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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審查:定義、目標與罰則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1

LawTrace 法律歷程:氣候變遷因應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多項議案。會議重點聚焦於溫室氣體定義、國家減量目標、總量管制機制、碳基金設立、效能標準與罰則等關鍵條文。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各項條文的文字精確性、國際趨勢、財政影響及執行可行性進行激烈討論,多數爭議條文最終保留送黨團協商,部分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三條:用詞定義)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中多項核心用詞定義進行審查,包括溫室氣體種類、碳匯、排放額度、核配額、配售額、抵換、先期專案、效能標準、排放強度、碳洩漏、最佳可行技術、交易及低碳綠色成長等,並討論「事業」與「排放源」主體定義的一致性與連結。
  • 核心爭議點在於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國內減量路徑選擇(無償核配或有償配售)、境外抵換的原則與風險,以及國家減量目標與國際承諾的連結性。

相關爭議

  • 碳匯定義:邱文彥委員認為「固定或封存」用詞不夠精準,建議改為「吸收或儲存」,以符合科學概念。
  • 抵換機制:林淑芬委員質疑現行抵換定義過於寬鬆,恐導致「買空賣空」而非實質減量,主張抵換應基於企業具體減量措施,並質疑先期專案與溫減法的銜接問題。
  • 排放主體:林淑芬委員指出法案中「事業」與「排放源」的定義及連結不一致,導致核配、抵換等操作主體不明確,影響法律執行。
  • 碳洩漏定義與衝擊:林淑芬委員解釋歐盟碳洩漏機制旨在防止產業外移,並質疑台灣作為非已開發國家,若採類似機制恐導致高污染產業獲得無償核配,不符公平正義。
  • 國際抵換比例: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提出高達35%的境外抵換比例,遠超歐盟等已開發國家,並指出境外抵換可能存在的產業剝削與技術輸出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溫室氣體定義納入三氟化氮(NF3)以符合國際新增管制對象。
  • 認為碳匯的「固定或封存」應修正為「吸收或儲存」,以符合科學精確性。
  • 關切「事業」與「排放源」定義的一致性,並要求環保署釐清現行操作細節與未來法案銜接。
  • 建議對於碳洩漏的定義文字應再斟酌,確保其清晰易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部門對溫室氣體額度分配路徑(無償核配或有償配售)及各階段藍圖規劃不明確,恐影響公平正義與減量誘因。
  • 主張抵換應基於企業實質減量,而非獎勵、先期專案或交易取得的額度,批評現行定義恐將碳交易商品化。
  • 指出法案中「事業」與「排放源」定義混淆,導致核配與抵換主體不明,影響法律執行與裁罰。
  • 強調碳洩漏定義應考量台灣作為接受產業外移國家的特殊性,避免高污染產業獲得不當優惠。
  • 質疑環保署對國際碳交易市場(如歐盟ETS)及境外抵換限制缺乏了解,認為台灣應優先推動境內減量。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碳預算」概念納入定義,或改為「階段管制目標」,以利未來政策規劃。
  • 指出林務局應研擬森林碳吸收時,需考量種樹地點過去50年內無樹木的國際前提,避免無實質減量效果。
  • 強調台灣應從國內碳抵換做起,因國內減量空間仍大,不應輕易開放境外抵換。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三條定義是否足夠明確,避免未來執行上產生疑義或難以決定裁罰對象。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對法條中「明顯進步」、「明顯發展」等用語進行法律措辭上的修正,以求精確。
  • 認為「國際氣候變遷法律或政策有明顯進展」中的「政策」應改為「協議」或「條約」,且「進展」應改為「變化」,以避免價值判斷並涵蓋更多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同意將溫室氣體定義納入三氟化氮(NF3)。
  • 同意將碳匯的「固定或封存」修正為「吸收或儲存」,以符合IPCC原文。
  • 說明溫室氣體管理設計將循序漸進,初期採取無償核配,逐步轉向有償,並承認國際碳交易市場仍在發展中,具變動性。
  • 表示「事業」與「排放源」可理解為子集合與全集合概念,事業可在內部調度計算。
  • 坦承環保署對國際碳交易市場的某些細節(如歐盟境外抵換比例)需進一步查證,並說明境外抵換涉及主權、碳洩漏等考量,各國多循序漸進且保持彈性。
  • 解釋「明顯進步/發展」在科學上指有重大突破,但同意在法律用語上可斟酌改為「顯著」。
  • 同意將第九條中「國際氣候變遷法律或政策有明顯進展」的「政策」改為「協議」,「進展」改為「變化」。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表示產業界對於溫室氣體減量趨勢已有共識,並希望等巴黎新減量協議確定後再訂定國家目標,以維持國際談判籌碼。
  • 回應林淑芬委員關於2020年碳排放回歸2005年基準的目標,指出2005年基準為2.49億噸,並承認現有減量方案仍有4,000萬噸缺口。
  • 強調經濟部將配合環保署在核配上做規劃,但未提供具體藍圖。
  • 指出能源相關基金有特別用途及徵收對象,不宜直接納入溫室氣體減量基金,以免違反專款專用原則。

劉維玲 簡任視察 環保署會計室

  • 說明溫室氣體減量基金若屬作業基金性質,因有收入與成本概念,無法直接將收入分配給地方政府,應由中央作業基金編列補助款回饋地方,與空污基金不同。

郭子哲 執行秘書 環保署法規會

  • 解釋法律用語「明顯進步/發展」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需由主管機關補強說明,建議可改為「顯著」。
  • 說明國際上「政策」多指本國施政方向,國際間多以「公約」或「協議」為法律性質文件,建議將「政策」改為「協議」。

邱立文 主任秘書 林務局

  • 建議將森林碳循環系統修正為「定期進行森林碳費之核算」,並將林業基本計畫修正為「依森林法令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或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以符合實務與現行法規。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用詞定義原則上保留,因與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三款及「事業」定義的明確性等爭議相關,待後續一併討論。
  • 環保署將針對委員提出的「事業」定義不一致問題進行釐清與文字修正,並重新印發版本。
  • 第九條(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之執行與調整)經文字修正後通過,納入氣候變遷科學知識、科技、經濟、財政、社會、能源政策及國際氣候變遷條約等變遷考量作為調整依據,並於立法說明註明「確認」包含現場調查及模擬實驗。
  • 鄭汝芬委員等提案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森林碳吸收與林業計畫)因委員對文字與CDM前提等有意見,予以保留。
  • 會議主席徵求意見,有爭議的條文全數保留送朝野協商,並授權議事人員會同環保署在不違反立法旨意前提下整理條次。

討論事項二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四條:減緩與調適原則)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溫室氣體減量與調適的總體原則,包括確保國土永續、能源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以及鼓勵創新研發、推動低碳綠色成長等。
  • 核心議題聚焦於國家能源安全、非核家園願景、使用者付費原則、碳費或能源稅徵收、綠色技術與產業發展,以及化石燃料稅費機制的推動與其使用中立原則的適用性。

相關爭議

  • 碳費使用中立原則:環保署魏署長與邱文彥委員認為將碳費收入用於社會福利或醫療保險不符「費」專款專用原則,恐與法制不符;陳節如委員則認為稅費捐皆可作公益使用,且財政部溝通後無衝突,主張應給行政部門處理空間。
  • 文字修正:邱文彥委員建議將「建構可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綠色經濟體制」修正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將「為因應氣候變遷」的重複文字刪除以求精煉。
  • 稅費機制納入:陳節如委員建議增訂「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為第三款,並討論其稅費收入的用途是否包含社會公益。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條文措辭以更精確,例如將「建構可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綠色經濟體制」修改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
  • 贊同環保署魏署長觀點,認為碳費應專款專用,不宜用於醫療或社會福利,建議在「落實中立原則」後加上「促進社會公益」以擴大彈性,並刪除說明欄中具爭議的用途描述。
  • 強調推動稅費機制應給予行政機關空間,並指出稅與費在用途上的差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四章章名採邱文彥委員版本,即「教育宣導與獎勵」,以凸顯獎勵的重要性。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四條增訂「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
  • 認為稅、費、捐皆可作公益使用,且經與財政部溝通後無衝突,主張應給予行政部門在稅費用途上處理空間,並建議刪除「醫療保險自付額」部分,保留「國民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用途。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主席版本中的教育宣導、獎勵及相關措施應納入條文,且其版本中碳預算的精神與主席版本接近。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不同意說明欄中將碳費收入用於社會福利或醫療保險,認為公課應專用於溫室氣體相關目的,可能與法制不符。
  • 同意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正為「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並將說明欄修正為僅說明稅費徵收原則。
  • 建議將教育宣導章節的獎勵部分,以邱文彥委員版本為基礎,並融合主席版本內容。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經修正後通過,內容包括減緩與調適原則、低碳綠色成長,並增訂「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一款。
  • 第四條說明欄修正為「按照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制訂費率,對化石燃料課徵稅費」。
  • 第四章章名採邱文彥委員版本「教育宣導與獎勵」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六條:國家減量推動方案)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要求各部門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 核心爭議點在於是否應納入「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其檢討期程。

相關爭議

  • 行動綱領納入:邱文彥委員強調應納入「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明訂每5年檢討一次,指出行政院版本遺漏此重要精神。
  • 立法說明:田秋堇委員質疑陳節如委員版本內容改置於立法說明,但立法說明未隨修正條文提供,導致委員無法確認其精神是否被納入。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將「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納入法案,並規定每5年檢討一次,以符合其他環保法規體例。
  • 指出行政院版本在整合委員意見時遺漏了行動綱領的重要性。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部門承諾將陳節如委員版本精神納入立法說明,但未提供完整文字,導致無法確認。
  • 認為第五條若保留,第六條也無法通過,因此第六條應一併保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將陳節如委員版本精神放入立法說明後,再回頭討論第五、六條。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貞 執行秘書 環保署

  • 澄清邱文彥委員所提行動綱領內容已納入第八、九條委員版本中。
  • 表示立法說明將會提供給委員。

相關後續

  • 第六條經修正後通過,內容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明訂行動綱領應每5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含分階段目標、期程、策略、效益及管考機制。
  • 各部門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
  • 陳節如委員等針對田秋堇委員等提案第四條提出的修正動議(關於2025年回歸2000年、2050年回到1990年排放量之減量目標),一併保留。

討論事項四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八條:階段管制目標)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以五年為一階段,並訂定其管制方式及目標準則。
  • 核心爭議點在於準則的文字定義,以及各階段目標的提出時程。

相關爭議

  • 準則定義:田秋堇委員對行政單位將其「訂定準則」改為「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感到混亂,認為應確認文字精確性。
  • 條文結構:邱文彥委員建議刪除第二項,因第一項和第二項都在談管制準則,恐造成外界誤解是兩套準則。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其版本原為「碳預算」,現改為「階段管制目標」,並對行政單位增訂「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的文字感到混淆,要求釐清。
  • 強調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2年提出,讓社會各界有所準備。
  • 同意邱文彥委員的文字修正建議,維持其原提案精神。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八條第二項,因第一、二項皆談管制準則,可能造成混淆,應統一為一套準則。
  • 經與田秋堇委員溝通後,同意維持田委員的修正版本,不再修改。

相關人員回應

郭子哲 執行秘書 環保署法規會

  • 解釋委員版本中僅有「目標」無法構成法規命令內容,故加上「管制方式」使法規命令更明確完整。

相關後續

  • 第八條經修正後通過,明訂階段管制目標以5年為一階段,其管制方式及目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諮詢委員會訂定,並經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
  •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2年提出。

討論事項五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十一條:排放源盤查、查證與登錄)

核心議題

  • 本條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並取得排放許可。
  • 核心爭議點在於是否保留排放許可制度,以及查驗機構的資格與管理辦法。

相關爭議

  • 排放許可制度:經濟部沈次長建議刪除第二項關於排放許可的規定,認為溫室氣體無立即危害,且國際上多採每年申報與盤查管理,而非即時監測與許可制。
  • 書面說明:田秋堇委員要求經濟部提供書面說明為何要刪除許可部分,質疑其正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為何要刪除許可部分,要求提供書面說明,並堅持此條文應先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建議刪除第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排放許可的規定,解釋溫室氣體無立即危害,國際上多採每年申報盤查,不須即時監測與許可。
  • 同意將第三項的「第一項」改為「前項」,並刪除第十一條最後一項。
  • 表示已提供書面memo給主任。

相關後續

  • 第十一條經修正後通過,內容包括排放源應每年盤查、三年內查證、定期登錄,並規範查驗機構的認證與管理辦法。
  • 修正條文刪除原第二項關於排放許可的規定,但保留了盤查、查證、登錄及帳戶管理等規範。
  • 陳節如委員於102年提出的所有修正動議,包括第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案及第二十二條,全部撤案。

討論事項六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十二條:耗能標準與自動監測)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溫室氣體排放的自動監測規定及耗能標準的訂定與實施。
  • 核心爭議點在於是否應增設自動監測,以及耗能標準的實施可行性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 自動監測:經濟部主張溫室氣體無立即危害,國際上無即時監測規範,建議刪除自動監測規定。
  • 耗能標準:經濟部認為各行業製程與產品特性不同,難以訂定統一耗能標準,且與能源管理法有競合問題,國際多採總量管制,建議刪除效能標準。邱文彥委員則認為效能標準是溫減重要部分,有助提升能源效率,主張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別分別訂定。
  • 公平性問題:經濟部指出若實施效能標準,可能導致有標準者受管制,無標準者免管制,產生公平性問題;新舊電廠效能標準不一,亦有執行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主張效能標準是溫室氣體減量重要環節,有助提升能源效率,應予保留。
  • 建議效能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類別及事業別分別訂定。
  • 要求環保署說明若拿掉效能標準,將導致從強制盤查直接跳到總量管制,可能影響減量架構。
  • 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研擬效能標準的獎勵辦法,以鼓勵產業轉型而非僅採罰則。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若效能標準、總量管制、抵換專案等核心概念未定案,討論罰則或相關條文皆無意義,應從源頭釐清。
  • 強調效能標準應作為實施總量管制前及之後的雙軌管制手段,以確保實質減量,避免企業透過關廠前拍賣碳權來規避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主張溫室氣體無立即危害,國際上無即時監測規範,建議刪除自動監測規定。
  • 認為各行業製程與產品特性差異大,難以訂定統一耗能標準,且與能源管理法有競合,國際多採總量管制,建議刪除效能標準。
  • 指出實施效能標準恐造成公平性問題,且產業溝通後傾向直接採總量管制。
  • 承認效能標準重要性,但強調訂定困難,尤其石化、造紙、人纖等產業及新舊電廠存在挑戰。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同意經濟部關於自動監測的意見,不予增設。
  • 說明溫室氣體減量有自願盤查、效能標準、總量管制三步驟,若拿掉效能標準,將導致從強制盤查直接跳到總量管制,可能影響減量架構。
  • 指出效能標準訂定確實有產業別差異與公平性問題,但強調其在減量架構中的意義。
  • 同意將效能標準的獎勵條文納入法案,並將其置於「教育宣導與獎勵」章節。

相關後續

  • 第十二條因效能標準定義在第三條中保留,故此條文也予以保留,待相關定義釐清後再討論。
  • 邱文彥委員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研擬效能標準的獎勵辦法,並將其納入「教育宣導與獎勵」章節。

討論事項七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十三條: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核心議題

  • 本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包括建立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制度,以及配售額、抵換、拍賣、交易制度。
  • 核心爭議點在於總量管制的實施時機、分階段目標訂定,以及與第六條減量目標的連結性。

相關爭議

  • 與目標條文連結:邱文彥委員指出第十三條與第六條的減量目標與期程緊密相關,因第六條已保留,故第十三條也應一併保留。
  • 基金來源:陳節如委員等提案將拍賣或配售所得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基金來源之一,涉及基金的設立與財源籌措。
  • 碳預算概念:田秋堇委員強調應納入碳預算概念,作為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限制的依據,以利長期規劃與國際接軌。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十三條與第六條的減量目標與期程相關,因第六條已保留,故第十三條也應保留。
  • 強調基金的重要性,建議保留基金條款中關於財源籌措的爭議點(如石油基金、能源發展基金撥款),待經濟部與主計總處研議支持。
  • 主張將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部分提撥作為基金收入來源。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成立溫室氣體減量基金,並將拍賣或配售所得、手續費、超額排放罰金、政府撥款等列為基金來源。
  • 建議基金分配比例為中央留用40%,地方按人口與土地面積分配60%。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其版本與邱文彥委員版本在總量管制期程上有所不同(一階段 vs. 兩階段),建議第十三條暫時保留,待協商統整。
  • 強調碳預算概念對國家減量規劃的重要性,建議將其納入定義或作為階段管制目標的基礎。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希望依行政院版本處理第十三條,並同意將委員所提的第四項文字納入以求明確周全。
  • 同意將基金條款中關於空污基金可投入溫減基金的比例納入考量。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同意將排放源關廠、歇業時的排放額度管控與收回納入院版,但指出無預算收回,且對6折價收回有異議。
  • 反對將石油基金、能源發展基金及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款至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因各基金有特定用途與徵收對象,恐違反專款專用原則並造成行政疊床架屋。

相關後續

  • 第十三條(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因與減量目標、基金設立及各委員版本差異等問題有連動,予以全部保留。
  • 基金設立相關條文(第十四條)因基金性質、財源籌措、分配比例等爭議,予以全部保留。

討論事項八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十四條:排放額度配售與收回)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何將獲配的排放額度配售給轄下排放源,以及排放源關廠、歇業或停工時排放額度的處理方式。
  • 核心爭議點在於排放額度收回的機制與價格,以及行政部門有無預算執行收回作業。

相關爭議

  • 額度收回價格:陳節如委員主張排放源關廠後,其排放額度應以六折價收回,以扣除行政成本並促進新興產業取得額度;經濟部則表示無預算收回,且認為不應強制規定收回價格。
  • 碳洩漏議題:田秋堇委員指出本條涉及碳洩漏概念,因碳洩漏定義尚未確定,故本條應一併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主張排放源關廠、歇業或解散時,其配售額應以六折價收回,以扣除行政成本並利於新興產業取得額度。
  • 質疑經濟部在無預算收回的情況下,卻反對徵收二氧化碳相關費用,導致財政困難。
  • 強調關廠後政府應收回排放額度,避免企業惡意規避。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陳節如委員的意見整合,並將本條先保留,待行政部門整合文字後再討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條涉及碳洩漏概念,因其定義尚未釐清,故本條應一併保留,待碳洩漏定義確定後再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希望以行政院版本為架構,並將委員所提的第四項文字納入,使條文更明確周全。
  • 同意將委員關於關廠後額度收回的意見納入考量,並與經濟部討論。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同意將排放源停廠歇業時的額度管控與必要時收回納入院版,但表示經濟部無預算收回這些額度。
  • 指出財政上有困難,無法接受六折價收回的規定,並強調目前二氧化碳部分尚未徵收費用。

相關後續

  • 第十四條因與碳洩漏定義及排放額度收回機制等爭議有連動,予以全部保留。
  • 第十五條(抵換)因與抵換定義有爭議,予以全部保留。
  • 第十六條(先期暨抵換額度認定)因與定義問題有連動,予以全部保留。

討論事項九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十七條:現場檢查)

核心議題

  • 本條規範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排放源或相關事業場所實施檢查、要求提供資料,並得命其停止操作或停工。
  • 核心議題在於現場檢查的權限與範圍,以及與其他條文(如定義、罰則)的連結性。

相關爭議

  • 與定義條文連結:田秋堇委員指出本條涉及「排放源」定義,因第三條定義部分保留,故本條也應保留,以確保定義一致性。
  • 行政院版本文字精簡:田秋堇委員認為行政院版本文字特別少,建議通過徐少萍、田秋堇和邱文彥三位委員的版本,因其內容較為完整且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現場檢查是法規的定常性規定,應予通過,並建議通過徐少萍、田秋堇和邱文彥三位委員的版本。
  • 建議環保署在處理保留條文時,先將整部法律的重要觀念、彼此關聯性及串聯性一次說清楚,以利後續討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條涉及「排放源」定義,因第三條定義保留,故本條應一併保留。
  • 建議通過徐少萍、邱文彥及田秋堇三位委員的版本,因其內容較行政院版本完整。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同意將委員提出的建議納入考量,並在後續討論保留條文時,先說明清楚各定義的內涵與關聯性。

相關後續

  • 第十七條照徐少萍委員版第十八條、田秋堇委員第二十條及邱文彥委員第十九條的版本修正通過,授權議事人員調整條次。
  • 第十八條(教育宣導)經邱文彥委員版本第二十一條及鄭汝芬委員版本第四十條修正後通過,內容納入「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十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二十一條:超額排放罰則)

核心議題

  • 本條規範排放源超額排放溫室氣體時的罰鍰計算方式,包括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罰鍰,並設有上限。
  • 核心爭議點在於罰則的明確性、合理性、與國際碳價波動的連結,以及與總量管制、核配、抵換等前置條文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 罰則明確性與合理性:法務部羅參事質疑按碳市場價格三倍罰鍰可能不符罪責明確性原則,且對大企業罰鍰金額可能過高(千萬甚至上億),未見國際立法先例。經濟部沈次長則認為罰則應具彈性,考量國際碳價波動,並希望價格合理。
  • 罰則計算方式:田秋堇委員認為行政院版本固定罰鍰金額(20萬至200萬)不公平,應以超額量乘以當時國際行情價計算,以鼓勵業者實質減量。邱文彥委員建議採兩項式規定,兼顧每噸罰款與價格波動的彈性調整機制。
  • 與前置條文關聯:林淑芬委員強調,在總量管制、核配、抵換專案等前置條文未定案前,討論罰則為時過早,因為沒有核配就沒有超額,且國際碳交易價格與境外抵換政策都未釐清。
  • 國際趨勢與制裁:林淑芬委員質疑行政部門對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強制力差異、台灣是否可能被經濟制裁等國際趨勢缺乏了解,並呼籲應明確規劃總量管制與能源效能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罰則應以每公噸超額量乘以當時國際行情價計算,而非固定金額,以鼓勵業者實質減量,避免僥倖心理。
  • 認為罰則應具後續追蹤機制,如限期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命其停工停業,以確保執法效力。
  • 質疑行政部門對國際氣候協議(如巴黎協定)的了解不足,呼籲政府應在國內法中明確宣示減量目標。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在總量管制、核配、抵換等核心條文未定案前討論罰則的合理性,認為邏輯不通。
  • 批評行政部門對國際碳市場價格、境外抵換政策及國際氣候協議(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的了解不足,認為其基本功課未做足。
  • 強調台灣作為貿易導向國家,應明確規劃總量管制與能源效能標準,以避免未來可能被經濟制裁。
  • 指出境外抵換模式可能存在產業剝削,呼籲台灣應優先發展境內減量空間。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罰則應採兩項式規定,兼顧每噸罰款與價格波動的彈性調整機制,以確保執法穩定性。
  • 認為罰則應合理且可執行,並呼籲行政部門重新串連效能標準、總量管制等概念,以利企業綠化與國際競爭力提升。
  • 強調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應透過國內立法展現參與國際減量的誠意與決心,以爭取國際支持。

相關人員回應

羅建勛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贊同行政院版本(固定罰鍰金額),認為罰則應符合罪責明確性原則,讓人民可預測處罰金額。
  • 質疑修正動議中按碳市場價格三倍罰鍰的規定,恐導致罰鍰金額過高,且未見國際立法先例,提醒主管機關執法可能面臨問題。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支持業者未達標應受處罰,但希望罰則價格合理,並認為固定金額較好,避免因國際碳價波動造成過重負擔。
  • 表示產業界已認同減量趨勢,並希望遵守。
  • 坦承對國際氣候協議(如巴黎協定)的強制力與台灣是否被制裁等問題,需再觀察年底趨勢並與產業界密切注意。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同意罰則應考慮合理性,並指出歐盟ETS碳價曾大幅波動,現已降低。
  • 表示行政院正盤點、準備國家INDC(國家自訂預期貢獻),可能延續NAMA目標(BAU減30%),甚至提高至35%,但具體數字仍在評估中。
  • 承認對國際境外抵換的比例與原因了解不足,但強調台灣應保持彈性,提升綠色科技與經濟,避免產業剝削。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一條(超額排放罰則)經修正後通過,內容為「每公噸超額量處碳市場價格三倍之罰鍰,並以每一公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碳市場價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公告。
  • 第二十二條(規避檢查罰則)因與「事業」定義有連動,予以保留。
  • 第二十三條(登錄不實罰則)因與第十一條保留條文有連動,予以保留。
  • 第二十四條(違反許可條件罰則)修正後通過,額度採用行政院版本10萬至100萬元,文字採委員版本,並於條文前加「事業」二字。
  • 第二十五條(違反效能標準罰則)因效能標準定義保留,予以保留,但將「低於或優於效能標準者應予鼓勵」之精神納入立法說明。
  • 第二十六條(違反配售額度規定罰則)因與第十五條保留條文有連動,予以保留。
  • 鄭汝芬委員等提案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森林碳吸收與林業計畫)因文字與CDM前提等爭議,予以保留。
  • 所有爭議條文全數保留送朝野協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草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 各條次授權議事人員會同環保署在不違反立法旨意前提下整理。

討論事項11

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等6案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核心議題

  • 本條討論溫室氣體減量法公布後的施行日期。
  • 核心爭議點在於應「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或「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爭議

施行時程:田秋堇委員等委員主張應「自公布日施行」,因溫室氣體減量法已延宕多年,且子法訂定需時,若再延一年施行將被國際嘲笑;邱文彥委員也認同應儘速施行。行政部門則未明確表達意見,最終尊重委員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措施環保署已在進行,應儘速施行,不需再等一年。
  • 指出多個委員版本皆主張「自公布後實施」。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溫室氣體減量法已延宕多年,若再規定「公布後一年內施行」,將被國際嘲笑,應採「自公布後施行」。
  • 指出法案通過後仍需訂定子法及公告程序,已需耗費大量時間,不應再延遲母法實施。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署長 環保署

  • 對施行日期文字無意見,尊重法務部與委員的決定。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八條照鄭汝芬委員版本「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4901
卷/期/冊
104/49/1
發布日期
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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