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7條公聽會:撤銷烏龍稅單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聚焦討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機制。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普遍認為行政機關應主動撤銷烏龍稅單,並建議將法條中「得」改為「應」。政府機關則說明現行法規與裁量權限,並強調救濟管道多元。會議結論將納入修法參考,並要求財政部研議相關建議。
討論事項一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檢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關於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規定的適用現況與立法精神,特別是針對烏龍稅單的撤銷問題,以確保人民稅賦人權的保障。
- 探討行政機關在發現自身錯誤時,應如何主動撤銷違法處分,以及司法機關在處理行政訴訟時的角色與專業能力。
相關爭議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適用性:學者與委員質疑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鮮少引用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使其形同虛設,且缺乏相關統計數據。
- 「得」與「應」之爭:多數發言者主張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中的「得」依職權撤銷修正為「應」撤銷,以強化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錯誤的義務,但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此條文設計為賦予裁量權限。
- 法院判決確定後之撤銷權:學者提出第117條應涵蓋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後的違法行政處分,但司法院認為此可能與法律安定性及既判力原則相衝突。
- 稅務爭訟勝訴率與法官專業:立法委員及公民團體質疑行政法院法官對稅務專業不足,導致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低(委員稱 6.11%,司法院稱 10%以上),無法有效保障權益。
- 財政部對大法官解釋的態度:有學者批評法務部與財政部對於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661號、欠稅不能繼承)僅供參考,未確實貫徹執行,導致違法課稅處分難以撤銷。
- 稅捐稽徵法偏袒國庫:有學者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僅規定有利於國庫的補稅機制,卻未明定有利於納稅人的更正退稅機制,有失公平。
- 行政機關不願認錯:多位發言者批評行政機關不願主動撤銷錯誤處分,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增加民怨,並建議應建立懲罰機制促使行政機關主動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稅災氾濫,行政法院人民稅務爭訟勝訴率低,恐與法官專業不足或抄襲國稅局答辯書有關。
- 建議儘速成立專責財稅法院,選任及培養精通財稅法的法官,以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
- 主張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分有誤時,應自行立即更正,並提供人民更廣的救濟管道。
- 建議修法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中的「得」依職權撤銷改為「應」撤銷,以限縮行政機關裁量權,避免造成民怨。
相關人員回應
肯尼斯.雅各布森 教授 美國天普大學法律系
- 分享其在美國擔任律師處理集體訴訟,協助個人對抗大公司或政府的經驗,並強調團結力量的重要性。
- 介紹運動法結合合約法、智慧財產法、反托拉斯法、勞工法及公民權等多元法律面向,以確保公平競爭與人權保障。
- 強調運動精神中的公平、公正競爭原則,認為比賽勝負應由球場上決定,而非外部因素,並有裁判及監督機制確保規則遵守。
- 指出美國立法過程可能辛苦但最終能帶來美好結果,並強調兩國司法系統在法官、律師及證據方面雷同。
- 表示各部會主管法規若不合理,民眾可上訴,法院亦扮演制衡角色,確保法律被遵守,並讚揚台灣立法院的民主程序。
瑪喬麗.馬格妮絲 教授 前美國國會眾議員
- 指出台灣在政治、經濟等領域的女性代表比例全球排名第2,表現優異。
- 強調台灣與美國在人權、女權、環保、健康等議題上理念相近,雙方常相互交流。
- 分享國際婦女人權基金會在賴比瑞亞協助控制伊波拉病毒的經驗,強調溝通與教育的重要性。
- 呼籲將女性議題等未受熱烈討論的議題提出檯面,並引用希拉蕊言論強調「人權就是女權,女權就是人權」。
連福隆 理事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 指出德國基本法以「人之尊嚴不可侵犯」為核心,保障基本人權,並設有憲法法院以人民之名檢查政府是否違憲,是全世界第一個將人權置於國家權之上的國家。
- 批評台灣行政與司法體系仍存戒嚴心態,導致太極門等案件 19 年懸而未決,造成社會損失。
- 建議台灣修憲應將人權置於政府權之上,並設立真正的憲法法院,以人民之名伸張人權。
- 引用教皇言論,強調若國家權力實體自己違法,比黑道更可怕,會變成有組織的強盜集團。
- 認為司法體系應伸張正義,保護人權,而非欺壓人民,並期待台灣能有「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的憲法法院。
陸迪安 理事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
- 以英文發言,主題為「銀行在運動、人權與公平競爭之間:銀行只是門面?」。
- 強調市場上所有參與者都必須有公平競爭思維,這不僅適用於運動,也適用於行政法、行政法院與人民之間。
- 指出國際銀行作為大型體育賽事(如卡達世界盃)的金融夥伴,常涉及違反人權的建築項目融資,導致外籍勞工死亡。
- 批評許多國際銀行雖制定程序減少對人權的負面影響,但人權組織認為這遠遠不夠,呼籲制定更全面的銀行人權政策。
- 建議銀行應從高層開始建立新的永續意識,從「金融資本主義」轉向「更人性化的資本主義」,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具備公平競爭精神。
陳志龍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指出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類似,但德國將其視為核心條文,我國卻形同虛設。
- 建議修法將第117條規定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作為主要重點,並應大量適用,不論是向過去或向未來。
- 強調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保障是法治國家基礎,應以運動場的觀點看待動態衝突,保障自由與公平競爭。
- 提出判斷行政處分違法的兩大標準:違反既定法律及違反裁量,並認為第117條應納入憲法評價標準與一般法標準。
- 主張行政機關適用第117條撤銷違法處分不違反三權分立,並建議將條文中「得依職權撤銷」的「得」字刪除,使其成為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 呼籲行政機關應認錯並撤銷錯誤處分,回復公平競爭和善良本色,並應接受透明化審查,不應抱持行政權永遠不會錯的心態。
吳景欽 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未提供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實際使用案例與數量,擔心此條文未被實際運用。
- 認為第117條應是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最終手段,具備憲法「有權利有救濟」原則的補充性,而非僅限於逾越法定救濟期間的情況。
- 指出司法實務將第117條限縮於未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案件,可能與立法本意不符,且在人民勝訴率低的情況下,應重新考量既判力原則的適用。
- 建議除了將第117條的「得」修正為「應」之外,應增列規定允許行政機關在法院判決確定後,若發現處分違法,仍可自行撤銷,因這對人民有利且不影響訴之利益。
- 強調違法行政處分不僅侵害人民權利,也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根本不應存在,第117條最重要作用即是確保其不應存在。
陳清秀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
- 說明目前租稅行政救濟管道包含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職權撤銷與第128條的程序再開。
- 舉大法官釋字第661號解釋為例,批評執法機關對不利納稅人的部分依法行政,對有利納稅人的部分卻不依法行政,甚至不尊重大法官解釋。
- 指出法務部針對欠稅不能繼承的函釋,與大法官解釋有出入,建議法務部應撤銷該函釋,並確實貫徹大法官解釋。
- 建議稅捐稽徵法第21條或第21條之1應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173條至第177條,增列有利於納稅人的更正、退稅類型,而非僅偏袒國庫。
- 提出短期方案為財政部頒布解釋令函,通案說明哪些有利納稅人的類型應依第117條撤銷變更;長期方案為修法,並表示學者可協助辦理。
吳進生 發行人 動腦雜誌
- 以紐西蘭政府尊重公民權為例,指出人民繳稅應感到開心,而非像台灣人民因烏龍稅單而痛苦。
- 引用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 6.11% 的數據,強調人民痛苦指數高達 93.89%,呼籲委員解決人民痛苦。
- 主張不對的處分應立刻撤銷,讓人民快樂的比率提高,並批評行政機關「不知錯、死不改」的烏龍心態。
- 呼籲行政機關應知錯能改,主動撤銷烏龍判決、烏龍稅單,減少人民痛苦,增加台灣國際競爭力。
- 提及台灣國債不斷增加,呼籲體諒基層老百姓的痛苦,讓人民至少能平安生活。
張天欽 律師 海國法律事務所
- 批評台灣法學教育欠缺律師倫理,導致法律人(包括律師、司法官)缺乏應有的倫理素養。
- 分享其因停車費繳費期限爭議,向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陳情卻被要求循救濟管道處理,以及法官勸其放棄小額訴訟的經驗,凸顯政府有錯人民承擔的問題。
- 質疑法務部書面意見對第117條修法是正面請求還是反面拒絕,認為法務部人員明知政府有錯卻要人民承擔,心態極為不可取。
- 具體建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應修正為「原處分機關得隨時就違法行政處分依職權或依申請修改」,以解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敢撤銷處分的問題。
- 認為即使修法,行政機關人員仍可能缺乏膽識撤銷處分,建議除了建立撤銷機制外,應考慮對不撤銷處分的行政機關人員予以處罰,以建立真正服務人民的國家制度。
林秀蓮 司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 說明法務部僅為行政程序法制定、研擬與解釋機關,並無司法判決或行政機關引用第117條的統計資料。
- 解釋第117條立法理由為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但為避免法律狀態長期不安,將是否撤銷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並受公益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
- 澄清法務部發函給各機關的解釋函僅供參考,並非指大法官會議解釋僅供參考,認為陳清秀教授可能有所誤解。
- 說明第117條設計係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限,並未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公法上請求權,若改為「應撤銷」將使訴願法、稅捐稽徵法等救濟期間規定落空。
林淑婷 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立法理由為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但為避免法律狀態長期不安,將是否撤銷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並設但書限制。
- 指出司法院目前未就引用第117條的案件進行統計,故無法提供相關數據。
- 區分違法授益處分與侵益處分,說明行政法院在審查授益處分撤銷時,會審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除斥期間。
- 強調烏龍稅單或罰單屬侵益處分,納稅義務人可依稅捐稽徵法或訴願法提起救濟,行政法院會審查合法性。
- 說明若受處分人逾法定救濟期間才提起訴訟,會因不合法被駁回,此為維護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要求。
- 澄清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民眾勝訴率實際為 10%以上,與德國因裁判費制度及訴訟外和解制度不同,不能直接比較兩國勝訴率。
許慈美 副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稅捐案件救濟管道多元且周全,包含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第35條(復查)、第38條(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8條。
- 提供 99 至 103 年度統計,每年查定或核定開徵案件 2,717 萬件,其中透過行政救濟更正而註銷稅款案件平均每年 25.5 萬件,金額達 200 億元。
- 澄清遺產管理人對欠稅執行問題,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明確遺產管理人係以遺產繳納,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
- 解釋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是針對核課期間的補充規定,與第28條的退稅規定在法律適用上不同。
- 說明釋字第661號解釋公布後,財政部已依解釋對未核課確定案件進行退稅或免徵,並建議當事人據此提起再審。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的所有發言與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列席人員參考。
- 主席表示,針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修法方向,原則上應增列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並將「得」修正為「應」,限縮行政機關裁量權至零,將作為修法參考。
- 主席請財政部帶回研議,稅捐稽徵法第21條或第21條之1以下有無可能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173條至第177條重新修法,訂定有利於納稅人的退稅類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5001
- 卷/期/冊
- 104/50/1
- 發布日期
-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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