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租稅優惠與產業園區發展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1
LawTrace 法律歷程: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產業園區設置與土地補償等租稅優惠及產業發展議題。會議中多項條文經熱烈討論後,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委員修正動議通過,但多數具爭議的關鍵條文,包括緩課稅期間、稅率分級、土地補償等,因意見分歧而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產業創新條例中多項涉及租稅優惠的條文進行審查,包括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員工獎酬股票課稅方式,以及產業園區的設置規範與公有地補償問題。
- 核心在於如何透過租稅獎勵促進產業創新與人才留用,同時兼顧財政健全、租稅公平性及土地正義。
相關爭議
- 研發投資抵減額度與年限:委員提案建議提高抵減率或延長抵減年限,但行政院版本維持當年度 15% 或 3 年內 10% 的選擇,並強調條文穩定性。
-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課稅時點:行政院提案 5 年緩課,楊瓊瓔委員等提案延緩至股票轉讓年度課稅;李貴敏委員主張應擴大智慧財產權定義,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延緩至轉讓時課稅,以鼓勵創新,並質疑財政部稅損說法。
- 員工獎酬股票課稅時點:行政院提案 5 年緩課,但業界及部分委員傾向延緩至轉讓時課稅,以避免員工為繳稅而出售股票,影響留才效果。
- 租稅中立性與公平性:蘇震清委員提案將高獲利公司研發支出超過一定額度部分,作價由政府認列投資,以減少稅損並由全民共享成果,但經濟部認為實務操作困難。
- 稅式支出與財政負擔:財政部擔憂若全面恢復過去促產條例的租稅優惠,將對國家財政造成過重負擔,與普遍性降稅的政策方向相悖。李貴敏委員則反駁財政部稅收不減反增,並強調錯誤政策導致經濟沉淪。
- 員工分紅股票面額課稅:李貴敏委員提議恢復員工紅利轉增資股票採面額課稅,以鼓勵員工參與經營。財政部及曾巨威委員則反對,認為會擴大貧富差距,且與普遍降稅政策精神不符。
- 產業園區土地公聽會與補償:賴士葆委員及陳超明委員提案要求產業園區設置應舉行公聽會,並對公有地承租農民給予合理補償。經濟部認為現行機制已完善,且補償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引發比照效應。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研發投資抵減率加碼至 20% 或 15%。
- 提案修正第 10 條之 1 及第 19 條之 1 關於股票轉讓定義,增列「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亦為課稅時點,以貼近實務運作。
- 提案產業園區設置應有方針並辦理公聽會,後同意自行開發土地者可免公聽會。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研發投資抵減適用資格中「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情節重大情事」延長至「最近 15 年內」。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的智慧財產權應擴及專利以外的創新模式(如軟體、商業模式)。
- 建議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及員工獎酬股票的課稅時點應延緩至股票實際轉讓、實現收益時,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 反駁財政部關於租稅優惠將造成稅損的說法,指出政府稅收實際增加。
- 主張應透過抵稅而非直接補助來鼓勵產業創新,並認為過去促產條例落日後的政策錯誤導致經濟沉淪。
- 提議恢復員工紅利轉作新興產業增資股票採面額課稅,以激勵員工。
- 建議將第 32 條第 2 項(員工紅利轉增資面額課稅)刪除,其餘部分送委員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 10 條之 1 及第 19 條之 1,主張技術作價入股及員工獎酬股票課稅時點應延緩至股票轉讓年度。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針對第 10 條,建議研發投資抵減額度應設上限,超過部分作價由政府認列投資。
- 提案針對第 10 條之 1 及第 19 條之 1,若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股票,應於轉讓年度課稅並加計利息。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第 10 條研發投資抵減稅率應依公司資本額或獲利能力分級制定。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李貴敏委員關於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課稅時點的觀點。
- 批評行政部門在政策制定上不理性,導致該鼓勵的企業未受獎勵,反而造成更大稅損。
- 對公司員工紅利轉作新興產業增資股票以面額課稅持反對意見,認為會造成不公平。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解釋智慧財產權轉證券涉及不同所得種類(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其課稅方式與負擔結果不同,不應混淆。
- 提醒若大幅度恢復促產條例時期的租稅優惠,恐被社會質疑為「借屍還魂」,政策前後不一致。
- 同意可透過產業創新概念激勵企業,但方法須符合稅制設計基本精神。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 39 條,增訂產業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地合計面積不得低於全區 60%。
- 提案增訂第 42 條之 1 及第 42 條之 2,主張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應給予耕地承租人補償,以符合土地正義並推動產業園區開發。
- 強調台灣未來產業園區開發應著重國有土地,並給予承租戶合理補償,以帶動經濟良性循環。
相關人員回應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版第 10 條研發投資抵減維持當年度 15% 或 3 年內 10% 的選擇,是與財政部協商後的版本。
- 反對陳淑慧委員將「無重大違規」年限延長至 15 年,認為修法頻繁不利法令安定性。
- 說明第 10 條之 1 及第 19 條之 1 採 5 年緩課是經與財政部協商後的版本,旨在鼓勵技術轉讓及留才。
- 贊同賴士葆委員等針對第 10 條之 1 及第 19 條之 1 提出的技術性修正動議,認為更貼近實務。
- 認為蘇震清委員提出的「稅作股」概念在實務操作上困難,行政成本高且可能干擾公司營運。
- 說明第 33 條關於產業園區公聽會,認為現行機制已完善,增設公聽會恐使程序冗長,但同意自有土地可免公聽會。
- 指出促產條例轉產創條例後,租稅優惠大幅降低,但直接補助產業預算未增加,導致產業輔導面臨困境。
許虞哲 財政部次長
- 同意賴士葆委員等針對第 10 條之 1 提出的文字修正。
- 對於楊瓊瓔委員等提案將 IP 作價入股及員工獎酬股票課稅延至轉讓才課稅,基於租稅穩定性,仍希望維持 5 年緩課期限。
- 解釋第 10 條之 1 課稅時點與繳稅時點不同,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課稅方式有異。
- 反對恢復員工分紅股票面額課稅,認為會造成貧富差距擴大,不符公平原則。
- 對於恢復各項租稅減免表示憂慮,指出當初營所稅已降至 17%,若再增加減免,國家財政將難以承受,恐稅損過多。
李政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對於第 42 條之 1 提出的公有地承租人補償,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但擔憂可能引發其他公有地承租人要求比照,加重財政負擔。
- 建議就公有地補償問題徵詢主計單位、內政部及農委會意見,並審慎考量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
相關後續
- 第 10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10 條之 1(行政院新增案及委員所提 3 案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12 條之 1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19 條之 1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20 條之 1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25 條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32 條 刪除第 2 項後,其餘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33 條 照賴士葆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 4 項但書「但公民營事業或新辦產業人所勘選之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
- 第 33 條之 1 及第 33 條之 2 均不予增訂。
- 第 39 條 照陳超明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 42 條之 1、第 42 條之 2 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46 條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 67 條之 1(行政院案併賴士葆委員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李桐豪委員等 19 人新增第 67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第 72 條(行政院提案併李貴敏委員提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 財政部及經濟部須在王院長主持黨團協商會議 2 天前,提出有關稅入支出、課稅時點及創投影響的詳細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801
- 卷/期/冊
- 104/48/1
- 發布日期
- 2015-06-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