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組織法增訂衛福警察與國衛院設置條例修法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0
LawTrace 法律歷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法案。會議通過了「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增訂衛福警察條文,並同意廢止多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的舊有組織法規。然而,關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中增設勞工董事及性別比例的修正案,因委員意見分歧,最終決議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此外,會議中也針對國衛院老人醫學研究能量、台灣就業通網站效能及苗栗醫療資源短缺等議題進行質詢。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在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中增訂條文,以商請警政主管機關設置專業警察,協助執行衛生福利法令,特別是強化食品安全稽查與執法效能。
相關爭議
- 設置必要性與可行性:劉建國委員強調食安問題嚴重,主張恢復原有衛生署組織法中設置衛福警察的規定;警政署則認為現有警政單位已能透過協助稽查與司法警察權介入,且在衛福部組織法中規範警政機關成立組織於法理有問題,建議保留。
- 警力與經費考量:警政署表示礙於人力與經費,不同意增設衛福警察,並質疑衛福部在組織改造時主動刪除相關條文的合理性。
- 訓練與合作機制:衛福部雖函請警政署派員參與食安培訓,但至會議當日仍未有實質進展,引發委員對其落實決心與效率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恢復衛生福利部組織法中設置專業警察,以增強第一線稽查人員的執法量能,特別是因應日益嚴重的食安問題。
- 質疑警政署反對意見的法理基礎,指出原衛生署組織法與現行環保署組織條例均有類似規定,不應自廢武功。
- 批評衛福部與警政署在食安培訓合作上的遲緩態度,認為這將導致食安問題持續惡化。
- 強調衛生警察不僅針對食安,亦可處理急診暴力等問題,其設置具多重效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劉委員提案條文在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的衛生署組織法即有規定,建議照案通過。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衛福部函請警政署派員參與食安培訓的落實情況,認為若無法有效培訓,則增訂條文恐形同虛設。
- 支持設置衛福警察以維護食安、藥安,但認為在現階段,多一些稽查人員可能比設置專業警察更具功效。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回應委員提案可增強第一線稽查量能,並表示衛福部尊重委員會決議。
- 說明衛福部已與行政院及警政署協調,並規劃多項與警政署合作事宜,包括與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進行司法警察協助。
- 承認衛福部在組織改造時刪除原有衛生警察條文是基於中央組織法設置警力的一致性處理。
- 表示衛福部函送警政署的教育訓練簡章,截至會議當日尚未開始辦理,但承諾會持續與警政單位協商派員參與培訓。
- 承諾將朝強化刑事警察力量協助食品稽查的方向努力,並加速清查劣藥,預計3個月內完成高風險藥品清查。
黃國珍 主任 內政部警政署法制室
- 說明在衛福部組織法中規範警政機關成立組織於行政法組織原理上存在問題,應修改警政署組織法。
- 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及第42條之1已規範警察機關應協助食品案件查緝,可透過職務協助或司法警察權介入。
- 澄清警政署派駐各機關的專業警察(如環保警察)均已回歸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領警政署薪水並由其考核,並無獨立的組織名稱。
- 建議對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予以保留。
蔡俊章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建議將條文修改為「為維護國人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並確保國人健康、有效遏止不良廠商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得商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食品衛生稽查人員,排除稽查及取締違法之障礙,維持良好的食品環境。」
- 對提案條文持保留意見。
相關後續
劉建國委員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多項關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及討論是否在董事會中增設勞工董事席次及董事性別比例要求。
- 會議中亦針對國家衛生研究院在老人醫學及長期照顧研究領域的能量與貢獻進行質詢,並探討其作為國家級研究機構的定位與未來發展方向。
相關爭議
- 勞工董事設置必要性與席次:多位委員提案增設勞工董事(1席或1/5席次),比照國營事業管理法,以保障勞工權益並參與決策;衛福部及國衛院則認為現有勞資溝通平台已足夠,且國衛院為研究型非營利機構,與國營事業屬性不同,對勞工董事的必要性及比例有所疑慮。
- 勞工董事代表性:衛福部建議由「員工代表」而非「工會推派代表」擔任勞工董事,理由是國衛院工會成員僅約300人,而總員工有1,500人,由員工代表可涵蓋所有員工權益。
- 國衛院研究能量與政策配合:柯建銘委員質疑國衛院在老人醫學研究領域人力配置不足(僅2位專屬研究員),未能充分發揮國家智庫功能,且與長照政策脫節,要求提出整合研究報告。
- 苗栗醫療資源與遠雄案:吳宜臻委員質詢遠雄停建苗栗後龍醫療園區案,要求衛福部收回已核准的450張病床,並協助苗栗醫院爭取急重症病床,批評衛福部處理遲緩,恐導致病床被轉移或閒置。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衛院設置勞工董事的必要性,認為其為研究機構非營利單位,與國營事業管理法適用對象不同。
- 關切國衛院在老人醫學研究上的能量不足,指出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老人醫學組僅有2位專屬研究員。
- 要求國衛院針對高齡化社會國家組織系統與研發能量整合提出政策研究報告,並建議成立高齡研究中心。
- 質疑國衛院兒童醫學及健康研究中心的成立動機,認為是配合台大兒童醫院爭取預算。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國衛院設置勞工董事(提案建議2名),認為勞工董事參與是行政院政策,且有助改善勞資關係。
- 引用監察院糾正文,指出國衛院定位不清、董事會主導能力不足,未適切監督內部業務與發展方向。
- 關切國衛院在長照政策上的銜接與研究方向,認為不應與國家衛生健康政策脫鉤。
- 質詢遠雄停建苗栗後龍健康生活醫療園區案,要求衛福部應立即收回已核准的450張病床,避免被轉讓或閒置,並協助苗栗醫院爭取急重症病床,以解決苗栗醫療資源嚴重不足問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增設勞工董事(保留1席),比照國營事業管理法1/5席次精神,認為有助於國衛院整體發展及勞資溝通。
- 指出國衛院14席董事中有5席超過70歲,與行政院規定不符,批評衛福部反改革、保守。
- 強調勞工董事能監督經營方向,避免公司被掏空,對國衛院的永續發展有正面幫助。
- 認為國衛院作為國家醫療技術與生技發展龍頭,應讓員工參與決策,而非僅限於事務性討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董事性別比例,要求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符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 主張董事會應保留工會代表一席,不堅持五分之一比例,認為工會代表能帶來不同聲音,有助於董事會做出前瞻性決策。
- 關切國衛院在另類療法及民間健康養生研究的投入,建議透過科學驗證有效療法,並提供專業知識以避免市場混亂。
- 質疑長照法通過後,衛福部仍未提出長照保險法版本,並關切長照財源、人力配置及服務公共化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衛院作為研究型財團法人,其營運模式與國營事業不同,設置勞工董事的必要性。
- 關切國衛院是否有嚴重的勞資爭議或高獲利需分配酬勞,以致需要設置勞工董事。
- 強調國衛院應專注於研究工作,如K他命戒治、癌症另類療法等,董事會應由專業學者組成。
- 建議第八條條文應先保留,以便對修法源頭及可能產生的帶頭作用進行更審慎的評估與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同意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條例中主管機關相關條文。
- 對於增設勞工董事,表示國衛院與工會已有密切溝通機制,且國衛院為研究型財團法人,與國營事業屬性不同,其經費9成以上來自政府補捐助款,主要任務是配合政策研究。
- 建議勞工董事席次修正為由董事會聘任「員工代表」擔任,以涵蓋未加入工會的員工,並尊重性別比例提案。
- 回應監察院糾正,表示衛福部已要求國衛院針對食安等議題動員研究員支持業務,並將加強與工會溝通。
- 說明長照法通過後,將著手修訂子法規,建構基礎架構、充足財源與人力,確保服務到位,並承諾將人力薪資規定納入子法設計。
余幸司 副院長 國家衛生研究院
- 表示國衛院對於勞工董事的設置尊重委員會決議,並認為現有與工會的溝通管道已足夠。
- 說明國衛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在老人健康長期追蹤、肌少症等領域有研究,但承認老人醫學組專屬研究員僅2人。
- 承諾國衛院將於3個月內提交關於高齡化社會國家組織系統與研發能量整合的政策研究報告。
- 贊同將物理治療、中醫與民俗療法等另類療法納入整合性研究,以驗證其有效性。
郝鳳鳴 次長 勞動部
- 說明台灣就業通網站系統維護每年預算約1億元,其中包含人力費用。
- 承認台灣就業通與各縣市就業媒合網站的整合存在困難,主要透過拜託、鼓勵與經費補助方式合作。
- 坦承台灣就業通網站職缺數量不如民間付費網站,表示勞動部非常重視此問題,會認真檢討並提升網站規模與效用。
- 承諾會了解台灣就業通隱私權政策中「為保護當事人利益不准刪除履歷」的具體態樣。
- 說明目前工會勞工參與率仍低,勞動部正研議修改工會法以提高參與率。
林慶豐 執行長 衛福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說明苗栗地區的區域醫院為為恭醫院和衛福部苗栗醫院,大千醫院並非區域醫院。
- 承諾將責成苗栗醫院評估增加急重症病床的可能性,特別是針對老人醫療需求,並協助其爭取病床數。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案(主管機關名稱)通過。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提案與修正動議(勞工董事及性別比例)一併保留,並交由黨團協商。
- 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於下會期以前,提交關於高齡化社會國家組織系統與研發能量整合的政策研究報告。
討論事項三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等6項組織法規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織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等6項組織法規。
- 此廢止案旨在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因應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已公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舊有法規已無適用必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部已整併原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原內政部兒童局、原教育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業務及員額,成立衛生福利部。
- 指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施行者,舊法規應予廢止,故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相關組織法規。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三案所列6項廢止案均同意予以廢止,通過。
討論事項四
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等7項組織法律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條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等7項組織法律案。
- 此廢止案旨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已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舊有法規已無適用必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郝鳳鳴 次長 勞動部
- 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已於103年2月17日施行。
- 指出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之組織法律已無適用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以完備法制作業。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所列7項廢止案均同意予以廢止,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801
- 卷/期/冊
- 104/48/1
- 發布日期
- 2015-06-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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