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特定水保區劃定與開發限制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3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核心議題為水庫集水區特定水保區的劃定範圍調整、開發限制(特別是第16、19、20、21條)及對原住民與農民生計的影響。農委會水保局提出修法必要性,各界學者、環團及地方代表則表達多樣意見,爭議點包括保護區面積縮減、管理強度鬆綁等。會議未達成具體共識,主席建議行政院整合各方意見後,與立委提案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水庫集水區內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範圍調整,以及第16、19、20、21條對開發行為限制的修訂,旨在平衡水土保育、減免災害與土地合理利用及民眾生計。
- 討論內容涵蓋山坡地範圍變更、特定水保區及保護帶調整、緊急防災計畫入法及罰則調整等面向。
相關爭議
- 特定水保區劃定範圍縮減:農委會水保局建議將水庫集水區內特定水保區的劃定範圍從全區(205萬公頃)縮減為「須特別保護者」(約33萬公頃),以解決現行規定執行困難及對民生影響;但環保團體與部分學者強烈反對,認為大幅縮減將導致台灣山林水土保持瓦解、水庫淤積惡化。
- 開發限制鬆綁疑慮:針對第19條修正草案將「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改為「禁止從事第12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環保團體認為此舉是鬆綁開發限制,將允許特定開發行為;而水保局及部分學者則認為修法後管制將更嚴格,僅針對特定行為禁止。
- 水庫保護帶存廢:農委會水保局原提議刪除第20、21條有關水庫保護帶的規定;但多數學者及環保團體一致要求保留甚至強化水庫保護帶,強調其對水質淨化、防淤的重要性。
- 保育與地方發展衝突:地方政府、議會及部分學者主張,現行嚴格規定對當地居民(特別是原住民與農民)的土地合法使用權益及生計造成嚴重限制,呼籲修法應考量土地合理利用與地方發展;環保團體則反駁應優先考量國家水資源安全與環境生態,而非財團開發利益。
- 執法不力與行政怠惰:環保團體批評水保局長期未有效執行現行水保法,導致水庫淤積嚴重,質疑在未檢討過去執法缺失前即修法放寬,恐將使情況惡化。
- 區域劃定不公:台南市議會李全教議長指出,全國僅台南市的烏山頭及白河水庫集水區被劃為特定水保區,其他地區因執行困難而未劃定,造成台南地區發展不公,要求全國應有一致的劃定標準或將主要河川集水區部分刪除。
- 修法版本成熟度:環保團體認為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不佳,建議退回並重新研議,要求水保局提出更具防災效果且涵蓋更廣泛敏感區域的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修法必須從長計議,並提出完善配套措施,特別是考量水庫壽命可能縮短的風險。
- 應以民生需求及國家水源安全為優先考量,淡水資源取得不易,不應輕易放寬管制。
- 居住在山上的地主多為維生,開發觀光飯店或民宿者多為外來財團,即使不開放山區,這些財團仍可在海邊開發。
- 建議修法前應先對過去執法不力的問題進行總體檢,展現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人民才有信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攔河堰與水庫的定義分開,特別定義攔河堰,以解決平地攔河堰周邊地區受限制開發的爭議。
- 面對極端氣候,開放任何過去管制的地方都應非常小心,人民擔心以前都管不好,開放後會更糟。
- 要求農委會針對水土保持特定區進行總體檢,提供相關違法開發及未公告區域的現況資料,以了解政府是否會認真執法。
相關人員回應
陳重光 組長 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 水土保持法自民國83年公布實施後已逾10年未修正,時空環境變化大,故研提草案修正。
- 本次草案共修正8條、新增1條、刪除2條,重點包括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特定水保區及保護帶調整、緊急防災計畫入法及罰則調整。
- 現行水保法第16條規定水庫集水區應全區劃為特定水保區並禁止任何開發,但台灣63座水庫集水區總面積達205萬公頃,居住約160萬人,全區禁止開發對民生影響巨大且窒礙難行。
- 分析指出高比例行政區域位於水庫集水區,若全區劃定將禁止包括民生設施及災害重建等公共建設,影響平地、原住民保留地及都市計畫區的合理利用。
- 修法後特定水保區將從205萬公頃降至33萬公頃,但其餘172萬公頃仍受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森林法等法令管制,且山坡地開發仍需水保計畫。
- 水保法立法目的除水土保育外,也包括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增進國民福祉,應在水保安全無虞下讓土地發揮最大效果、維持民眾生計。
陳文德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修法目的係兼顧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增進國民福祉等五大宗旨。
- 針對水庫3至50公尺保護帶的部分,今天大家比較有共識應予保留。
- 對於須特別保護的地區,認為應加以分類,區分水庫上游、下游敏感度,以及攔河堰平地或坡地等不同情況。
- 原住民地區及農民開墾地,若劃定為特定水保區應徵求原住民意見,並重新思考特別保護區的設計。
- 自來水法及環保署監管的水質水量保護區中的特別敏感地方,是否也應劃入特定水保區需再考量。
- 承認在205萬公頃和33萬公頃之間應找出折衷點,農政單位會考慮人民權益及產業發展等現實問題。
- 承諾將與自來水公司、環保署商討敏感區域劃分,區分優先處理部分,並尋求共識。
- 農委會將帶回今日建設性意見,與相關部會深思熟慮,進行跨部會協調,以找出最佳折衷點。
李鎮洋 局長 水土保持局
- 目前全國水庫集水區有劃為特定水保區的僅白河及烏山頭水庫,共約8,000多公頃。
- 其他水庫集水區因人民反對,行政程序受阻而未能公告為特定水保區,導致執行困難。
陳弘 副總工程司 經濟部水利署
- 尊重行政院提出的水土保持法修正版本。
- 未來修法通過後,希望就重要水庫需要治理的部分,能夠劃定特定水土保持區或保護帶等作為。
- 水利署依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對水質管理盡力,以維持水庫庫容及優質水資源。
謝亞杰 副處長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
- 原住民保留地在水庫集水區內約有14萬公頃,若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將對原住民生計造成重大影響。
- 支持第16條第一款「須特別保護者」的修正意見,以避免對原住民生計造成過度限制。
- 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劃定,已提出「原住民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預計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將明定相關劃定過程與法源依據。
廖杰睿 副工程司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對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無意見。
王國安 科長 台南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科
- 目前水庫集水區尚未有分級劃設制度,以曾文、玉峰攔河堰現況來看,確實無分級概念。
- 支持水保法第16條的修正,考量防治災害及預算控管。
- 認為大面積劃設特定水保區並全面禁止開發,對當地民眾合法權益影響重大,且長期水保計畫所需經費龐大,易造成預算排擠。
- 主張對保護帶、崩塌地、土石流危險區、地質敏感區、特定水保區的劃設應求務實,即使有「須特別保護者」規定,仍保留「必要時可以全區劃設」的條件。
- 務實劃設特別保護區可優先讓治理經費及管制強度落實於土砂災害防治,有效控制水庫淤積,並提升民眾接受度。
蕭文鎮 科長 南投縣政府
- 贊成水土保持法修法。
相關後續
- 主席建議行政院應將本次公聽會各方意見(包括學者專家、環保團體、地方政府、議會及原民會等)進行詳細了解與綜合整理,並啟動跨部會整合(如環保署、水利署)。
- 建議行政院主動提出補充修正案,或由立法院同仁、環保團體、地方政府等透過支持的立法委員共同提出修正案,未來將所有版本併案審查。
- 主席表示將把此案緩議,待各方提出更周延、符合民意且具信心的修正案後再排審查。
- 水保局需針對田秋堇委員要求,提供違反水庫集水區特定水保區的現況資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5301
- 卷/期/冊
- 104/53/1
- 發布日期
- 2015-06-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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