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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修正案審查與國會資訊公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支付命令制度遭詐騙濫用及其救濟問題。會議討論強化債權人釋明義務、放寬再審事由,並探討支付命令效力是否應限於執行力。多項修正案獲通過送院會公決,並交付黨團協商,同時也處理了立法院IVOD與採訪證管理等報告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審查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擬具之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並照案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宜臻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立法院秘書長函,有關「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及「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等書面報告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討論立法院隨選視訊(IVOD)系統的公開性、畫質音質改善,以及採訪證發放要點的檢討,以提升國會透明度與資訊傳播效率。

相關爭議

  • IVOD定格藍畫面問題:委員質疑IVOD經常呈現定格藍畫面,無法忠實反映會議實況,遭社會批判議事公開程度不足。
  • 國會頻道建置:委員指出世界先進民主國家多有國會頻道,台灣應蒐集資料並規劃建置,以提供民眾第一手會議資訊。
  • 公用頻道利用:委員建議在專屬國會頻道建置前,應利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國會議事影片,尤其重大民生議題。

立法委員發言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公報處、資訊處等相關單位,針對IVOD影像應以會議主席、發言者及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不應再有定格藍畫面,並循朝野協商程序提出解決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立法院就國會頻道議題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提出研究報告於公開平台公布,並整合各單位意見循朝野協商程序提出解決方案。
  • 提案建請立法院偕同NCC及相關單位,研擬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的具體辦法與規劃時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國會頻道資料蒐集及公用頻道播送的提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國會頻道資料蒐集及公用頻道播送的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國會頻道資料蒐集及公用頻道播送的提案。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國會頻道資料蒐集及公用頻道播送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立法院公報處、資訊處等相關單位應針對IVOD影像問題,就「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循朝野協商程序提出解決方案。
  • 立法院應蒐集國會頻道相關資料與運作實況,提出研究報告於公開平台公布,並整合各單位意見循朝野協商程序提出解決方案。
  • 立法院應偕同NCC及相關單位,研擬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立法院會議的具體辦法與規劃時程。
  • 「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及「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等書面報告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四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民事訴訟法中關於支付命令制度的修正,核心議題在於如何遏止詐騙集團濫用支付命令,同時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司法資源效率。
  • 討論重點涵蓋強化債權人釋明義務、放寬再審事由、以及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既判力或執行力)等面向。

相關爭議

  • 支付命令遭詐騙集團濫用:多位委員指出支付命令已淪為詐騙工具,法院成為幫凶,導致民眾財產損失甚至家破人亡,要求司法院積極修法。
  • 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委員主張支付命令應僅具執行力而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判力),因其由司法事務官核發且未經實質審理,質疑其違憲性與對人民權益的侵害;司法院則堅持維持既判力,認為此為立法趨勢,並可維持債權人權利安定性及避免大量案件轉為訴訟。
  • 再審救濟門檻過高:委員認為現行再審制度對支付命令受害者形同虛設,成功率極低,且需繳納高額訴訟費用,對受害者不公;司法院則提出放寬再審事由,不再要求刑事判決確定為前提。
  • 司法院修法進度與態度:委員批評司法院對此問題怠惰,遲未提出修法版本,且對立委提案多持反對意見,缺乏同理心與積極任事態度。
  • 送達爭議:委員指出支付命令常因戶籍與居住地不符、或由他人代收、郵差投遞等問題,導致當事人未實際收到或未及時異議,造成權益受損。
  • 釋明義務的有效性:司法院建議加強債權人釋明義務,但委員質疑僅憑釋明不足以防範偽造證物,且司法事務官恐難以判斷真偽。
  • 司法資源與個案權益的衡量:司法院擔憂若支付命令不具既判力,將導致大量案件轉入訴訟程序,排擠司法資源;委員則認為不能因法官工作量問題而犧牲人民權益,且詐騙案件造成的民怨與不信任感對司法資源並無益處。

立法委員發言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支付命令再審成功率極低,制度有嚴重缺陷,應修法以更貼近民意。
  • 強調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導致許多受害者家破人亡,法院淪為幫凶。
  • 質疑司法院提出的配套措施(加強釋明義務、檢附異議書、放寬再審事由)不足以解決問題,尤其戶籍與居住地不符導致無法及時異議的現實困境。
  • 認為司法事務官核發的支付命令不應等同於法官判決的既判力。
  • 呼籲司法院應從底層社會角度看問題,並積極公布支付命令再審成功率的詳細數據。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旨在強化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的釋明義務,避免制度被濫用。
  • 批評司法院怠惰,遲未提出修法版本,且阻擋立委提案,質疑其是否配合詐騙集團。
  • 強調不能為節省司法資源而扼殺無辜人民權益,應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權益。
  • 要求司法院至少應讓強化聲請人釋明義務的修正案今天通過委員會,不應再拖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支付命令制度已存在80幾年,但時空環境轉變,案件量暴增,已成詐騙集團幫凶。
  • 關切支付命令的執行力與既判力問題,認為若取消既判力可能導致案件量暴增,但司法院配套方案似乎不足。
  • 建議司法院參考德國、日本由事務官處理且不具既判力的制度。
  • 強調簽收問題嚴重,許多人未實際收到支付命令導致權益受損,應考慮改為親收。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怠惰,明知支付命令漏洞被詐騙集團利用,卻無積極修法版本,且對立委提案多持反對意見。
  • 批評司法院的法治教育網頁未有效宣導反詐騙資訊,反而教導如何聲請支付命令,形同鼓勵詐騙。
  • 要求司法院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加快處理放寬再審事由等措施。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檢討支付命令制度,認同司改會指出的核發程序寬鬆、具既判力及救濟困難等問題。
  • 強調小額詐騙受害人因訴訟成本高昂而放棄救濟,凸顯後續救濟問題嚴重。
  • 質疑司法事務官核發具既判力支付命令的適法性,並要求補強審核機制與標準。
  • 建議參照德國立法例,使支付命令效力僅具執行力,並明定聲請執行裁定有效期間。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支付命令應僅具執行力而非既判力,因其由非具法官身分之司法事務官核發,質疑其違憲性。
  • 指出即便放寬再審事由,高額訴訟費用及再審門檻仍使受害者難以救濟,且釋明義務不足以防範偽造證物。
  • 認為司法院擔心案件量暴增是錯誤假設,改為執行力可遏止詐騙集團,且不影響正當債權人權益。
  • 強調支付命令與本票制度皆被濫用,應檢討其效力,並提供受害者無門檻的救濟途徑。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院與人民距離太遠,缺乏同理心,支付命令已成詐騙集團新型詐騙手法,法院淪為幫凶。
  • 指出詐騙集團利用書面審理、不調查事實的漏洞,以假本票騙取真支付命令,連高學歷學者亦受害。
  • 要求司法院具體改進措施,包括加強釋明責任,並至少增加一道程序確認本票真偽以保障人民權益。
  • 強調再審制度與支付命令不相容,現行規定不利債務人即時救濟,應予改善。
  • 質疑司法事務官核發具確定判決效力支付命令的適法性,認為對一定金額以上案件應由法官檢驗,不應為配合財團而便宜行事。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支付命令問題非個案,強調法律應保障人權,司法院應積極任事。
  • 質疑雙掛號寄件仍常由非當事人代簽,導致本人未收到,問題比公示送達更嚴重。
  • 建議司法院應從法扶中心或律師公會調閱資料,正視問題的嚴謹性。
  • 呼籲法律應隨時代轉變,不能停留在傳統思想,應加強支付命令法律宣導,並方便民眾簽名寄回異議狀。
  • 強調救濟管道不應形同虛設,應積極保護受害人,並考慮如日本般寄送兩次或刊登公開媒體等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承認支付命令機制近年來被有心人士不當利用,但認為應為因應性調整而非極大翻修,擔心社會付出不確定代價。
  • 表示司法院已在進行制度調整並打算提出修正草案,方向包括加強債權人釋明義務、支付命令上記載不異議的法律效果、放寬再審事由(不再要求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 說明司法院已規劃請各法院發支付命令時附上異議狀,並配合警政署進行反詐騙宣導,司法院網站也有相關訴訟輔導資訊。
  • 回應委員對司法院網站法治教育網頁的質疑,承諾會帶回處理並改進宣導方式。
  • 指出德國督促程序為兩階段制度,第一階段僅具執行力,第二階段若無異議則具確定判決效力。
  • 強調支付命令若未收到,原則上不會確定,但承認民眾法治教育不足導致誤收或不拆信的問題。

陳駿璧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解釋支付命令程序與一般訴訟程序不同,異議無需理由即可轉為訴訟案件。
  • 提供支付命令再審成功件數數據(2013年4件,2011年5件),與外界百萬分之5.3的說法有落差,承諾會再確認報告。
  • 說明目前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核發,但其審查與法官無異,有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
  • 強調支付命令制度有其特殊功能,在無爭議案件中提供快速便捷的債權清償方式,若改變效力恐排擠一般訴訟資源。
  • 指出本票裁定制度本身存在爭議,監察院亦建議檢討,不宜將支付命令導向類似本票的變態制度。
  • 認為改為執行力仍有繳納裁判費及舉證責任問題,與現行再審途徑無實質差別。
  • 說明司法院已考量到實務案例,在前端增加釋明,後端放寬救濟途徑,以完善制度。

陳麗玲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回應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的適法性問題,指出司法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授權,處置法定事件時具準司法機關地位,其裁判效力不會因名稱影響,且賦予既判力是立法趨勢。
  • 認為本票制度有其特殊時空背景,是變態制度,監察院亦建議廢除,不應將支付命令導往此不正確方向。
  • 強調無論採執行力或既判力,支付命令都有被濫用或誤用的可能性,兩者缺點一致。
  • 擔憂若改採執行力,將犧牲30多萬有正當債權的債權人快速實現權利的機會,且後續可能導致債權人權利長期處於不安定的狀態。
  • 指出92年支付命令聲請費從500元調高至1,000元,即導致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案件增加4萬多件,顯示微小變動對意願影響甚大,更何況是效力問題。
  • 認為林國正委員所提施行法修正案的回溯效力過於強大,恐嚴重影響已受償債權人的權益,需要時間溝通。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條文修正草案,照編號2修正動議通過,部分文字局部調整,立法理由授權調整。
  •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修正動議通過,立法理由請司法院依委員提議擬具。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及第521條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林國正委員的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條之4及修正第12條條文保留。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民事訴訟法第1案、第2案及第3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4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901
卷/期/冊
104/49/1
發布日期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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