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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與自來水法修正案審查:耗水費與水資源管理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自來水法、水利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水利法」及「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耗水費的徵收對象、用途明確性及徵收強制性,以及免水權登記範圍與用水計畫管理等議題。委員對農業用水、地層下陷及水公司鑿井等提出諸多質疑與修正動議,經濟部則說明政策規劃與回應。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兩法案皆因爭議仍大,主席宣布擇日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的核心議題包括水資源有效利用與耗水費的徵收、用途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以及水權登記的範圍與管理,特別是針對地下水超抽及地層下陷的管制。
  • 會議也討論了用水計畫的核定與管理、節約用水的推動,以及水庫、河川區域內土地的賦稅減免等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 耗水費徵收的強制性:行政院版本建議「得」徵收,保留彈性,但葉津鈴等委員提案修正為「應」徵收,以避免空白授權,確保政策執行。
  • 耗水費徵收對象:葉津鈴等委員提案明確排除農業用水,並將徵收對象限定為每月用水超過1,000立方公尺之非農業用水人,經濟部同意排除農業用水但建議刪除用水量限制。
  • 耗水費用途明確性:委員們普遍關心耗水費的具體用途,要求將「再生水推動、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乾旱農業用水補償」等項目直接入法或於立法說明中明確,而非僅概括性描述。
  • 第42條免水權登記範圍:翁重鈞、葉津鈴、林滄敏等委員認為應維持現行條文,避免增加農民負擔與困擾;丁守中委員則主張納入管理以掌握數據,解決地層下陷問題。
  • 自來水公司鑿井與農民用水權公平性:林滄敏委員質疑自來水公司大量鑿井販售卻限制農民用水,造成不公,要求提供相關數據。
  • 省水灌溉推動成效:丁守中委員質疑水利署與農委會推動灑灌/低灌不力,成效不彰,農委會則說明已有執行且投入預算。
  • 第54條之3用水計畫廢止的彈性:「必要時」的增訂引發討論,旨在協調未依規申請展期或撤案時,罰鍰與廢止用水計畫之間的彈性處理,以避免過度影響民眾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主張第42條應維持現行條文,不宜修正,以減輕農民負擔,並指出農民鑿井是因集集攔河堰導致下游缺水。
  • 提案將耗水費徵收由「得」改為「應」,並排除農業用水,限定每月用水超過1,000立方公尺的非農業用水人。
  • 認為農委會推動的低灌/灑灌設施壽命短、價格高,農民難以負擔,要求農委會應有長期配套輔助。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建議第42條關於私有土地鑿井免水權登記部分不修正,避免增加鄉下農漁民手續困擾。
  • 主張耗水費不予增訂,或送朝野協商,認為行政院版本在預算法精神上更適當。
  • 同意第42條增列原住民用水及溫泉水源法源,但反對其他更動,特別是第一項第三款的細節規定恐造成公務員執行混亂。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認為第42條應納入管理以掌握具體數據,解決高鐵基樁下陷等問題,不能完全放任免辦水權登記。
  • 質疑溫泉法與水利法第42條關於溫泉水源取用的競合問題,要求釐清家用溫泉水的管理方式。
  • 提出第54條之3修正動議,增訂「必要時」廢止用水計畫,以避免與罰鍰規定扞格,提供彈性。
  • 批評水利署與農委會推動灑灌系統不力,犧牲農民用水支持工業,建議政府應每年訂定目標推動節水灌溉。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自來水公司大量鑿井販售卻限制農民用水,違反公平正義原則,要求提供鑿井數據。
  • 指出集集攔河堰興建目的應為灌溉,建議在濁水溪出海口處設置閘門留住剩餘水,而非抽地下水。
  • 批評水利工程導致農田灌溉不暢,農民被迫抽水;質疑水利署未利用抗旱期清淤,政府只罰則無配套。
  • 建議暫行條例如無幫助,應維持現行條文,好的政策應在好的時機提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詢問第42條修正是否為了解決原住民族及農戶用水問題,並強調需有緩衝期,不影響已發生狀況。
  • 詢問第47條之1在「管制」和「辦法」之間增加限制的原因,以確保授權明確。
  • 提出第54條之3修正動議,增訂「必要時」廢止用水計畫,以確保民眾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支持開徵耗水費,認為是邁向節水社會的必要手段,不應僅在缺水時才考量,強調用水大戶應提高水循環利用率。
  • 建議將耗水費用途放在立法說明欄並加註不得以水污費抵減,且應加上「等」字以避免遺漏。
  • 主張耗水費案應直接通過,不應送協商,認為行政部門已評估產業衝擊並支持開徵,不應為少數資本集團講話。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耗水費的兩個修正動議意見差距大,建議送協商處理,並強調委員會應尊重委員意見,不應亂貼標籤。

相關人員回應

楊偉甫 次長 經濟部

  • 說明耗水費推動旨在促進水資源有效永續利用及大用水者節約用水,原則為大戶優先、不影響民生農業、階梯費率、鼓勵節水、專款專用。
  • 指出耗水費預估年徵收金額約13億元,主要用途包含再生水推動、節約用水推動(省水器材補助、節水輔導、雨水貯留獎勵)、自來水效率改善(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智慧水管理)及乾旱調度。
  • 解釋第42條修正案主要為保護農民取水合法化及溫泉水源合法化,並強調地層下陷防治方案正在執行,管制區深水井已封存。
  • 懇請委員支持通過耗水費案,認為是台灣未來水利政策重要手段,並建議耗水費徵收條文維持「得」以保留彈性,待水價合理化後可退場。
  • 同意耗水費用途可作成附帶決議或入立法說明,並接受將「非農業用水」納入條文以明確排除農業用水。

王藝峰 組長

  • 說明第42條修正旨在規範私有土地鑿井汲水,修法後部分人可能需辦水權登記,但依信賴保護原則既有免水權登記可維持。
  • 解釋第47條之1增訂限制是為明確授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說明第54條之3用水計畫書法源及檢討機制,旨在有效管理水資源,對未按計畫開發者可調整水資源分配。
  • 說明耗水費是針對大用水人,希望在大戶帶頭節水,並專款專用作水資源管理及節約用水推動。

阮香蘭 科長

  • 說明第54條之3第四項末段增訂「必要時」是為協調罰鍰與廢止用水計畫之間的彈性,先處罰後若未改善才廢止。

胡忠一 副處長 農委會

  • 說明農委會自78年起已辦理省水灌溉,每年投入2億元,已在全台完成4萬3,000公頃,包括灌區內外。

林岳 副總經理 自來水公司

  • 說明深井處理方式是採「以井易井」原則,舊井衰退後會鑿新井替代,而非持續增加新井。

相關後續

  • 水利法第42條照經濟部楊次長宣讀的修正內容通過,包含將現行條文的第三款修正為「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供農業使用,其出水量每分鐘在100公升以下者」,並刪除最後一項。
  • 水利法第54條之3第四項末段增加「必要時」文字修正通過。
  • 主席要求經濟部提供自來水公司鑿井抽水販賣的數據資料給委員會。
  •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擇日再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土地的賦稅減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徵收與支用項目,以及節約用水相關規範,包括省水標章的強制性與節水技術研發獎勵。

相關爭議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範圍:鄭天財等委員提案修正第12條之2第三項,在支用項目中加入「鄰近部落或社區」,與行政院版本略有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自來水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條文,特別針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支用範圍提出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擇日再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201
卷/期/冊
104/52/1
發布日期
2015-06-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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