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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品安全、身心障礙權益與多項法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3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學工程師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藥事法、傳染病防治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法案修正草案,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等8案、「傳染病防治法」等2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4案、「藥事法」等3案及「醫學工程師法」等3案。會議重點為衛福部就近期茶品安全事件的查察報告與質詢,並討論多項臨時提案。最終,「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多數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通過,其餘法案擇期再審,多項臨時提案亦經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8案的「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第8、9、12、14、16、17、19條之1、29及40條等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8、9、12、14、16、17、19條之1、29及40條等條文的修正動議均保留。
  • 本8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趙天麟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衛生福利部蔣部長丙煌等就「近期茶品安全事件查察情形提出查察報告及後續進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衛福部報告近期茶品農藥超標事件的查察情形與後續進度,包括市售手搖飲料稽查專案、源頭管理、追溯追蹤機制、一級品管及標示管理等措施。
  • 立法委員關注食品安全信心度、茶飲標示項目、邊境檢驗率、農藥危害性、農藥來源與管理、檢驗資訊公開透明、混茶鑑定技術及檢驗費用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民眾對食安信心低落且不信任檢驗報告:趙天麟委員民調顯示82.2%民眾對食安無信心,69.5%不相信店內檢驗報告,認為政府管理是食安漏洞主因,而非立法不足。
  • 手搖飲標示項目與健康關聯:趙天麟委員指出民眾更關心熱量與糖含量標示,衛福部則以零售現場調製難以均一標示為由,建議採鼓勵性質而非強制。
  • 農藥殘留標準與人體危害:陳節如委員質疑衛福部未明確說明農藥殘留量對人體的具體影響及承受量,姜署長回應安全容許量已考量攝食量並有安全係數,需攝食大量茶葉才有影響。
  • 農藥來源與管理漏洞:田秋堇委員質疑為何農民仍能取得並使用禁用或未推薦用於茶樹的農藥,農委會回應已修法要求農藥販賣業者提供販售證明,但難以完全杜絕違規。
  • 檢驗資訊公開度不足:田秋堇委員指出地方衛生局的食品檢驗報告未隨時公開,民眾與NGO團體難以取得,衛福部承諾將研議盡快揭露,但需考量個資法與判斷時程。
  • 混茶鑑定技術與標示真實性:王育敏委員質疑台灣茶葉流向手搖店比例低,市售茶葉可能混充,衛福部與農委會缺乏足夠國外茶葉樣本建立資料庫,導致烏龍茶產地鑑定能力不足。
  • 邊境管理與中國茶走私:林淑芬委員質疑關務署對中國茶葉(除普洱茶外)的邊境管制機制漏洞百出,在無產地證明要求下,難以防堵中國茶偽裝成越南茶進口,政府各單位互推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出茶飲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食安信心低落,不信任檢驗報告,並關切熱量與糖含量標示。
  • 建議衛福部提高逐批檢驗率,並重建檢驗報告的公信力。
  • 支持茶飲業者標示原產地及風味,但強調應納入熱量與糖含量標示,並加強政策指導。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安管理應從嚴但要穩健,避免產業風暴。
  • 質疑國內自產茶葉的抽驗範圍,並關切農藥檢驗方法與標準的變動。
  • 要求政府應讓民眾了解農藥殘留對人體的影響,並加速建立茶葉追蹤溯源系統。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進口茶葉農藥殘留問題,質疑成品茶葉是否仍可檢驗出農藥,以及人體承受量。
  • 指責衛福部多項研究計畫未公開,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
  • 要求藥品包裝應強化對視障者的易讀性標示,並加強賦形劑的源頭管理。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查緝食安問題的努力,但建議鎖定重要民生物資加強查察,並公布查察結果。
  • 關切燒肉店炭火的化學物質問題,以及咖啡豆的黃麴毒素和赭曲毒素風險。
  • 建議衛福部下一波查察應納入化妝品、澱粉及咖啡等品項。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茶品農藥殘留對青少年健康的長期影響,並詢問茶葉是否可無限量飲用。
  • 建議衛福部應查察「開門七件事」中的醋、醬油、米等民生用品。
  • 關注日本輻射食品進口管制可能引發的國際貿易爭議,要求政府留意發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手搖飲茶葉多數來自國外,要求產地標示應更簡化,不應混標,並比照米類管制嚴禁混充。
  • 指出衛福部與農委會缺乏烏龍茶產地鑑定能力,要求農委會盡速建立鑑定技術與時程。
  • 質疑衛福部未曾查獲市售包裝茶葉混充情況,要求啟動專案查核。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強調茶品產地標示重要,但更應重視農藥殘留與添加物問題,要求加強邊境檢查。
  • 關切長照服務法協商進度,支持分階段推動,避免與長照保險法綁定導致延宕。
  • 建議行政院應提列足夠經費支應長照基金,以維繫長照制度穩定發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食安管理過於嚴格,已達「義和團式」,超越國際標準,影響農民生計。
  • 質疑對日本東北5縣食品的嚴格管制,可能導致國際貿易爭議及外交影響。
  • 建議政府施政應作整體考量,平衡國內輿情與國際關係,避免國家發展受限。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茶葉安全報告的具體性,並提醒公部門茶葉安全問題。
  • 指出衛福部對英國藍茶葉來源的說明前後不一,並質疑其對地下工廠查核及稽查人員代訓的進度。
  • 批評衛福部對食品與茶葉的追溯流向圖查核不夠積極,並關切檢驗費用與官員對業者態度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茶葉專案逐批查驗6個月的期限公布不合理,可能讓業者鑽漏洞。
  • 關切茶飲添加香料、香精的管理標準與抽驗機制,強調應落實手搖飲標示新制。
  • 指出衛福部稽查人力不足問題,雖體諒困境但強調不能以此為藉口,應積極尋找人力解決。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與關務署對中國茶葉(除普洱茶外)進口管制的邊境把關機制形同虛設,恐有中國茶偽裝越南茶輸入台灣。
  • 批評衛福部要求手搖杯標示產地是將政府責任外部化,推卸給消費者,認為產地資訊對消費者意義不大。
  • 指出業者自行送驗合格與衛生局抽驗不合格的問題,質疑檢驗機構的監督與退場機制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認茶飲已是飲食文化一部分,但個人不飲用手搖杯。
  • 表示營養標示因手搖杯零售難以均一,可鼓勵業者標示含糖量與熱量範圍。
  • 坦承邊境檢查人力不足,但會調整優先順序,針對四大進口國茶葉逐批查驗6個月。
  • 解釋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分兩階段推動,前者建構服務體系,後者解決龐大經費來源,並非長照服務會落空。
  • 回應對日本食品管制是因國內輿情敏感及日本偽標事件,會持續溝通,待狀況穩定後考慮開放。
  • 承諾將檢討地方衛生局檢驗報告公開機制,並盡快揭露相關資訊。
  • 同意將茶品追溯流向圖納入辦理,並會加強茶葉源頭管理。
  • 表示將檢討檢驗費用問題與官員對業者溝通態度。
  • 承認稽查人力不足,但強調不是藉口,會將茶飲料安全列為優先順序。
  • 對於醫學工程師法立法必要性持保留態度,認為需更多研議。

姜郁美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表示已針對四大進口國茶葉實施逐批查驗,並將茶葉進口商與包裝茶葉飲料製造廠納入強制性檢驗與追溯追蹤對象。
  • 說明茶飲標示新制要求標示茶葉來源產地,混茶需標示所有國家,並依含量多寡排序。
  • 回應農藥殘留標準有安全係數,需攝食大量茶葉才會有影響。
  • 承諾研擬匯集地方衛生局食品檢驗報告並視情況公布,但需考量個資與公布時程。
  • 表示每年都會進行茶類檢驗,並將茶飲標示列入檢查項目。
  • 說明實驗室管理有規範,但承認未曾對混充茶葉開罰。
  • 承諾將加強邊境管理與溯源管理,確保標示真實性。
  • 回應檢驗機構的查核與能力試驗有定期進行,但未發現混攙情況。

邱垂豐 茶葉改良場研究員

  • 表示國內茶葉監測合格率達97%。
  • 說明芬普尼等農藥在茶湯中浸出率低,且人體代謝無累積性作用。
  • 指出茶葉產地鑑定可透過稀有元素分析,準確率約80%以上,但困難點在於國外茶葉樣本取樣。
  • 表示紅茶、綠茶可用DNA鑑定產地,烏龍茶需稀有元素鑑定,但國外資料庫不足。

康照洲 行政院食安辦公室主任

  • 說明農藥水溶性與脂溶性差異,芬普尼溶出率不高,立即危害性較低。
  • 指出進口茶80%用於商飲,其95%為進口茶,國內茶5%用於商飲。
  • 表示農委會已針對茶葉追溯追蹤系統規劃於7月實施。

林麗芳 農糧署副署長

  • 確認市售茶飲店茶葉90%來自國外,僅10%來自國內。
  • 說明米類因糧食管理法規定不可混充,但包裝茶葉目前允許混充並依比例標示原產地。
  • 表示農糧署可配合衛福部進行市售茶品查核,並將加速建立烏龍茶產地鑑別技術資料庫。
  • 回應銀膠菊是外來入侵種,林務局持續處理,並強調農委會已設農產品食安專區回應網路謠言。
  • 同意與財政部研擬蜂農用藥的有效執行措施。

馮潤蘭 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

  • 澄清英國藍茶葉來源為伊朗,而非中國大陸。
  • 說明台灣目前僅開放普洱茶進口自中國大陸,其他茶類不可進口。
  • 承認檢驗農藥一項規費為5,700元。
  • 解釋曾嘗試請調查局代訓食品稽查人員,但因時間較久,改請檢察官到各區上課並與保七合作。
  • 表示大型複雜食安案件會製作追蹤流向圖。

黃鈺婷 防檢局科長

  • 說明台灣每公頃農地農藥使用量約11公斤,與鄰近國家相當。
  • 解釋農民使用未推薦農藥可能來自農藥販賣業者違規推薦,已修法要求販賣業者出具販售證明。
  • 表示農委會將追查農藥來源與責任歸屬。

黃鎮華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主任

  • 說明芬普尼農藥即使高濃度噴施,第3天在茶湯中也測不到或極低,浸出率約12%-13%。
  • 指出目前使用的農藥對人體代謝或動物代謝均無累積性作用。

周順然 關務署副署長

  • 說明針對網購小量物品,若被爆出違規產品,需申請輸入許可,海關會透過X光檢查或開箱查驗。
  • 承認難以從茶葉外觀辨識產地,但會研判貨櫃來源,並曾查獲偽裝產地進口案件。
  • 同意與農委會研擬有效管理淘寶網農藥進口的執行措施。

王宗曦 醫事司司長

  • 表示衛福部研究計畫應有公開,未公開者可能因未完成驗收或涉及經營資訊等原因。
  • 承諾盤點研究報告並依規定公開,若有委員需求會提供。
  • 同意將護病比調查範圍擴大至所有醫院,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施貞仰 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認同工作意義在於獲得自我肯定與尊重。
  • 解釋職務再設計目的為消除身心障礙勞工工作環境障礙,提升產能,並同意將身心障礙者個人納入申請主體。
  • 表示勞動部有輔導特教生進入職場的努力,並支持庇護性見習入法,以提供更多機會。
  • 承諾支持委員提案,成立專業顧問團協助庇護工廠提升市場競爭力。
  • 同意加強庇護工廠及見習的預算編列,並遵照委員指示處理。

簡慧娟 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請求延長時間以檢討身心障礙者服務的無縫接軌、人力比、設施設備標準及獎補助辦法等規定。
  • 表示國內老人住宅政策已制定住宅法,衛福部會參與內政部營建署相關會議,並積極協助解決老人居住問題。

郭旭崧 疾病管制署署長

  • 同意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67條、70條修正動議。
  • 解釋修法旨在加重罰則,因登革熱疫情經驗顯示現行按次處罰不足以嚇阻情節重大者。

宋文宏 法制司檢察官

  • 建議刪除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2項「按日連續處罰」文字,避免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的疑義。
  • 說明現行條文「按次處罰」已能達到督促改善目的,每次違法行為均需具體處罰,不需「按日」連續處罰。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應於3週內檢討相關機制並督促相關主管。
  • 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研究報告進行盤點,日後依相關法規及立法院決議主動公開,並於2週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及期程。
  • 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邀集團體及學者專家,共同檢討身心障礙者相關服務的無縫接軌、人力比、設施設備標準及獎補助辦法等規定,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期程。
  • 衛生福利部與農委會應編列預算,由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農藥使用及食物中農藥殘留對消費者健康影響進行長期監測。提案中增加2010年農藥銷售值為88億元。
  • 衛生福利部所建置之食品雲應於1個月內研擬如何隨時匯集各地方縣市衛生局食品檢驗報告等資料,並視情形於儘速保護消費者健康前提下公布,從中發現問題並提早因應。
  • 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研議各類委員會、諮議會委員進行利益自我揭露,並比照「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辦理;諮議會會議應全程錄音及逐字記錄或錄影備查,涉及食品標準訂定者其紀錄應上網公布。
  • 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提供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玉米品種NK603之未涉及商業機密申請文件,並報告核准發給5年許可之過程。
  • 衛生福利部應加強並重新檢討基因改造原料審核過程,並針對台灣人體質例如過敏源等加強審查,確認攝食基改原料對國人健康的影響。
  • 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調查所有醫院(包括妊娠期醫護人員輪班情況、大小夜班之護病比)。
  • 農委會應針對分析烏龍茶產地之鑑別技術,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完成鑑別技術之時程,強化我國茶品鑑別技術能力,防止茶品產地不實標示行為發生。
  • 農委會及財政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有效管理淘寶網購買大陸藥「鑫蟎撲」等藥品的執行措施。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一)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傳染病防治法」第38、67及70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增訂民眾配合防疫工作時雇主應給予公假之法源,並加重對未配合清除大型孳生源者的處罰。
  • 討論內容涉及防疫工作期間勞工請假權益、罰則的明確性與執行效率,以及行政成本考量。

相關爭議

罰則的明確性與執行效率:法務部建議刪除第70條第2項「按日連續處罰」,認為現行「按次處罰」已足,且「按日」恐增爭議;衛福部疾管署則以登革熱經驗為例,認為「按次」罰鍰太少,且「按日」能有效嚇阻情節重大者,並降低行政成本。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郭旭崧 疾病管制署署長

  • 同意第38條、67條、70條修正動議。
  • 解釋修法是因去年登革熱經驗,高雄市認為現行罰則太輕,按次處罰不足,故需加重罰則以提升防治成效。
  • 認為「按日連續處罰」能有效嚇阻情節重大者,並減少行政處置成本。

宋文宏 法制司檢察官

  • 建議刪除第70條第2項「按日連續處罰」文字,避免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的疑義,並可能誤解為不經逐次查驗即可處罰。
  • 說明現行條文「按次處罰」已能達到督促改善目的,主管機關可針對每次不遵守命令的行為進行處罰,並無剝奪權力。

相關後續

  • 第38條照趙天麟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訂勞工因配合防疫工作應給予公假。
  • 第67條照王育敏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70條第2項修正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其餘照王育敏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本2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補充說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一)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楊玉欣等3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劉建國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楊玉欣等3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強化職業重建服務、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庇護工場小型化與社區化、輔導產品行銷及轉任機制等。
  • 特別討論職務再設計申請主體、庇護性見習入法、庇護工廠輔導措施與職缺流動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職務再設計申請主體:楊玉欣委員指出現行法僅雇主與主管機關可申請,導致身心障礙者溝通困難,主張應將身心障礙者個人納入申請主體以降低溝通壓力;勞動部副署長同意此方向。
  • 庇護性見習入法:楊玉欣委員強調見習對重度障礙生探索潛力重要,主張見習應入法以提供更多機會;勞動部副署長表示會努力支持。
  • 庇護工廠經營困境與輔導:楊玉欣委員指出庇護工廠面臨行銷不足、缺乏品牌經營等問題,建議成立專業跨領域顧問團與培力團,勞動部副署長同意支持提案。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身心障礙者不是福利依賴者,障礙來自環境、制度與文化,應透過制度改善去除就業障礙。
  • 主張職務再設計應允許身心障礙者個人提出申請,以解決溝通障礙,勞動部應作為溝通後盾與橋樑。
  • 建議庇護性見習應入法,對重度障礙生探索潛力至關重要。
  • 提出應成立專業跨領域顧問團與培力團,協助庇護工廠提升市場競爭力,借鑑農村再生計畫。
  • 強調身心障礙者是國家有用的人力資源,應以創新方法排除就業困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庇護工廠名額有限,職評機制成為進入門檻,導致大量中重度身心障礙者無法就業,只能回歸小型作業所領取低薪。
  • 主張職評應回歸職業重建參考建議角色,而非行政鑑定門檻,應評估其潛力並加以輔導。
  • 建議提供更多元職種、庇護工廠與職場見習機會,並比照青年實習給予基本工資。
  • 強調庇護工廠應有更多元的經營模式,不限於傳統加工,並降低職業傷害風險。
  • 呼籲政府應以社會融合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避免社會隔離。

相關人員回應

施貞仰 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同意職務再設計應允許身心障礙者個人提出申請。
  • 表示會努力加強庇護工廠及見習的預算編列,並遵照委員指示處理。
  • 承諾會支持委員提案,成立專業顧問團協助庇護工廠提升市場競爭力。

相關後續

本4案尚未審竣,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五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藥事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規範必要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存量、原料供應來源追溯系統、藥品易讀性標示及劣藥與不良醫材罰則等。
  • 討論焦點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強化藥品原料管理及保障視障者用藥資訊可及性。

相關爭議

  • 缺藥通報與罰則:衛福部認為委員提案廢止缺藥藥商許可證及罰則認定不易,易生爭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劣藥及不良醫材罰則:衛福部對檢討罰則方向表示同意,但認為「多項」藥物違規概念不明,恐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需依比例原則衡平考量實際罰金數額。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必要的藥品和罕藥應有基本存量,確保病患用藥安全。
  • 建議新增條文規範藥品及其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及監視系統,以管理製藥原料。
  • 提出藥品應有易讀性標示,如點字貼紙,以強化視障者用藥資訊可及性。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同意配合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對強化原料來源管理、建立追溯監視系統表示尊重,建議逐條討論時酌為文字修正。
  • 對必要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基本藥品存量及缺藥通報罰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認定不易且易生爭議。
  • 呼籲委員支持行政院版「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輸入。
  • 對藥品易讀性標示表示尊重,建議逐條討論時酌為文字修正。
  • 對檢討劣藥及不良醫材罰則方向同意,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並依比例原則衡平考量罰金數額。

姜郁美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表示已在推動二維條碼(QR Code)應用於處方及藥袋,並將專利釋出供藥局使用。
  • 說明賦形劑方面,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措施將上網建置,並訂定檢驗規格標準。
  • 強調將加強從源頭管理賦形劑。

相關後續

本3案尚未審竣,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六

審查(一)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醫學工程師法草案」,旨在因應醫療技術發展,確保醫療器材管理與操作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討論是否需立法建立醫學工程師證照制度。
  • 討論焦點為醫學工程師的執業範圍、資格、對其他領域的排他性、國際間管理模式及立法必要性。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管理模式:衛福部認為醫學工程師執業範圍廣泛且醫療器材異質性高,是否適由單一背景人員為之有疑義;國際間多採學會認證而非國家立法,建議需會同教育部、考試院、勞委會等部會及相關團體協商後再行決策。
  • 對其他執業人員的排他性:草案中未取得資格擅自執行業務者設有罰則,恐對醫療器材藥商執業人員產生排他性。
  • 現行監督機制是否足夠:衛福部認為現行醫院評鑑制度已對醫療器材品質與安全管理有規範,應衡量實務需求,再評估是否需另制定醫學工程師法。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必要性,因現代醫療作業高度依賴醫療器材,需專業醫學工程師進行品質與風險控管、維修、臨床試驗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病患安全。
  • 指出世界先進國家已建立相關證照制度,台灣每年有500位醫學工程領域畢業生,應保障其專業發展與服務品質。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衛福部對立專法讓醫學工程師有更穩定技術與專業的態度。
  • 建議衛福部應多方討論,形成共識,確保醫學工程系學生出路及醫療器材操作人員專業地位更穩固。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對醫學工程師法草案立意表達敬佩,但認為立法必要性尚待討論釐清。
  • 指出醫學工程師執業範圍廣泛且醫療器材異質性高,是否適由單一背景人員為之有疑義。
  • 表示草案罰則恐對其他領域執業人員產生排他性,應會同教育部、考試院等部會研議。
  • 提及國際間多採學會認證而非國家立法,建議需與相關團體協商達成共識。
  • 認為現行醫院評鑑制度已對醫療器材品質與安全管理有規範,應衡量實務需求再評估立法必要性。

相關後續

本3案尚未審竣,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七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請願文書)

核心議題

中華民國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團體,針對行政院通過之「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請願,認為該草案未能解決中藥業既有問題,並忽視中藥從業人員基本權益,建議應中長期規劃建立完整法規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請願文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501
卷/期/冊
104/45/1
發布日期
2015-06-0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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