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預算凍結與多項法案:聚焦法律扶助與財產申報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4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考試院及其所屬單位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並處理「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會議亦繼續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及多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針對法律扶助資訊平台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及揭弊者保護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與質詢,並做出多項決議及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處理銓敘部函,檢送「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報告
核心議題
審查銓敘部因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就「公務人員保險管理及監理業務」業務費編列150萬4,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後所提交的解凍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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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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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檢送「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及「訓練進修政策法規研擬與解釋」之大陸地區旅費凍結五分之一解凍報告
核心議題
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因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就「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經費及「訓練進修政策法規研擬與解釋」之大陸地區旅費各凍結五分之一後所提交的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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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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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處理、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其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包括「法制業務」、「施政業務及督導」、「議事業務」及銓敘部預算等共5項凍結經費的解凍報告。
- 討論公務員升遷制度性別平等原則、女性生殖系統失能給付年齡限制,以及郭冠英任用案的處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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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修訂相關法規,納入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 提案要求銓敘部邀集相關單位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女性生殖系統失能給付的45歲年齡限制,認為此限制違反憲法性別平等原則。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銓敘部修訂相關法規,納入各機關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 連署提案要求銓敘部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女性生殖系統失能給付的年齡限制。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銓敘部修訂相關法規,納入各機關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
- 連署提案要求銓敘部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女性生殖系統失能給付的年齡限制。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銓敘部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女性生殖系統失能給付的年齡限制。
- 連署提案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臺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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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法制業務」、「施政業務及督導」及「議事業務」凍結經費,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銓敘部預算凍結項目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附帶決議1項: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修訂「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納入各機關之考績委員會、甄審委員會委員組成「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原則,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附帶決議1項:銓敘部應邀集勞動部、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檢討修正公保、勞保中女性生殖系統之失能給付年齡限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 附帶決議1項:針對臺灣省政府任用郭冠英案,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處理完畢。
討論事項四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提出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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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予以廢止。
討論事項五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考試院提出的「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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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及第48條的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生育給付標準及養老年金、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與回溯。
- 討論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48條之1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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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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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第36條修正通過,明確生育給付條件及標準。
- 草案第48條修正通過,規範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的適用對象、回溯條件、一次養老給付繳回期限、重複加保限制、給付總和上限及保險費率釐定等。
- 草案增訂第48條之1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七
繼續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即時線上查調戶政及稅務資料機制,以提升便民服務及審查效率。
- 討論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遴選過程的公開透明性。
- 探討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資料的資安管理、個人資料保護及違法使用後的處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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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料查詢的申請主體:司法院、法扶基金會、內政部、國發會等單位對於由誰申請e政府平台介接、以及如何明確化司法院的協助角色有不同文字建議。
- 資料洩漏的法律責任:財政部關切非稅務稽徵人員違法使用e政府平台資料的處罰機制,認為現行稅捐稽徵法可能無法完全涵蓋,但法務部則表示可回歸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稅捐稽徵法相關準用規定處理。
- 董事遴選過程的公開性:司法院建議刪除附帶決議中「可受公評」等字,認為「供各界表示意見」已包含此意涵,且應尊重基金會職權行使。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採用林滄敏委員等提出的附帶決議第2案,並建議將「申請」字眼明確化,強調需由司法院名義申請e政府平台。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董事候選名單,在司法院院長遴聘前應公告相當期間,供各界表示意見,以促進遴選過程公開透明,平衡各方角色。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建議司法院應與相關機關及法扶基金會共同研商資料管理與稽核,協助法扶透過e政府平台查詢戶籍、財產或所得資料,並落實稽核管理。
- 認為一旦閘口帳號被濫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並對司法院在法律規範上的作為提出質疑。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建議司法院向國家發展委員會申請介接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供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即時線上查調機制,並由司法院監督確保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
- 連署林滄敏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強調需兼顧便民、個資保護及資訊管理維護。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支持由司法院發文協助法扶基金會申請使用e政府平台,認為行政部門應以司法院公文為主,無需過多文字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黃國忠 司法行政廳廳長 司法院
- 司法院支持透過e政府平台建立資料查詢機制,但建議在申請前應先有會議作業程序,並與隱私或資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商。
- 表示司法院會要求法扶基金會建置相關使用管理規範,並訂定稽核管理作業辦法,法效果上除個資法外,內部工作規則可訂終止僱傭契約條件。
- 同意將附帶決議中「e政府」改為「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並建議將「共同研商相關資料之管理、稽核」後加上「等措施後」以更明確化。
陳為祥 秘書長 法扶基金會
- 表示曾與內政部溝通,若能架接到國發會e政府平台,可避免進入現有檢查系統及資安問題,但仍需司法院出面申請並監督,本會將制訂使用規範。
陳子和 專門委員 內政部戶政司
- 表示若透過e政府平台以轉接介面處理,法扶基金會毋須設置伺服器,直接介接即可,但仍需由司法院提出申請。
- 建議附帶決議文字修正為「請司法院申請、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以更明確由司法院作為申請主體。
許慈美 副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同意附帶決議內容,但關切法扶基金會人員違法使用所得財產資訊的處罰機制,因現行稅捐稽徵法對非稅務稽徵人員違法使用無明確處罰規定。
- 補充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經核定使用的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使用,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43條第3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莊明芬 副處長 國發會資訊管理處
- 同意附帶決議第2案,但建議將「e政府平台」明確寫為「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並建議在文字中明確指出「請司法院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謝榮盛 次長 法務部
- 贊成司法院及委員所提,若有濫用疑慮,應有處罰規定,回歸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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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第18條之1之修正動議,不予增訂。
- 附帶決議第2案 (經修正文字) 通過:司法院應與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等機關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研商相關資料之管理、稽核等措施後,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使其得透過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查詢相關戶籍、財產或所得資料,司法院並應落實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及使用相關資料之稽核管理。
- 附帶決議第3案 (經修正文字) 通過: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本法第37條第2項第2款至第6款推舉之民間董事候選名單,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前,董事會應公告相當期間,供各界表示意見,使外界檢視董事候選名單是否符合本法所定資格限制之立法意旨。
- 討論事項第一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相關條次及條文中的對應條次,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調整。
討論事項八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強制信託義務範圍、有價證券申報價額計算方式、成年子女財產申報義務、申報不實的處罰要件、應公開財產資料的公職人員範圍及公告期限,以及公職候選人違反申報義務的裁罰管轄機關。
- 討論法務部正在研擬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申報義務範圍、申報期間、查核平台、公告人員及期限、財產信託與變動申報義務人、受查詢者提供資訊義務、財產異常減少說明義務、最低罰鍰額度及刑罰規定等。
- 探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防制貪腐上的實效性,以及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進度與獎勵金發放問題。
相關爭議
- 強制信託與申報範圍:法務部認為現行大法官及監察委員已具強制信託義務,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無再課予強制信託必要;縣市議員政策權限較低,亦無必要強制信託。
- 成年子女財產申報:委員主張將成年子女財產納入申報範圍以防堵貪腐漏洞,但法務部持保留態度,認為可能不符比例原則,侵害成年子女權利,且貪瀆者可能轉移至其他親屬或無親屬關係者名下。
- 有價證券價額計算: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建議以市場價額計算有價證券,但法務部認為現行票面價額計算旨在簡化查核,且單就此規範於本法體例不妥,建議於施行細則中另定。
- 申報不實的處罰要件:廖委員正井等提案將過失申報不實者亦課予罰鍰,但法務部認為現行僅以故意為處罰要件,過失處罰恐過苛且與立法目的不符,但同意下修最低罰鍰額度。
- 財產公開範圍:委員提案擴大財產公開範圍至直轄市議員或更多公職人員,但法務部認為可能侵害隱私權,且行政成本高,建議僅公告當年度申報資料並限定公告期限為1年。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效性: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多年,卻鮮少發現貪瀆案件,認為其防貪腐效率低,淪為形式,政府單位互踢皮球,未能主動積極查核。
- 揭弊者保護法進度與獎金發放:蔡其昌委員質疑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緩慢,並關切檢舉貪污瀆職獎金預算不足問題,要求法務部儘速推動立法並確保獎金發放。
- 地方廉政委員會合法性與效力:呂學樟委員質疑台北市政府成立廉政委員會的合法性,認為其無法定授權且可能造成調查多頭馬車,浪費司法資源,並以「毒樹毒果理論」比喻其作為的合法性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司法院及法務部制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反貪腐目的未能達成,認為該法效率低,且行政成本高,淪為掩蓋不法的煙霧彈。
- 要求法務部主動積極查核社會輿論提及的貪腐案件,提供查核數據,並防範未來問題。
- 建議法務部檢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認為問題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於人的執行態度和法律隨政治風向而變的現象。
- 關切政治獻金法平台資料公布的公正性與即時性,以及是否有陸資問題。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肯定委員們提案修法加強陽光法案的決心,但提醒擴大申報範圍可能侵犯人權或違反比例原則。
- 質疑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過於緩慢,從2005年研究至今已10年,仍停留在行政院審議階段,要求法務部加速推動。
- 關切檢舉貪污瀆職獎金預算不足問題,指出目前預估尚欠3,028萬元,要求行政院儘速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避免政府欠款影響誠信。
- 建議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將司法判決為緩起訴的案件納入獎金發放範圍,認為現行不發給獎金不合理。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將大巨蛋案移送法務部處理的合適性,認為法務部是法務行政機關,無權指示或偵辦個案。
- 認同王惠美委員提案,建議待行政院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版本後再併案審議,以避免各版本過於嚴苛,但又擔心行政機關行政怠惰。
- 質疑將成年子女財產納入申報範圍的合理性與實務困難,認為極少數國家(如南韓)才有此立法例。
- 指出將龐大事業立即信託在實務上難以克服,希望法務部能有周詳通盤的考量。
- 批評行政機關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法上的行政怠惰,導致委員們不得不提出嚴格的修正案。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在頂新黑心油案及復興空難彈劾案中未能通過彈劾,是否因監委人數不足或顧慮官員層級過高,影響彈劾權行使,並建議若監察院無法發揮功能應考慮廢除或減半。
- 支持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移至廉政署辦理,以達成法令主管與執行機關一元化。
- 建議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擴及成年子女,以防止「貪官窮、兒女富」現象,遏止透過法律漏洞脫產規避責任,但法務部對此持保留態度。
- 批評法務部對「圖利」定義的無限上綱,導致公務人員不敢有所作為,阻礙國家發展,要求重新研究「圖利」定義。
- 關切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將大巨蛋案移送法務部的處理方式,質疑其合法性及是否為規避誣告責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施行法,展現防貪肅貪決心,但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7年來,鮮少有人因故意隱匿財產受罰或判刑,認為其與防貪肅貪目的連結性不足。
- 主張廉政署應將財產申報資料作為基礎,主動查察可能貪污的公務員,並學習國際追查貪腐和洗錢的技術,對組織性、系統性貪瀆犯罪提出整體規劃。
- 指出真正貪瀆者不會將財產放在自己名下,而是透過成年子女、小三或洗錢等方式隱匿,認為現行法律存在漏洞,要求法務部檢討擴及成年子女申報的必要性。
- 批評廉政署在揭弊者保護法案上的進度緩慢,以及檢舉獎金的虧欠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接獲檢舉指出彰化地檢署司法人員集體收受餽贈禮品,要求法務部及廉政署進行行政調查,釐清事實,並強調司法人員應潔身自愛。
- 強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與貪污案件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扣合,以查核財產異常增加,並指出許多公職人員透過成年子女規避財產登記。
- 要求法務部檢討將成年子女財產納入申報範圍的議題,認為這不是個案,且影響社會觀感,應正面規範以減少藏匿財產情況。
- 批評法務部以「決策權限不高」為由,不將直轄市議員財產公開,認為六都議員經手市政發包案件金額龐大,應適當公開其財產,並可討論公開範圍與期限。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的合法性,認為其無任何法定授權,屬於「黑機關」,且可能造成調查多頭馬車,浪費司法資源。
- 指出廉政委員身分特殊,無權調查調閱資料,且有未審先判、放話之嫌,違反法治精神,要求法務部及廉政署制止此類作法。
- 關切晶片身分證的個資外洩風險,要求內政部確保資安維護。
相關人員回應
謝榮盛 次長 法務部
- 法務部對委員提案有贊成也有反對意見,並非全部反對。
- 承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多年,從申報或信託資料中很少能發掘出貪瀆案件,效率確實較低。
- 表示法務部已發覺問題,修正草案將對強制信託及公告範圍予以限縮,並檢討條文,希望待行政院版本提出後併案審議。
- 對於將成年子女財產納入申報範圍持保留態度,認為在法律及實務層面有諸多疑義,且無法完全杜絕不法,因貪瀆者可能轉移財產給其他親屬或第三人。
- 對於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將大巨蛋案移送法務部,表示法務部是法務行政機關,對個案無指示或偵辦權力,會妥適處理。
- 認為「圖利」定義應審慎研究,以避免公務人員因過度解讀而不敢有所作為,影響行政效率。
- 承諾會將委員對揭弊者保護法進度過慢的意見帶回向部長報告。
- 針對彰化地檢署司法人員收受餽贈禮品案,表示已依程序送政風單位調查,法務部不容許此行為,會進一步調查有無瑕疵。
- 承諾會將委員關於擴大財產申報範圍至成年子女及直轄市議員的意見帶回檢討。
許海泉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承認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來發現貪腐確實有困難。
- 表示監察院會落實政治獻金平台的查核,申報資料上網後若有發現問題,因有紀錄不會列入處罰。
- 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申報基準日等方面有可改進之處。
張瓊文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屬於司法院業管範圍。
- 說明財產申報不實若無涉及刑事犯罪,將面臨法務部與監察院的行政裁罰。
賴哲雄 署長 法務部廉政署
- 表示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政策採取公私分立,公部門部分法案目前在行政院審議中,承認進度確實較長,但近期積極處理。
- 預估未發放的檢舉貪污瀆職獎金約有3,028萬元,已簽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強調這是政府應做到的事。
- 表示現行「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緩起訴案件不發給獎金,但認為不合理,將儘快修正辦法使其更周全。
- 說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最初定位為陽光法案,並非肅貪之用,但廉政署希望透過修正讓其達到實質功能。
- 表示法務部修正草案將使法令規定更合理、申報內容更有意義,並建置「法務部財產申報查核平台」以便查核。
- 承認將成年子女列入財產申報範圍的國家極少數(如南韓),認為檢調機關可處理少部分個案。
- 承諾會將國家防貪法制完備的精神向上級報告,避免行政怠惰。
- 表示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是依照自治條例設立的任務編組,無法取代政風處法定職掌,兩者無隸屬關係,廉政署已提醒政風處拿捏分際。
- 認為廉政委員會的法律授權可能存在問題,但對是否違反預算法不便評論。
- 強調在法制國家中,處理事情應有法源依據,並表示廉政委員會目前進行的是行政調查,後續仍需經權責機關司法調查認定。
- 針對彰化地檢署司法人員收受餽贈禮品案,表示會透過政風體系瞭解。
林惠美 處長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表示頂新黑心油事件是全國關心的問題。
- 說明監察委員審核案件經過嚴謹調查、委員會討論及不具名表決,強調獨立自主與公平公正,對於彈劾未通過的原因,因未參與會議無法評論是否因層級過高。
- 表示現任監察委員對每件案件都非常認真,每位委員手上都有20多件調查案件,廉政委員會的委員也都會做完整準備。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承諾於6月底前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版本送行政院審議後,儘速送立法院,再併案審議。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501
- 卷/期/冊
- 104/45/1
- 發布日期
- 2015-06-0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