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草案審查:聚焦法案名稱、減量目標與排放許可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0
LawTrace 法律歷程:氣候變遷因應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主要討論法案名稱、立法宗旨、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碳預算、排放許可制度及相關罰則。各委員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行政機關則就政策衝擊與實務執行提出說明。會議最終就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但多項關鍵條文因爭議仍予以保留,待後續協商或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審查多個版本的溫室氣體相關法案,旨在建立台灣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框架,重點討論法案名稱、立法宗旨、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碳預算機制、排放源管理與許可制度、以及相關罰則的制定。
- 會議亦觸及政府各部門在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中的職責分工、產業轉型、再生能源推動、碳費徵收可行性,以及國際合作與文件透明化等面向。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委員們對於應採用「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管理法」、「氣候變遷調適法」或「氣候變遷因應法」等名稱存在分歧,因不同名稱涉及法案範圍與主管機關權責。
- **立法宗旨(第一條)**:對於是否應在法案第一條明確列舉具體政策目標(如淘汰高耗能產業、提高再生能源使用、落實環境正義)有不同意見,環保署傾向維持概括性立法目的,避免掛一漏萬或限縮未來手段。
- **減量目標入法(第四條及第六條)**:委員主張將具體年度減量目標(如2050年回到1990年排放量)寫入法案,以提供明確指引並作為國際談判籌碼;環保署則考量國際情勢變動與國家彈性,建議目標可更具彈性或於施行細則中訂定。
- **碳費徵收機制(第五條)**:委員提案應從進口源頭課徵碳費,並制定排放額度有價核配的單一價格;經濟部則認為現行已有石油基金,再課徵碳費恐導致重複收費並轉嫁消費者,且國際上初期多採免費核配。
- **碳預算制度(第六條)**:委員強調應納入分階段碳預算目標、推動期程、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以確保各部會認真執行減量;經濟部則建議考量其與其他條文的連動性,暫予保留。
- **排放許可制度(第十一條)**:委員主張公告之排放源應於總量管制實施後1年內取得排放許可,以強化減量執行力;經濟部則擔憂此舉可能與現行空污法規重複,造成產業「雙重審核」的困擾,建議保留以讓產業有調適時間。
- **機密文件調閱**:有委員要求環保署提供前署長致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秘書長的承諾信函密件,環保署雖表示將配合,但強調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處理,以維護國際禮儀及外交處境。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淘汰高耗能產業、降低化石燃料依賴、提高再生能源使用及落實環境公平正義等四大政策目標明定於法案第一條。
- 主張應從進口源頭課徵碳費,以降低行政成本並確保公平性,並制定明確的降低化石燃料依賴與提高再生能源使用的短中長程目標。
- 強調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是國民財產,應有價核配且全國價格一致,不因產業別而異。
- 提出明確的溫室氣體減量期程(如2050年回到1990年排放量),認為應將期程併入法案。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案名稱定為「溫室氣體管理法」,認為其涵蓋減量與調適,更為周延且切合現況。
- 建議第一條立法宗旨納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及「落實環境正義」。
- 建議法案架構應先談總則、政府權責,再談具體措施、教育宣導及罰則,而非行政院版直接跳到委託事項。
- 提案第四條應納入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能源供需穩定,鼓勵創新研發,推動低碳綠色成長等綱領性原則。
- 建議將綱領性原則納入,並請環保署綜整各委員提案精神。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在法案名稱上的立場不堅定,強調法案核心應聚焦於「溫室氣體減量」,而非僅是管理或交易。
- 認為法案應明確匡定政府的業務職掌與責任,而非僅提及委託專責機構,並將其法制化。
- 擔憂「促進產業升級」等文字範疇過大,且主要由經濟部主管,可能使環保法案失焦。
- 指出溫室氣體已納入空污法管制,若溫減法僅為碳交易而立,恐捨本逐末。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溫室氣體減量法」名稱已不合時宜,傾向「溫室氣體管理法」,認為其涵蓋範圍較廣且意義清晰。
- 提案第四條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依國際決議調整目標,經行政院送立法院核定。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堅持將具體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如2050年回到1990年排放量)及期程入法,認為這是國家宣示性的總量,對未來國際談判與避免制裁至關重要。
- 主張應納入分階段碳預算目標、推動期程、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並要求各部門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 建議邀請民間團體、產業團體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與檢討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的分工與推動,並將產業團體納入諮詢機制。
- 要求環保署提供前署長致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秘書長的承諾信函密件,認為國會應有知情權以監督行政單位。
- 主張第11條應明確規定公告排放源需每年盤查、每3年經查驗機構查證,並於總量管制實施後1年內取得排放許可,以強化對排放大戶的管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納入法案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中。
- 建議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文字引發爭議,可考慮從第一條中刪除,以更符合環保署法案的定位。
- 就機密文件調閱,建議田委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調閱密件,以兼顧國際禮儀與委員的知情權。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建議法案名稱採用「氣候變遷因應法」,認為其涵蓋減緩與調適兩大面向,且具備未來增修彈性。
- 對於具體減量目標入法持保留態度,考量國際情勢變動、氣候科學進展及國家彈性,建議在施行細則中訂定。
- 同意將「分階段碳預算目標」及「各部門行動方案」等納入第六條,認為可強化法案強度與明確性。
- 解釋國際文件列為密件的必要性,因涉及我國艱難的外交處境,建議委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調閱。
- 對於第11條排放許可制,表示理解委員強化管制的用意,但需與經濟部協商「一年內」時程及與現有空污法規的銜接問題,建議先保留。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對於課徵碳費持保留意見,指出現行已有石油基金,再課徵可能造成重複收費並轉嫁消費者。
- 認為降低化石燃料依賴目標需審慎討論,考慮到核能疑慮、化石燃料佔比高及燃氣發電對電價的衝擊。
- 同意將第一條中的「促進產業升級」改為「改善產業結構」,認為後者更上位且涵蓋所有產業調整。
- 對於第11條排放許可制,擔憂其與現有總量管制重複,可能導致產業「雙重審核」的困擾,並希望給予產業調適時間。
謝敏文 國發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簡任技正
- 說明氣候變遷因應分為減量與調適兩部分,目前減量由環保署主政,調適由國發會主政,未來環資部成立後將整合。
- 指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任務編組,不具獨立預算與人員,不適合作為法案的中央主管機關。
吳玉珍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
- 解釋石油基金從進口原油收取,用於替代能源研發及減碳,與碳費的性質不同。
- 表示再生能源使用目標已有短中長期規劃,且逐年增加,但躉購費率會隨科技進步與成本降低而調整。
- 指出國際上碳排放額度通常初期免費,後期才逐步收費,建議考量產業調適能力。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經討論後,修正通過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 第一條立法宗旨修正通過,納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 第二條主管機關條文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行政院版本第四條(委託專責機構)通過。
- 行政院版本第七條(溫室氣體減量政策)通過。
- 第八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按照邱文彥委員版本通過,文字待調整。
- 第九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增列田秋堇委員所提「排放源採行自願減量措施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之」。
- 第十條(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按照田秋堇委員版本通過,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改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 第三章章名「減量對策」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五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經修正)因陳節如委員提案納入「綠色金融」及其他文字,環保署需將相關文字放入立法說明欄,本條先予保留。
- 第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經修正納入碳預算目標)因碳預算定義及與第八、九條連動問題,本條先予保留。
- 田秋堇委員提案第四條(減量目標)、第八條(碳預算)及第九條(執行狀況報告)先予保留,待後續討論。
- 邱文彥委員提案第四條(綱領性原則)因邱委員不在場,先予保留。
- 第十一條(排放源盤查、登錄與許可)因經濟部對排放許可制及「一年內」時程有疑慮,本條先予保留,將於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4901
- 卷/期/冊
- 104/49/1
- 發布日期
- 2015-06-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