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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軍人忠誠與退除給與剝奪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8

LawTrace 法律歷程:條約締結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軍人退役後因涉國家安全、洩密或貪瀆等不法行為時,其退除給與的停止、減少或喪失條件。會議就法案適用範圍、罪責定義、與公務人員規範的衡平性以及軍隊國家化原則進行激烈辯論。由於各方對具體罪責認定及條文細節未達共識,多個關鍵條文最終保留協商,並要求國防部與銓敘部就共諜案相關罪責提出明確彙整資料與修法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關於軍官士官停役、退伍,以及因犯罪行為(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洩密或貪瀆)而停止或喪失退除給與的條件進行修正。
  • 核心議題包括擴大退除給與剝奪的罪責範圍(納入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確保懲處的比例原則與衡平性,並配合新修訂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公務員懲戒法」調整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退除給與剝奪的罪責範圍:國防部傾向將剝奪給與的範圍限縮於內亂、外患及貪污治罪條例,而多位立法委員(如蕭美琴、陳其邁、蔡煌瑯)則主張應明確納入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涉及「共諜行為」的罪責,以遏阻危害國家安全者。
  • 懲處的比例原則與衡平性:立法委員(如林郁方、李貴敏、蔡錦隆)質疑部分提案對輕微過失或非直接勾結敵國的行為,可能導致完全剝奪退休俸,認為應依罪行輕重採減俸而非全數剝奪,並強調軍人懲處應與公務人員規範保持一致性與衡平性。
  • 「國家忠誠」及「國軍形象」定義模糊:有委員(李貴敏)指出,以「言行違反國家忠誠或傷害國軍形象」作為停止領俸的構成要件過於抽象模糊,國防部官員亦承認難以明確界定與執行,可能導致裁量權過大。
  • 軍隊國家化與政黨活動:有立法委員(黃偉哲、蕭美琴、蔡煌瑯)質疑國防部官員出席具政治批判性的政黨記者會,認為此舉違反軍隊國家化與行政中立原則,國防部則回應是應各黨團邀請進行政策說明。
  • 軍事土地活化方式:有委員(黃偉哲)質疑國防部大量標售台北市區土地,建議應優先考慮地上權等活化方式,以保留國有土地所有權;國防部則說明是依長期規劃用於眷改、營改基金,並交由國產署處理。
  • 離島防衛與陸戰隊兵力:有委員(李桐豪、蔡煌瑯)擔憂海軍陸戰隊兵力縮減,影響澎湖等離島防衛及歸復能力,並建議陸戰隊重返太平島以宣示主權;國防部表示會維持現行作法,並配合國家政策指示。
  • 募兵成效與動機:有委員(江啟臣)關切募兵成效及年輕人從軍動機(愛國或求職),強調需招募真正認同國家且願意服務的青年,並檢討退場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法令對共諜案(如柯政盛中將案)未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及內亂、外患罪,導致共諜仍可領取俸給,認為不合理。
  • 建議擴大退除給與剝奪的罪責範圍,不應僅限於內亂、外患或貪污治罪條例,應納入圖利罪、瀆職罪等刑法相關罪名。
  • 批評國防部官員出席具政治批判性的政黨記者會,認為此舉違反軍隊國家化與行政中立原則。
  • 質疑國防部大量拋售台北市土地的用意,建議應儘量以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活化土地,而非出售所有權,以保存國家資產。
  • 詢問馬總統「南海和平倡議」是否會減少南海地區的軍事活動或巡弋頻率,強調在各國強化南海軍事部署下,台灣不應減少活動。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支持國防部將軍人懲戒規定與公務人員懲戒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性,認為不應將軍人單獨挑出處理,以免影響士氣。
  • 關切國防部土地活化對營改基金的挹注規模,建議若資金充足,可考慮將部分用於國防研發、產業扶植等其他領域,而非僅限於營舍改善。
  • 擔憂海軍陸戰隊兵力減少,影響澎湖等離島的防衛與歸復能力,建議強化陸軍特戰及海軍陸戰隊等「榔頭部隊」。
  • 建議總統應向國防部了解陸戰隊兵力實力,而非僅保留番號,以確保國家防衛能力。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譴責國民黨團邀請國防部官員出席具攻擊性的記者會,認為此舉陷國防部於不義,違反行政中立。
  • 支持民進黨國防白皮書中潛艇國造、維持4個月軍事訓練役、發展水雷巡弋飛彈及網路攻擊能量、研製無人飛行攻擊系統、無人水下載具、垂直/短場起降型戰鬥機等政策,並主張成立資電網路第四軍種。
  • 質疑C-130運輸機在太平島卡機事件的資訊洩漏問題,要求國防部徹查資安漏洞或洩密情況。
  • 強烈主張陸戰隊應重返太平島,以強化台灣主權聲張,並認為海巡署作戰訓練及裝備不足以抵禦兩棲登陸。
  • 主張將叛國、洩密、內亂、外患、拋棄中華民國國籍、入籍敵對國或持有敵對國護照等行為納入法律規範,取消其退休俸,並要求國防部清查類似個案。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認為部會官員應邀出席黨團活動是立法院慣例,若有爭議應透過朝野協商解決,避免困擾。
  • 強調軍人對國家的忠誠不容質疑,榮譽是軍人的第二生命,對軍人忠誠度的懷疑非常危險。
  • 主張募兵制應有全程及全人生的規劃,包含退伍後出路,才能吸引年輕人從軍。
  • 建議國防部應深入檢討女性軍士官家庭的托育問題,參考美軍作法,讓他們安心服役。
  • 關切國軍伙食費不足導致菜色不佳及戰鬥加給發放不公的問題,要求國防部檢討配套措施,避免美意變質。
  • 強調對國家認定應在中華民國憲法原則下進行,為中華民國的生存發展和台灣全體老百姓而戰。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安局數據顯示共諜案頻繁,修法旨在保護忠誠軍人並強化遏阻共諜行為的法律基礎。
  • 批評國防部對於剝奪退休俸的罪責範圍過於狹隘,僅傾向處理貪污、瀆職,不願納入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共諜相關罪責,恐讓外界誤解為保護背叛國家者。
  • 質疑國防部官員出席具高度政治鬥爭意涵的記者會,違反軍隊國家化及行政中立的基本原則。
  • 肯定台灣獲邀參與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兩棲登陸演習論壇,並爭取更高層級及更廣泛的參與。
  • 肯定馬總統夜宿陸戰隊軍營關心基層,但認為這不足以解決整體國家政策及戰力維持問題,強調政策應更全面。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部門官員可參加黨團政策說明會,但不應參與針對特定政黨或個人的批判性記者會,避免介入政黨鬥爭。
  • 主張公務員犯法應有一致且公平的懲處標準,不應單獨對軍人施加特別嚴苛的懲罰,強調軍人也是公務員。
  • 質疑民進黨國防藍皮書中研發垂直起降戰鬥機的提議不切實際,指出F-35B研發耗時耗資巨大,台灣難以負擔,應務實考量國防工業發展。
  • 關切中共在東協地區聯合救災演習及其他國際演習的動態,詢問國防部是否掌握相關資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主張台灣應積極申請參與美軍環太平洋軍演,以表態維護國家安全,並避免在南海爭議中被邊緣化。
  • 質疑陳其邁委員提案中,以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即不發退除給與,認為此行政裁量權過大,應由法律明確規範。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受褫奪公權終身者」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有雙重國籍者」納入不發退除給與的條件。
  • 認為現行規定中,降階者可領退休俸,但記兩大過卻可能無法領取,違反比例原則,建議調整以符合公平性。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主張剝奪官兵退除給與是嚴重懲處,應謹慎處理,強調維持軍紀的同時也要保障人權,避免處罰過當及波及無辜眷屬。
  • 建議將剝奪退除給與的範圍限縮於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且判刑刑度在一定年限以上(如5或7年以上)的嚴重罪行,而非不經意洩密或輕微違規。
  • 指出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涉及輕微過失或非直接勾結敵對勢力的行為,若一律剝奪退休俸恐過於嚴苛,應有減俸等比例懲處機制。
  • 強調民主國家應有合理、講道理、柔軟且有仁愛的心,不應以極權國家的方式對待軍人。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C-130運輸機太平島故障事件未發布新聞卻消息外洩,詢問是否涉及洩密,並建議修法時應謹慎定義軍事機密與國家機密。
  • 主張剝奪軍人福利應有法律支撐,且最好經過司法判定,刑度輕重可作為客觀懲罰標準。
  • 關切退伍軍人赴大陸地區擔任黨政軍職務或取得對岸戶籍、護照後,是否應繼續發給退休俸,並要求國防部與退輔會清查個案。
  • 詢問募兵成效及青年學子從軍最在意待遇與出路,強調應同時加強宣導軍人保家衛國的神聖職責,而非僅以物質吸引,避免高退場率。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國軍對台灣的貢獻,理解修法旨在遏止害群之馬,但強調修正條文應符合國人期待並能公平執行。
  • 質疑以「國家忠誠」及「國軍形象」作為停俸構成要件的定義過於模糊抽象,不易界定與執行,可能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要求懲戒處分明確性的原則。
  • 主張軍人退休俸是其服務期間貢獻的報酬,不應因單純違法行為而完全剝奪,認為應依損害大小負賠償責任或從退休俸抵扣,而非不顧比例原則全數剝奪。
  • 強調洩密行為應納入規範,但現行法規缺乏相關規定,支持將涉及共諜行為的法條入法。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長高廣圻出席會議的高出席率,認為值得嘉許。
  • 強調「國家觀念」是根本,若無國家認同,硬體建設再好也無用,主張應明確定義「叛國罪」或內亂、外患罪,以避免敵我分不清的模糊狀況。
  • 指出媒體報導國軍投入共軍行列、領導人稱兩岸為地區而非國家等言論,恐導致國軍對敵人認知混淆,強調應釐清。
  • 主張應有明確法律規範,對叛國行為者應剝奪其退休金,以達警惕作用,並維護軍人精神與士氣。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徐衍璞中將為中華民國最高階的原住民族軍人,並讚揚其表現優秀。
  • 呼籲國防部長多照顧、拔擢原住民族軍人子弟,特別是上校及少將層級,以實現平權。
  • 引用美國平權法案為例,主張應打破對原住民族軍人的晉升限制,讓他們有機會擔任更高階職務,如陸戰隊指揮官或參謀總長。
  • 擔憂純原住民族少將陳金龍退役後,高階原住民軍人將出現斷層,強調原住民軍人對國家土地的忠誠不容置疑。

相關人員回應

高廣圻 國防部部長

  • 感謝委員對軍人汰除及退除給與處理的關心,強調維護部隊軍紀與公法給付正確性,激勵軍人恪守法紀。
  • 表示修正案涉及事務廣泛,建請委員會審酌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意見,周延法規內容,以降低執行爭議。
  • 回應黃偉哲委員關於共諜案,現行法規已將內亂、外患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納入給與停止範圍,但未涵蓋所有共諜行為。
  • 否認國防部大量拋售土地,表示是依長年規劃處理眷地與營地活化,以改善官兵營舍,並交由國產署協調地方政府執行。
  • 強調國防部堅守軍隊國家化原則,出席各黨團政策說明會是慣例,旨在說明政策作法,而非進行政治批判。
  • 承諾國防部在南海地區的軍事活動及巡弋頻率不會因「南海和平倡議」而減少,將維持現行作法。
  • 認同委員關於募兵制應規劃士兵全程出路的重要性,並表示已看出女性同仁育嬰問題,正在研討。
  • 承認伙食費及戰鬥加給制度有檢討空間,將再探討,並承諾未來政策推動會更周延考慮配套措施。
  • 強調國防部對軍隊國家化、嚴守行政中立的認知很深,未來會注意出席記者會的標題,避免誤解。
  • 重申國軍對國家效忠是基本職責,針對保防積極作為,發現不忠於國家者會主動檢舉移送。
  • 表示政府政策具有延續性,軍中人事政策不會因部長更迭而改變,會秉公處理,照顧所有優秀幹部,但人事晉用主要看學經歷與工作績效,不看出身。

陳正棋 資源規劃司司長 國防部

  • 報告委員提案共13案,修正條文6條,並逐條說明國防部意見。
  • 建議第14條增訂「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以外之撤職處分」應維持現行條文,因實務上均須先辦理停役後始得退伍,無區別必要。
  • 建議第14條將第1項第7款「任軍職以外之公職」修正為「依法停止任用」,並酌作第2項文字修正以資周延。
  • 建議第15條配合「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增訂受懲戒法處分必須辦理退伍,並建議刪除「降階後階級計算退除給與」的第2項條文。
  • 回應委員關於第24條,若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記大過二次以上即不發退除給與,行政裁量幅度過大,有失比例原則,影響權利甚鉅。
  • 表示國防部將密切掌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修法進度,據以配合修正軍職人員相關規定,以求規範一致性與衡平。
  • 回應李貴敏委員關於「國家忠誠」及「國軍形象」作為停俸要件,認為其範圍過於模糊,不易界定與執行,不宜無限上綱到退休俸問題。
  • 承認個人認為出賣、背叛國家者應受嚴厲懲罰,但對於將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責納入退除給與剝奪範圍,擔心範圍過大、不精準,建議需審慎討論具體條文。
  • 建議第15條第1項第8款「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從其志願」應刪除,以避免爭議並確保國防部審核權。
  • 建議先處理褫奪公權終身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明確部分,對於國家安全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條文,需經過審慎討論才能具體納入。

周志仁 法律事務司司長 國防部

  • 回應李貴敏委員關於「國軍形象」作為停俸要件,認為無法執行,因其包含面向廣泛且模糊,曾於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時刪除此類概念。
  • 說明法律條文必須明確解釋且能規範社會行為才能執行,國人與軍人才能有所遵循。
  • 澄清法律上並無「共諜罪」此罪名,而是根據當事人具體犯罪行為觸犯內亂、外患、國家安全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而定罪,一般通稱為「共諜案」。

徐衍璞 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國防部

  • 說明其母親來自宜蘭南澳鄉,父親是山東人。
  • 表示國防部人事政策具有延續性,不會因部長更迭而改變,人事次長會秉公處理,照顧國軍所有優秀幹部,人事晉用不看出身背景,只專注學經歷及工作績效。

陳紹元 退撫司副司長 考試院銓敘部

  • 說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內容,相當於現行公務員退休法第22條關於喪失退休權利的規定,主要針對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喪失國籍、褫奪公權終身等情況。
  • 指出現行公務員退休法並未包含將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涉及共諜行為的法條納入喪失退休權益的規定,因此若要修正,需進行相關研議。

相關後續

  • 第14條第1項第5款修正為「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或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其他部分依國防部建議修正通過。
  • 第15條第1項第8款刪除「但在三年內,志願退伍,從其志願」一句,其餘部分依國防部建議修正通過。
  • 第24條、第24條之1、第33條及第34條各版本修正案,因涉及廣義共諜罪的具體法律條文定義缺乏共識,保留另擇期協商。
  • 國防部需在下個會期(9月1日)開議前,整理廣義共諜案所涉及的具體罪責,提供給委員作為後續協商的參考依據。
  • 銓敘部需同時針對其他公務人員懲戒法目前未納入共諜和洩密罪責問題,進行修法研議,因其涉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201
卷/期/冊
104/52/1
發布日期
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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