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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四條修正案審查:縣轄市人口門檻下修與改制爭議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縣轄市改制的人口門檻。多位委員提案將人口數從15萬下修至10萬,以因應少子化並促進地方發展,並討論是否納入行政機關所在地作為改制要件。內政部則提醒行政成本與地方制度衡平性。最終,委員會協商通過將縣轄市人口門檻下修至10萬人,並將修正案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地方制度法中縣轄市設置標準的修正,特別是因應少子化趨勢,檢討現行人口門檻15萬人是否應下修,以及除人口數外是否應納入其他考量因素。
  • 會議也探討了縣轄市改制對地方發展的實質效益與行政成本增加的影響,並審查了關於施行日期的第88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 縣轄市人口門檻調整: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將縣轄市人口門檻從15萬人下修至10萬人,以因應少子化及人口成長趨緩的問題,並提供地方改制誘因,促進區域發展。內政部則提醒鄉鎮與縣轄市屬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限無異,且改制將增加戶籍、地籍、門牌等行政調整成本,應綜合衡量。
  • 改制標準是否納入行政機關所在地:陳素月委員提案增訂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內政部回應,除金門及連江外,多數縣政府及縣議會所在地已為縣轄市,且法院為中央機關,其所在地與地方制度的關聯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吳宜臻委員也認為將法院所在地納入改制條件並不適合。
  • 升格縣轄市對地方發展的實質效益:吳宜臻委員質疑僅靠升格是否能解決都市發展問題,尤其在人口負成長或外移地區,並指出直轄市的增加並未解決偏鄉問題。陳素月委員則強調,如員林鎮已具備繁榮發展條件,升格是反映現況而非僅為帶動繁榮。

立法委員發言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縣轄市人口門檻從15萬人下修至10萬人,以因應人口成長趨緩,並提供鄉鎮改制誘因。
  • 建議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縣轄市的應有要件,以符合三權分立原則。
  • 以彰化縣員林鎮為例,說明其在工商業、交通、公共設施及教育文化方面的發展已超越部分縣轄市,僅因人口數限制無法改制,造成地方遺憾。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縣轄市人口門檻下修至10萬人,以解決少子化導致的人口結構問題,並促進南北區域發展平衡。
  • 指出過去省政府時代,有行政機關所在地即可升格,如斗六市,而員林鎮因地方法院在地卻錯失良機。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縣轄市人口門檻下修,認為員林鎮升格能帶動南彰化發展,使彰化縣形成南北雙核心。
  • 贊同除人口數外,應考量財源充足、工商業發達、交通便利及行政權或立法權所在地等因素作為升格條件。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單純降低人口數門檻,是否能解決非都縣市人口外移及都市發展所需的資源挹注問題。
  • 提醒在修正地制法時,應思考設置過多縣轄市是否會導致都市發展瓶頸,以及直轄市增加是否解決了偏鄉問題。
  • 指出苗栗縣頭份鎮人口已突破10萬人,若修法通過將因此獲益,但仍需考量長遠發展。
  • 同意將人口門檻下修至10萬人,但反對將法院所在地納入改制條件。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政務次長 內政部

  • 說明鄉、鎮和縣轄市在地方制度架構下屬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限及權利義務並無不同,光改制名稱可能無法達到發展功能。
  • 提醒鄉、鎮改為縣轄市後,相關戶籍、地籍資料及門牌等須配合調整,將增加機關行政成本,宜一併衡量。
  • 指出目前除了金門及連江縣南竿鄉外,其他縣政府及縣議會所在地皆已為縣轄市,無論人口是否超過15萬人。
  • 對於增訂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的規定,認為除金門金城鎮、連江南竿鄉、彰化員林鎮及雲林虎尾鎮外,其餘已是縣轄市;且法院為中央機關,將其所在地作為地方制度的改制要件,關聯性與必要性較難連結。
  • 強調內政部對地方制度的考量是全盤且平衡的規定,而非針對特定地區。

相關後續

  •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案,經協商通過將縣轄市人口聚居標準從15萬人修正為10萬人,其餘條文維持現行法。
  •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八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報請院會討論。
  • 本案不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601
卷/期/冊
104/46/1
發布日期
2015-06-0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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