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年金孤兒、派用人員條例廢止與預算解凍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法案與預算解凍案。核心議題包括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特別針對國營事業「年金孤兒」問題、女性生殖失能給付年齡限制及郭冠英案的預算凍結。會議最終通過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並就公保法年金孤兒問題達成追溯至103年6月1日的共識,多項預算凍結案獲准動支並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限期檢討。
討論事項一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考試院及銓敘部104年度多項預算凍結案,主要涉及性別平權措施、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職等標準研修、女性生殖失能給付標準檢討,以及郭冠英任用與退休案的處理進度。
- 審查銓敘部汰換老舊資訊設備預算凍結案,因應作業系統終止支援、網路環境升級及雲端應用需求。
相關爭議
- 性別平等原則法制化:尤美女委員質疑銓敘部僅以行政指導推動甄審及考績委員會的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要求直接修訂相關法規明定此原則,而非僅發函。
- 女性生殖失能給付年齡限制:尤美女委員批評公保法對女性生殖失能給付設有45歲年齡限制,認為存在性別歧視且缺乏醫學合理性,主張應比照男性採實質認定,並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銓敘部則以醫學意見、生育統計數據、避免道德風險及財務負擔為由,主張維持現制或需與勞動部共同研議。
- 職等標準研修進度緩慢:王惠美委員批評職等標準自76年訂定後多年未修,進度緩慢,影響地方行政,要求銓敘部加快研修。銓敘部解釋因行政院組改及縣市升格等因素,導致研修複雜且困難。
- 郭冠英案處理進度與預算凍結:尤美女委員對銓敘部處理郭冠英任用案的程序瑕疵及退休案的延宕表示不滿,要求在案件處理完畢前持續凍結相關預算,以促使銓敘部加速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要求銓敘部將委員會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納入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而非僅行政指導。
- 質疑女性生殖失能給付的45歲年齡限制涉性別歧視,且醫學上不合理,要求取消並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
- 對郭冠英任用及退休案的處理進度不滿,認為銓敘部應加速處理,並主張持續凍結相關預算。
- 關心公保準備金財務狀況,並詢問年金改革的推動進度及與基層公務員的溝通情況。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銓敘部職等標準研修進度緩慢,要求加快處理,並承諾在組改後半年內提出通盤檢討報告。
- 對國考報名人數下降及公務人員素質、與時代脫節等問題表示憂慮,要求考試院檢討。
- 質疑吹哨者保護專法可能導致公部門人心惶惶的說法,認為考試院應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 要求銓敘部提供更精確的財政評估報告,並遵守公平正義原則。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呼籲銓敘部應建立更完整且公平的公務人員福利與社會保險制度,避免犧牲任何族群。
- 建議年終慰問金應級距化,並考量年資與經濟指數,以確保社會公平性。
- 關心吉安派出所副所長因公殉職案,要求銓敘部依法從速審核撫卹。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廢止派用人員條例後,地方政府派用人員的法律地位與配套措施,要求確保其合法化。
- 強調公保年金孤兒問題應在政府財政可負擔下盡早解決,並要求銓敘部提供更精確的財務數據,特別是回溯所需經費。
- 提出回溯條款可能導致已退休者未負擔年金保費卻受益,有失公平的疑慮,建議需有配套措施。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委員人數、任期及連任制度的合理性與傳承問題,建議可比照大法官任期制。
- 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與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範在因公死亡認定上存在落差,導致實務爭議,要求檢討整合。
- 關切考試院與行政院在法案提案及執行上的權責不清,導致修法脫節,影響制度健全。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考試院秘書長
- 承諾會加快推動職等標準研修,並會請銓敘部在3個月內提出相關法規修正草案。
- 說明考試院已加強推動性別平權,包括與學術單位合作、內部民調、制定工作計畫及開設相關課程。
- 認為考試委員19人制度運作順暢,任期制度基於經驗傳承與政策延續考量,但對委員提出的改革意見表示有創意。
- 表示國考報名人數下降可能與經濟景氣轉好有關,但承諾會進行專案研究以確保優秀人才招募。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承諾將在7月份提出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的修正草案,納入「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 解釋女性生殖失能給付年齡限制是基於醫學統計、避免道德風險及財務負擔,但同意與勞動部等單位在3個月內共同研議修正。
- 承諾會在行政院組改定案後半年內,提出職等標準的通盤檢討報告,並對過去進度緩慢表示歉意。
- 表示郭冠英案已去函臺灣省政府要求補正程序,並將依監察院審核意見及省府回復依法辦理,承諾在2個月內處理完畢。
- 說明銓敘部已積極檢討公務人員任用、陞遷、退休法制,以防範類似郭冠英案再次發生。
- 說明汰換老舊資訊設備預算凍結的需求與必要性,強調設備已逾使用年限且存在資安風險。
- 表示公保準備金財務健全,目前有2,200億元淨值,可支應公保年金擴大適用對象所需經費。
- 說明年金改革相關法案已送立法院審議,銓敘部會持續推動,並提供相關策略與溝通努力的清單。
鍾振芳 財政部人事處處長
- 表示財政部希望未來所有國營事業員工都能納入年金制度。
吳基安 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 支持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草案,將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納入公保年金,並建議追溯至99年1月1日適用。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的5個預算凍結項目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銓敘部於3個月內修訂「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納入「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銓敘部邀集行政院勞動部、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於3個月內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女性生殖系統失能給付的年齡限制。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台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案。
- 銓敘部承諾職等標準通盤檢討將在行政院組改定案後半年內完成。
討論事項二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回歸憲法考試用人精神,解決派用人員久任與資格條件寬鬆等偏離立法原意問題。
- 同步配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為現職派用人員提供繼續任職的法源依據及過渡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認為該條例已實施50年且目的已被濫用,應有助於制度化。
- 指出該條例最初為國家建設而設,但已偏離初衷,且考試院早於98年即有廢止意向。
- 關切廢止後現職派用人員的權益保障,特別是9年過渡期後的安排。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廢止條例後,地方政府如高雄市政府所屬派用機關及人員的法律地位,要求有明確的法制或行政程序來比照規範,避免其成為「黑機關」或「黑官」。
- 強調任用法修訂後的配套措施,應確保所有現存派用機關及人員都能適用,避免遺漏。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認為有助於一次性解決相關制度問題,避免持續出現「漏網之魚」。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說明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自58年制定以來已不符時宜,且自84年起已停止留學生進用,近年也禁止新進派用人員。
- 表示廢止條例後,將透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一,為現職派用人員提供9年過渡期,期間可繼續適用原規定,期滿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至離職。
- 確認地方政府如高雄市政府的派用單位與人員,在任用法修訂後將比照適用,確保其合法性。
- 強調廢止條例有助於健全人事制度發展,落實考試用人意旨,並獲得相關機關支持。
鄭政輝 銓敘部銓審司司長
- 補充說明廢止派用條例後,現職派用人員將透過任用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一的增訂條文獲得法律依據,確保其權益。
相關後續
- 同意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提報院會。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修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增訂生育給付「雙胞胎領雙倍」條款。
- 修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擴大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適用對象,解決未領月退休金或無優惠存款的國營事業員工等「年金孤兒」問題,並探討回溯適用日期及費率調整。
- 討論公保年金給付與月退休金總和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投保俸額2倍之80%的上限規定。
- 討論公保年資補償金繳回規定。
相關爭議
- 年金適用對象範圍:委員們普遍支持將未領月退休金或無優惠存款的國營事業員工、駐衛警等「年金孤兒」納入公保年金適用對象,但對於具體納入哪些單位和人員的範圍存在討論,銓敘部提出19,000人的估算範圍。
- 年金給付回溯條款:經濟部及部分委員主張將公保年金追溯至99年1月1日適用,比照私校教職員。銓敘部則以財政負擔增加5倍為由,建議不追溯或僅追溯至103年6月1日,並強調私校追溯是立法院決議。
- 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是否適用:吳宜臻委員及柯建銘委員的修正動議明確排除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適用,以避免社會觀感爭議及不符制度設計。
- 金融機構人員的優惠存款與年金適用:呂學樟委員指出國營行庫人員97年後已不再享有13%優存,退休保障不足,應納入公保年金。財政部則表示部分行庫因不保障基本年金而暫不納入。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公保法第48條修正的必要性,以解決國營事業人員成為「年金孤兒」的問題,認為朝野對此有高度共識。
- 要求銓敘部提供各版本修正草案的適用範圍、回溯與否及所需經費的精確估算,以利理性討論。
- 指出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納入年金制度可能引發社會形象問題,應審慎處理。
- 支持生育給付「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認為應比照勞保條例。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及駐衛警等「年金孤兒」納入公保年金,以保障其退休生活,並排除政務人員適用。
- 強調公保年金應考量國家財政負擔、公平正義及世代正義等原則。
- 指出國營行庫人員97年後已無13%優惠存款,退休保障不足,應納入公保年金適用對象。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感謝委員會排審此案,強調解決公保年金孤兒問題的重要性,特別提及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單位被排除在外的人員。
- 建議公保年金的回溯日期應從103年6月1日開始,以兼顧公平性與國家財政。
- 呼籲主席與總召協商,儘速啟動此制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強調年金制度是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的趨勢,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及駐衛警人員應納入年金給付。
- 指出這些人員雖參加公保,但退休後僅能領取一次退休金且無月退俸,有失公平。
- 建議將未領有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的國營事業員工納入公保養老年金,以落實社會保險公平正義。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增訂生育給付「雙胞胎領雙倍」條款,爭取女性公教人員權益。
- 提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主張將無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的國營及公營事業人員納入公保年金,並追溯自99年開始實施。
- 指出這些人員與有月退俸及優存者不同,單純面臨年金問題,應給予公平保障。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強調公保年金是老年照顧的一部分,應解決國營事業員工、駐衛警等「年金孤兒」問題,並指出他們並非外界所稱有豐厚退撫金的公務員。
- 關切納入這些人員後,費率是否需調整,並詢問養老給付計算方式及公保準備金的財務狀況。
- 詢問銓敘部對於年金改革的推動進度及所面臨的困難,並要求提供與基層公務員溝通的具體作為。
- 主張公保年金適用對象應排除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支持生育給付「雙胞胎領雙倍」條款的修正。
- 原則上同意將未支領月退休金或優惠存款的國營事業員工、駐衛警等約19,000人納入公保年金第二階段實施對象。
- 估算若不回溯,第一年政府增加的年金支出約3,300萬元,總計保費負擔約3億8,000萬元。
- 表示若納入,費率將比照私校教職員提高至13.4%,養老給付率為1.3%。
- 對於回溯條款,銓敘部持保留態度,解釋私校追溯至99年是立法院決議,若國營事業追溯5年,將增加5倍經費負擔。
- 說明公保準備金財務健全,目前有2,200億元淨值,應足以支應。
- 建議公保年金的回溯日期可折衷追溯至103年6月1日,此為較合理的時間點,並承諾處理。
吳基安 經濟部人事處處長
- 支持將經濟部所屬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約15,000人納入公保年金,並建議追溯至99年1月1日適用,以保障其退休生活。
鍾振芳 財政部人事處處長
- 表示經徵詢所屬事業機構及工會意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因不保障基本年金,暫不納入公保年金適用對象。
- 希望未來所有國營事業員工都能納入年金制度。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說明公保法在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但正式實施時間是103年6月1日,可依此時間點決定回溯。
相關後續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柯建銘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訂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條款,提報院會。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呂學樟委員等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將未領月退休金或無優惠存款者納入公保年金,並追溯至103年6月1日適用,同時排除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提報院會。
- 吳宜臻委員所提「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呂學樟召集委員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301
- 卷/期/冊
- 104/43/1
- 發布日期
-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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