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住宅法修正案與社會住宅推動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1
LawTrace 法律歷程:住宅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報告,並針對「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政府如何協助地方推動社會住宅進行專題報告與綜合質詢。會議聚焦於社會住宅的土地取得、財源、租稅優惠、弱勢保障及行政院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機制。部分預算凍結案獲准動支,而住宅法修正草案則在定義、優先對象及基金來源等條文上進行了初步討論與協商,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其餘則保留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客家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8案
核心議題
審查客家委員會多項預算凍結案,包括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家學術文藝推動、客家語言教育及傳播行銷等經費,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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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客家委員會所提的8項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經審查後全數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3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多項預算凍結案,涉及宗教事務、地方行政工作、基礎建設計畫、殯葬設施、戶役政資訊系統、航遙測技術、地政及土地開發、自然人憑證推廣等,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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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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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內政部所提的13項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其中「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凍結500萬元,決議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其他12案則全數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三
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2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營建署多項預算凍結案,包括營建業務、國家公園永續經營、海岸環境營造、都市計畫法規、住宅計畫、建築師管理、共同管道與下水道、濕地復育、生活圈道路、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及污水下水道等經費,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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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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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內政部營建署所提的12項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其中「營建業務」凍結400萬元,決議繼續凍結200萬元,俟營建署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後始得動支,其餘准予動支;其他11案則全數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四
中央政府協助地方推動社會住宅專題報告與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中央政府如何協助地方政府解決社會住宅推動所面臨的土地撥用、住宅基金財源及專責機構設立等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同時審查多項「住宅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擴大社會住宅定義、調整特殊情形或身分者資格、提供租稅減免鼓勵房東出租空屋、確保居住基本人權及協助犬法律保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社會住宅土地取得與財源:地方政府普遍要求中央無償撥用國有土地及提供興建經費,但國有財產署強調依規定有償撥用,且國防部為償還眷改基金債務仍需標售土地,引發委員對中央政策執行力與財團圖利之質疑。
- 租稅減免誘因不足: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僅對房東租金補貼部分免稅4,000元,誘因不足以鼓勵房東釋出空屋或避免轉嫁稅負,建議應擴大免稅範圍至租金全額或納入更多弱勢對象。
- 社會住宅興建模式:委員批評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採BOT模式,土地無償提供卻圖利建商,且出租戶租金設定不合理,主張應由政府直接興建管理,而非BOT。
- 社會住宅選址與品質:委員關切社會住宅選址偏遠導致入住意願低,以及合宜住宅出現龜裂、基地偏移等問題,要求政府確保工程品質與交通便利性。
- 住宅基金財源穩定性:委員質疑內政部住宅基金在過去數年將大量餘額繳回國庫,導致財源不穩定,影響社會住宅長期推動,要求應確保基金規模穩定且專款專用。
- 特殊身分者保障比例:對於社會住宅提供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委員主張應提高至20%或30%,以保障更多弱勢族群,但內政部擔心比例過高可能導致空置。
- 居住權益保障與兩公約:委員尤美女主張應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適足住房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明定於住宅法中,以避免政府強制驅離居民時未履行告知、協商及安置等義務,但內政部認為兩公約已內國法化,不需重複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住宅供給不足,弱勢租屋困難,建議修法以租稅減免鼓勵民間釋出空屋,例如對出租給65歲以上老人、租金補貼者、中低收入戶的租金所得免稅。
- 建議修法規範住宅租賃契約中條款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以解決租屋亂象。
- 提案擴大協助犬的法律保障範圍,將導聾犬及肢障輔助犬納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修正住宅法第46條,將協助犬範圍擴大至導聾犬及肢輔犬,以保障聽覺及肢體功能障礙者。
- 質詢內政部租金補貼戶數與預算規劃,指出今年度租金補貼大幅增加至61,000戶,並要求提供全國各縣市需求戶數及補助金額資料。
- 質疑青年成家方案已停止,並將責任轉嫁銀行,擔憂青年購屋保障不足。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住宅法第9條,明定領取租屋補貼者,其房東可將該租屋所得扣除,免徵所得稅,以解決房東不願出租給弱勢的問題。
- 質疑行政院版租稅優惠額度可能導致脫法行為,並認為5年實施年限不應限制,應持續租予弱勢者即可享有優惠。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住宅法第6條,將諮詢、審議、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的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比例從1/3提高至1/2,強化專業功能。
- 提案新增第12條之1,規定房東出租房屋給老年、青年或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租金全額免稅,以提高房東出租意願及實現居住正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財務規劃不合理,認為政府無償提供土地卻圖利日勝生,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
- 批評縮減警察勤務後,不幸事件發生時卻歸咎於此,是不負責任的言論。
- 建議社會住宅優先提供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應訂高一點,不足時再釋出,並在作業規則中注意轉換細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灣房價所得比高漲,政府居住正義政策成效不彰。
- 彙整六都地方政府需求,皆表示最需要中央無償撥用國有土地及租金補貼。
- 批評國防部眷村改建有成效,但內政部在社會住宅土地取得上卻無解,國有財產署堅持有償撥用,導致地方政府難以推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自有住宅率與全體國民有顯著落差,強調居住正義應優先關注原住民住宅政策。
- 批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將資源集中於內政部營建署後,導致原住民購屋及修繕貸款補貼戶數大幅減少。
- 建議中央應整合住宅政策,原民會應與內政部雙軌推動原住民住宅政策,並提出增訂原住民族住宅專章,興建只租不售的原住民族住宅,使土地維持國有,避免炒作。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眷改基金償債狀況與土地標售效益,建議未來眷改基金若有盈餘,應優先照顧現役國軍官兵的居住需求。
- 質疑地方政府取得國有土地興建社會住宅後,卻部分出售,違反撥用目的,要求國有財產署清查並防制不當處分。
- 批評國有財產署畸零地讓售程序冗長且鑑價過高,導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關切浮洲合宜住宅龜裂事件的善後處理進度,要求內政部加速處理,保障承購戶權益,並擔憂合宜住宅政策被污名化。
- 建議國有土地興建社會住宅應考量無償撥用,以加速地方政府推動,並要求內政部與國防部積極協調土城、三峽等地的青年住宅與勞工住宅進度。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有財產署規定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盈餘需繳回國庫,阻礙地方推動意願,要求修改作業要點或在住宅法中增訂排除條款。
- 建議放寬租屋補貼的房屋樣態限制,納入工廠、宿舍等實際居住空間,並擴大免稅優惠適用對象至公益出租人及服務特殊群體的法人。
- 主張社會住宅定義應納入「低於市場租金」及「一定所得以下之家庭或個人承租」,並將特殊身分承租比例提高至30%,且應設立中央住宅事務委員會以利協調。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社會住宅供給嚴重不足,僅占總戶數0.08%,難以滿足39萬弱勢家庭需求。
- 批評國防部及其他單位持續標售國有土地,卻未優先提供給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導致土地資源錯置。
- 主張社會住宅應由政府自行興建,而非BOT模式,並建議內政部應提出具體有效的政策解決土地取得問題,而非僅依賴租金補貼等枝微末節的方案。
- 建議住宅法第6條應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並應納入民間團體意見,以強化中央在住宅政策上的協調功能。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住宅基金財源不足問題,要求內政部確認房地合一稅收將穩定挹注住宅基金,並確保社會住宅經費無缺口。
- 建議內政部應清查大台北地區閒置私校土地,評估其作為社會住宅的潛在效益,並強調社會住宅選址應考量交通便利性,避免偏遠地區導致空置。
- 要求政府在社會住宅的興建上應擔負起業主責任,嚴格控管安全品質,並建立完善的租賃管理機制,避免發生類似合宜住宅的問題。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住宅需求遍及全國,不限都會區,並強調社會住宅應兼顧經濟困難者及青年族群的需求。
- 建議內政部應積極協調國防部等單位,將閒置國有土地優先提供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並給予資金補助。
- 要求內政部重視警力不足問題,尤其在台東等土地廣大縣市,應在新進人員分發上給予更多照顧。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住宅政策重都市、輕鄉村,只邀請六都代表,忽略非六都縣市需求,導致資源分配不均。
- 質疑國防部將信義計畫區陸軍保養廠土地以公告現值低價售予台北市,損害全國人民權益,要求國有財產署檢討。
- 建議中央應改變觀念,透過交通補助等方式鼓勵民眾遷居苗栗等鄉村地區,以紓解都會區壓力並縮短城鄉差距,否則將阻擋相關預算。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要求營建署在浮洲合宜住宅善後處理上更積極,協調金管會協助承購戶處理利息寬限期,並對1樓承購戶的退屋問題給予協助。
- 質疑台北市聯開宅出租狀況不佳改為出售,反映民眾「有土斯有財」觀念,並擔憂社會住宅大量興建卻無人居住。
- 強調政府在推動社會住宅時,應建立完善的租賃管理機制與專業團隊,避免因管理不善導致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華光社區拆遷案中未遵循兩公約的正當法律程序,導致居民被迫遷,並要求將兩公約的「適足住房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明定於住宅法中。
- 批評社會住宅用地取得困難,且國產署釋出土地多位於偏遠地區,對弱勢助益不大,主張應將社會住宅蓋在交通便利處,並採融入式規劃避免標籤化。
- 建議政府應編列預算購地並與徵收土地互用,保有彈性空間,並要求內政部與國產署有相關計畫。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住宅基金自2011年起減少中央補助,卻將311億元繳回國庫,導致基金財務不穩定,影響社會住宅推動,要求停止繳庫並維持基金規模。
- 批評內政部在社會住宅推動上缺乏具體計畫,且租金補貼預算逐年下降,僅在選舉年才增加,未能真正滿足民眾需求。
- 主張社會住宅不應採BOT方式,應由政府興建管理以降低租金,並應優先照顧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推動社會住宅的決心不足,社會住宅存量僅0.09%,年度預算僅占中央總預算0.1%,且缺乏無償撥用土地由政府直接興建的成功案例。
- 批評國防部與國產署標售閒置土地前未充分徵詢地方政府需求,導致土地資源未有效整合用於社會住宅。
- 要求國發會應通盤檢討整體住宅政策,研訂具體計畫與財務規劃,而非僅口頭承諾或「滾動式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表示警察任務應回歸治安與交通,減少支援性業務,並指出護童專案為地方政府自訂,警政署支持減少警察協辦業務。
- 回應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問題,表示將研究合約討論空間,並於下會期提出檢討報告。
- 承認台灣房價飆漲,主因是房屋被當作炒作工具,資本利得未充分課稅。
- 強調內政部致力於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土地、提供租金補貼及成立專責機構,並表示若房地合一稅能實施,將穩定住宅基金財源。
- 說明內政部已提供61,000戶租金補貼額度,並將依地區調整補貼金額,希望在社會住宅興建前先滿足租屋需求。
- 表示支持社會住宅興建由政府主導,承包商承建工程,政府作為業主對出租戶負責,並會審查地方政府的財務計畫,避免選址不當。
- 澄清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薪資計算方式,指出業者需繳納28,000元,其中19,000多元為役男實領,其餘用於保險及訓練費用。
- 同意社會住宅不應標籤化,將透過規劃設計與溝通消除疑慮,並支持社會住宅只租不賣的原則。
- 表示住宅基金繳庫是行政院資金調度,若有欠缺會爭取預算撥補,並承諾明年會主動爭取不再編列繳庫部分。
- 同意檢討租金補貼中低收入戶的範圍,並表示若有特殊境遇者因政策調整受影響,將再檢討。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租金扣除管理費後約為市價八成,弱勢戶約為六四折,並將依法申報所得作為優惠。
- 表示中央已核定補助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先期規劃費(每處150萬元)及工程與土地撥用費用。
- 解釋社會住宅特殊身分者承租比例設為10%是為保有彈性,避免閒置空屋,並表示若比例定高,不足部分可在第二階段釋出。
- 說明住宅法第28條已規範社會住宅承租者條件,包括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且租金會低於市場行情。
- 表示中央住宅基金已有子法規範基金來源,不需在母法中重複增訂,且地方政府也會自行訂定自治條例考量財源。
- 回應浮洲合宜住宅事件,表示已要求日勝生公司完成安全鑑定並做好補強,同時承諾將協調金管會協助承購戶處理利息寬限期。
- 說明國防部眷改土地500坪以上可專案標售是依眷改條例特別法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與國有財產法規定不同。
- 表示內政部不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而是補助地方政府興建,並會審查地方政府的規劃,確保選址與品質。
劉震武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眷村改建自1996年啟動,已改建897個眷村,完成68,000餘戶,預計今年底完成。
- 表示眷改基金目前仍有497億元待償還,將透過標售非精華地區土地及活化精華地區土地償債。
- 承諾若地方政府需要國防部閒置土地作為社會住宅,國防部願意配合協調國有財產署進行價購或撥用。
- 說明國防部眷改土地標售是為償還融資債務,小坪數土地有36筆待售,大坪數土地需經行政院核定才能標售。
莊翠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署長
- 表示國有財產署積極配合社會住宅土地需求,已撥用8公頃多國有土地給地方政府,並提供41處土地供評估。
- 解釋土地撥用分為有償與無償,依行政院劃分原則處理,若為特種基金或營改基金則需有償撥用。
- 說明國有土地無償撥用後,其權屬仍為國有,收益扣除管理費用盈餘需解繳國庫,建議可在住宅法中增訂排除國產法第7條適用。
- 回應國有土地鑑價爭議,表示撥用依公告現值,出售依市價,有估價程序,並會清查社會住宅土地是否違反撥用目的。
- 說明國防部眷改土地500坪以上可標售是因眷改條例為特別法,不適用國有財產法500坪以上不得標售的限制,但需報行政院核定。
黃萬翔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原住民住宅問題值得重視,並建議內政部應參考地方政府及原民會意見,重新考慮對象身分區別,原民會也可雙軌研究可行方向。
- 表示整體住宅政策需要整合,不同族群、對象、支付能力應納入考量,原住民困境應受重視與檢討。
羅世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任秘書
- 希望中央在土地取得及財務方面協助地方政府大量興建社會住宅、公共住宅。
- 說明台北市政府公共住宅以住宅基金支應,建議中央就非特種基金部分無償撥用至住宅基金,並修正收益解繳國庫規定。
- 建議住宅法修正,對公共住宅營運期間的地價稅、營業稅給予免徵,並希望中央同意補助8億元經費。
- 表示台北市去年租金補貼約4億元,今年預計增加2,000戶,再增1億元經費,並與中央分擔租金補貼費用。
曾思凱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正工程司
- 表示高雄市房價較低,優先需求是租金補貼,其次是社會住宅土地無償提供及興建工程經費協助。
- 說明高雄市目前在積極評估社會住宅,但仍以租金補貼為主,並分擔2成租金補貼經費(中央負擔3,200元,地方負擔640元)。
張溫德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 希望中央在土地和資金挹注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社會住宅。
- 說明新北市今年租金補貼戶數從5,000多戶提高到10,000多戶,地方政府自籌30%經費。
陳煒壬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總工程司
- 希望在土地取得和工程經費上獲得中央大量協助,並表示台中市規劃8年內推動10,000戶社會住宅,已找10塊地規劃,有2案已發包或將發包。
- 說明台中市目前社會住宅用地取得為有償性,並分擔3成租金補貼經費(中央負擔3,000元,地方負擔1,000元)。
楊佳明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科長
- 表示台南市目前以租金補貼為主,未來不排除社會住宅,但主要考量財政壓力,希望公有地能無償取得。
馬小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長
- 說明住宅基金來源若規定地價稅提撥一定比例,將對地方政府財政運作造成影響,建議刪除。
- 解釋房屋交易所得稅與房地合一稅性質不同,房地合一稅已有指定財源用於住宅政策,但房屋交易所得稅是所得稅計算項目,執行上可能有技術問題。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建議住宅法中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委員會設計應分開規範,以避免與法制設計衝突,並參考各級機關權責進行法制規範。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嚴厲譴責新北市政府將住宅基金補助興辦的社會住宅變調,且拒絕提供財務資料。
- 住宅法第2條修正通過,將中央主管機關權責增訂「輔助與督導」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
- 住宅法第3條修正通過,社會住宅定義增加「以低於市場租金」及「並應提供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優先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 住宅法第4條修正通過,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第一款增列「中低收入戶」,第十二款改為「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 住宅法第6條關於諮詢、審議住宅計畫及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的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比例,原則上支持將「三分之一」改為「二分之一」,但中央是否應設住宅事務委員會及處理居住權益受損協調事宜的條文,則保留待續審。
- 住宅法第7條關於住宅基金來源增訂多項項目,因牽涉財政與立法架構複雜,保留待續審。
- 其餘住宅法修正草案條文皆保留待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5301
- 卷/期/冊
- 104/53/1
- 發布日期
- 2015-06-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