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公聽會:自治權限與實踐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召開公聽會,廣泛聽取專家學者與各界意見。討論聚焦於暫行條例的立法取向、自治制度設計的權限缺環、以及實踐原住民族自治的意義與目的。與會者對於法案應立即通過以累積經驗,或因缺乏實質自治權限而應予否決,存在顯著分歧。
討論事項一
「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廣泛聽取各界對「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的意見,特別是其立法取向、自治制度設計的完整性,以及能否真正落實原住民族自治權利。
- 核心議題包括原住民族自治的定義、實質權限(如土地、財政、立法、司法)、與現行法律及政府體制的銜接與衝突,以及「暫行」立法的必要性與影響。
相關爭議
- 立法取向:「暫行條例」與「自治法」的爭議:部分學者(如伊凡諾幹、施正鋒)認為「暫行條例」是政策倒退,矮化原住民族政治地位,應直接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而部分部落代表及支持者(如朱仁貴、趙一先、林誠榮)則認為暫行條例是邁向自治的必要第一步,應先通過實踐再修正。
- 自治權限的實質性:多數專家學者(如伊凡諾幹、鄭川如、施正鋒、伍杜米將、高潞.以用.巴魕剌)批評草案缺乏實質的土地權、財政權、人事權及立法權,認為其僅是「地方自治」或「空殼」,無法達成真正的「民族自治」;原民會則強調條例在第17條、第24條賦予了族區自治政府部分重要自治事項的審查與核定權限。
- 立法程序與溝通: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批評原民會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與部落充分溝通,僅由上而下推動,導致部落對法案內容缺乏理解與共識;原民會主委則回應過去自治法案難以通過主因即是內部共識不足,暫行條例旨在創造對話平台累積經驗。
- 部落法人地位: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主張部落應具「自然法人」或「特殊法人」地位,而非草案所稱的「私法人」,認為私法人會侷限部落權利發展;高潞.以用.巴魕剌執行長則希望以公法人為目標,並有明確的銜接規劃。
-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落實:高金素梅委員及撒丰安.瓦林及那小姐質疑《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10年來子法未完善、各部會不遵守,導致原住民權利架空,認為若不解決此根本問題,任何新法案都將是虛設;原民會主委則回應83項子法中已完成70項,並持續推動中。
- 爭議解決機制:高金素梅委員指出,暫行條例規定自治政府與地方政府爭議由原民會或行政院解決,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與中央部會爭議由總統府召集協商,認為暫行條例此規定有「降格」之嫌。
- 對現行法律的影響:多位發言者(如馬潤明、施正鋒、高潞.以用.巴魕剌、撒丰安.瓦林及那)質疑暫行條例能否有效解決《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對原住民不友善的法律衝突,以及是否會導致權限重疊或內部紛爭。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政策近年來不斷進步,從成立原民會到制定專法,現在只差自治區。
- 認為暫行條例是從不完美的立法中逐步尋求完美結果的現實考量,是邁向自治的第一步,不應再錯過機會。
- 指出草案已將83條減至29條,獲得行政院各部會支持,並賦予原住民適度授權,包括林務、礦產等權限。
- 呼籲不論理想或現實,都需立法院同意,感謝公聽會的舉辦,讓新科委員了解法案背景。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暫行條例能否解決鄉公所、原民會問題,以及原住民鄉的自治權限。
- 認為沒有政黨真正給予原住民實質自治,不應委屈接受只有文化的暫行條例,文化延續不應仰賴此條例。
- 要求原民會公告已調查出的傳統領域,並要求行政院長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的自治權利,解決中央與地方政府不遵守原基法的問題。
- 建議若不通過暫行條例,原民會可在現有架構下,向行政院爭取5年計畫經費,協助各族成立議會,而非透過暫行條例。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其堅持下通過的,不忍心權利被暫行條例唬弄帶過,呼籲族人團結要求政府守法。
- 質疑暫行條例通過後,對狩獵權、教育師資、傳統領域爭議等問題的解決能力,以及自治政府與鄉公所業務重疊、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等問題。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從歷史角度探討原住民議題,認為原住民是南島語系發源族,而非中國少數民族。
- 鼓勵原住民應有自信,堅定主張自身固有權利,不應侷限於中華民國政府體制。
- 期盼未來各族能以自身族語開會,並向國際宣揚獨特文化、歷史與語言。
相關人員回應
伊凡諾幹 考試院顧問
- 批評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是原住民族政策的重大轉折,嚴重倒退國家與原住民族建立新夥伴關係的理念。
- 主張應一開始就採取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立法策略,考量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與「政治交易成本」問題。
- 指出草案採「暫行」立法,是基於不相信原住民族有自治能力,且不敢真正伸張原住民族應有自治權利。
- 認為草案的「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原則,矮化原住民族政治地位,限縮自治權限,自治權能如自主組織權、領域高權、財政高權等幾近闕如。
- 建議委員會決議本法案不予審查,並報請院會不予審議,因修憲情勢變遷且原住民族社會內部反彈聲浪大。
- 再次強調暫行條例的自治範圍僅為「法令區域」而非「行政區域」,自治政府僅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無公法人地位,且權限受限,財政無稅收權限,族人權利亦受限。
- 認為暫行條例曠日廢時,不符原住民族早日實施自治的期盼,不應接受「無魚蝦也好」或「嗟來食」的做法。
鄭川如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的意義在於讓原住民族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及經濟體系,以自由追求有意義的人生。
- 指出實施原住民自治的兩大原則為:自治政府可自由決定自治區內所有事務,且中華民國一般法律不適用於自治區內。
- 認為現行草案未能實踐上述原則,因其行政組織架構、領導選任方式已受規定,且自治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無權管理一般教育、法律制度、司法管轄權、土地所有權及警政系統。
- 總結現行草案並非原住民族自治,而是「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地區地方自治」,與現行制度無根本差異,不符合太魯閣族所期望的自治。
- 再次強調「地方自治」與「民族自治」的概念差異,認為本條例本質上屬於地方自治,不在民族自治的範疇內,故對其通過與否抱持遺憾。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 認為暫行條例顯示國家不信任原住民自治能力,是大漢人沙文主義的體現。
- 指出目前版本中的自治區只是行政院下轄的執行單位,連地方自治都不如,與期望的「準國與國關係」相去甚遠。
- 批評條例中的代議政治程序掩飾了其作為間接統治工具的本質,是一種屬人主義的文化自治。
- 強調草案權限空泛,僅列舉雜項業務,缺乏政治權力,許多權限如狩獵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下即可落實,無需藉此中立化。
- 指出草案缺乏土地規劃,沒有土地就無自治區可言,即使山地原住民的領域明確也未納入。
- 質疑財源問題,自治基金由行政院掌控,缺乏與縣市同等級的統籌款,使原住民感受不到實質自治。
- 批評草案未處理自治區與縣市政府轄區之間的爭議解決機制。
- 擔憂條例暗藏「病毒」,實質上不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22條的同意權與共管規定,恐將傳統領域「就地合法化」,剝奪原住民基本權利,認為是「自我閹割」的法案。
馬潤明 謙誠法律事務所律師
- 強調自治源於民族自決,是國際上已肯認的權利,但在台灣《原住民族基本法》中仍未完全落實。
- 認為暫行條例的意義在於政府能正式承認原住民的自治權利,是創造歷史的第一步,即使不完美也應先實踐。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在實務上常被視為普通法,導致族人面對法律不友善的困境,暫行條例可加速解決此問題。
- 承認暫行條例無法一次解決所有問題,但可逐步讓原住民與社會大眾了解自治內涵,透過實踐驗證自治模式。
- 呼籲政府承認原住民固有的原始權利,這是回應基本尊嚴與生存、免於歧視的要求。
伍杜米將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
- 擔憂暫行條例會產生依賴性問題,將部落對自治的想像框限住,且未來難以修改。
- 批評條例侵害原住民族自決權,框限了相關機構及人員的聘任方式,如同原民會過去推動的部落會議辦法,干預部落傳統討論機制。
- 不認同條例將部落法人定位為「私法人」,主張原住民族先於政府存在,應是「自然法人」或「特殊法人」地位,私法人會侷限未來權利爭取。
- 建議只推動部落法人化,不應包裹偷渡整個暫行條例,並希望成立「自治籌備、推動委員會」而非自治區政府。
- 建議應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而非「自治暫行條例」,強調「造人」而非「造景造產」,讓各族凝聚共識,自行提出自治條例。
高潞.以用.巴魕剌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執行長
- 表示暫行條例並非部落想要的自治條例,國家不信任原住民,相對地原住民也不信任國家。
- 主張部落法人化應以「公法人」為目標,並要求有明確的落日條款及中長期規劃,銜接至自治法。
- 質疑暫行條例無法讓部落自主管理文物館,或有效應對花東觀光開發對部落土地的衝擊。
- 指出暫行條例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效能上,部落僅有同意權卻無抵抗能力,不符合部落自決概念。
- 關切暫行條例能否解決都會區原住民部落(都原)面臨的土地竊占等問題。
- 質疑族區自治政府的權限,因相關法令未同步修改,恐造成原住民族內部紛爭與分裂。
- 詢問「公有林」與「國有林」的差別,認為條例將林產物採集限縮至公有林是倒退。
- 質疑部落作為私法人,能否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以及委託權限的範圍。
朱仁貴 賽夏族民族議會先生
- 強烈支持暫行條例通過,認為原住民族文化及土地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受損最嚴重,有必要自治。
- 指出賽夏族民族議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雖是臨時性組織,但運作良好,證明原住民有能力解決自身問題。
- 認為國際上許多先進國家都尊重少數民族自治,台灣應跟上潮流。
- 反駁學者對自治的疑慮是「想太多」,以賽夏族向天湖文物館的成功經驗為例,證明只要開始實踐,問題都能解決。
- 主張暫行條例通過後可「邊實施邊修正」,不應停留在理論爭辯,鼓勵勇敢走出困境。
- 認為不管民族自治還是地方自治,只要能做就好,問題在於人而非制度,停止口水戰,先讓法律通過。
趙一先 新竹縣議會議員
- 強調賽夏族民族議會已運作十餘年,制度逐漸成熟,族人期盼自治法案能過關。
- 認為暫行條例是過渡、階段性使命,是「操練」的機會,終極目標不變,但應先實踐。
- 引用聖雄甘地名言「再微小的實踐也遠勝過再繁多的論述」,呼籲給族人一個希望,進行微小實踐。
- 認為暫行條例對賽夏族沒有缺點,可作為5年內與各族溝通、研擬自治法的基礎。
- 指出賽夏族已在推動由下而上的自治,暫行條例可提供法令依據,提升民族議會的談判位階與尊榮感。
- 強調在不完美的立法中通過並實踐,比為了追求完美而一直等候立法更為重要。
林誠榮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前局長
- 感謝原民會提出暫行條例,認為這是踏出第一步,希望立法院能通過,再逐步建構法治制度。
- 強調原鄉缺乏「原規」、「原更」、「原發」,面臨許多對原住民不友善的法律困境。
- 呼籲學者應有愛心、專家應互助、政務官應有耐心,不應只與國際潮流相比,應關注島內原住民生活狀況。
- 強調重要的是先「起家」,有這個起步,才能依原住民需求逐步完善制度,呼籲各方真誠支持。
林淑雅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 肯定原民會在夾縫中努力,認為原住民自治需要過渡、中繼、試行的安排,但必須符合自治精神。
- 強調自治條例的核心應是強化部落培力、課予中央與地方機關協商談判義務、並轉移權限。
- 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憲法的自治精神,要求國家所有法令、機關組織進行調整,若無此調整,自治就無意義。
- 建議若要通過暫行條例,應強化部落作為主體,將財源、人力交給部落與民族議會,並在法制上強調各部會、縣市政府的義務。
- 指出暫行條例應鎖定評估自治規模、能量、財政等方向,鼓勵部落經營,並啟動談判程序。
- 認為暫行條例存在「疊床架屋」問題,可能使爭議更複雜,建議培力部落或民族議會,將權限與談判機制交給他們。
- 總結草案可以保留,但若無實質權限與義務承擔,則通過意義不大,應強調法制上各部會的義務。
林長振 林長振律師事務所律師
- 認為原住民制度的建立是觀念、作法與經驗的累積,而非完美條文規範,應從實施中養成經驗。
- 強調在等待完美制度的同時,原住民正面臨語言、土地、繼承制度等快速消亡的命運,不能再等。
- 指出暫行條例的優點是從自主管理過渡到完全自治,賦予原住民解決自身問題的權限。
- 認為原住民自治的本質問題(如混居情況、立法權、司法權界線)需在實踐中驗證,尋求對策。
- 呼籲從自治暫行條例開始,讓原住民走向自治旅程,即使不完美,也可邊走邊修,從實證經驗中記取教訓。
林志興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副研究員
- 代表卑南族民族議會呼籲並期待立委能為法案「加碼」,將學者提出的願景納入。
- 指出卑南族人迫切希望民族自治體制及早實踐,已透過輪流接辦年祭等方式培育自治能量。
- 坦承卑南族在規劃自治政府藍圖時遭遇困難,轉而建置民族議會溝通平台,並在生活議題上有所實踐,如解決獵場不足、推動民族教育、聲援部落行動等。
- 強調民族議會因缺乏法定權利、固定財源與執行公務人員,已能量不足,無法應付快速成長的需求。
- 憂心立法工程曠日廢時,導致行政院版本每況愈下,期待一個設計完美的自治體制已是奢望。
- 懇切摯盼能先啟動一個「能動、能爬山」的自治政府機器,讓原住民有機會站上打擊區,為台灣與原住民擊出安打。
汪秋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中心諮詢顧問
- 認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已掌握政策性、方向性與重點,若能強化授權制定相關法規,應可執行。
- 指出現有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法規多為保護性、福利性,未能根本激發原住民自治意願與能力提升,若不實施自治,原住民文化將流失、部落瓦解。
- 強調推動民族自治最重要的是讓原住民有能力治理自己的事務。
- 認為條例對自治機關有漸進式設計,未來應由上而下、由下而上推動,並允許經驗累積下的不斷充實和修正。
- 呼籲法案快速通過,不要在枝節部分討論,只要大方向正確、有自治機會,就應鼓勵推動,細節可在相關法規中制定。
撒丰安.瓦林及那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小姐
- 代表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拒絕「假的自治暫行條例」和「鳥籠自治框架」。
- 批評原民會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與部落充分溝通,僅由上而下推動法案,缺乏部落知情同意。
- 指出暫行條例缺乏土地權和財政權,質疑原住民是否只能自治唱歌跳舞等事務。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10年卻未訂定子法,各部會不尊重部落決定,導致法律形同虛設。
- 認為問題不在於法律是否漂亮,而在於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是否真正將《原住民族基本法》和尊重原住民族放在心上。
- 批評草案第九條關於自治政府委員的產生方式,認為是行政官僚凌駕於部落傳統組織之上。
- 肯定國民黨委員提出的部落法人化提議,並要求應是「公法人」而非「私法人」。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肯定政府自2000年起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從未停止,期盼自治法能早日完成三讀。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83項子法中已完成70項,剩餘13項正全面推動中。
- 解釋暫行條例是跨上終極自治版本前的「階段性法律」,旨在創造原住民族各族內部對話平台,累積經驗、凝聚共識,為期5年。
- 指出暫行條例重點包括:第五條明定公布原住民自治實施範圍;推動方式是由下而上,各族成立族區自治政府,再產生自治政府代表。
- 強調第12條明定各族部落行使內部規範,第18條賦予部落重要使命,第17條列出族區自治政府的操作自治事項。
- 說明第24條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相關權限(如獵捕、採集)移轉由族區自治政府審查核定,不再受制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回應傳統領域調查已完成180萬公頃,行政院已初步審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將規範傳統領域定義與範圍,並已將初步調查結果放上網站供地方政府參考部落意見。
- 說明流浪教師問題屬一般教育範圍,原民會負責民族教育,會協請國教署重視師資需求。
- 澄清自治政府與地方政府爭議由主管機關或行政院解決,與中央部會爭議則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由總統親自解決,並同意將此規定列入條文以臻完備。
- 解釋暫行條例採「空間合一」概念,以族為自治體,跨越不同鄉鎮,由單一民族成立自治政府,辦公室與經費需協商,業務將與鄉公所劃分,族區自治政府將負責第17條規定的5個項目。
林立文 農委會林務局主任秘書
- 說明農委會已於2012年6月會銜原民會公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並已施行。
- 指出該辦法已就祭儀種類、可獵捕野生動物及數量訂定表格與標準,鄉親可向縣市政府申請進行獵捕。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已廣泛蒐集專家學者與各界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邱委員文彥代)建議,鑒於法案已多次進出立法院且會期所剩時間不多,應先進行更多對話與溝通,凝聚共識,擬具整合版本後再回委員會審議,以節省時間並提高法案接受度,此建議將供召委參考。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參考本次公聽會意見,納入未來業務單位推動終極版自治法案的重要依據。
- 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完成《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初步審查,待專案會議討論後即送立法院審查,該法將規範傳統領域定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301
- 卷/期/冊
- 104/43/1
- 發布日期
- 2015-05-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