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理與法規修正:銀行授信定價、電子票證及海外風險專案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強化存保風險與國際監理進行專案報告,並審查銀行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銀行授信定價、電子票證業務兼營與資金移轉、海外分行監理、金融業體質強化及存保額度等議題。金管會曾主委就各項質詢進行回應,部分法案條文經協商後通過,多項建議交付金管會研議,並通過臨時提案建議提高存款保險額度。
討論事項一
強化存保風險及加強國際監理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銀行海外分行營運風險、授信控管及不良經營處理機制進行報告,並說明我國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的合作現況。
- 討論內容涵蓋台灣金融業國際化策略、金融基礎工程「金石計畫」的推動,以及電子支付與網路交易的稅務監理問題。
相關爭議
- 海外資產占比與監理深度:許添財委員質疑金管會對銀行海外資產占比缺乏研究,擔憂國際化可能排擠國內投資,並批評現行對聯貸案的監管不足,恐導致「善者不來、來者不善」的局面。
- 中國市場風險與保險業監理:吳秉叡委員關切台灣銀行對中國不動產等領域的授信風險,並指出金管會報告未涵蓋保險業在中國的投資監理,擔憂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
- 保險業股票投資風控:孫大千委員揭露新光人壽投資宏達電大虧60億元的案例,質疑金管會對保險業股票投資的風險控管機制是否有效,並要求金管會提出通案處理機制。
- 存款保險額度與剛性兌現:賴振昌委員質疑現行 300 萬元存款保障額度在銀行倒閉時是否足夠,並提出人民幣存款的風險問題,認為國人對銀行有「剛性兌現」的普遍觀念。
- 公股銀行競爭力與整併:林德福、賴士葆、李應元、潘維剛等委員均質疑公股銀行獲利能力與國際競爭力不足,整併受阻,金管會雖提出「金石計畫」,但對於公股併的推動仍顯困難。
- 股市漲跌幅放寬與市場信心:盧秀燕、賴士葆、費鴻泰、潘維剛等委員對 6 月 1 日起台股漲跌幅放寬至 10% 感到擔憂,認為可能加劇震盪,並質疑金管會對大戶未回流、散戶信心不足的應對措施。
- 金融首長評論股市:林德福、潘維剛等委員對金管會及財政部過去評論股市的行為表示不滿,認為可能誤導散戶,要求財經首長應避免發表股市相關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銀行國外資產占比缺乏安全比例研究,擔憂金融國際化恐排擠國內放款與投資。
- 批評金管會監管落伍,未能深入細部管理,對聯貸案風險控管不足,導致台灣銀行在國際上缺乏自主性。
- 要求金管會應鼓勵自主性強、經營良好的銀行去衝刺,而非盲目跟隨聯貸案,以培養實力。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注第三方支付專法實施後,網路交易可能導致的營業稅漏稅問題,要求金管會督導業者提供資料供財政部追稅。
- 擔憂台灣銀行在中國的投資可能面臨系統性風險,尤其是不動產債務問題。
- 指出金管會報告未涵蓋保險業在中國的投資監理,認為保險業的海外投資規模更大,需提出完整報告說明如何規避風險。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推動「金石計畫」的理由與迫切性,以及達成全球百大銀行水準的目標(ROA 1%、ROE 15%)。
- 指出台灣銀行資本適足率低於國際標準,並質疑公股銀行與中小銀行強化資本的方式。
- 關切財政部以國有土地作價增資台灣金控的作法,是否與銀行法規定牴觸,以及是否僅限台銀適用。
- 詢問國泰金庶民指標顯示台股樂觀程度下降的原因,以及金管會因「婉君」留言而「少談股市」的決策。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詢問 520 股市魔咒及馬總統執政 7 年的財經成就。
- 建議金管會應關注公司股東會召開地點偏遠的問題,要求公告並研議規範。
- 對 6 月 1 日起放寬台股漲跌幅至 10% 表示擔憂,詢問金管會的信心喊話與應對措施。
- 關切大戶未回流股市的問題,詢問其資金流向及金管會的輔導策略。
- 詢問監察院主張廢除本票的看法,以及聯卡中心信用卡大數據平台是否影響個資及是否應使用者付費。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保險業者買賣股票的風險控管機制,特別是海外投資和股票投資部位,擔憂潛在的舞弊空間。
- 引用新光人壽投資宏達電虧損 60 億元的案例,批評保險公司風控失靈及高層決策問題,要求金管會提出通案處理機制,保障保戶權益。
薛凌 立法委員
- 詢問立委拜訪香港聯交所的成果,以及「台港通」的進展與「台星通」、「台日通」等資本市場國際化策略。
- 關切金管會「金融進口替代」政策的成效,特別是國際板債券引資及就業機會。
- 詢問 Bank 3.0 第一階段業務開放的辦理情形及未來第二、三階段的規劃。
- 建議金管會應將中央存款保險保障額度由 300 萬元提高至 500 萬元,以強化民眾信心並激勵銀行業者強化體質。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 6 月 1 日台股漲跌幅放寬至 10% 的市場反應與金管會的因應措施,認為國安基金應準備銀彈安定人心。
- 質疑五家公股金控獲利加總不及富邦金控一家,批評公股銀行競爭力衰退,並要求金管會提出妙招提升競爭力。
- 指出台灣 CPI 連續 4 個月下降,擔憂進入通縮,要求金管會放寬銀根協助企業。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醒金管會對 6 月 1 日漲跌幅放寬可能導致交易量萎縮或劇烈震盪做好沙盤推演,並參考「滬港通」經驗。
- 建議金管會研究「台港通」及「台滬通」的可能性,以活絡台灣資本市場,並將檢舉華南銀行經理不法事宜的資料轉交金管會查明。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強調金融產業國際化與自由化的重要性,肯定金管會主委的積極努力,但認為台灣金融整併與國際份量仍不足。
- 質疑財政部與金管會政策未合一,特別是台銀以不動產作價增資的特殊案例,要求金管會應有策略性計畫強化泛公股銀行。
- 關切股市大戶不見、散戶縮小的問題,要求金管會提出振興股市的建議,並重申財經首長不宜隨意評論股市。
- 建議金管會積極研究「台港通」及「台滬通」,不應因政治考量而延宕,並加快腳步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的承接機制與功能。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額度 300 萬元是否足夠,以及國人對銀行「剛性兌現」觀念的風險。
- 關切中國存保制度對台灣人民幣存款的影響,提醒民眾人民幣存款雖利率高但保障較低,若發生問題恐由台灣銀行承擔風險。
- 詢問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是否與國際巴塞爾協議一致,擔憂中國部分問題銀行對台灣金融監理的影響。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台港通」進展緩慢,認為過多限制導致資金外流,大戶不回流,台灣資本市場萎縮。
- 批評台灣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停滯,呼籲金管會應扮演開拓者角色,加速推動「台港通」、「台滬通」等連結,學習香港交易所的成功經驗。
- 指出台灣稅制成本高是阻礙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建議金管會與財政部協調改善。
- 肯定曾主委的努力,但期許其能帶領金管會加速改革,為台灣資本市場帶來希望。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質疑銀行法修正草案中對銀行授信定價的法律規範,認為專業投資機構應能自我管理風險,而非僅靠輕罰遏止惡性競爭。
- 關切公股銀行合併進度緩慢,對金管會主委對公股併「打退堂鼓」表示失望,呼籲行政院應介入協助處理。
- 肯定「金石計畫」方向,但擔憂台灣金融業經濟規模不足以參與亞洲盃競爭。
- 詢問「台星通」、「台日通」等資本市場國際化策略的優勢與利基,並建議金管會應從易處理的區域開始推動,再逐步發展「台港通」。
- 關注監察院對本票浮濫使用的糾正,要求金管會處理並提出救濟措施。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詢問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的分配辦法,並建議金管會考慮將存保公司與保險安定基金整併,以提高效率。
- 指出保險業投保人享有 100% 保障,而銀行存款有上限,造成政府補貼不公及產業畸形發展,要求金管會應採取持平管理原則。
- 質疑銀行法增訂授信定價條文的必要性與執行效力,認為金管會應透過內部控管與稽核機制而非法律罰則來規範,以免陷入判斷「合理性」的困境。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對金管會「強化存保風險及加強國際監理」報告內容感到模糊,要求提供具體數據證明監理成效,例如海外分行違失案例及處理狀況。
- 建議金管會應結合問卷調查與大數據分析,更客觀地了解大戶不回流股市的原因及對市場的影響。
- 質疑銀行法增訂授信定價條文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擔憂金管會攬權可能增加執行困擾,且價格合理性難以客觀判斷,建議利用現有規範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台灣金融業已充分與世界接軌,監管法規沒有落伍,且依規定執行。
- 推動「金石計畫」,旨在強化金融機構資本強度、擴大資產規模,並鼓勵民間金融機構整併,目標 3 至 5 年內有 3 至 5 家金融機構具亞洲區域性雛形。
- 同意網路交易稅務監理的重要性,金管會將督導第三方支付業者依稅捐稽徵法提供課稅資料。
- 表示對中國的銀行分行每年都會檢查,目前無重大缺失,但會持續監管,並強調保險業在中國採參股方式,風險控管機制與銀行一致。
- 認為台股漲跌幅放寬至 10% 是中性措施,符合國際潮流,有助於市場流動性,並表示若有重大波動,金管會有工具可收回。
- 承認公股銀行競爭力衰退,主要受繳庫壓力影響,將協調財政部強化資本能力,並鼓勵民間金融機構透過公開收購加速整併。
- 表示金管會已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如「台星通」和「台日通」進展較快,但涉及兩岸三地的「台港通」需逐步推動,並將深入研究「滬港通」經驗。
- 同意銀行法增訂授信定價條文有助遏止低價惡性競爭,將要求銀行提出合理定價說明,若無法說明將予以糾正,但不一定立即處罰。
- 表示存款保險保障額度 300 萬元與美國類似,未來會根據存保準備金累積情況及國際慣例適度調整,並澄清人民幣存款在台灣銀行吸收下仍受台方存保保障。
- 強調金融業與一般產業不同,低價競爭造成的損失最終由政府承擔,因此金管會願意介入督促差異化管理。
相關後續
- 金管會需針對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於一週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金管會需研議將中央存款保險保障額度由現行 300 萬元提高至 500 萬元,並研擬相關配套及提供標準。
- 委員所提書面提案要旨說明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銀行法增訂條文,旨在規範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應訂定合理定價,考量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以遏止不合理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 討論並修正相關罰則,將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納入處罰範圍。
相關爭議
- 定價合理性判定:李應元、李桐豪、曾巨威等委員質疑「合理定價」的客觀判斷標準,擔憂金管會介入定價可能造成執行上的困難與爭議。
- 法律位階與自律規範:李應元、曾巨威委員質疑將原屬銀行公會自律規範的授信定價提升至法律位階的必要性,擔憂輕罰對特許行業的約束力有限,且可能與公平交易法產生競合。
- 處罰機制:李應元、李桐豪委員關切罰則的具體執行方式,如是否連續罰、如何界定共同參與者的責任,以及罰鍰金額是否足以產生嚇阻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新增條文的看法,特別是關於銀行定價合理性的規定。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如何判斷定價不合理、不合法,以及同業惡性檢舉的可能性。
- 認為特許行業應透過積極管理和檢查來規範,而非僅靠輕罰,但若金管會堅持,可先同意。
- 建議金管會研究罰則文字,使其更週延。
薛凌 立法委員
- 指出此修正案重點在於競價行為的規範。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銀行法增訂授信定價條文的必要性與執行效力,認為應透過內部控管及稽核機制而非法律罰則來規範。
- 關切罰則的具體執行方式,包括是否連續罰、罰款對象及銀行資金來源差異的考量。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為何認為自律規範不足,以及此修正案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
- 擔憂金管會介入價格判斷的客觀性與執行效力,認為銀行會提出專業理由規避處罰,建議避免將此權力攬在身上。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新增條文並非規定利率下限,而是要求銀行定價時需考量市場利率、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以避免低價惡性競爭。
- 指出若有同業檢舉,金管會將要求銀行提出合理說明,若無法說明將予以糾正,並要求下次改善,初期不會立即處罰。
- 解釋過去因缺乏法律依據,金管會不敢強勢執行,經詢問公平會後確認以法律規範有其依據。
- 表示美國、香港、新加坡等國也透過金融主管機關檢查風險定價,且金融業惡性競爭造成的損失最終仍由政府收拾善後,故金管會願意介入督促。
詹庭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建議將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為先糾正、限期改善,若情節重大且未改善再處以罰鍰,使裁罰更週延。
相關後續
- 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照案通過。
- 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增列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先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若情節重大且未改善或再犯,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5 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立法,開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相互兼營對方業務。
- 討論開放記名式電子票證作為「電子支付帳戶」資金來源,強化自律組織功能,並規範發行機構的業務管理、資料保存與申報、罰則等事項。
相關爭議
- 定義彈性與子法規範:謝國樑委員提案對「線上即時交易」與「非線上即時交易」進行法律定義,但金管會建議維持現行於子法中規範,以保持法律彈性。
- 定型化契約規範:潘維剛委員提案增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違反規範,但金管會認為部分內容已在原條文或消保法中規範,並建議文字調整,最終決議不予修正。
- 財務惡化處理機制:蔡其昌委員提案要求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一時應提出改善計畫,但金管會認為現行條例已有更早期的處理機制,增列此規定恐延誤處理時機,建議不予修正。
- 持卡人餘額返還與查詢服務:謝國樑委員提案增訂持卡人終止使用時餘額返還及查詢服務,金管會表示子法已有規範,但經費鴻泰委員建議,最終決議將查詢服務納入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違反主管機關不得記載事項的無效規定,以及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的規定。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謝國樑委員提案中關於「提供持卡人查詢服務」的文字納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本條例修正有益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健全經營,提升支付便利性,保護消費者權益。
- 同意開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相互兼營業務,並開放記名式電子票證款項得移轉至同一持卡人電子支付帳戶。
- 贊同強化自律組織功能,要求發行機構應加入自律組織並遵守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詹庭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林德福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第二條內容相同,均贊同修正。
- 建議第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二條謝國樑委員提案中關於「線上即時交易」、「非線上即時交易」定義及餘額返還、查詢服務等內容,因子法已有規範,建議採院版或不予修正,但最終同意將查詢服務納入條文。
- 解釋第十一條潘維剛委員提案部分內容已在原條文或消保法中規範,建議不予修正。
- 建議第二十七條蔡其昌委員提案不予修正,因現行對於財務惡化已有相關處理機制,無需等到累積虧損達三分之一才處理。
- 說明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為文字酌修或明確化罰則,實質內容不變。
相關後續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照案通過。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依謝委員國樑等人提案修正,增訂發行機構應提供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查詢服務。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601
- 卷/期/冊
- 104/46/1
- 發布日期
- 2015-06-0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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