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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平交易法與有限合夥法草案,聚焦反托拉斯基金及新興產業組織彈性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1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有限合夥法草案」,前者旨在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以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後者則為文創、創投等新興產業提供更具彈性的法人組織形式。會議中委員們就基金運作、有限合夥人的權責與隱私、稅務處理、以及能源政策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與質詢。最終,兩項草案經部分條文修正後,均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詢答,並討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的具體問題,包括國有土地租用、有機農業園區審議進度及台糖土地開放利用等。
  • 會議也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討救國團不合理租金、加速嘉義有機農業園區審議,以及開放台糖土地供民間設置有機農業園區。

相關爭議

  • 救國團租用國有土地爭議:臨時提案指出救國團以異常低廉租金租用國有及公有土地經營營利性青年活動中心,涉嫌圖利,要求農委會全面檢討租金並研議收取權利金。
  • 嘉義有機農業園區審議延宕:臨時提案反映嘉義有機農業園區審議多時未有進展,造成地方發展困境,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完成審議。
  • 台糖土地開放與有機農業發展:臨時提案建議台糖公司應研議開放農企業或農業團體申請設置有機農業園區,以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並鼓勵民間參與,而非僅限政府機關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全面檢討救國團國有及公有土地租金,並研議經營權利金之收取。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完成嘉義有機農業園區之審議。
  • 提案建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開放農企業或農業團體申請設置有機農業園區。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國禧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 3 案臨時提案,內容包括要求農委會檢討救國團土地租金、審議嘉義有機農業園區,以及台糖公司研議開放土地供民間設置有機農業園區。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針對水利法及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詢答,並討論與水資源、環境安全相關的臨時提案,包括高雄斷層帶工業區安全、高屏大湖工程效益及曾文水庫交通瓶頸等問題。

相關爭議

  • 高雄旗山斷層與石化專區擴張:臨時提案擔憂旗山斷層可能穿越臨海工業區及林園工業區,擴張石化專區恐增連環爆炸風險,要求經濟部 3 個月內提出調查規劃。
  • 高屏大湖工程效益與影響:臨時提案質疑高屏大湖工程效益不彰,且位於地震斷層帶並涵蓋農地,對居民安全與農民生計影響甚鉅,要求經濟部研議替代供水方案。
  • 曾文水庫交通瓶頸:臨時提案指出曾文水庫導致嘉義縣大埔鄉交通不便,影響民眾就學、就業、就醫,要求經濟部 3 個月內評估興建跨曾文水庫大橋的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3 個月內提出高雄旗山斷層是否穿越臨海工業區及林園工業區之調查規劃,並編列調查預算,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 2 個月內研議高雄地區伏流水開發利用、降低自來水管線漏水率及其他多元供水方案,以提供符合經濟成本且影響較小之水資源。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3 個月內完成評估興建跨越曾文水庫大橋(永樂村到大埔村)的可行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3 個月內完成評估興建跨越曾文水庫大橋(永樂村到大埔村)的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偉甫 經濟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胡南澤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 3 案臨時提案,內容包括要求經濟部調查高雄旗山斷層、研議高屏地區多元供水方案,以及評估興建曾文水庫大橋。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草案旨在增訂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之 1,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以強化聯合行為查處,鼓勵內部告密者揭露違法行為,並促進市場競爭秩序健全發展。
  • 基金主要財源為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 30%,用途包括檢舉獎金支出、國際合作交流、訴訟費用補助、資料庫建置維護、制度研究發展及教育宣導。

相關爭議

  • 提案主體性:立法委員質疑此重要法案為何由委員而非公平會提案,公平會回應因預算困難,但認同基金設立。
  • 基金財源比例:委員關切 30%罰鍰提撥比例是否過高,尤其在大額罰款案例下可能導致基金規模過大,公平會則認為妥當且受立法院監督。
  • 基金管理細節:委員質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未詳盡,公平會表示將積極研擬相關授權子法,並強調不增加額外人力。
  • 與預算法衝突:主計總處指出草案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與預算法衝突,建議回歸預算法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強化聯合行為查處、健全市場競爭秩序,設立反托拉斯基金以鼓勵內部告密者揭露違法行為,解決公平會蒐證困擾。
  • 認為基金設立參考韓國、英國立法例,可大幅提升公平會查察績效,希望法案能儘快通過。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既然贊同此法案,為何不由其主動提案,是否怠忽職守。
  • 認為成立基金能強化執法工具,應研究更充足的獎金誘因,並建議公平會成為廠商的諮詢者與後盾。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詢問基金財源、運作方式及 30%罰鍰提撥比例的合理性,擔憂基金規模過大後的應用問題。
  • 強調不反對基金設立,但關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透明與妥適性。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支持立法意旨,但認為不見得一定要成立獨立基金,可透過現有預算制度,以專款專用方式達成目的,避免基金擴張疑慮。
  • 建議在寬恕政策與檢舉獎金之間作拿捏,以更澈底落實條文精神。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市場資訊不對稱嚴重,聯合行為普遍,獎勵制度有助於嚇阻不法,強化執法工具。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明 公平會主任委員

  • 對丁守中委員提案設立反托拉斯基金表示贊同,認為其提供告密者強烈誘因,有助於查處聯合行為,健全市場競爭秩序。
  • 表示基金設立後將積極研擬相關授權子法,包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及檢舉獎勵辦法,強調不增加額外人力。
  • 回應基金財源 30%比例妥當,並說明若有基金將與寬恕政策相輔相成,但不能兼備,且將受立法院監督。

陳幸敏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刪除草案中關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因預算法已規定基金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相關後續

  • 「公平交易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經協商,第一項及第四項中之「中央」二字予以刪除,第五項予以刪除,其餘文字照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限合夥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草案旨在為創投業、電影、文創等新興產業提供多元彈性的法人組織型態「有限合夥」,以吸引國內外資金,活絡創業環境,並與國際法制接軌,提升國際競爭力。
  • 主要規範有限合夥的定義、組成、登記、營運、合夥人權責、收益分派、檢查及罰則等,允許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相關爭議

  • 強制設置經理人:立法委員質疑草案強制設置經理人,與國際實踐不符,且可能使有限合夥法比公司法更欠缺彈性,經濟部則認為有助專業分工。
  • 有限合夥人資訊公開:律師公會及立法委員擔憂公開有限合夥人姓名及出資額,將洩漏客戶名單,影響創投業者經營與投資經理人專業性,經濟部回應是為平衡交易安全。
  • 稅務處理爭議:財政部認為有限合夥具法人格應依公司法課稅,但立法委員指出所得稅法對合夥組織有不同規定,若將有限合夥視為公司課稅恐加重負擔,並與修法彈性目的相悖。
  • 信用、勞務出資限制:立法委員支持勞務出資,但對信用出資及其鑑價、潛在風險表示擔憂,經濟部同意增訂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總額一定比例。
  • 募資行為規範:立法委員質疑有限合夥若向非特定社會大眾募資,其募資行為是否應受金管會相關法律規範,以保護天真投資人。
  • 與兩合公司差異:立法委員質疑有限合夥與現行兩合公司在責任、稅務上差異不大,新法案必要性何在,經濟部強調有限合夥具法人格及更彈性運作。
  • 罰金金額過低:立法委員認為草案中對未經登記經營業務的罰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過低,無法有效嚇阻不法,經濟部同意提高至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
  • 外國有限合夥適用規範:立法委員關切外國有限合夥若在台灣違法,除了罰款外,是否能撤銷登記以達到嚇阻效果,經濟部澄清將一體適用相關勒令歇業或廢止登記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有限合夥法,認為可因應新創事業、文創等知識經濟時代的經營形式,解決公司法彈性不足問題。
  • 質疑草案強制設置經理人,與國際實踐不符,反而使法案缺乏彈性。
  • 反對公開有限合夥人名單,認為會影響創投業者經營及投資經理人專業性。
  • 認為未經登記經營業務的罰金 15 萬元過低,缺乏嚇阻力。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有限合夥法對創投與年輕人的重要性。
  • 質疑有限合夥與現行兩合公司在責任、稅務上的差異,並擔憂若有限合夥被視為公司課稅,將加重負擔且可能違憲。
  • 建議對信用、勞務出資的鑑價及風險控制應再考量,並認為罰金 15 萬元過低。
  • 關切外國有限合夥違法時的處罰機制,強調應與國內公司標準一致。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報告過度強調文創產業適用,認為有限合夥法應適用各行各業,且需詳列申請流程與細節規範。
  • 強調此法牽涉範圍廣泛,後續規範是關鍵,提醒部長需慎重審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支持有限合夥法,認為可解決傳統合夥無限責任及公司法彈性不足的問題。
  • 關切現行有限公司氾濫導致責任規避的問題,認為有限合夥法應能有效區分經營者與投資者責任。
  • 詢問國際上有限合夥制度的實踐情況。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樂見有限合夥法推動,但關切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時的無限責任釐清問題,以及股東不同意承擔無限責任的權益。
  • 擔憂有限合夥若無存續期間限制,退場機制不明確,可能違反計畫導向的初衷,建議法律上應有明確規定。
  • 質疑有限合夥若向非特定社會大眾募資,其募資行為應否受金管會規範,以保護天真投資人。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有限合夥法旨在因應知識經濟時代新創事業、文創產業等需求,提供比公司組織更具彈性的經營模式,吸引資金與人才。
  • 有限合夥由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可解決傳統合夥人需負無限責任導致投資者卻步的問題。
  • 回應關於公開有限合夥人名單是為平衡交易安全,但會將律師公會意見納入考量。
  • 澄清有限合夥法本身不處理稅務問題,稅務部分正與財政部協商,希望找出最佳方案。
  • 承諾將要求能源局全面規劃國家能源政策,準備替代方案資料,並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讓社會理性討論。

江文若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回應強制設置經理人旨在專業分工,有助業務推行,並強調有限合夥法在盈餘分派等方面已具彈性。
  • 解釋公司擔任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需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並將強化立法說明。
  • 表示對人數沒有限制,通常創投對專案型投資有興趣,但未明確回應金管會募資規範問題。
  • 同意將第 14 條修正,增訂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總額一定比例的但書,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比例。
  • 同意將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修正為「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以保護有限合夥人隱私。

翁培祐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 認為有限合夥具法人組織性質,課稅方式應與公司法一致,適用 17%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 表示有限合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對獨資、合夥組織的半數課稅規定。

羅建勛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對未經登記經營業務的罰金,基於謙抑思想比照公司法第 19 條,但考量時空變遷,經濟部院版曾建議 50 萬元。
  • 解釋行政罰中「按次處罰」的最新立法例,意指主管機關可視具體個案情節決定處罰次數。

胡美蓁 專門委員

  • 說明第 14 條修正內容,增訂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一定比例的但書,並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比例。
  • 說明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修正為「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以保護有限合夥人隱私。

相關後續

  • 「有限合夥法」名稱與第一章章名、第 2 條、第 3 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 1 條增列立法說明,請經濟部與司法院協商文字。
  • 第 4 條第 2 款「負責」前增列「直接或間接」五字,修正通過。
  • 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修正為「設有經理人者,其姓名」,修正通過。
  • 第 14 條增列但書「但以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並增列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比例,原條文遞移,修正通過。
  • 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修正為「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修正通過。
  • 第 38 條第 1 項「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之規定」修正為「準用公司法之規定」,刪除「外國公司」四字,修正通過。
  • 第 39 條第 1 項「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通過。
  • 其餘條文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羅淑蕾委員的提案列入紀錄。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801
卷/期/冊
104/48/1
發布日期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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