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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替代役與兩岸港澳條例修正案,並關切夏張會與中國國安法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9次會議繼續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在強化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會議亦廣泛討論即將舉行的「夏張會」、公務員參與國共論壇分際、中國國安法對台影響及中華民國首都與疆域等高度政治性議題。多數修正案經協商後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項關於「替代役實施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涵蓋條文細節修訂與替代役男權益保障議題。

相關爭議

委員陳其邁對修正草案第25條及第60條之一條文當場聲明不同意,並保留院會發言權。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立院新聯盟政團說明提案要旨。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修正草案第25條及第60條之一聲明保留院會發言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政務次長

  • 即席答復委員提案說明。

相關後續

  • 第3條至第5條之3、第6條之1至第8條、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51條、第53條、第55條、第55條之2、第55條之3、第56條、第60條之1、第61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1條、第42條,均照立院新聯盟政團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內政部儘速檢討並補充強化替代役男之傷殘保險、醫療照護、職前訓練及撫卹等辦法。
  • 以上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慶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強化對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強制出境與收容處分的程序保障,確保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身自由原則。
  • 討論內容亦擴及公務員參與兩岸交流分際、金門地區事務、中國對台政策、台商權益保障、以及中華民國固有疆域與首都定義等高度敏感政治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務員參與國共論壇:段宜康委員質疑公務員以休假名義參與政黨活動並接受對岸資助,違反公務分際;陸委會主委則認為銓敘部認定不違法,但可檢討改進。
  • 亞投行參與與「一中框架」:莊瑞雄委員擔憂在「朱習會」後,陸委會再討論亞投行可能將國際事務「兩岸化」,並落入「兩岸同屬一中」框架;夏主委強調不會接受一中框架,並爭取國際組織參與。
  • 中國國安法納入台灣:陳怡潔委員、李俊俋委員、姚文智委員等質疑陸委會對中國新國安法將台灣納入其主權範圍的反應不足,且未積極抗議;夏主委則表示已嚴正表達立場,並將在「夏張會」中提出不滿。
  • 「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刪除爭議:李俊俋委員質疑陸委會「偷偷」刪除「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條款,恐造成對大陸人士來台活動監管漏洞;陸委會則澄清是公開刪除,並同意恢復相關條款。
  • 收容天數限制:吳育昇委員及尤美女委員認為大陸地區人民最長180天的收容期間過長,應比照外國人或港澳居民酌降,以減輕國家負擔並符合人權保障;移民署則解釋因遣返程序特殊性有其必要,但可配合縮短。
  • 中華民國首都與固有疆域定義:陳其邁委員質詢陸委會主委關於中華民國首都及固有疆域的官方立場,指出政府不同部門對此有不同說法,造成混亂與國際認知錯誤;夏主委回應表示現行首都在台北,但憲法固有疆域問題複雜,並強調應以內政部為準。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派遣事務官以休假方式參與國共論壇,接受國共資助,已違反公務員分際及中立性。
  • 認為夏主委身為職業外交官,不適合擔任政治性高的陸委會主委職務,並批評政府陷害公務員。
  • 要求陸委會檢討並承諾未來不再允許高階文官以類似方式參與政黨活動。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關切「夏張會」舉辦日期一再延宕,要求陸委會排除萬難儘早促成,以利兩岸事務推展,特別是服貿協議審查。
  • 強調台灣加入亞投行等國際組織需與對岸先有默契,因此「夏張會」對此議題至關重要。
  • 詢問移民署對於大陸人民面談說詞有瑕疵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是否有給予申辯機會。
  • 建議移民署參考韓國做法,對逃逸外勞自首提供獎勵,以解決逾期居留問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夏張會」舉辦時間點與蔡英文主席訪美時間接近,恐有政治算計,要求陸委會謹慎處理。
  • 擔憂「朱習會」後「夏張會」再談亞投行,會將國際事務「兩岸化」,並落入「兩岸同屬一中」框架。
  • 質疑馬英九總統在看守內閣期間仍多嘴批評在野黨,並宣示要實現兩岸互設辦事處,認為此說法不符現實。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涉及國安問題,詢問國安局對此的意見及防範措施。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醒陸委會「夏張會」公布日期應避免被大陸搶先,以免陷於不忠不義。
  • 關切習近平與白俄羅斯聯合聲明反對台灣加入主權國組織,質疑陸委會僅表遺憾而未主動抗議。
  • 認為大陸對台威脅恫嚇將適得其反,要求夏主委在「夏張會」中傳達台灣人民心聲,捍衛主權尊嚴。
  • 質疑陸委會對中國「國家安全法」將台灣納入其主權範圍的修法反應遲鈍,並未採取實質反制行動。
  • 建議強制出境前應檢討面談機制,給予當事人更多陳述意見及司法救濟機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偷偷」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條文,批評為「偷渡立法」。
  • 主張應將該條款恢復,並增列「非經許可與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條款,以強化陸委會對兩岸交流的掌控權。
  • 要求陸委會主委在「夏張會」中,針對中國新國安法強行納入台灣一事,提出「最大的抗議」,否則應下台。
  • 質疑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天數180天過長,應與港澳居民或外國人收容期間一致化。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澄清「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是「公開刪除」,而非「偷偷刪除」,但批評陸委會未在說明欄明確註明。
  • 要求陸委會明確說明條文刪除是依據現行法律哪條規定,以避免誤解。
  • 質疑修正條文第18條第3項「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的「之虞」定義過於模糊,行政裁量空間過大,要求檢討。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夏張會」應有明確議題和目的,不應僅泛泛交換意見。
  • 關切金門向大陸取水問題,認為水價問題不涉政治敏感,應儘速解決。
  • 主張大陸地區人民最長180天的收容期間過長,應酌降至140天或160天,以符合衡平性並減輕國家負擔,並建議港澳居民比照外國人降至100天。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引用民調數據,指出多數民眾認為兩岸關係改善但台灣安全未獲保障,且中國政府對我國政府不友善,質疑政府宣傳與民意落差。
  • 要求夏主委公開宣示,在其任期內不再有高階常任文官以國民黨或共產黨經費、休假方式前往中國參加會議。
  • 要求陸委會主委在「夏張會」中向張志軍主任呈現台灣民調結果,並具體說明主要議題。
  • 關切台商受害案件處理平台混亂,要求陸委會統整各單位窗口,並在台商座談會中邀請受害台商分享經驗。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是為落實兩公約及大法官解釋,保障被強制驅離或收容大陸及港澳人士的人權。
  • 主張不應區分合法或非法入境者,在強制驅離或收容時都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建議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期間應縮短至150天,港澳居民則比照外國人縮短至100天,以符合人權保障及移民法精神。
  • 肯定修正案準用移民法關於孕婦、兒童及病患不宜收容的規定,並建議提供安置處所及福利措施。
  • 提案修正「兩岸條例」及「港澳條例」增列「於境外遭通緝」為暫予收容事由,並刪除「因天災或航空器、船舶故障」等不應收容的事由。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中國「62號文」後續「25號文」的發布,對台商權益保障的訊息,並質疑其是否為「朱習會」後的善意回應。
  • 質疑「朱習會」40分鐘密室會談的內容,擔憂涉及公權力執行與國家主權議題,要求公開透明。
  • 主張公務員參與政黨活動應有分際,建議陸委會主委及國安體系從政黨員應暫停政黨活動,以國家利益為優先。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是為因應兩項人權公約,從人權角度給予不同地區民眾適當保障。
  • 詢問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期間180天的計算方式、必要性與合理性。
  • 關切「兩岸條例」第18條關於暫予收容理由未明確規範的問題,詢問陸委會的處理構想。
  • 建議將「於境外遭受通緝」納入暫予收容事由,以臻周全。
  • 關心陸委會港澳辦公室租期將屆,建議考慮編列預算購買辦公大樓,進行長遠規劃。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透過地圖質詢陸委會主委關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的定義,指出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混淆,凸顯「兩岸同屬一中」論述的荒謬性。
  • 質疑政府部門對中華民國首都定義不一(南京或台北),造成混亂與國際認知錯誤,要求陸委會去函糾正教育部與內政部。
  • 關切中資企業在台辦事處有10至20家可能從事與目的不符活動,涉及國安疑慮,要求國安單位清查。
  • 提案要求陸委會去函教育部與內政部,要求更正中華民國首都為台北而非南京。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無論兩岸關係多複雜,對人權保障的意旨應一致,並要求中國對台灣民眾也應對等對待。
  • 質疑陸委會急於通過修法,卻未在兩岸談判中積極為台灣人民爭取對等的人權保障,例如24小時通知家屬機制。
  • 批評中國「國家安全法」將台灣納入其主權範圍,並與香港並列,陸委會卻僅發布新聞稿敷衍,態度消極。
  • 認為陸委會不應「唾面自乾」,應更積極捍衛國家立場,避免讓台灣被任意列入中國內部法律。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主任委員

  • 承認公務員參與國共論壇雖不違法,但可檢討並精進處理方式,未來會做不一樣的處理。
  • 表示「夏張會」日期因雙方業務繁忙而調整,目前已找到共同時間,待雙方確認後會共同宣布,預計本月內舉行。
  • 強調亞投行是地區多邊組織,台灣會與所有國家接洽,並以自身實力爭取國際參與空間,不會接受所謂的「一中框架」。
  • 回應「62號文」問題,表示中國大陸已發布「25號文」說明台商既得優惠權益不受影響,但仍需持續觀察其落實情況。
  • 針對習近平與白俄羅斯聯合聲明反對台灣加入主權國組織,表示無法接受片面文字框限,會蒐集資訊向對岸表達不滿。
  • 認為中國大陸以威脅恫嚇方式對待台灣人民將適得其反,希望對岸珍惜兩岸關係成果,互相尊重。
  • 表示中國「國家安全法」片面立法改變現況,陸委會絕對不接受,已對外嚴正表達立場,並將在「夏張會」中提出。
  • 澄清「兩岸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等條文刪除並非「偷偷拿掉」,而是在法制上以概念式處理,並同意恢復原有文字以避免誤解。
  • 同意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期間180天過長,若移民署無意見可同意減少;港澳居民收容期間可比照外國人縮減至100天。
  • 回應中華民國首都問題,表示目前對外說法首都是台北,但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憲法固有疆域問題複雜。

張琪 副署長

  • 說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面談說詞有瑕疵時,移民署採取駁回而非收容,若不服處分可提起申訴,由審查會審查。
  • 解釋限制10日內出境者,若在收容所可掌握行蹤,若在外面則責付相關機關或人員掌握。
  • 表示外勞逾期可自行到案,但大赦機會屬勞動部權責。
  • 說明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天數較長,是因偵查程序、金門協議遣返時程及身分查核等特殊性。
  • 表示移民署希望收容人數越少越好,目前的平均收容天數約50至60天,並正協調大陸公安單位縮短遣送時間。
  • 建議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期間規範在150天較為合適。

賴蘊誠 副處長

  • 表示兩岸互設辦事處問題應由陸委會主導,國安局負責掌握不法或偽藏活動。
  • 說明國安單位正在清查台灣100多家未經申請設立辦事處的中資企業,其中約有10至20家存在國安疑慮,涉及從事與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學者智庫未經允許到處走動。

蔡志儒 處長

  • 說明大陸地區人民收容期間180天是根據暫予收容15天、續收容45天、延長收容60天再延長60天計算,後三段需經法院審查。
  • 解釋收容期間無法縮短的原因是兩岸關係特殊性,如人別確認困難及海峽號遣送時程不確定。
  • 說明暫予收容15天是行政收容,大法官解釋賦予移民署處理行政作業時間,期間內受收容人可向法院提起救濟。
  • 表示目前陸委會已要求各部會參考外交部做法,將副部級以上官員與大陸官員接觸情況報到陸委會彙整。

葉凱萍 處長

  • 說明陸委會香港辦公室的辦證大廳因擁擠正在尋覓合適地點搬遷,預計今年處理,辦公室租期至10月,時間緊迫。
  • 表示會在國家財政許可下,朝編列預算購買辦公大樓的方向努力。

繆卓然 參事

  • 解釋「兩岸條例」第18條第3項「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的「之虞」應包括公共秩序,而非僅針對恐怖活動。

相關後續

  • 通過條文內「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字,均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增列第3款至第6款,其中第6款修正為:「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4項收容期間「40日」改為「50日」,第9項總收容期間「140日」改為「150日」。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第7項總收容期間調整為「100日」。
  • 「兩岸條例」及「港澳條例」修正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由張召集委員慶忠作補充報告。
  • 陳其邁等委員所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去函教育部與內政部要求更正,中華民國首都為台北而非南京」之臨時提案,經陸委會主委說明教育部已公開致歉並澄清後,本臨時提案不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501
卷/期/冊
104/45/1
發布日期
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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