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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公聽會:聚焦爭議與未來方向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4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公聽會,針對行政院版及多個委員提案,廣邀專家學者討論文化資產分類、有形無形資產整合、原住民族文資特殊性、公有資產保護、罰則加重、容積移轉及都市計畫連結等議題。會議旨在彙集各界建言,作為法案二讀審查之重要參考,並強調解決實務困境。

討論事項一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全面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涵蓋文化資產的分類與定義、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整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保護、公有文化資產的活化與管理、法案罰則的加重與合理性,以及文化資產保存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等實務困境的連結與解決方案。
  • 與會專家學者就如何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的哲學基礎、強化政府主動性、確保公民參與及避免私有資產淪為投機標的等面向,提供多方具體建議。

相關爭議

  • 古蹟認定與名稱爭議:部分學者(林崇熙、薛琴、黃富三、林會承、黃瑞茂)對「古」字導致新建築難被認可及「聚落」改為「聚落建築群」的定義有疑慮,擔心忽略人的生活空間。文化部則強調是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定義細分,並非新增類別。
  • 容積移轉效益與問題:多位學者(黃富三、薛琴、黃舒楣、許陽明、劉可強)指出容積移轉在鄉下難成功,在都市造成都市計畫混亂,甚至成為投機工具。文化部表示已修法擴大適用範圍,並考慮政府機關古蹟也可容積移轉。
  • 私有文化資產保護與投機:日日春協會吳若瑩秘書以文萌樓案例指出,現行法規對私有古蹟公益性保障不足,導致投機客利用古蹟名義進行容積買賣,並認為政府介入權限被限縮。文化部回應文資法鼓勵私人保存,並提供稅務優惠,但公權力介入徵收需慎重,可考慮加強買賣時的公益性評估。
  • 政府不作為與權責問題:多位學者(林崇熙、黃瑞茂、許陽明)指出地方政府不作為(如刪除文資審議預算),中央政府無力介入,導致文化資產保存困境。林崇熙教授建議設立「文化資產保存官」主動出擊,劉可強教授支持強化中央介入。
  • 文化資產分類的複雜性與適用性:多位學者(林會承、黃舒楣、林崇熙、蔡斐文)對現行與修法後的文化資產分類邏輯、涵蓋範圍及「古」字的認定提出疑問,認為分類應更簡明或符合實務。文化部強調是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進行分類,並非新增類別,而是細分。
  • 罰則嚇阻力與適用範圍:李建緯副教授、劉可強教授、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認為現行罰則過輕,不足以嚇阻破壞行為,且適用範圍不夠廣。法務部呂主任檢察官則建議應區分不同行為態樣訂定不同刑度,並考慮行政罰與刑罰並用。
  • 原住民文化資產保護:多位學者(陳瑪玲、劉可強、薛琴)及原民會陳處長指出,現行文資法難以涵蓋原住民文化資產的整體性思維與特殊性,建議另定專章或專法處理,而非僅以另定辦法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擔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席,強調此次修法的重要性,並希望藉由公聽會彙整專家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 要求專家學者針對文化部與委員版本提出具體修法意見,而非僅談理念。
  • 提及本會期在科教文領域已完成電影法、博物館法修法,期許文資法能成為第三箭。
  • 指出地方政府可能因經費問題刪除文資審議預算,導致中央需適時介入。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強調台灣文化資產的多元融合與保存完整性,應格外多加思考與討論。
  • 認為罰則過輕、暫定古蹟缺乏保護機制是現行法的問題,應修法課予行政機關積極義務並提高罰則。
  • 建議透過教育體系深化文資觀念,並整合地方、中央職權與跨部會合作,建立中央主導平台,將文資活化再利用,創造文創商業價值。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台灣文化資產遭破壞事件頻繁,現有古蹟、歷史建築等數量雖多,但觀察期或待列的更多。
  • 認為現行文資法罰則過輕,與開發利益相比難以嚇阻,且缺乏規範迫使建商停工檢驗具古蹟價值的建造物。
  • 強調暫定古蹟缺乏相關保護機制,導致在結論公布前的空窗期常遭破壞,因此修法應針對暫定古蹟條文進行修正,課予行政機關積極義務並追究怠於處理者的行政責任,同時提高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陳永豐 次長 文化部

  • 報告文資法自1981年公布實施,歷經6次修正,2005年主管機關移轉至文建會,迄今10年因時空轉變有窒礙難行之處。
  • 指出修法目的之一是將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文化遺產種類、定義及保存方式納入規範。
  • 表示文化部自2012年開始修法,並感謝立法院多位委員提出共17個版本,加上行政院版共18個版本已完成一讀。

施國隆 局長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說明行政院版本修法重點,包括與國際接軌(有形7大項、無形5項)、文資教育進入校園、尊重多元文化(原住民族文資另定辦法)、建立公有文化資產保護制度(50年評估)、擴大暫定古蹟範圍、增訂國家重要景觀、地方登錄文資保存技術、強化古蹟歷史建築保護手段及其他實務需求。
  • 回應都市計畫問題,表示已採納外界意見,將在再修訂版本中獨立處理毗鄰地、都市計畫、天際線等關係。
  • 回應文資法加重刑責部分,認為有需要,並正在草擬將刑責加重至7年以上,行政罰鍰提高至2,000萬以上。
  • 回應原住民專章問題,認為全面專章修改母法可能過於複雜,目前傾向母法授權另訂專法或辦法,並將與原民會協商過渡時期作法。
  • 澄清文化資產分類是依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世遺和非遺概念,將舊有兩大項細分為五大項,以與國際接軌,並非新增分類。
  • 針對容積移轉,說明2005年後國營事業古蹟已可容積移轉,並考慮政府機關持有古蹟也可准予容積移轉,以解決預算困境。
  • 澄清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權責不同,管理機關(如部會)需自行編列預算管理維護其轄下古蹟,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則為協助角色。
  • 對於私有古蹟的公益性問題,表示文資法鼓勵私人保存,提供免稅等優惠,但若有損壞或妨害公益性,公部門可依罰則處理,並可評估在買賣時加入公益性考量程序。

呂建興 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

  • 就處罰範圍說明,建議若要擴張處罰範圍,應就不同行為態樣訂定不同刑度,以符合刑罰比例原則。
  • 解釋五年以下刑期實務上普遍判緩刑或易科罰金,因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六個月以上則需緩刑。
  • 說明處罰分刑罰與行政罰,行政罰針對危害較小、輕微者可提早處罰,刑罰則適用於損害已發生之情形,行政機關可妥善運用不同處罰種類。

陳坤昇 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 指出目前原住民文化資產指定和登錄僅占全台灣總數的2%,顯示文資法對原住民文資保存的涵蓋有扞格之處。
  • 表示已在行政院協商會議中爭取到草案第12條新增,未來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將另定相關辦法。
  • 認為若僅透過辦法可能仍受母法限制,適用性仍有扞格,因此需進一步討論是否另定專法,以更落實原住民文資保存。

相關後續

  • 所有口頭發言、書面資料及未發言委員、學者專家所提供之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會議紀錄將作成公聽會報告,分送立法院委員、與會專家學者及相關機構供作修法參考。
  • 主席強調將尋求最高度共識,並將學者專家提出的實際問題作為修法重要精神,期許本會期能有好的修法結果。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301
卷/期/冊
104/43/1
發布日期
2015-05-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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