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與預算凍結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政部消防署及移民署預算凍結案,多數凍結預算獲准動支。隨後,會議繼續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經討論後法案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並針對部落法律地位、自治政府主席產生方式、族區自治政府職權範圍及自然資源利用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因委員與行政機關存在多項爭議,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政部消防署及移民署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
核心議題
- 會議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與移民署共6項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報告,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被凍結的經費。
- 主要討論點包括消防救災業務、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移民資訊雲端服務及臺中辦公廳舍興建工程等預算項目的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質詢。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即席答復委員綜合質詢。
莫天虎 移民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綜合質詢。
葉吉堂 消防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綜合質詢。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凍結5,000萬元預算,准予動支。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凍結8億元預算,繼續凍結5,000萬元 (含「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返業務」之「委辦費」6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凍結經費,准予動支。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凍結經費,准予動支。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雲端服務發展計畫」凍結經費,准予動支。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臺中辦公廳舍興建工程計畫」凍結經費,准予動支。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消防署、移民署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所有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主要討論法案名稱、部落的法律地位、自治政府主席的產生方式、族區自治政府的職權範圍以及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利等核心議題。
- 會議聚焦於如何透過此暫行條例,階段性地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並釐清中央政府與未來自治政府之間的權限劃分與協作機制。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版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法務部解釋因有落日條款故用「暫行」。多數委員主張改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認為「推動」更積極,且「暫行」與「推動」互斥。
- 第一條「階段落實」用詞爭議:姚文智委員認為法案名稱改為「推動」後,第一條的「階段落實」應調整,建議刪除「階段」二字,改為「推動落實」。
- 第二條「政府」與「國家」用詞爭議:修正動議建議將「政府」改為「國家」,認為「國家」更具持續性與永久性,不受政黨輪替影響。原民會及法務部則表示原基法用「政府」,且憲法層次才用「國家」,法律層次用「政府」較佳。
- 部落法律地位爭議(法人 vs. 公法人):鄭天財委員等提案將部落定義從「法人」改為「公法人」,認為部落是先於政府存在的特殊性質團體,應具公法人地位。原民會及法務部擔憂若有700多個公法人可能導致行政推動上的扞格,且公法人需法律明確規定其性質及公共任務。
- 第七條自治政府主席兼任爭議:行政院版規定在過半數民族設置族區自治政府前,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鄭天財委員提案改為由具原住民身分之民意代表「共同推舉」,認為更能符合自治精神與民意基礎。陳其邁委員也質疑主委兼任會使自治政府變成行政院派駐機關,空殼化。
- 第十七條族區自治政府職權擴大爭議(民族教育與土地管理):高金素梅委員提案增訂族區自治政府在民族教育中參與「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甄選與課程規劃」的權限,及在自然資源管理中「族區內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輔導及利用」的權限,以落實民族教育與土地權利。教育部及林務局對此有疑慮,認為涉及既有甄選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及土地海域法等。
- 第二十四條「公有林」及「會同/會商」用詞爭議:高金素梅委員提案刪除「採集公有林林產物」中的「公有林」三字,並將「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為「會商」,認為應回歸原基法精神,擴大原住民資源利用權,並給予族區自治政府更大權限。林務局反對,認為涉及憲法及森林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且「會同」更具法律正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暫行條例」與原住民族6,000年自治歷史矛盾,具歧視意味,且法案目標不明確、無時間表,恐成空殼自治權。
- 主張部落應為獨立的公法人或自然法人,而非私法人,質疑行政院版將部落定位為私法人的爭議性。
- 強調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應由下而上,包含解決土地及財產權問題,並應有原住民族的充分參與。
- 建議若法案名稱改為「推動」,第一條「階段落實」應調整為「推動落實」。
- 質疑原民會主委兼任自治政府主席的合理性,認為自治政府應逐步整併原民會業務,最終裁撤原民會,避免多頭馬車。
- 建議第十七條關於民族教育的條文,應直接賦予族區自治政府權限,刪除「之協調、諮詢及參與」等限制性文字。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同意自治應由下而上發動,並建議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推動自治暫行條例」或「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強調其為階段性措施。
- 針對第十七條,提案增訂族區自治政府參與「族區內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校長、主任、教師甄選與課程規劃」的權限,認為這應回歸民族教育,由族區自治政府訂定師資、課程、課綱。
- 針對第十八條,提案修正為「各級政府得依部落申請,將適宜委託部落辦理事項,委託部落行使」,強調各級政府應配合部落蓄積自治能量。
- 主張當族區政府與各機關發生權限爭議時,應由總統召開協商會議決定,符合原基法精神,而非行政院。
- 針對第二十四條,建議刪除「採集公有林林產物」中的「公有林」三字,並將「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為「會商」,以擴大原住民資源利用權和族區自治政府權限,並強調原住民對山林的保護智慧。
- 認為林務局應放下本位主義,與原住民建立真正的夥伴關係,共同保護山林。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歷程,從早期部落為主體到現今以民族為主體,支持以暫行條例作為推動機制。
- 提案將部落定義為「公法人」,認為部落是自治重要基礎單元,且其權限可由條例規範,不致造成疑慮。
- 針對第七條,修正建議在過半數民族設置族區自治政府前,主席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民意代表共同推舉,而非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以符合自治屬性。
- 針對第二十四條,強調原基法未限制「公有林」,且「會商」而非「會同」更符合行政層級與自治精神,行政院仍有把關機會。
- 認為林務局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管理權限的擔憂是多慮的,因為相關定義和劃設將在其他法律中規定,且未排除現有森林法規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名稱應改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認為「暫行」與「推動」互斥,應表達更積極進取的主張。
- 建議第一條中「階段落實」的文字應配合名稱修改而調整,刪除「階段」二字。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贊成將法案名稱改為「推動」較為合適,建議名稱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
- 支持原住民自治,但提醒在土地利用、資源採擷、文化教育等條文中,應增訂規劃管理的基本原則,例如永續發展、傳統文化精髓及傳統規範,以避免與現有法規衝突並確保合理性。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對第十七條族區自治政府參與學校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及課程規劃的擔憂過於嚴重,強調這僅是諮詢和參與,而非直接甄試。
- 指出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的重要性,並提及原住民自治後,警政等領域也應由原住民自己管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法案總說明中「我國自行憲以來,從未實踐各原住民族為主體之自治經驗」是指單一民族間未曾整合成為一個主體,旨在透過本條例整合不同民族,建構協商平台。
- 說明本暫行條例目標明確,旨在階段性整合民族內部意見,推動自治政府前置作業,並讓原住民族操作初階自治權限。
- 表示對法案名稱改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可接受,對第二條「政府」改為「國家」予以尊重。
- 說明若部落改為公法人,需界定其非區域團體公法人或行政法人。
- 解釋第五條第四項「自治區實施進程計畫」為行政機關作業依據,若刪除將缺乏推動依據。
- 表示不堅持自治政府主席需由原民會主委兼任,但兼任可提供作業便利,並強調這是一個階段性設計,最終自治法會有完整規範。
- 回應委員對自治政府職權擴大的建議,表示感謝並將納入考量,認為這是未來終極自治法會解決的問題。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解釋行政院版法案名稱使用「暫行條例」是因為第二十七條設有實施期限或正式推動自治法的期限,符合法制解釋。
- 指出原基法使用「政府」,憲法層次才用「國家」,法律層次用「政府」較為合適。
- 說明公法人需法律明文規定其性質,現行法中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等才是公法人,若一下子增加700多個公法人,恐在政策推行上產生扞格。
- 強調若要將部落設計為公法人,需在條文中明確訂定其性質。
羅瑞卿 內政部民政司簡任秘書
- 說明公法人需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並具備特定公共任務及自主組織權,部落的性質需參酌這些意見。
- 表示內政部對部落是否定為公法人無特定意見,但若要定為公法人,須在條文中明定。
傅瑋瑋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 表示關心原住民教育文化是教育部重要政策,但教育部主要著重一般教育。
- 建議第十七條中「校長」和「主任」應刪除,因其甄選有一定規定。
楊宏志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建議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一目關於原住民族土地規劃利用應回歸原民會提送院會的版本,認為本法案主要談自治而非土地,土地相關規定應在土地及海域法中處理。
- 反對第二十四條刪除「公有林」三字,認為憲法第108條和森林法第12條已劃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地方政府不能管國有林,族區政府不應跨越管理國有林。
- 主張第二十四條應維持「會同」而非「會商」,以強化法律正當性,保留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權責,透過會銜方式解決問題。
王成機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技正
- 表示地政司對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一目沒有意見,但提醒原民會需注意將來的土地管理、規劃和利用是否與地方政府有不同管理機制。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經討論後,修正為「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並通過。
- 第一條「階段落實」的「階段」二字刪除,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四條(部落法律地位)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五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條(自治政府主席兼任)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二條(部落組織)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十三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四條(原住民族自治基金)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五條(民族自治權利)一律將「國家」恢復為「政府」,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六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十七條(族區自治政府職權)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十八條(部落委託事項)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二條(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二十三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民權利)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七條(研擬自治法草案期限)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二十八條(自治法實施後裁撤或改制)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二十九條維持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所有保留條文(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一併送院會協商。
- 「原住民族自治推動條例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推派張慶忠召集委員做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901
- 卷/期/冊
- 104/49/1
- 發布日期
- 2015-06-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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