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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算解凍與就服法、空污法修正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1

LawTrace 法律歷程:空氣污染防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動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解凍案,多數預算獲同意動支。會議亦審查通過多項「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並就「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進行廣泛討論,特別聚焦於空污總量管制啟動機制、跨部會協商模式及空污費率公平性等議題,但多數爭議條文最終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28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處理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度預算中,因先前凍結而需提交書面報告以申請動支的28項預算案。
  • 部分預算案涉及青少年勞動權益的保障及宣導,以防止其遭受不合理待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於104年6月前邀集各縣市勞政單位,擴大宣導僱用未滿15歲工作者應申請並填報「未滿15歲工作者工作審核系統」的義務。
  • 提案要求勞動部會同教育部,於104年底前完成至少50場次的國中、高中(職)校園勞動基準法及工讀相關法令宣導,以強化未成年人勞動權益的認知與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26項勞動部主管預算解凍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其中1項預算解凍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納保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保留。
  • 另1項預算解凍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保留。
  • 針對勞動部「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預算解凍案,除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外,另決議要求勞動部加強青少年勞動權益宣導與保障。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會議審查多項委員提案,旨在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內容涵蓋主管機關職掌、就業服務諮詢、特定弱勢族群就業促進及失業給付等相關規定。
  • 修正案明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在就業服務事項上的權責劃分,並刪除過時條文,同時強化對自願就業人員的津貼或補助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提出報告並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24條、第29條條文修正通過。
  • 第15條條文刪除。
  • 第46條、第48條及第50條條文照委員江啟臣等18人提案通過。
  • 本12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鄭汝芬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會議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多項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主要討論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劃設與實施、緊急防制措施、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徵收與分配,以及許可證變更等議題。
  • 核心在於如何強化法律工具,以有效改善台灣空氣品質,特別是中南部地區的PM2.5問題,並檢討現行行政作為的效率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 總量管制啟動機制(第8條):「應」與「得」的爭議:林淑芬委員主張,若三級防制區連續5年空氣品質不合格,應強制啟動總量管制,認為環保署長期行政不作為。環保署署長魏國彥則認為應保留「得」字,以維持因地制宜和科學判斷的彈性。
  • 總量管制實施的跨部會協商模式(第12條):「會同」與「會商」的爭議:田秋堇委員指出,現行「會同經濟部」導致總量管制16年來難以推動,形同經濟部擁有否決權,建議改為「會商」。環保署署長魏國彥則堅持「會同」能確保經濟部共同承擔責任,符合永續發展精神。
  • 發電方式占比調整的緊急防制措施(第14條):田秋堇委員建議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應能調整發電方式占比(例如降低燃煤發電),以保護民眾健康。經濟部能源局則擔憂此舉會衝擊全國電力系統穩定與安全,並提及備用容量率逐年下降及核電廠除役等問題。
  • 空污費率的公平性(第16條):陳節如委員根據研究報告指出,固定污染源(工廠)對空污貢獻大宗,但徵收的空污費卻與移動污染源(車輛)相當,且柴油車輛的費率偏低,主張應秉持「同污染量同費率」原則,並提高固定污染源及柴油的空污費率。環保署則認為現行費率已大致相當,並考慮行政成本及未來費率委員會檢討。
  • 地方政府空污費分配與費率建議權(第17條):鄭汝芬委員認為將固定污染源空污費90%撥給地方不公平,因污染影響範圍非僅限於在地行政區。林淑芬委員則主張,為賦予地方政府因應空污的法律工具,應將三級防制區的地方政府費率建議權提高至50%。環保署則強調現行60%地方、40%中央統籌分配機制較合理,可補貼受境外污染影響的縣市。
  • 許可證變更的強制性(第29條):林淑芬委員質疑現行條文無法強制要求業者在總量管制實施後變更許可排放量,若業者不自行申請,政府缺乏主動變更的法律依據。環保署署長魏國彥表示會參考水污法修正經驗,研議具強制性的變更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大部分地區空氣品質長期未達標,尤其PM2.5污染嚴重,現行空污防制手段不足。
  • 主張若三級防制區連續5年空氣品質不合格,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動啟動總量管制,以強制控制污染量並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產業。
  • 批評環保署長期行政不作為,自廢武功,架空法律工具,導致人民健康受威脅。
  • 建議強化地方政府的管理工具,避免環保署擴大解釋規定,並將地方主管機關建議調整空污防制費的權利提前至三級防制區,且將幅度上限提高至50%。
  • 提議修法加入退場機制:若總量管制區連續2次公告為二級防制區,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實施總量管制。
  • 直指環保署官員發言空口說白話、不專業,甚至提供錯誤資訊,質疑其反對修法的邏輯。
  • 認為空污費率應反映污染者付費原則,批評現行對固定污染源課徵費率過低,且與移動污染源費率不公。
  • 主張政府應有主動強制變更業者污染排放許可量的權力,而非僅依賴業者自行申請或政府拜託。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身為南部委員,關注空氣污染防制,希望透過修法讓立法程序更進一步。
  • 提案修正第40條,刪除「使用中之」文字,避免車主誤解,並將逾期未檢驗或複驗不合格者,修正為得註銷牌照,以強化管制。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空污法第12條「會同經濟部」的規定,導致總量管制16年來無法上路,認為經濟部實質上擁有否決權,建議改為「會商」。
  • 強調空氣污染與人民健康(PM2.5為一級致癌物)密切相關,主張不應只會同經濟部,甚至應會同衛福部、交通部等,或直接改為「會商」避免行政僵化。
  • 提案修正第14條,建議在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得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使用、調整發電方式占比,特別是燃煤電廠的發電量。
  • 批評能源局對調整發電占比的疑慮,認為台灣單一電網更易調配,且冬季電廠備用容量充足,關閉老舊燃煤機組有利健康與整體經濟。
  • 指出現行空污政策僅呼籲民眾戴口罩、不出門,政府應有更積極的作為,特別是國營火力發電廠應承擔責任。
  • 對於陳節如委員的空污費率修正動議,擔憂「一致」的寫法可能導致固定污染源費率降低而非提高,建議保留以詳細討論。
  • 呼籲全國應同步實施空氣污染總量管制,不應等到病人癌症末期才醫治。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PM2.5及PM10對人體的危害,詢問台灣與美日空污標準的比較。
  • 指出經濟部報告顯示高屏地區空氣品質不良率顯著下降,認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應並重,但質疑是否要走向零污染、趕走所有污染產業。
  • 強調空污影響範圍跨越行政區界,如林園石化業污染飄至東港,反對將固定污染源空污費90%撥給地方政府,認為應維持現有比例,以平衡各縣市權益。
  • 認為不應一味污名化、打擊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是台灣資產。
  • 呼籲衛環委員會應追求世界第一或歐盟標準,而非僅停留在現有改善。
  • 指出有報導稱六輕污染大城鄉、台西鄉,建議維持原案以考量風險評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環境維護不佳將導致醫療給付提高、社會福利惡化,主張產業與環保並重,但現有主要污染源來自經濟部管控的工廠。
  • 批評環保署署長宣導PM2.5的方式,認為應針對污染源工廠而非民眾,並質疑署長對PM2.5的專業能力。
  • 引用數據駁斥「台灣空氣品質越來越好」的說法,指出2012至2014年PM2.5濃度持續惡化,尤其雲林、彰化、南投、台中等地增幅顯著。
  • 主張環保署應有自主權,將空污法第12條的「會同」改為「會商」,以增加環保署對環境維護的利器,批評環保署與經濟部立場一致。
  • 要求環保署署長具體說明降低PM2.5、PM10濃度的履行計畫與達標期程,並應到重污染工廠宣導,而非僅對人民發放無效口罩。
  • 指出女性肺癌發生率暴增與空污有關,呼籲各部會會商研擬對策。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不滿行政部門對所有修正案皆反對,認為其怠惰、不作為,未從減少污染角度出發。
  • 指出環保署耗資800萬元委外研究報告顯示固定污染源為空污大宗,但其空污費徵收金額卻低於移動污染源,主張空污費率應秉持「同種類、同數量空污物同費率」的公平原則。
  • 要求提高柴油空污費率,並將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空污費提高至3.5倍,認為現行費率嚴重低估。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議深化青少年勞動權利意識的具體對策,並加強勞動檢查及申訴管道。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對第16條增列氣候變遷調適費表示反對意見,建議與「溫室氣體減量法」併案討論。
  • 認為將固定污染源空污費90%撥給地方政府不公平,因六輕等大型污染源影響範圍廣泛,不限於在地行政區,應維持原比例以平衡各縣市風險評估與補助需求。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贊成政府在空氣品質惡化時採取斷然手段,但對調整發電方式占比的技術可行性存疑,建議行政機關提出報告供修法依據。
  • 強調電力生產無法儲存,調度性不如交通工具,認為應從長期能源政策著手,降低高污染、高排碳能源,並汰換無效率機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鑑於青少年打工族權益受損問題,建請勞動部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避免雇主濫用,以維護青少年權益。
  • 鑑於台灣將進入高齡化社會,建請勞動部應研議延後法定退休年齡,以提高中高齡勞動參與。

相關人員回應

陳咸亨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認為空污法第8條總量管制實施應因地制宜,考量產業特性、減量技術、抵換交易制度及市場規模,建議不予修正。
  • 指出環保署已積極推動高屏地區總量管制,並已檢討最佳控制可行方案(BACT),預計將公告。
  • 回應空污費率問題時,表示移動污染源與固定污染源費率已大致相當,但收費單位不同,入法恐缺乏彈性,建議交由費率委員會檢討。
  • 說明空污費分配應考量跨區域污染問題,維持中央統籌分配可補貼受境外污染影響的縣市,認為現行分配方法合理。
  • 指出空污法施行細則已明確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變更許可事項,認為在空污法第29條重複授權不必要。
  • 說明PM2.5空氣品質標準我國24小時指數為35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指數為15微克/立方公尺,目標是2020年達成,並非目前已達標。
  • 說明台灣離島污染源多來自境外,固定污染源較少,難以全面管制。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對空污法第8條總量管制條文,建議刪除「位於台灣本島」字眼,以適用全國,並保留「得依」而非「應依」,以維持彈性因應科學判斷。
  • 對空污法第12條「會同經濟部」的規定,強調這是為確保經濟部共同負起責任,符合「環境基本法」永續發展精神,堅持保留原條文的「會同」機制。
  • 承認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因新建議稍有延遲,預計6月正式公告上路。
  • 回應空污費率問題,表示費率檢討一直進行,有費率委員會負責,將把委員意見納入調整考量,並指出柴油車部分已確定要檢討。
  • 同意將第16條增列氣候變遷調適費的議題與「溫室氣體減量法」併案討論,因全國一致性及未來立法考量。
  • 對第29條許可證變更問題,表示會參考水污法修正經驗,研議具強制性的修正建議,並會同經濟部工業局草擬。
  • 說明台灣PM2.5標準與日本相同,比美國嚴格,但承認WHO標準比台灣更嚴格。
  • 說明環保署在雲林斗六市宣導PM2.5,介紹其定義、來源及對健康的影響,並建議從各方面著手進行減量。
  • 表示2014年至2019年地方履行計畫將於本月內公布,並已啟動高屏地區總量管制作業,中彰投及雲嘉南也有減量會報,希望以區域治理方式進行。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強調經濟部必須兼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已對鋼鐵、石化、電力等重點產業加嚴標準,並推動清潔生產原料、投資污染防制設備及強化產業自主管理。
  • 指出近年來高屏產業排放量逐年遞減,空氣品質不良率顯著改善。
  • 支持空污法第12條維持「會同」機制,認為這是共同承擔責任,確保總量管制實施的可行性。
  • 對第14條調整發電方式占比的建議,表示電力系統有其特殊性,調整發電配比會衝擊全國供電穩定,建議能源局提供專案報告詳細說明。
  • 承諾將與環保署合作,加快空污總量管制的腳步,並要求產業界配合環保署符合國家標準。
  • 說明環評是經濟部配合環保署的重點,牽涉新投資案,但不是空污法總量管制條文中的「會同」意義。
  • 指出台灣基礎原料產業為上游,需自給自足,若污染性工廠全數趕走,將影響產業發展與投資空間。
  • 表示對調整發電方式占比持開放態度,但需先評估電力系統的能力與能量,再探討可行空間。

蔡志亮 經濟部能源局綜企組副組長

  • 指出電力系統在發電配比、能源使用及備用容量率上有規範,調整發電方式恐衝擊電力系統運作,影響國家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
  • 強調台灣是單一電網,但調整發電方式會衝擊全國供電,而非僅限特定空品區。
  • 說明核四封存、核一、二、三廠陸續除役,燃氣機組基礎設施需8至10年,導致電力系統備載容量率逐年下降,系統供應緊張。
  • 表示冬天雖非用電尖峰,但電廠有大修排程,調整機組運作並非隨空氣污染指標變動即可更改。

羅建勛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法律上「應」字具強制性,「得」字具彈性,若第8條使用「應」,則地形、氣象等條件須兼具考量。
  • 解釋「會商」重形式,單獨發布即可;「會同」重實質,發布令須共同會銜,表示有2個機關的名字,若一方不同意則無法完成發布程序。
  • 說明行政罰法規定,吊銷證照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的處分,屬於罰則,故建議第40條的註銷牌照應置於罰則章節。

郭子哲 環保署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若第8條將「地形、氣象條件」間的頓號改為「或」,可能導致光考慮一個要件而偏頗,使條文更嚴格。
  • 解釋「會商」與「會同」的法律差異:會商重形式,會同重實質且需共同會銜發布。
  • 建議第40條中「註銷牌照」屬於不利裁罰處分,應置於罰則章節,而非管制措施中。

趙晉緯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

  • 表示交通部尊重環保署對第40條的處理意見,公路監理機關將配合環保機關通知,執行吊扣或註銷牌照。

相關後續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之1、第29條及第40條條文皆保留,送院會協商。
  • 環保署將針對第16條與第17條的修正動議,與委員協商並提出對案。
  • 環保署將參考水污法修正經驗,草擬第29條關於政府主動變更許可的修正版本。
  • 第40條註銷牌照的罰則體例問題,將由召集委員或葉宜津委員儘快提案至罰則章節。
  • 環保署需提供現行的「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供委員參考。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301
卷/期/冊
104/43/1
發布日期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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