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任期、審查機制與人權保障爭議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10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聚焦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會議討論了大法官任期錯亂、審查效率、憲法解釋門檻、人權保障觀念、以及提名程序與審查機制不足等核心議題。學者專家與立法委員就此提出諸多質疑與改進建議,強調建立可預期的憲政慣例及嚴格審查的重要性,以確保大法官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討論事項一
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大法官會議的運作效率、憲法解釋權限、任期制度的混亂、人權保障的實踐,以及立法院如何建立更嚴謹的同意權審查機制。
- 會議亦探討了大法官組成的多元性、超越黨派的獨立性、以及對憲政發展方向的引導作用。
相關爭議
- 大法官運作效率與個案審查:有學者指出我國大法官解釋案件量遠低於他國,且對個案解釋過於保守,未充分發揮憲法保障功能。
- 憲法解釋門檻:三分之二多數決(三二決)的門檻被質疑導致大量案件形式駁回,阻礙憲政發展。
- 大法官任期錯亂:多位發言者嚴厲批評馬英九總統任內造成大法官任期嚴重錯亂,包括非法延長任期和提名人數不符規定,影響制度穩定性。
- 司法實務經驗的流失:被提名人缺乏最高法院實務經驗,引發對大法官會議實務判斷能力下降的憂慮。
- 司法人事權過度集中:有質疑指出司法院長與部分被提名人來自同一法律事務所,恐造成司法人事權力過度集中,影響公正性。
- 總統提名權與憲政慣例:現任總統在任期尾聲提名所有大法官是否適當,以及是否應建立總統不應提滿全部大法官的可欲憲政慣例,引發爭議。
- 立法院審查程序不足:普遍認為立法院審查時間過短、缺乏問卷回填、專家證人參與及多輪質詢等嚴謹機制,導致實質審查不足,且總統府拒絕提供被提名人詳細資料。
立法委員發言
王金平 院長
- 說明公聽會依據院會決定辦理,旨在依憲法規定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並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 強調大法官在憲政制度上地位崇高,本院自2003年起舉辦公聽會以求慎重。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有限時間內如何有效了解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價值觀。
- 詢問若大法官被提名人遭否決,總統是否可於下會期補提名,以及是否需再次審查。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點出過去有委員以「總統不應獨占提名權」為由刷掉評價高的被提名人,批評「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
- 強調大法官最重要的工作是守護憲法與人權保障,質疑被提名人吳陳鐶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上的保守立場,恐對人權保障造成倒退。
- 批評總統府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被提名人資料,導致立法院無法進行完整審查,呼籲國會應硬起來。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贊成人權保障的重要性,但質疑人權定義是否應一體適用國際公約,以及平衡少數與多數人權、權利與義務的考量。
- 強調大法官應超越黨派、拒絕政治干預,並具備公法與私法平衡的專業知識,避免學閥或同師門現象。
- 主張大法官應為中華民國憲法的維護者,認同中華民國,並具備通識、專業、團隊精神及堅持真理的性格,以處理實際憲政爭議。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認為現任總統與立委民意支持度低,在此時點提名大法官違背民主政治正當性原則。
- 主張大法官提名應保留給新任總統與立委,以確保其民意基礎與正當性,降低社會紛亂與政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法官交錯任期制已被錯亂,導致一任總統可提名所有大法官,破壞制度設計原則。
- 主張應建立嚴格審查機制,包括問卷回填、3天的審查會、專家證人提問、及委員多輪發言,以了解被提名人的人格特質、憲政認知、專業能力及品德操守。
- 呼籲國民黨不應祭出黨紀,讓立委能獨立判斷,選出真正能捍衛人權、維護憲法的大法官。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對憲法解釋的重要性,其權責具高度政治性,應超越黨派、拒絕政治干預,獨立行使職權。
- 建議提名時應考慮專精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的學者專家,以了解基層民意。
- 主張建立公正客觀的審查機制,包括資格審查表列、考量人品學識與人權保障紀錄,並應由司法委員會召開聽證會,而非全院委員會形式審查。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作為憲政守護者的重要性,其人選良莠關係國家福祉。
- 辯護總統提名權,認為大法官任期交錯制與總統任期無關,總統有憲法上的提名義務以維持憲政機關運作。
- 批評未經審查即放話杯葛提名人選的行為,認為應依被提名人操守、專業等篩選適當人選。
相關人員回應
陳英鈐 教授
- 建議大法官應針對民間司改會提出的問題具體答復,並提升大法官會議運作效率。
- 呼籲仿效德國建立憲法訴願制度,解決大法官對個案解釋過於保守的問題。
- 質疑大法官對憲法機關權限爭議判決的保守態度,以及「三二決」高門檻導致案件不受理的現象。
- 提出支付命令既判力、立法院調查權界限、人民「被遺忘權」及同性性傾向者權利保障等具體問題,希望被提名人表達看法。
黃國鐘 顧問
- 提出應管制公職選舉初選中的搓圓仔湯、買票、賣票、偽造民調等行為。
- 質疑檢察官職權在憲法分章分節上應屬行政權而非司法權,並認為行政權的「關說」不應被視為司法關說。
- 批評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過於淺白,而協同/不同意見書內容更精彩深入,反映制度上缺陷。
- 建議大法官解釋應納入哲學體系、經濟分析、政治思想及社會調查,並提出智慧財產權、總統證言、刑事訴訟等具體法律問題。
黃越宏 社長
- 嚴厲批評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大法官任期已嚴重錯亂,甚至出現「幽靈大法官」,違反憲法與司法院組織法規定。
- 指出本次被提名人缺乏最高法院實務經驗,導致此類經驗恐在大法官會議中消失。
- 警示司法人事權恐淪為由特定法律事務所(萬國法律事務所)操控,因司法院長與被提名人有同事關係,應避嫌。
胡祖慶 副教授
- 主張應建立可預期的憲政慣例,例如總統不應提名所有15位大法官,以避免政黨輪替時憲政意向的改變。
- 建議大法官提名應尊重最新民意,保留給新任總統行使。
- 認為大法官來源應多考量公法學者或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法官,而非過多律師背景,以提升憲政制度研究與運作的嫻熟度。
高榮志 執行長
- 批評公聽會召開時間過於倉促,對認真準備的被提名人與實質審查均不公平。
- 建議仿效美國大法官審查制度,包括引入專家證人、每位審查委員進行多輪實質質詢、並要求被提名人回填詳細問卷。
- 呼籲委員應針對被提名人過去爭議性言行(如吳陳鐶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保守態度)及具體憲政議題(如釋字729號立法院調查權)進行深入質詢。
黃陽壽 教授
- 肯定林俊益、吳陳鐶、蔡明誠、黃虹霞等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與品德,認為其堪任大法官重責。
- 承認吳陳鐶有保守想法,但認為大法官本應有各種理念,由委員考量。
- 提及黃虹霞與司法院長在同一律師事務所有同事關係,應由委員考量是否迴避。
- 強調國家應以公權優先,憲法保障自由權利是有條件的,大法官審查應兼顧人權與國家體制維護,不應過度偏頗保護私權。
韓毓傑 副教授
- 指出本次提名人選符合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教授等資格,且審薦小組專業。
- 建議立法院應設專責機構,制度化地對被提名人進行資格、能力、聲望等綜合調查,以提供委員充分資訊進行實質審查。
- 強調大法官應具備人權保障、憲法維護及導引憲政走向的素養。
- 提出死刑廢除、江國慶案及軍事審判法修法等議題,希望被提名人表達看法。
葉慶元 先生
- 高度肯定本次提名人選在學者、檢察官、法官、律師四個專業領域各提名1位的均衡方式。
- 建議未來可考慮提名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等擔任大法官,以建立任期制並解決法院與大法官之間的心結。
- 辯護總統提名大法官的合憲性,認為憲法增修條文並未限制總統提名權,且交錯任期制是指大法官任期交錯,而非總統提名交錯。
- 支持立法院建立嚴謹審查制度,但認為不應以制度未建立為由杯葛提名審查。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紀錄將分送全體委員,並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作為日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的重要參考。
- 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5201
- 卷/期/冊
- 104/52/1
- 發布日期
- 2015-06-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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