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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法修正案、促參法及預算解凍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合作金庫條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簡易人壽保險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契稅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房屋稅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法修正案,包括房屋稅、契稅、遺贈稅、海關緝私條例及促參法,並處理財政部與主計總處的預算凍結案。會議聚焦於稅制公平、財富分配、長照財源及促參範圍等議題,委員提出多項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就財政影響及政策可行性回應。最終,多項法案修正案獲通過或維持原條文,部分複雜稅務議題則保留擇期再審,預算凍結案均獲准動支。

討論事項一

審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討論房屋稅條例第5條關於私人醫院、診所適用稅率的修正案,以及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週期的調整,旨在合理課徵房屋稅。
  • 薛凌委員提出的第5條修正案,因已三讀通過,故不予修正。李應元委員提出的第11條修正案,主要討論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週期的彈性與穩定性問題。

相關爭議

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週期:財政部建議將「至遲每三年」修正為「必要時得隨時重行評定」,此舉引發委員對評定不穩定性、實際調整效果及各評定因子屬性差異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房屋標準價格評定週期若改為「必要時得隨時重行評定」,可能導致隨時調整、缺乏穩定性,使「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的規定形同虛設。
  • 建議對房屋稅條例第11條條文再研究,審慎思考。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指出房屋標準價格包含標準單價、地段率與折舊三因素,應針對不同屬性尋找穩定因子,例如標準單價可參考營建指數以合理反映成本。
  • 認為財政部對房屋標準價格調整的修正,可能看似達到修法效果但實際成效不彰,反而是治絲益棼。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建議房屋稅條例第11條可直接修正為「三年應重行評定其標準單價、地段調整率、折舊」,以明確規範調整內容。
  • 表示財政部應清楚說明其顧慮,讓委員能提供更具體建議。

薛凌 立法委員

  • 同意將房屋稅條例第11條保留在委員會,待財政部提出更好的修正文字再行調整。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認為財政部擬具的「每三年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重行評定」的對案條文不錯。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於103年6月4日公布,故不予修正。
  • 原則同意李應元委員所提房屋稅條例第11條修正案,但建議將「至遲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的「至遲」刪除,修正為「必要時得隨時重行評定」,並送議會通過,以兼顧彈性與監督。
  • 同意將房屋稅條例第11條保留,待財政部進一步研究後再提出可行作法。

相關後續

  • 薛凌委員等提案房屋稅條例第5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李應元委員等提案房屋稅條例第11條保留,擇期繼續審查,並請財政部回去整理後提出可行的作法。

討論事項二

審查「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契稅條例刪除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討論契稅條例第14條增訂首次購屋免徵契稅的提案,以及第32條刪除檢舉獎金的提案,主要考量租稅減免的適用性及檢舉獎金制度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契稅條例第14條首次購屋免徵契稅:財政部認為國民住宅條例已廢止,缺乏資格認定法據,且契稅為地方重要財源,不宜擴大租稅減免範圍。
  • 契稅條例第32條檢舉獎金:提案委員主張刪除,財政部則認為應通盤檢討「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而非在個別稅法中刪除,且目前無針對暫行條例的提案,故建議維持原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契稅條例第32條刪除,而其他法律仍有檢舉獎金規定,是否會自動失效。
  • 建議對契稅條例第32條做成附帶決議,請財政部針對「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時程。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認為檢舉獎金問題應併案檢討,而非維持原條文,並指出之前已提過併案檢討但無進度。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同意將檢舉獎金問題併到審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時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表示契稅條例第14條吳育仁委員等提案不予修正,因國民住宅條例已廢止,無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認定法據。
  • 表示契稅條例第32條黃文玲委員等提案不予修正,認為應通盤檢討「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而非在各稅法中個別刪除檢舉獎金規定。

相關後續

  • 吳育仁委員等提案契稅條例第14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黃文玲委員等提案刪除契稅條例第32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並將檢舉獎金問題併到審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時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討論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關於販賣私運貨物者免罰規定的修正,以及第45條之1情節輕微減免處罰的規定,旨在釐清商家責任與行政罰則的適用性。

相關爭議

  • 販賣私運貨物免罰規定:江啟臣委員質疑第36條第4項免罰規定,導致販賣私運貨物者只要推說不知情即可免罰,變相鼓勵不法,不利食安及查緝;財政部則強調行政罰法需證明故意或過失,且此規定旨在保障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者。
  • 行政罰責舉證責任:委員認為稽徵機關難以舉證商家故意或過失,導致無法有效處罰,饒署長則回應會從商業習慣、交易行為等判斷,並可沒入貨物及處以2至3倍罰鍰。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4項規定,讓販賣私運貨物者只要推說不知情即可免罰,造成不法商家得以規避責任,不利於查緝走私及保障民眾食安。
  • 認為稽徵機關難以舉證商家故意或過失,導致無法有效處罰,應適度課以商家查證責任。
  • 指出即便沒入貨物或處以2至3倍罰鍰,若利潤更高,仍無法杜絕走私行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是否直接免罰,而非減輕,導致缺乏裁量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建議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維持現行條文,因該條款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者,並兼顧故意過失的責任要件。
  • 強調行政罰法要求行政機關證明人民有故意或過失才能處罰,若不知情則不具責任要件。
  • 指出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已於2年前三讀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表示海關會透過綜合情狀、證據及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判斷商家是否知情,並非完全無法查處。
  • 說明若貨物確定來自大陸,會先沒入,並視情況處以2至3倍罰鍰。
  • 強調行政罰法的精神是由處分單位負責舉證過失或故意責任,並會盡力加強查緝。

相關後續

江啟臣委員等提案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及第45條之1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討論事項四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促參法第3條公共建設範圍的界定,特別是關於殯葬設施、觀光遊憩設施及政府廳舍設施的納入與排除,以及對第5條主管機關的調整。
  • 同時討論促參法第31條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授信的相關規定,以及第35條天然災變復舊貸款的主管機關調整。

相關爭議

  • 殯葬設施納入促參範圍:台聯黨團及林淑芬委員主張將「殯葬設施」排除於促參法適用範圍,特別是納骨塔已供過於求,不應再給予租稅獎勵。財政部同意排除納骨塔,但認為殯儀館及火化場仍有促參必要性。
  • 觀光遊憩設施納入促參範圍:林淑芬委員主張排除旅館業等觀光遊憩設施適用促參法,因其市場活絡、投報率高,不符公共建設自償性低需獎勵的屬性,且常佔有壟斷性景觀,造成公共財私有化。財政部原則同意觀光局意見,將檢討排除旅館業,但需徵詢相關部會意見。
  • 公共建設定義「或」改「且」:林淑芬委員主張將促參法第3條第1項「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的「或」修正為「且」,以避免僅供公眾使用但不符公共利益(如高價旅館)的建設適用促參,確保公共利益的兼顧。財政部表示同意修正。
  • 政府廳舍設施納入促參:財政部建議增訂「政府廳舍設施」為公共建設範圍,以降低財政負擔、活化民間資金。林淑芬委員質疑其獲利模式及公家單位是否需支付租金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殯葬設施應排除於促參法適用範圍,尤其納骨塔已供過於求,不需再給予租稅獎勵,應回歸市場機制。
  • 質疑殯儀館與火葬場雖符合公共使用,但作為鄰避設施,給予租稅獎勵可能引起反彈,要求財政部說明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將促參法第3條「殯葬設施」及「觀光遊憩類產業」(特別是旅館業)排除適用,認為納骨塔供過於求,旅館業投報率高且佔有壟斷性景觀,不符促參法原意。
  • 認為促參法實施15年來問題叢生,應進行總體檢,並要求財政部承諾督促促參司將此列為專案檢討。
  • 建議將促參法第3條第1項「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的「或」修正為「且」,以確保公共建設同時符合兩項原則,避免公共資源私有化。
  • 質疑政府廳舍設施納入促參的獲利模式,以及公家單位是否需為新廳舍支付租金給業者,並強調不能採BOO模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建議在施行細則中排除納骨塔,是否會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 質疑阿里山賓館等高價旅館雖供公眾使用,但因高價具排他性,不一定符合公共利益,應修正促參法定義。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財政部對殯葬設施及觀光飯店納入促參範圍的看法,並建議將納骨塔和旅館部分拿掉。
  • 認為促參法第3條的「或」字規定過於廣泛,應審慎思考。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同意將納骨塔排除於促參公共建設範圍,因其已供過於求,不需租稅獎勵。
  • 原則上同意觀光局意見,將檢討排除旅館業等觀光遊憩設施,並承諾回去與農委會等相關單位討論後,若無意見則修正細則。
  • 同意將促參法第3條第1項的「或」修正為「且」。
  • 建議在促參法第3條增訂「政府廳舍設施」為公共建設範圍,以降低財政負擔、活化民間資金,並表示公家單位可支付較低租金,且應採BOT模式。

曾國基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 說明促參法第3條「殯葬設施」規範於施行細則第8條,是否排除宜由內政部評估,若排除則配合修正細則,無需修正母法。
  • 指出火化場和殯儀館仍有增加供給的必要性,且利潤較低,常需搭配納骨塔提高利潤,若排除納骨塔會降低促參彈性。
  • 表示促參法已進行整體修正草案,約20幾條條文,已進入與各部會協商階段。
  • 解釋促參法第31條修正,是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貸款」修正為「授信」,並調整銀行法引用條次,以符合現行金融機構業務及組織改造。
  • 說明政府廳舍設施納入促參,可透過民間參與,結合日照、幼託、社宅或商業設施,提升辦公設施效率,並可能由公家支付部分租金。
  • 強調鄰避設施的促參案件有SOP規範,需召開說明會並公告反對意見,以評估可行性。

鄭英弘 財政部簡任視察

  • 說明目前全台灣未使用的納骨塔塔位有580萬個,供給充足,但火化場和殯儀館則因應高齡化社會而顯不足,有增建需求。
  • 指出殯儀館和火化場利潤低,實務上常利用納骨塔來提高利潤,以彌補低收入,若排除納骨塔,會降低促參處理的彈性。

相關後續

  • 促參法第3條修正通過,將「或」修正為「且」,並增訂第14款「政府廳舍設施」。
  • 財政部承諾將修正施行細則排除納骨塔和旅館等住宿設施,並於1個月內回覆。
  • 廖正井委員等提案促參法第5條照案通過。
  • 蔡正元委員等提案促參法第31條修正通過,將「貸款」修正為「授信」,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調整引用銀行法條次。
  • 蔡正元委員等提案促參法第35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廣泛討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多項修正案,包括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公眾通行道路贈與免稅、有價證券信託贈與課稅原則、遺產稅率調整,以及公同共有遺產抵繳遺產稅等議題。
  • 核心問題圍繞在稅制公平性、避免租稅規避、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以及如何因應社會變遷調整現行稅法規定。

相關爭議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尤美女委員主張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僅應為代理申報人,而非納稅義務人,以避免其承擔過重稅務責任。財政部則擔心若無納稅義務人身份,恐造成不誠實申報流弊,但同意研究排除專業代理人的限制。
  • 夫妻間贈與免稅:李貴敏委員提案刪除此規定,認為現行夫妻財產制已改變,且可能成為避稅管道。費鴻泰及尤美女委員則反對,認為多數家庭仍同財共居,且男女經濟力懸殊,刪除恐引發家庭紛爭。曾巨威委員建議至少對分居夫妻取消免稅,以求稅法一致性,但財政部認為執行困難。
  • 公眾通行道路贈與免稅:江啟臣委員提案將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免徵贈與稅。財政部反對,認為可能產生規避租稅的態樣,例如透過買賣既成道路規避現金贈與稅,但同意研究如何防堵規避行為。
  • 有價證券信託贈與課稅:楊瓊瓔委員質疑財政部對有價證券信託贈與課稅的行政函示溯及既往,違反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財政部則主張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且最高法院判決已支持其作法。
  • 遺產稅率調整:許添財委員提案將遺產稅率調高至30%。財政部認為遺產稅稅率已於98年調降至10%以降低規避誘因,且稅收不減反增,為營造輕稅簡政環境,建議維持現行稅率。吳秉叡委員則主張提高至15%至25%以增加稅收、改善財富分配。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財富分配惡化,將遺贈稅率降至10%與此趨勢相關。
  • 建議將遺產及贈與稅率提高至15%至25%,以增加稅收、改善財富分配,並為長照保險籌措財源。
  • 強調有錢人應多做貢獻,讓社會更穩定,並支持財政部的房地合一稅,但要求明訂部分稅收用於長照。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間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認為民法夫妻財產制已改變,此規定成為富人避稅管道。
  • 要求財政部說明為何過去極力反對夫妻贈與免稅,現在卻主張維持,認為其理由與結論不一致。
  • 認為若夫妻分居仍有贈與行為,可能涉及脫產或規避法律,不應免稅。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10條之2,規定有價證券信託契約課徵贈與稅不得溯及既往,以維護法律安定性及人民信賴保護原則。
  • 質疑財政部對信託贈與課稅的行政函示溯及既往,且從「有疑慮」到「補繳不罰」的政策轉變,未考慮法律安定性。
  • 質疑奢侈稅政策未能有效打房,房價未降、交易量急凍,且未解決地價稅、公告現值逐年調漲等根本問題,建議房地合一課稅政策應慎思,避免重蹈三輸覆轍。
  • 主張稅制應考量房屋等級,不應對豪宅與一般房屋適用相同稅率,並強調換屋不應被課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6條及第23條,主張遺產管理人應為代理申報人而非納稅義務人,避免其承擔過重法律責任及訴訟費用。
  • 質疑將死亡前2年贈與部分計入遺產課稅的不合理性,認為生前已繳贈與稅,不應重複課稅,且此規定與民法遺產定義衝突。
  • 要求財政部對遺產及贈與稅法進行全面檢討與改革,以解決貧富懸殊問題,並符合人權公約精神,提供人民稅務協助機制。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主張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應免徵贈與稅,認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標準不一,且此類土地已無私用價值。
  • 質疑財政部擔心規避租稅的說法,認為應透過查緝而非全面課稅,並建議可研究防堵規避的法律條文,例如限制二親等內贈與免稅。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30條,允許公同共有遺產經多數繼承人同意即可抵繳遺產稅,不受民法全體同意限制,以解決實務上卡關問題。
  • 建議財政部對房地合一稅做好事前溝通,說明其稅率設計及與奢侈稅的差異,並強調不應造成社會誤解。
  • 呼籲政府應拿出誠意,配合房地合一稅的推出,同時宣布興建22萬戶捷運青年宅計畫,從根本解決青年居住問題,而非少量社宅助長房價飆漲。
  • 質疑目前股市低迷,房市急凍,民眾與企業資金缺乏有效投資出口,要求財政部引導游資、改善投資環境。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反駁Bernanke關於QE救美國經濟的說法,認為其以鄰為壑,犧牲他國利益,台灣應表明不滿態度。
  • 支持房地合一稅,並提出日出條款、奢侈稅退場、重購退稅擴大、免稅門檻優惠等論點,呼籲財政部向社會大眾說清楚,降低推動阻力。
  • 指出遺贈稅率調降後,稅收並未增加,且造成財產結構扭曲,富人透過生前贈與規避稅負,導致富二代現象,建議研究提高贈與稅率,特別是針對生前贈與部分。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房地合一稅實施後,繼承取得的房屋出售如何課稅,以及繼承時價認定問題,要求財政部向社會大眾說清楚,避免民眾誤解政府搶祖產。
  • 建議財政部改進所得稅申報查詢碼機制,讓民眾無須親跑國稅局,並肯定國稅局在便民措施上的努力。
  • 反對刪除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認為多數家庭和睦共處,此舉可能引發家庭革命,且分居夫妻間通常不會有贈與行為。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贊同彭淮南總裁對美國QE政策的批評,認為其造成美元貶值、資產貶值及國際熱錢流動,影響全球經濟。
  • 質疑民進黨提出遺產稅從10%加到20%作為長照財源是「空包彈」,稅收不會顯著增加,但支持房地合一稅作為長照財源,認為其為實彈且社會支持度高。
  • 建議財政部加強宣導房地合一稅的日出條款及自用住宅免稅規定,澄清民眾誤解,並呼籲執政黨積極推動,公布阻擋法案的黨團或委員。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法通過後的財源問題,詢問財政部對房地合一稅挹注長照基金的規劃,包括稅收比例及跨部會協商進度。
  • 質疑房地合一稅收推估的準確性,以及長照保險法目前制度上的不足,特別是保險業投資小型照護機構的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同意吳秉叡委員關於財富分配問題的看法,但認為遺產稅率的最適切點需學者專家研究,並將房地合一課稅列為優先稅改項目。
  • 說明大巨蛋及日勝生聯貸案目前還本付息正常,公股銀行會注意風險,並表示授信案件屬公司治理範疇。
  • 回應長照險財源問題,指出若租稅負擔率仍為12.6%將無法支應,需調整保險支出結構或加稅,並將房地合一稅視為良好財源,已入法明定用於社會住宅及長期照顧。
  • 指出出口衰退主要受油價下跌及國際景氣復甦緩慢影響,而非匯率波動,並認為股市基本面未變,但需政治安定、兩岸關係穩定等根本因素支撐。
  • 說明證所稅目前對上市公司幾乎無影響,課稅對象為未上市櫃興櫃股票,並認為大戶資金回流需根本解決對國內經濟及政治前景的疑慮。
  • 表示對房地合一稅有決心在本會期通過,並已拜會各黨團,將積極協調,公布法案進度及阻擋方。
  • 說明遺贈稅率從50%降至10%後,稅收並未減少,行政救濟案件大幅遞減,顯示有效降低規避誘因,但承諾對遺贈稅法進行通盤研究,包括稅率調整、夫妻贈與及遺產管理人等議題。
  • 解釋有價證券信託贈與課稅係依「實質課稅原則」,並非溯及既往,且多數案件經最高法院支持,強調稽徵機關需舉證。
  • 承認奢侈稅實施後房市交易量縮、價格未再飆漲,但未達下降目標,並認為房地合一稅可健全房市,強調105年1月1日前取得及自用住宅不受影響。
  • 反對公眾通行道路贈與免稅,認為會產生規避租稅態樣,但同意研究防堵規避方式。
  • 確認長照法每年24億經費可由菸捐支應,長照保險法仍在行政院討論財源比例,房地合一稅收將全數用於社會住宅及長期照顧。
  • 表示股市根本在於經濟發展、國際競爭力、兩岸關係穩定及人民政治信心,需標本齊治,並需改善投資環境、創造投資工具。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報告主計總處104年度主計訓練業務及雜項設備費預算凍結案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說明主計總處工友、技工員額持續精簡,實際員額已降至50人,較預計再減2人。
  • 解釋經濟預測受國際情勢變動影響,會按季修正,並指出103年經濟成長率與首次發布預測差異縮小。
  • 表示104年經濟成長率預測下修0.5個百分點至3.28%,主要受全球景氣趨緩、出口影響及民間消費投資不如預期。
  • 承認食安問題對餐飲業營業額有衝擊,導致實質負成長。
  • 表示會後將了解替代役條例1.95萬元起薪政策對社會新鮮人薪資的影響,並承諾在行政院會中提出警訊。

王儷玲 金管會副主任委員

  • 承諾將調查金融業者子女在公司就職領高薪卻未認真上班的問題,列為金檢查核重點,並了解其入出境紀錄及海外業務真實性。
  • 承諾將針對金融業資遣或強迫退休員工的行為進行查核,保障員工工作權,並要求保險公司遵循企業社會責任精神。

相關後續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保留,另擇期再審。
  • 楊瓊瓔委員等提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許添財委員等提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保留,另擇期再審。
  • 江啟臣委員、孫大千委員、徐欣瑩委員及李貴敏委員等提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保留,另擇期再審。
  • 羅明才委員等提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修正通過,增列第7項,允許公同共有遺產經多數繼承人同意即可抵繳遺產稅,但限於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份共有者。
  • 黃文玲委員提案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 財政部承諾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進行通盤檢討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討論事項六

審查「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討論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4條及第11條的修正案,主要涉及配合金融監理業務主管機關的調整,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釐清副總經理任命後的備案程序。

相關爭議

中國輸出入銀行副總經理任命備案程序:原條文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委員提案改為「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但銀行局表示副總經理已無須向主管機關報備,故建議刪除此備案文字。費鴻泰委員質疑官股銀行副總經理是否仍需經財政部同意,但最終同意刪除備案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官股銀行副總經理任命是否仍需經過財政部同意,即便條文刪除備案規定,實務上仍可能需要經過行政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同意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4條修正,將金融監理權責事項由「財政部」修正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同意刪除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11條中副總經理任命後「並報財政部備案」的文字,因現行金管會相關法令已無此要求。

朱潤逢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

  • 建議刪除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11條最後的「並報財政部備案」,因副總經理部分已無須提報財政部或金管會備查。

林寶惜 銀行局組長

  • 說明銀行負責人相關條件準則中已拿掉副總經理要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故第11條備案文字可刪除。

相關後續

  •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4條照案通過,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11條修正通過,刪除「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之文字。

討論事項七

處理財政部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六),凍結「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案,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財政部就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務署「關稅業務」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說明因應食安問題所採取的改進措施及預算動支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報告因應進口油脂食安問題,關務署已檢討並研提多項改進措施,包括油脂源頭分流管理、申報用途、強制申報進口貨品用途、加強書面審核及提高查驗比率。
  • 說明已將放行後報單資料提供主管機關追蹤流向,並提供去識別化資料以兼顧保密與問政需求。
  • 強調該預算為辦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及業務電腦化作業所需,為免影響業務推動,確有動支必要性,懇請委員支持。

相關後續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八

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預算凍結案計2案,俟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檢送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就104年度單位預算中,關於「主計訓練業務」及「雜項設備費」的2案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說明相關業務辦理情形及預算解凍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預算員額超編:凍結項目一質疑主計總處超編工友、技工預算員額13人,違反「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主計總處回應已列管出缺不補,並持續精簡員額。
  • 雜項設備費浮濫:凍結項目二質疑主計總處雜項設備費(如冷氣機、空氣清淨機)汰換與添購頻率過高,預算編列有浮濫之疑。主計總處回應依實際需求,設備逾使用年限且不符經濟效益時核實編列。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作為全國預算統整單位,預算編列卻有浮濫之疑,凍結雜項設備費是合理的。
  • 要求主計長針對國防部替代役1.95萬元起薪政策提出警訊,認為其有定價定薪效果,恐拉低青年起薪,並要求在行政院會中反映此嚴重性。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報告104年度主計總處「主計訓練業務」及「雜項設備費」2案預算凍結案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 說明工友、技工預算員額已依規定列管出缺不補,截至104年4月底實際員額已降至50人,較預計再減2人。
  • 表示經濟預測會按季根據最新國內外情勢修正,103年經濟成長率預測與實際差異已明顯縮小。
  • 強調「雜項設備費」預算係依實際需求,於設備使用逾最低使用年限且不符經濟效益時核實編列。
  • 懇請同意解除凍結,以利本總處及各級主計人員專業訓練與辦公室必要雜項事務設備汰換等業務推動。
  • 回應關於替代役1.95萬元起薪政策,表示會後將進一步了解並反映其可能對大學畢業生薪資造成的影響。

相關後續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預算凍結報告案2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一案 (關於電子發票推廣)

核心議題

討論電子發票推廣政策的配套措施,特別是針對營業額偏低的小規模營業人,如何降低使用門檻、提供多元低月費方案,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薛凌 立法委員

  • 指出電子發票機具設備費用對小型業者負擔過重,且資訊服務業者數量有限,導致業者配合意願低落。
  • 建議財政部應完善配套措施,邀集資訊服務業者提供多元低月費方案,並於國稅局設立輔導單一窗口,簡化流程,降低使用門檻。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稅局在所得稅申報便民措施上的努力,但建議應思考如何讓民眾無須親跑國稅局即可取得查詢碼。
  • 詢問財政部對電子發票推廣政策是鼓勵還是強制,並釐清20萬元以上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的定義。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表示電子發票政策不會一律要求路邊攤等小型商家使用,會符合一定條件才適用。
  • 說明20萬元以下營業人是免用發票,若為加盟店或可使用收銀機開立者則使用電子收據,20萬元以上營業人則鼓勵使用電子發票。

蘇俊榮 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主任

  • 澄清電子發票資訊服務業者有60幾家,而非12家。

許慈美 財政部副署長

  • 說明臨時提案文字修正為「鼓勵二十萬元以上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並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單一窗口,簡化行政流程及降低使用門檻,以加速導入期程。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一案修正通過,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之單一窗口,簡化行政流程及降低使用門檻,以加速電子發票導入期程。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一案 (關於無實體發票獎項增開)

核心議題

討論如何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增加民眾使用載具誘因,建議將逾期未領的統一發票獎金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財政部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的統一發票獎金至少50%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以推廣電子發票無紙化並增加民眾使用載具誘因。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同意將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但具體比例需再研究評估。
  • 表示沒有用到的部分會用於普獎,並會增加獎項。

許慈美 財政部副署長

  • 說明臨時提案修正文字為「研議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二案修正通過,建請財政部研議將累計至今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001
卷/期/冊
104/50/1
發布日期
2015-06-1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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