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審查:聚焦資格、人權與憲政議題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11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總統提名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4位大法官同意案。會議中,被提名人逐一說明其學經歷與法學理念,並就大法官資格、人權保障、憲政體制、死刑存廢、同性婚姻、兩岸關係及原住民族權利等多元議題接受立法委員詢答。最終決議將提報院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討論事項一
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四位為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資格與適任性,討論範疇涵蓋其法學素養、人權觀念、憲政認知、民主素養及專業能力。
- 核心議題聚焦於被提名人對死刑存廢、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化、憲法解釋權限、兩岸關係、原住民族權利等社會爭議與憲政問題的立場與見解。
相關爭議
- 大法官提名程序與任期交錯原則:有委員質疑此次提名將導致所有大法官均由同一總統任命,不符憲法任期交錯避免同質性過高的設計意旨,並引用過去國民黨的質疑。
- 林俊益法官的「酬庸」質疑:因其曾審理馬總統特別費案並駁回檢方上訴,遭外界質疑提名為「人事酬庸」,且其在「黃金船」事件及擔任檢察官期間的爭議亦被提出。
- 吳陳鐶次長的博士學位爭議:委員質疑其博士學位修習時間不足3個月,不符國內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對其在通聯紀錄令狀主義、另案監聽證據能力等議題的人權保障立場持疑。
- 大法官人數與憲法訴願制度:有委員建議將大法官人數由15人降至9人,並討論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對大法官案件審理效率的影響。
- 死刑存廢與兩公約:被提名人普遍認為廢死是願景,但目前社會共識不足,不宜廢除,引發委員對大法官應引領憲政方向而非順應民意的討論。
- 同性婚姻與性別歧視:多數被提名人對於同性結婚持保留態度,認為需考量社會條件或以伴侶法配套,有委員則質疑此立場是否構成制度性歧視。
- 地方自治與中央法規衝突:委員提出地方政府禁燒生煤、要求企業遷址等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衝突時的處理原則,被提名人多傾向中央法規優先,但林俊益則以司法倫理為由拒答。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林俊益法官審理馬總統特別費案的公正性,以及與蔡英文主席的師生關係是否影響提名。
- 詢問被提名人對大法官應具備特質的看法,並提出大法官人數應從15人減至9人,以及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的考量。
- 質疑吳陳鐶次長在通保法協商時反對通聯紀錄令狀主義的立場,以及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是否涉及訴外裁判。
- 詢問大法官是否有權訂定時限要求立法院修法,並對司法院定位與釋字第530號解釋的處理方式提出疑問。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詢問被提名人的推薦來源、雙重國籍、中國投資狀況,並要求表達對廢除死刑的個人觀點。
- 質疑死刑定讞後長期不執行的恰當性,並詢問被提名人對同性結婚、通姦除罪化、性專區設立、博弈特區設立及誹謗罪除罪化的立場。
- 詢問被提名人是否支持刑法增訂鞭刑,以及博弈特區應否設在離島地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吳陳鐶次長博士學位的取得過程,特別是赴澳洲修業時間過短的問題。
- 強調大法官最重要的職責是人權保障,並質疑吳陳鐶次長過去在通保法協商時反對通聯紀錄令狀主義的立場,認為其人權保障觀念有嚴重落差。
- 質疑吳陳鐶次長對監聽案號、另案監聽證據能力及政治監聽的看法,並批評其在審查會上實問虛答。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被提名人擔任大法官的積極與消極條件,並質疑「成績卓著」的定義。
- 探討大法官任期交錯設計的目的,並質疑馬總統提名所有大法官的做法是否破壞憲法設計意旨,以及過去大法官院長、副院長辭職的憲政慣例問題。
- 詢問被提名人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一國兩區」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法源」的解釋,以及對司法院定位為司法審判機關的看法。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要求被提名人闡述其所認知的「國家正確道路」和對國家定位的看法,特別是兩岸關係應建立在何種基礎上。
- 質疑被提名人如何看待「中華民國人口」的定義,以及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禁止燃燒生煤和石油焦與中央法規衝突時的處理方式。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應超黨派、拒絕政治干擾,並對重大政策議題做最後決策,學術論述需具明確性。
- 詢問被提名人是否支持引進憲法訴訟制度,並對大法庭制度可能造成少數人決策、無法充分呈現不同法律見解表示疑慮。
- 質疑內閣總辭的憲政慣例與憲法規定,以及廢除考試院、監察院的看法,並詢問死刑是否違反兩公約及法務部拖延死刑執行的問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審查應慎重,並詢問被提名人對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的認知,特別是南海爭議。
- 質疑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是否具憲法位階,以及中國大陸是否屬我國固有疆域。
- 關切大法官受理案件與駁回案件的標準,認為大法官不應輕易駁回人民聲請,並對「法官造法」或「造憲法」的權限逾越問題提出質疑。
- 詢問被提名人對難民保障、驅逐出境的看法,以及對陸生、陸配待遇顯著不同是否違憲的價值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主張審查會應就事論事,而非政治攻防,並詢問被提名人是否認同此觀點。
- 詢問被提名人對大法官釋字第550號解釋(地方政府健保費繳納義務)的法律見解,以及對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祭祀公業男女平等爭議)的看法。
- 質疑總統提名大法官任期重新計算的做法是否破壞任期交錯原則和憲法立法本意,並詢問被提名人對「公民不服從」概念的看法。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律條文本文、說明欄及附帶決議在法律解釋上的關係,並質疑過去總統不理會憲法說明欄中雙首長制換軌為內閣制的規定。
- 主張應恢復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以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並建議訂定「日出條款」從2024年開始行使。
- 詢問被提名人死刑是否合憲,並引用大法官相關解釋與兩公約內容,要求被提名人向社會大眾釐清兩公約對死刑的規範。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未來海洋委員會)軍、警、文、關務並用的人員編制,特別是軍人兼任文官是否違反憲法第140條及大法官釋字第250號解釋。
- 詢問現役軍人直接進入文官體系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可在組織法中規定軍人擔任職務的比例,並強調軍人轉任文官應有資格與程序限制。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對大法官人數、助理配置、案件審理效率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的通過表示關切。
- 期許大法官具備法律哲學素養、人道理解及國際比較研究態度,以引領憲法成長。
- 詢問被提名人對英國大憲章影響的看法,以及對民進黨台獨黨綱是否違憲的意見。
- 質疑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議會備詢是否違法,並詢問被提名人對我國憲政體制(雙首長制、總統制、半總統制)的看法及最適合現階段的體制。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闡述原住民族土地權利面臨的困境,包括傳統占有主義與現行登記制度的衝突,以及許多原住民土地尚未登記的問題。
- 詢問被提名人如何透過立法或行政手段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並對原住民狩獵權與林務管理、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法律衝突表示苦悶。
- 質疑政府限制原住民砍伐其所有林木卻不予補償的作法,並要求被提名人重視原住民族的弱勢處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應引領憲法方向,而非僅順應民意,並質疑被提名人對廢死與同性婚姻議題的保守立場。
- 詢問被提名人對我國婚姻法制限制同性戀者結婚是否構成制度性歧視的看法,以及對祭祀公業規定女性不得為派下員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的意見。
- 質疑林俊益法官因審理馬總統特別費案獲提名為「酬庸」,並對其在「黃金船」事件、過去檢察官任內黃志成冤案及特別費案判決中的行為提出批評。
相關人員回應
黃虹霞 大法官被提名人
- 大法官工作是司法最後防線,需迅速正確裁判以減少人民訴訟痛苦,並呼籲立法、司法合作解決人民困難。
- 江國慶冤案顯示軍事審判不透明與速審速決問題,認為死刑執行若錯將無法挽回,但法定死刑仍有警示作用,應極度謹慎。
- 律師具備大法官合宜資格,其公益本質及第一線接觸社會實情的經驗可貢獻於大法官解釋,並澄清其提名與司法院無關。
- 支持廢死是共同願景,但目前國內條件不足;死刑定讞若無其他不能執行原因應執行。
- 不贊成同性結婚;支持通姦罪除罪化,認為婚姻忠誠應以其他方式處理;贊成誹謗罪除罪化,傾向民事求償。
- 對於軍人兼任文官問題,認為國防部服務人員亦為軍職,海洋委員會若有軍人需求,不應將所有人員一律視為文官。
- 認為地方制度法與中央法規衝突時,應以中央法規為準。
- 認為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問題應以立法方式解決;原住民狩獵習俗應受尊重,在固有習俗範圍內持有槍械不應視為犯罪,但需尊重動植物保育規定。
- 認為大法官應透過解釋憲法實現人權保障,且應超越黨派。
吳陳鐶 大法官被提名人
- 回顧其檢察官生涯,強調堅持公平正義、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並在法務部推動健全刑事法令、國際司法互助及人權保障。
- 澄清其博士學位非函授,係利用休假時間攻讀,並透過郵件與指導教授商討完成論文,符合規定。
- 認為擔任大法官不一定需博士學位,最重要的是人權保障與憲政精神維護。
- 表示法務部並非反對起訴狀一本主義,正在研究可行性並研擬草案,若全面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則會採行。
- 對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認為司法機關權限行使應節制,審判機關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
- 對廢死議題,認為目前逾8成民眾反對,尚非適當時機,需待民眾安心後再考慮;贊成性專區設立,認為有效管理優於放任流竄。
- 認為通聯紀錄需法官保留是現行法律規定,必須遵守,但以法務部立場認為不宜;贊成監聽應有案號;另案監聽證據能力應有條件限制。
- 認為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若組織法規定某職位為武官,則不牴觸憲法,但軍人轉任文官需經國家考試取得資格。
蔡明誠 大法官被提名人
- 回顧其學術生涯,專長智慧財產法、電腦法、新媒體法等,並參與原住民族法規研擬及政府法規會委員職務。
- 認為憲法解釋應注意社會變遷、規範失調及國際發展,與時俱進,作出符合現代憲法價值的解釋。
- 對大法官人數應從15人降至9人的議題,認為可參考德國憲法法院制度,需有配套措施,如大法官助理人力強化。
- 贊同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以保障人權,但需考量法院規模差異及配套措施。
- 認為大法官解釋有權訂定時限要求立法院修法可能不宜,應透過協商。
- 對廢死議題,認為以社會氛圍而言,需創造讓國民安心的社會條件才能廢死;贊成通姦罪除罪化,認為刑法應具最後手段性。
- 贊成設立性專區與博弈特區,認為有效管理比放任流散為佳,但博弈特區應設在特定地區而非僅限離島。
- 認為鞭刑違反兩公約殘酷不人道刑罰規定,故不贊成。
- 認為大法官任期交錯目的在於經驗傳承,避免全部換人導致銜接問題,但馬總統強迫大法官辭職的做法不妥,應建立憲政慣例。
- 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立法原意,認為其劃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尋找法源,但未明確確立一國兩區或兩岸同屬一中。
- 認為司法院應朝審判機關方向努力,而非司法行政機關。
- 認為中華民國憲法以台澎金馬為法權範圍,但固有疆域是政治問題,可適當闡明,並應捍衛我國疆域。
- 對難民議題,認為基於人道精神與國際互惠原則,外國人應給予適當保障,驅離難民不妥;對陸生、陸配待遇顯著不同,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特別規定,應適當尊重。
- 認為祭祀公業規範女性不能為派下員可能構成結構性歧視,應再思考如何釐清此問題。
- 對公民不服從,認為可思考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並強調民主程序的正義。
- 認為憲法本文、說明欄及附帶決議在法律解釋上應整體思考,大法官可透過解釋彌補法律漏洞。
- 認為應恢復閣揆同意權,並將憲政體制釐清為半總統制,以符合權責相符原則。
- 建議修憲應將人性尊嚴明文規定,並獨立原住民族權益條款,以確保多元文化與民族意願。
林俊益 大法官被提名人
- 回顧其司法官生涯,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重視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權,並推動多項司法改革,如刑事妥速審判法、夜間不訊問制度等。
- 澄清其在最高法院審理馬總統特別費案是合議庭依程序原則駁回上訴,非個人裁定;並澄清其在補習班兼職是在進入法訓所之前。
- 認為擔任大法官最重要的職責是人權保障與憲政精神維護,且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 支持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認為觀審員意見對法官有一定拘束力,但陪審制是否違憲則見仁見智。
- 認為大法官任期交錯目的在於經驗傳承,避免思考模式同質化,但馬總統提名所有大法官的做法與此設計不符。
- 對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認為其在規範兩區人民來往的法律依據,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
- 認為司法院應朝審判機關努力,而非司法行政機關。
- 對死刑議題,認為廢死是理想,但現階段國內民意尚未有共識,不適宜廢除。
- 對地方政府禁燒生煤等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衝突,以司法倫理為由不便回答。
- 認為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權架構有所不足,人性尊嚴與原住民族權益應在憲法上更明確規定。
- 認為閣揆同意權應恢復,以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並認為憲政體制應透過修憲釐清。
- 對軍人兼任文官,認為需先辦理外職停役並具文官資格,符合憲法規定。
- 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問題,認為憲法增修條文有依據,應以法律及行政手段保護;對砍伐林木權,認為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償,不應禁止砍伐又不補償。
相關後續
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決議將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大法官被提名人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等4位的資格及是否適任相關事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5301
- 卷/期/冊
- 104/53/1
- 發布日期
-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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