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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國防委員會:審查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及國安局預算解凍案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0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安全局預算解凍案。會議主要討論軍事教育策進、情報工作強化、間諜刑責加重、兩岸情報滲透與防範、網路安全、特勤維安車輛採購、兩岸互設辦事處與陸客中轉等國安議題。最終,多項預算解凍案獲同意,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通過並送院會審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防部部長、教育部部長報告「軍事教育現況與策進」,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聚焦於我國軍事教育的現況與未來策進方向,旨在優化國防軍事院校教育品質、強化教師評鑑機制,並推動國防專班以提升志願役士兵素質與技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研究軍校整合可行性,以集中資源優化教育品質。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研究軍校整合可行性,以集中資源優化教育品質。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研究軍校整合可行性,以集中資源優化教育品質。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研究軍校整合可行性,以集中資源優化教育品質。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將軍事校院教師納入教育評鑑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評鑑委員會成員。
  • 建議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研議成立「國防專班」的可行性及推動執行方式。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建議教育部將軍事校院教師納入教育評鑑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評鑑委員會成員。
  • 建議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研議成立「國防專班」的可行性及推動執行方式。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建議國軍現役地面部隊中,前身曾參與八年抗戰者,應派出單位參加「國防戰力展示」並特別介紹,以彰顯光榮傳統。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4案,內容包括研究軍校整合可行性、將軍事校院教師納入教育評鑑、研議成立「國防專班」,以及安排曾參與八年抗戰的部隊參與「國防戰力展示」。

討論事項二

處理國家安全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 (含7項預算案)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旨在審查並解除國家安全局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包括「民情、民瘼反應情蒐」、「情報研析專案工作」及「特種勤務人員人事費」等7項凍結預算案,以利國家情報工作及特勤任務之遂行。

相關爭議

特勤車輛採購數量爭議:邱志偉委員質疑國安局為安維六號購置34輛新車的必要性,認為各單位已移撥38輛,且若候選人組數減少,將造成車輛閒置及公帑浪費。國安局特勤中心則回應規劃是3加1組需求,選後會做任務調整支援其他單位。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為安維六號購置34輛新車的必要性,指出各單位移撥車輛已達38輛,若候選人組數減少將造成公帑浪費。
  • 認為凍結300萬元預算不會影響購車費用,對解凍案持保留態度。

相關人員回應

李翔宙 國家安全局局長

  • 感謝大院安排審查預算解凍案,並說明7項凍結預算共計1,202萬9,000元,已提交書面報告,懇請同意動支。
  • 強調安維六號對各總統候選人一視同仁,必須完全顧及其安全保障。

許昌 國安局特勤中心副指揮官

  • 說明安維六號最初規劃為3加1組車輛需求,若最終候選人僅2組,大選結束後多餘車輛將進行任務調整,支援其他單位。

相關後續

  • 民情、民瘼反應情蒐等7項預算凍結案經書面報告送達委員後,同意支應。
  • 同意支應的預算案將報請院會審議,且院會審議前不須經過黨團協商,由召委在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明確情報協助人員定義、強化情報督察與整合、加重間諜刑責、鼓勵間諜自新,並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以提升國家情報工作的效率與安全,同時兼顧人權保障。
  • 會議討論內容涵蓋對中國大陸情報滲透的防範、網路安全處的人才招募與培訓、兩岸互設辦事處與陸客中轉的國安疑慮,以及特勤人員撫卹制度的檢討。

相關爭議

  • 間諜查獲率與刑責問題:黃偉哲委員質疑兩岸交流頻繁,但查獲匪諜案並未顯著增加,懷疑是否因刑罰太輕或破案代價太重。李局長解釋法官認定問題,並表示正修正相關法律訴訟參與程度。
  • 退役人員滲透風險:江啟臣委員指出對退役相關官員的滲透是國安局最深影響,質疑現有防範措施不足。蔡煌瑯委員也強調退役將領涉案對國安傷害大,建議修正《國家安全法》加重懲處並規定退休俸處罰。
  • 《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情報工作法》配套修法:江啟臣委員、蔡煌瑯委員、蔡錦隆委員均認為應配套修正《國家安全法》,以加重一般民眾洩密或成為共諜的刑責,避免兩法相互矛盾或造成法官援引困難,國安局表示將納入後續檢討。
  • 情報機關管制權限爭議:林郁方委員質疑修正條文第16條「適當管制」空間情報的範圍,擔憂可能管制媒體或對內協調條文對外產生誤解。李局長澄清僅為內部資料整合與協調,絕無對外管制。
  • 反爭取運用核可程序:林郁方委員質疑修正條文第22條規定反爭取運用須經國安局、國安會秘書長及軍事法院檢察長等多方核可,認為知道的人太多恐不利保密。李局長則強調為避免球員兼裁判,需客觀單位掌控。
  • 情報人員致人於死或喪失人身自由刑責刪除:林郁方委員質疑修正條文第30條刪除「致人於死或喪失人身自由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認為會削弱嚇阻作用。李局長則強調法律基礎需明確,並舉例說明現行法案認定問題。
  • 特勤人員撫卹制度不足:管碧玲委員針對特勤教官受傷全殘案,質疑現行撫卹慰助金與保險制度不足以支應長期照護費用,且抵沖規定不合理,認為應全面檢討並考慮國賠基礎。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任內兩岸交流頻繁,但查獲匪諜案未顯著增加,探究原因。
  • 認為國安局在防範中國大陸影響方面,台灣空間愈受擠壓,狀況愈嚴重。
  • 質疑查獲共諜案減少是否因刑罰太輕、破案代價太重或對方掩護太好。
  • 建議國安局應思考如何更有力、有效找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 提議國安局應加強在法庭上呈現國家安全受害程度,以影響法官定罪。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社會存在共諜活動,並詢問國安局對共諜存在方式及對台灣影響最大的類型掌握狀況。
  • 指出對退役官員進行滲透或情蒐是國安局最擔心的影響,且多在境外進行。
  • 建議國安局除加強保防教育外,應在資料保密與接觸機密人員的管控上採取更嚴謹措施,如機密分級與法律責任賦予。
  • 質疑《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法是否能解決一般人員洩密問題,建議應配套修正《國家安全法》以加重一般民眾的刑責。
  • 強調修法應精確,避免兩部法相互矛盾,造成法官援引困擾。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大陸在馬英九執政末期將加強對台統戰,意圖造成統一事實,支持加重共諜刑責。
  • 建議修正《國家安全法》,加重涉及共諜案的退役將領刑責,並規範退休俸處罰,以遏止統戰。
  • 揭露桃園機場採購12部中國製X光機的國安漏洞,質疑採購程序與潛在資安風險,要求國安局徹查並建議暫停使用。
  • 質疑中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在台設立辦事處及人員活動,要求國安局持續清查並確保合法監控,避免國安漏洞。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單位在布建線民或情報協助人員時,當事人是否充分了解其工作性質與潛在風險,並舉金門鄉親遭逮捕案例,呼籲國安局應更審慎。
  • 提醒國安局在情報工作上應更周全,避免利用不知情的民眾,並應保障心甘情願協助者的權益。
  • 關切夏張會維安工作,要求國安系統做好統合與防範滋擾,確保會議平和進行。
  • 詢問金門直航大陸議題,若大陸願完全由台灣航空公司執行,國安系統是否支持,以利兩岸交通直接聯繫。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條文第16條「適當管制」空間情報的範圍,擔憂可能管制媒體或對內協調條文對外產生誤解。
  • 質疑修正條文第22條規定反爭取運用須經國安會秘書長及軍事法院檢察長等多方核可,認為知道的人太多恐不利保密。
  • 質疑修正條文第30條刪除「致人於死或喪失人身自由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認為會削弱嚇阻作用,建議保留此條文以強化對中共間諜行為的嚇阻力。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我方在大陸被拘留的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狀況,質疑國安局對此資訊的保留程度,並要求積極營救。
  • 指出大陸劫持我方工作人員至大陸的不合理行為,建議在夏張會等兩岸談判中提出。
  • 詢問國安局對大陸在台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的掌握狀況,並要求國安局盡最大力量與中共進行情報人員交換。
  • 質疑國安局是否有足夠人力與資源充分掌握大陸在台有安全疑慮的人士,暗示若不足應增加資源。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安全至關重要,應保障備役將領赴陸的合法權益,但若有違法應依法補強,反對似是而非、分化內部團結的言論。
  • 指出近年多起間諜案,包括現役、備役軍人及一般民眾,質疑國軍教育管理是否出現問題,宣傳與嚇阻效果不足。
  • 建議國安局針對國外旅遊誤觸陷阱的弱點,加強現役人員的預防教育與考核。
  • 關切網路安全處人才招募狀況,建議國安局反思誘因不足原因,並廣納民間網路高手,避免人才流失被中共吸收。
  • 強調海底電纜對通訊的重要性,詢問國安局對海底電纜安全防護的重視與指導。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對馬英九任期內欲完成兩岸互設辦事處、陸客中轉等議題表達疑慮。
  • 強調兩岸互設辦事處須以對等為前提,台灣不能被矮化或港澳化,並質疑目前卡關癥結點,擔憂馬政府為求完成而做不該做的妥協。
  • 質疑陸客中轉對台灣人民的好處,認為若僅增加運量卻無實質投資,恐導致機票難買、物價上升,且若陸客素質不佳,將影響生活品質與旅遊產業。
  • 提醒國安局在評估兩岸經貿往來議題時,應考量對多數人民的影響,避免利益分配不均,並納入產業結構管制與民意反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特勤教官郭教官因公全殘案,要求國安局明確依《特種勤務條例》而非《公務人員保障法》處理撫卹與慰助,確保其權益。
  • 質疑現行特勤人員撫卹與保險制度不足,尤其在與保險金抵沖後,死亡或全殘最高撫卹金仍遠低於長期照護所需,認為制度不合理。
  • 指出郭教官案件有申請國賠的基礎,呼籲國安局全面檢討特勤制度,特別是抵沖規定與撫慰慰助金給付標準。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成立食品安全預警會報中心的權責與專業性,認為有逾越衛福部職權之嫌,且國安局並非食安專家。
  • 對國安局介入食安議題表示不解,認為若上層決策錯亂,國安局應有所堅持。
  • 關切2017年世大運維安,詢問國安局對「獨狼式」攻擊的防範機制與建構安全網的看法,並提醒不排除「群體狼」式攻擊的可能性。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對《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0條之一有疑慮,認為剛退役人員若洩密,其處罰應有遞減的階段性考量,建議與國防部重新檢討以讓法令更周延。
  • 再次強調國安局網路安全處應廣納民間網路高手,而非僅限於具公務人員資格及電腦檢定證照者,避免人才被中共吸收。
  • 詢問國安局清查103家中資企業在台辦事處的進度,並要求公布未合法申請或有安全疑慮的廠商名單,確保國安無漏洞。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安局在2016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是否會趁勢成立「情報聯合應變中心」進行政治偵防,防範境外勢力、黑道或暴力介入選舉。
  • 質疑《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第22條之一關於間諜自首或自白減免刑責的規定,是否與《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加重間諜刑責的規定有所牴觸,恐削弱嚇阻意義。
  • 詢問國安局網路安全處成立近半月餘的工作與人員招募概況,並指出真正網路高手多在民間,其資格可能不符規定,建議國安局應招募這些人才。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建議《國家情報工作法》第16條應將「密體(及密鑰)」納入,以強化密碼統合及管制機制,因應中共網軍與駭客侵擾。
  • 質疑情報機關定義是否應納入國防部情次室、各軍司令部情報處、海軍大氣海洋局、空軍相關單位、資電指揮部及通次室等,因這些單位也曾涉入洩密案。
  • 關切監聽侵害人權問題,要求國安局說明監聽執行單位、申請流程及通訊監察內容,強調監聽應限於國家安全與犯罪偵防,並取得法院許可。

相關人員回應

李翔宙 國家安全局局長

  • 說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草案旨在明確情報協助人員定義、強化情報工作、加重間諜刑責、鼓勵自新及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
  • 承認兩岸往來頻繁,情報機關已進行整合與協調,以應對新狀況,並認為對退役官員的滲透是影響最深的問題。
  • 表示已將反情報工作及保防教育從年度改為每季實施實況案例教育,並巡迴宣教強化保密認知。
  • 說明機密等級已從2級精進為4級,並透過輔助儀器測試與安全查核,確保接觸最高機密人員的管控。
  • 同意《國家情報工作法》與《國家安全法》應配套修法,將納入後續檢討範圍。
  • 承諾會持續關注桃園機場X光機採購案,會同科技機關檢驗儀器有無國安疑慮,並強調國安局已建議政府採購避免中國精密儀器。
  • 澄清對中資企業在台辦事處的清查結果,表示目前未發現有國安疑慮,但會持續緊密審查。
  • 對於情報工作人員在大陸被拘留問題,表示會透過多方管道持續營救,並強調對從事情報工作者及同胞的愛護。
  • 說明已掌握33起共諜案,並持續追蹤涉嫌案件,強調會站在有利人民的立場做好國安把關。
  • 回應軍人退伍後赴陸合法權益應保障,但若影響國安,則依法處理,目前未發現退將作為間諜。
  • 指出近年共諜案多因國人在國外旅遊誤觸陷阱,建議從基礎思想教育及國家安全危機意識上強化防範。
  • 說明網路安全處人才招募已調整策略,透過國軍自訓、建教合作及學術交流發掘人才,並已建立網路安全流程。
  • 說明國安局提供食安資訊給行政院,由國家安全會議指導成立食安辦公室,強調是經過法制程序的行政一體。
  • 承認曾提及世大運維安最擔心「獨狼式」攻擊,表示正增強防範準備,並透過想定演練強化部署與任務編組,不排除「群體狼」式攻擊。

趙一弘 國安局法務室主任

  • 建議《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修正動議應補充明確「退、離職未滿一年者」的主體,改為「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一年者」。

相關後續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5條、第16條、第22條、第22條之一、第28條、第30條之一、第30條之二、第31條均無異議通過。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照林郁方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新增情報機關應「積極營救」喪失人身自由的情報人員。
  •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照蔡錦隆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並依國安局建議文字修正,通過增加「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退、離職未滿一年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之規定。
  • 「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畢,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交付黨團協商,由召委代表在院會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801
卷/期/冊
104/48/1
發布日期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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