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財務改革方案審查:特許期、票價與公股主導權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1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交通部提出的高速鐵路財務解決方案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高鐵延長特許期、票價調降、政府增資主導經營、原始股東責任、地層下陷與行車安全等核心議題。儘管部分委員對特許期長度與票價降幅仍有疑慮,但最終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公股持股不得轉移、票價調整送立院備查、每15年檢視財務體質等,以確保高鐵永續經營與全民利益。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交通部「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為解決台灣高速鐵路公司財務困境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內容涵蓋減資、增資、延長特許營運期、票價調整,以及政府主導經營等面向,旨在確保高鐵永續營運並維護公共利益。
- 討論亦觸及高鐵營運安全、地層下陷、新設車站聯外交通,以及未來票價調整與沿線土地開發利益歸屬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特許期延長與世代正義:交通部建議延長特許期35年,委員葉宜津質疑此舉是「世代掠奪」,以未來子孫利益補貼當代票價,不符公平正義。交通部則解釋35年是經專家精算,考量設備汰換週期及風險。
- 票價調降幅度:交通部規劃將北高票價調降至1,490元,林國正委員則強力主張應降至1,430元,認為此降幅才能讓民眾「有感」,並質疑高鐵公司在財改後仍有高額盈餘。
- 圖利財團疑慮:部分委員擔憂財改案可能圖利原始五大股東,陳歐珀委員質疑即使減資後原始股東仍有獲利。交通部與高鐵公司澄清,新增資由公股與泛公股負責,原始股東投資報酬率僅1.3%。
- 政府持股比例與國營事業定義:高鐵財改方案中公股與泛公股持股比例將達63.9%,李昆澤委員指出此已超出《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20%的限制,並接近《國營事業管理法》50%的國營事業定義,要求交通部提出修法配套。
- 高鐵財務急迫性與替代方案:吳育昇委員質疑高鐵並無立即破產危機,帳面虧損多為折舊攤提,且現金流充裕,建議應直接進行清算重整並採OT模式,而非延長特許期。交通部則強調會計師簽證已指出特別股訴訟可能導致違約風險。
- 高鐵營運安全與地層下陷:李昆澤委員指出高鐵轉轍器故障、車輛故障及誤點率增加,要求確保行車安全。李鴻鈞與王進士委員則對高鐵沿線地層下陷問題表達嚴重關切,質疑政府解決方案的成效與高鐵未來營運的永續性。
- 沿線土地開發利益歸屬:吳育昇委員質疑交通部財改方案未充分評估高鐵沿線土地開發的龐大利益,認為這些利益足以降低延長特許期的需求。交通部則說明開發權將折價還予高鐵局,與財改脫鉤。
立法委員發言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主張北高票價應調降至1,430元,以實質回饋民眾。
- 要求未來高鐵票價調整需報立法院審查,不能在休會期間逕行調漲。
- 質疑泛公股以1%多利率貸款卻獲得4.9%報酬率的不合理性。
- 認為高鐵財改案過關後,票價應立即同步調降,而非等到隔年。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鐵財改案缺乏配套措施,包括《獎參條例》修正、高鐵基金融資及財委會相關決議的處理。
- 關切高鐵轉轍器故障、車輛故障及誤點率逐年升高的安全問題,要求具體改善。
- 強調高鐵不只票價問題,更重要的是運量提升,並要求交通部持續並提高優惠票種比率。
- 重申高鐵改革應遵循三大原則:安全保障、合理票價、永續經營,並避免圖利原始股東、中資介入及圖利新財團。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財務破產的急迫性,認為交通部以破產論調恐嚇全民。
- 認為此財改案涉及社會公平正義與世代正義,建議應再舉辦公聽會聽取多元意見。
- 反對延長特許35年、4.9%獲利及現行票價,要求交通部理性檢討並調整方案。
- 強調高鐵是全民建設,應考慮東部地區民眾及弱勢老人的權益,例如敬老票應依福利法規提供半價優惠。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長期主張政府應接管高鐵,認為高鐵的潛在問題不僅是財務,更包括地層下陷等營運風險。
- 指出彰化、雲林地區地層下陷問題嚴重且持續,質疑政府解決成效,並強調若此問題不解決,高鐵恐難以撐過10年。
- 提醒高鐵未來50年營運將面臨系統與車廂汰換等龐大資本支出,質疑高鐵公司是否有足夠資金預備,並認為政府應承擔此責任。
- 批評政府與原始股東簽訂的BOT契約不公平,且政府已投入大量資金解決問題,已違背政府零出資的契約精神。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延長特許期35年,認為這是「世代掠奪」,以預支後代子孫利益來補貼現在的票價。
- 質疑交通部對延長特許期所估算的利潤數字,認為4.9%是保守估計,未來實際利潤可能更高。
- 指出台灣高鐵票價已是全球最便宜之一,且調漲後運量並未減少,認為無需透過延長特許來降價。
- 擔憂「泛公股」持股的穩定性,以及航發會等機構未來可能改變公股性質,影響政府對高鐵的實質控制權。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B案,但強調若泛公股增資,賺取利潤應歸全民共享,以消除圖利財團疑慮。
- 認為票價調降與財改方案應脫鉤思考,但承認延長特許期會降低折舊成本,使票價有調降空間。
- 駁斥張兆順會計師關於延長特許期圖利7,000億的說法,認為其未計入營運開銷與折舊攤提,誤導民眾。
- 強調交通部應積極對外說明高鐵財改的必要性,尤其是澄清去年獲利55億卻仍需財改的原因。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肯定交通部提出的B案朝向「準收歸國有」方向處理,符合朝野立委呼籲。
- 強調財改案需考量高鐵安全、設備升級與替換成本,不能只用現有設備。
- 要求交通部更清楚說明票價調降與延長特許期之間的關聯性,以說服委員。
- 建議未來高鐵增資可由四大基金認養,並儘速推動《獎參條例》修正,使公股持股比例合法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新任部長與董事長提出的B方案,認為其務實接納立院與全民疑慮,解決了圖利財團和中資介入的疑慮。
- 對高鐵BOT案宣告失敗感到傷感,認為地上權交還國家後,原始BOT創造新市鎮的目標胎死腹中。
- 擔憂B方案中「伺機再辦理全民釋股」可能導致準國有民營架構不穩定,甚至落入假外資或中資之手。
- 提出三項附帶決議,包括公股與泛公股股份不得轉移、未來票價調整須送立法院備查、以及每15年檢視高鐵財務體質並送立法院審查,以確保高鐵穩定經營與公共利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高鐵財改B案,認為其為折衷方案,但強調未來票價調整空間需讓立法院知悉。
- 要求交通部全力支持高鐵田中站聯外道路(南田路150線)拓寬與截彎取直,並規劃合理的快捷公車接駁服務。
- 建議高鐵快捷公車營運經費應由交通部協調高鐵公司負責,而非責由地方政府自籌,以縮短城鄉差距。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泛公股持股比例是否能再提高,以最大化國家利益,避免利益外流。
- 質疑35年特許期是否過長,可能讓利益繼續流入財團,造成民眾心理感受不佳。
- 詢問高鐵財改案的最終期限,並指出特別股贖回的急迫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為延長特許期35年是茲事體大,不應僅為解決短期折舊或訴訟壓力,且當年為何不一次特許更長時間。
- 質疑高鐵財務並無急迫性,帳面盈餘與現金流充足,反對用延長特許來解決問題。
- 主張應讓高鐵直接進入清算重整,採限制性國際標引進國際專業團隊進行OT(Operate-Transfer)。
- 批評財改方案未納入高鐵沿線土地開發的龐大利益評估,導致財務報告虛空,可能高估特許期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部長
- 強調高鐵財務問題必須務實面對並澈底解決,因剩餘特許期無法支應貸款與系統汰換費用,且特別股訴訟可能引發違約。
- 說明交通部已要求高鐵公司將減資彌補所有累積虧損、增資達成政府主導經營、票價調降讓民眾有感、設置平穩機制、並撤回三件仲裁案納入財改方案。
- 解釋高鐵103年獲利係因折舊攤銷採運量百分比法延後所致,未來折舊負擔將大幅增加,累積虧損將擴大。
- 提出增資建議方案A(政府基金、泛公股、員工、全民認股)與B(政府基金、泛公股全額增資),並推薦B方案因其透明性高、執行不確定性低,且政府持股比例可達63.9%確保主導。
- 承諾票價將調降至1,490元,讓民眾有感,並表示未來仍會按合約費率機制調整,但會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 回應獎參條例與國營事業定義問題,懇請委員協助修法,以維持高鐵民營效率。
- 承諾持續提升優惠票種比率及搭配異業經營(如飯店聯票、家庭票)以提升運量。
- 說明高鐵新設三站(苗栗、彰化、雲林)預計12月初通車,並已規劃聯外交通接駁措施。
- 解釋不直接採OT模式是為避免合約終止引發巨額求償爭議,且國內缺乏專業OT廠商。
- 指出高鐵沿線開發權將折價還予高鐵局,由政府負責開發,利益與財改脫鉤。
劉維琪 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
- 確認B案中泛公股占63.9%,五大原始股東占17.4%,員工及小股東占18.7%。
- 說明4.9%的投資報酬率是針對300億新股投資,原始股東及小股東因減資後其投資報酬率為1.3%。
- 解釋高鐵目前營運獲利但仍有財改需求,主因折舊攤銷延後及特別股訴訟案可能引發財務危機。
- 指出35年特許期是考量未來添購設備的主要耐用年限,是最經濟且合乎會計原則的選擇,並已考慮利率調升的風險。
- 強調公司已做最大讓步,4.9%報酬率已兼顧風險考量,並非單純獲利數字。
- 承諾高鐵財改案通過後,會儘快要求董事會與股東會召開會議,同步調降票價。
- 表示高鐵公司會積極對外說明財改方案,澄清外界對獲利與破產的疑慮。
胡湘麟 交通部高鐵局局長
- 說明高鐵基金目前僅有7億多元,242億增資款需透過融資借款,並須送立法院審查預算。
- 承認高鐵車輛故障、誤點出包狀況在前四年與後四年幾乎成長一倍,承諾會要求高鐵公司檢討改善。
- 解釋票價調整機制:若票價降至1,490元後,每年檢討物價指數,超過3%方可調整。
- 確認高鐵田中站預計12月初通車,並已規劃與台鐵田中站銜接及集集支線引進方案。
- 說明地層下陷問題已由行政院專案小組處理,針對彰化、雲林重點區域會加強監測,並協調農委會、經濟部從民生、灌溉、工業用水等方面管制地下水抽取。
- 解釋高鐵沿線管線清查後,已建立資料庫並列管監控,確保行車安全。
- 澄清高鐵沿線土地開發分高鐵公司與高鐵局兩部分,高鐵公司受限於資本與銀行抵押,目前只能短期招租。
- 說明財改案中高鐵公司將其擁有的站區開發權利折價抵給交通部,由交通部負責後續開發。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專案報告」准予備查,第二、第三案交通部原提報告案本會不同意。
- 通過附帶決議,同意延長高鐵特許期35年,但需符合多項條件方生效,包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完成修正、現有普通股股東減資六成、高鐵增資300億元由公股與泛公股投資、建立平穩機制使年度盈餘超過35億部分主要利益歸屬國家、財務改善方案後公股及泛公股股權不得移轉、以及高鐵票價調整需送立法院備查。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高鐵公司將票價至少調降至台北高雄標準車廂對號座1,490元,並於確認該公司優先贖回特別股及完成原普通股減資以彌補所有累積虧損後,延長特許期始得生效。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未來應每15年檢視高鐵公司財務體質,並送立法院審查。
- 通過附帶決議,鑑於政府將為高鐵最大股東,未來高鐵費率如依合約機制調整時,交通部應將調整結果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 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包括要求交通部檢討觀光政策、協助高鐵新站快捷公車營運經費、拓寬聯外道路、研議機車過戶重複驗車必要性、以及加強大型車輛行車安全管理等。
- 葉宜津委員對延長特許之相關決議、附帶決議聲明不同意,列入紀錄。
- 討論事項三案合併提報院會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901
- 卷/期/冊
- 104/49/1
- 發布日期
-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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