質租金優惠以降低營運成本。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為長照應結合市場機制與產業力量,避免母法過度限制企業與公司法人投入長照產業。
  • 主張長照機構收費機制應提供參考資訊,保留市場彈性以促進產業長期發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長照政策是否全面開放公司法人與壽險資金投入,擔憂營利化影響照護品質。
  • 強調應扶植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服務體系,並落實公部門對弱勢與照顧勞動條件之保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長照法規應具備前瞻性與多元彈性,平衡資源分配之輕重緩急與失能者優先原則。
  • 認同在主管機關授權與財政部會同之下,針對非營利或特定長照機構提供合理的租用不動產優惠。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重視長照服務中之性別平權、人權影響評估及社區自治參與機制。
  • 主張應建構周延的申訴、調處及保障機制,特別針對無扶養義務人之受照顧者提供必要監督。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應積極導入國際創新長照服務模式與科技輔具研發。
  • 關注長照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並釐清營利與非營利組織在不動產租用優惠上的適用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之架構與經費規劃,強調服務經費與資源配置之分工。
  • 針對個人看護者之訓練與補充訓練機制提出說明,並協調各界對法條用詞與罰則之修正。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審議與推動委員會之體例與實務運作。
  • 闡述長照機構法人化之配套法案與立法時程之考量。

李副署長政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說明現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之申報地價計收基準及非營利組織租金 6 折優惠之規定。
  • 表示支持在法律中授權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長照機構租金優惠辦法。

樓美鐘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指出調增遺產與贈與稅可能影響租稅競爭力與規避行為,且營業稅調增涉及全面物價上漲及專款專用原則,建議審慎評估。

相關後續

  • 部分關鍵條文(如第十五條基金來源、第十七條不動產租用優惠、第二十二條機構法人化等)採保留並兩案併陳送院會處理。
  • 其餘條文與修正動議經協商討論後達成共識,授權議事人員進行體例調整與文字修正,後續提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102
卷/期/冊
104/41/2
發布日期
2015-05-2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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