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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修正審查:大法庭制度、支付命令及程序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5-27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法院組織法相關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大法庭制度的建立、支付命令聲請的釋明義務強化,以及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的組織調整。會議中亦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審查權責歸屬產生程序爭議,並廣泛質詢司法機關辦案效率、財稅案件勝訴率及特偵組辦案標準。部分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通過,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大法庭相關修正案因程序問題及人數不足而暫停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11條及第513條修正草案,旨在調整訴訟繫屬中法律關係移轉的規定、強化支付命令聲請的釋明義務以避免假債權,並處理其他相關條文修正。
  • 會議亦審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及第12條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施行法的相關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案通過,主要調整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及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的相關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修正案通過,增列第2項強化債權人釋明義務,以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及第521條條文,照委員林國正等25人提案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4條之4及修正第12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一案至第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四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二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原定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主管機關的調整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的強化。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歸屬與聯席審查爭議:主席與專門委員指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主管機關將由內政部改為衛生福利部,依規應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並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但程序委員會卻僅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引發程序瑕疵疑慮。
  • 程序正義與審查延宕:柯建銘委員主張應停審並請程序委員會重新交付,以符合程序正義,避免未來法案審查完成後仍受挑戰。潘維剛委員雖不反對聯席審查,但質疑議事處分配錯誤,並要求議事處道歉。
  • 集體疏失與責任歸屬:柯建銘委員解釋此為組改後因議事處建議案與程序委員會未仔細審閱導致的集體疏失,並指出院會處理報告事項時委員也多未注意,非單一單位錯誤。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應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並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
  • 主張應停審並請程序委員會重新交付,以確保程序正義。
  • 解釋此為組改後議事處與程序委員會集體疏失,導致法案分配錯誤。
  • 質疑特偵組辦案標準不一,對大巨蛋案與徐佳青案的處理態度有明顯差異,影響司法公信力。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排審此案,並肯定其對婦女保護的重視。
  • 認為法案原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並通過,主管機關雖有變動,但與組改無直接關係,且法案本身即為跨部會性質。
  • 不反對聯席審查,但質疑議事處分配法案錯誤,並要求議事處道歉。
  • 強調應尊重既定程序,若已分配且無異議,應進入實質討論,但不堅持,尊重主席裁示。

相關人員回應

陳清雲 專門委員

  • 說明程序委員會分配議案應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此案事實上至少應聯席審查。
  • 指出程序委員會可能按照往例直接交付本委員會審查,未注意到細節規定。
  • 提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曾有類似案例,最終也是決議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並聯席審查。

相關後續

主席裁示,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院會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與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建立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以取代判例及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並促進法律續造。
  • 同時討論各級法院及檢察署的組織調整,包含人員編制、職務異動、政風室增設、特約通譯聘用、總統相關案件特別合議庭、開庭秩序規範及各級法院院長、檢察長列席備詢規定等。
  • 會議亦關注司法實務問題,如法官辦案方式、檢察官訊問技巧、特偵組辦案標準及行政訴訟效率與財稅案件勝訴率。

相關爭議

  • 大法庭制度模式爭議:司法院提案採「一階段模式」,大法庭直接做終局判決;謝國樑委員提案採「二階段模式」,大法庭僅做法律解釋。司法院認為二階段模式程序冗長、操作技術性高、責任劃分複雜且不符審判權本質,多數國家亦不採行。
  • 大法庭裁量基準不明:尤美女委員質疑司法院提出的大法庭制度缺乏明確的「裁量基準」方向與範圍,擔心制度設立後可能空轉或裁量權被濫用,要求司法院提出具體規劃。
  • 司法機關辦案品質與效率:呂學樟委員質疑桃園地院法官隨機傳喚同姓名證人的做法浪費司法資源且擾民,並批評支付命令核發浮濫導致詐騙。王惠美委員指出行政訴訟案件結案時間未見改善,且財稅案件民眾勝訴率遠低於德國,質疑法官稅務專業不足。
  • 檢察官訊問與特偵組辦案標準:呂學樟委員揭露檢察官引導被告自白認罪,甚至恐嚇威脅辦案的現象。蔡其昌委員質疑特偵組處理大巨蛋案與徐佳青案的態度和標準不一,認為特偵組對高層案件辦案力道不足,影響司法公信力。
  • 「司法官」用語與判例制度廢除配套:法務部吳陳鐶次長主張維持《法院組織法》第66條「司法官」用語,認為其涵蓋法官與檢察官,並與現行法制及釋字意旨相符。法務部亦建議廢除判例制度的施行日期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以確保相關法規配套完善。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桃園地院法官在證人身分不明時,透過電腦搜尋同姓名者並隨機傳喚的做法,認為此舉浪費司法資源且擾民。
  • 批評法官核發監聽票與支付命令過於草率,造成民眾權益受損,導致社會亂象。
  • 呼籲司法院和法務部防止檢察官引導被告自白認罪,甚至恐嚇威脅辦案,認為此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性與民眾訴訟權益。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詢問特偵組近期偵辦的重大案件,特別關切大巨蛋案的偵辦進度及特偵組的立場。
  • 質疑特偵組對案件管轄權的認定(以行為時身分而非現任身分)是否合理。
  • 詢問檢察總長對通姦除罪化的看法。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特偵組對大巨蛋案與徐佳青案的辦案標準不一,認為特偵組對高權力者的案件辦案力道不足,影響社會觀感與司法公信力。
  • 建議司法機關應提升辦案技巧和技術,避免像「林閔政」案中亂槍打鳥式的傳喚,造成民眾困擾和司法資源浪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次會議未將其他委員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版本併入討論,存在程序瑕疵。
  • 關切大法庭制度的裁量基準方向與範圍,認為司法院不應空白授權,應提供具體規劃,避免大法庭空轉或濫用。
  • 主張應建構憲法法院並將憲法訴願納入大法官審理案件範圍,以落實人權保障和司法改革目標。
  • 對最高法院院長關於大法庭案件移送標準的解釋提出疑問,認為若須多數法官同意才能移送,恐限縮大法庭功能。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設立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的目標,認為有助於提高行政訴訟品質。
  • 質疑行政訴訟案件的結案效率未見改善,特別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收案到結案時間甚至變長,分案時間過久。
  • 對財稅案件民眾勝訴率過低(僅約6.11%)表示擔憂,遠低於德國,質疑法官稅務專業性不足。
  • 建議應鼓勵法律系學生修習財稅課程,並加強轉任行政法院法官的稅務專業訓練,不應僅依賴專家諮詢,以提升判決公信力。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關切性侵害防治預算及社工資源不足,並詢問修法後政府將增加哪些防治措施與資源。
  • 針對性侵害防治修法,強調應強化受害者保護,包含資料保護、通報系統補強(如增加村里幹事通報)及家屬通報義務。
  • 呼籲改進性侵害犯罪防治專業詢問技巧,要求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技能並以同理心對待受害人,以因應逐年增加的性侵害通報案件。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大法庭制度旨在統一終審法院法律見解,避免裁判歧異,提升司法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 解釋法官在證人身分不明時,會設定年紀、住居所、性別等條件篩選,非漫無標準傳喚,但承認方法妥當性可再討論。
  • 表示將把法官亂槍打鳥傳喚證人的案例列入在職研習討論,並強調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應由請求傳喚方提出確切資料。
  • 回應行政訴訟效率問題,表示分案應迅速,並承諾回去了解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分案及結案時間拉長的原因,可能與調閱訴願卷有關。
  • 針對財稅案件勝訴率,認為行政法院法官具專業性,勝訴率差異可能與各國訴訟制度不同有關,但承認我國勝訴率確實較低。
  • 說明大法庭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是為結合法學理論與實務,非取代法官專業判斷,此制度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有案例。
  • 表示大法庭的裁量基準尚未定案,需待法案通過後再努力,並認為裁量基準通常透過實務運作自然形成。
  • 澄清大法庭移送事由已詳細規定,包含各庭見解歧異及法律見解具原則性、普遍性、重要性。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強調訊問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出以懇切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違法取得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 承諾將在檢察長會議中提示檢察官務必依法訊問被告,防止不正方法取供,並處理檢察官引導自白、恐嚇威脅辦案的問題。
  • 主張維持《法院組織法》第66條「司法官」用語,認為其涵蓋法官與檢察官,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法官法及司法院釋字意旨,並指出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亦多以司法官稱呼法官與檢察官。
  • 建議《法院組織法》第115條關於廢除判例選編制度的施行日期,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以確保相關法規配套完善,避免檢察官上訴權受不合理限縮。

顏大和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說明特偵組偵辦案件範圍限於部長級以上人員貪瀆罪、全國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特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 回應大巨蛋案,表示據了解廉政署有在處理,並強調特偵組辦案需依法律規定,沒有特別手段。
  • 澄清特偵組對馬英九總統團隊成員及陳前總統案件的處理態度一致,並曾發布新聞稿澄清,認為社會上部分評論不按事實發言。
  • 表示特偵組辦案必須謹慎,不能動輒找人訊問,並承諾會更加謹慎處理案件,以維護司法公信力。

楊鼎章 最高法院院長

  • 解釋大法庭的移送事由在司法院修正版本第51條之1有詳細規定,包含法律見解歧異或具普遍、原則上重要性。
  • 強調大法庭移送標準不應自行推斷,而應待法律通過後依抽象、周延的標準審理。
  • 說明最高法院裁判採5人合議制,法律見解應為整庭意見,而非個人意見,若一庭法官被說服,則不需送大法庭;但若意見分歧,需多數同意才能將案件移送大法庭。

相關後續

  • 尤美女委員等人提案,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現行司法機關內部對於大法庭許可基準訂立之方向及範圍,並向提案委員及本委員會書面報告。
  • 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本次會議審查至此為止,相關議程將於下次會議繼續開會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201
卷/期/冊
104/52/1
發布日期
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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