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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PPP專題報告與多項土地稅法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3

LawTrace 法律歷程: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聽取並質詢關於「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以及併案審查多達15項土地稅法相關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就PPP模式的效益、水資源管理、中韓FTA影響、稅務認定模糊地帶等議題與行政部門進行廣泛討論。最終,部分土地稅法修正案獲通過或文字修正,部分則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在台灣推動公共建設的可行性與策略,特別是面對政府財政限制下如何引導民間資金參與,以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減輕財政負擔。
  • 討論內容涵蓋PPP模式的多元形式(如BOT、OT等)、推動成效、法制精進措施、國際接軌,以及水資源、經濟發展、產業外移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PPP模式的實質效益與社會觀感:立法委員許添財質疑政府報告中PPP的巨大投資金額與民眾實際感受落差大,且弊案頻傳影響人民信心,認為政府應更強調創新、跨域與加值。
  • 稅務認定模糊:立法委員吳秉叡關切房地合一稅後,個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是否仍會被認定為「營利事業所得」,強調租稅法定主義應明確化,避免國稅局裁量空間過大。
  • 水資源管理與水費調整:立法委員孫大千質疑十年計畫僅能將漏水率從18.7%降至15%以下過慢,建議投入更多經費加速汰換管線,並主張工業用水費應大幅高於民生用水,以促使產業進行水資源再利用投資。
  • 中韓FTA與台灣經濟影響:立法委員賴士葆及費鴻泰批評經濟部對中韓FTA對台灣經濟影響的評估過於輕描淡寫(僅影響GDP萬分之四),認為應強調對特定產業的具體衝擊,特別是服貿中已有的電子商務等項目因政治因素受阻。
  • 經濟部對產業問題的應對:立法委員費鴻泰嚴厲批評經濟部對五輕設備去留、漢翔公司內部爭議及美豬進口等重大產業與貿易問題回應模糊,質疑經濟部「積極地沒有作為」。
  • PPP模式的定位與目標:立法委員賴振昌質疑PPP模式的「綜效」何在,認為財政部僅將其視為「找錢的工具」,而非真正的公私部門夥伴關係,且擔憂政策可能導致產業與資金外移。
  • PPP模式的國際參與與國內保護:立法委員羅明才關切高鐵BOT案原始股東獲利豐厚而風險轉嫁,建議PPP案應大幅開放國際招標以提升國內業者競爭力,並強調台灣加入亞投行的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促參報告金額巨大但民眾無感,以新加坡濱海灣花園為例,強調建設應具創意、跨域與加值,並應落實承諾。
  • 痛心台灣在促參方面錯失機會,弊案頻傳,缺乏透明化與司法水準,導致人民對BOT案失去信心。
  • 呼籲政府借鏡新加坡水資源與填海造陸結合的經驗,並提供其著作《BOT弊案清算》供參考。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房地合一稅後,個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是否仍被認定為「營利事業所得」,強調租稅法定主義應明確化,減少裁量空間。
  • 指出「經常性營利行為」的定義模糊,導致國稅局查稅標準不一,增加徵納雙方爭議,建議應在法律中明定。
  • 建議財政部應將土地交易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清楚納入法律,而非僅以解釋令或內部文件規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台北101董監事席次縮減案,要求財政部說明頂新是否承諾退出董事會,並關切公股能否掌握主導權。
  • 關注龍巖集團持續加碼彰銀股票的動機,質疑其單純財務投資的說法,並要求財政部提出因應對策。
  • 提及台新金法說會中對財政部收購委託書的指控,要求財政部說明訴訟證據是否齊全,並確保符合公司法規定。
  • 重申合建分售稅務認定模糊的問題,呼籲財政部儘速提出明確解決方案,避免民眾困擾。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關切全台水資源區域調度系統的建置進度,特別是北中南部的規劃情況。
  • 質疑自來水公司十年管線汰換計畫僅能將漏水率從18.7%降至15%以下過低且速度太慢,要求經濟部投注更多經費,縮短時程,將漏水率降到更合理範圍。
  • 建議水費應差異化調整,大幅提高工業用水費以促使業者進行水資源再循環利用,同時避免民生用水受太大衝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股市漲跌幅放寬後成交量未如預期,以及台灣經濟連續四個黃藍燈的警訊。
  • 詢問政府對「一帶一路」及「亞投行」的參與規劃,認為這是台灣工程技術輸出與發展的機會,但政府應有具體計畫。
  • 批評經濟部對中韓FTA影響的說明方式,認為僅強調對GDP的微小影響會誤導民眾,應具體說明對特定產業的衝擊及台灣因政治因素錯失的市場機會。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新版債務清理法草案中禁奢條款的嚇阻作用及條文化明確性。
  • 嚴厲批評經濟部對中韓FTA影響輕描淡寫,以及對台聚五輕設備移廠、漢翔經營爭議等重大產業問題回應模糊,質疑經濟部「毫無作為」且「不適任」。
  • 要求經濟部明確表態對美國豬肉進口問題的立場,不應配合特定政治人物的搖擺態度。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PPP模式的「綜效」何在,認為政府不應以「沒錢」為由推動,而應將其定位為「找錢的工具」,並擔憂其對民間企業投資的誤導。
  • 要求財政部說明推動PPP的研究基礎、理論依據及具體效益數據,質疑其與國人對就業機會改善的感受不符。
  • 關切政府是否鼓勵台資企業參與中國的PPP項目,認為中國政府債務高企,是高風險區域,擔憂可能導致繼產業外移後的資金外移。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強調PPP模式觀念先進,但政府應展現新風貌,借鏡英澳法等國經驗,並應由財政部主導,國發會、經濟部、交通部等單位協調規劃。
  • 指出台灣高儲蓄率但缺乏好的投資標的,應善用國內外資金推動PPP,擴大國發基金,規劃具穩定收益的公用事業讓全民參與。
  • 建議政府應將格局放大,積極規劃如高鐵環島、松山機場開放全民投資、高雄港都市更新等重大公共建設,並思考促參法是否需因應調整。
  • 呼籲政府加快速度,在2年內規劃1兆元的PPP案,並透過PPP模式加速自來水管線更新與水庫再造,山林保育等,以產生重大衝擊效應。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反對財政部與關務署取消對日本進口貨櫃的「逐櫃輻射檢測」措施,強調該措施是防止輻射污染食品流入國內的必要手段,不應以人力負擔為由鬆懈把關。
  • 質疑海關檢測6個月未發現輻射污染,是因為嚴格檢測制度的成果,而非日本貨櫃本身無問題,並提及過去曾有污染食品流入的案例。
  • 指出統一發票開立月份混亂的問題,例如業者開立過期或未來月份發票,造成消費者對獎及報帳困擾,要求財政部制度化解決。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強調推動PPP的核心目的在於「公共建設的提早實現」及其對社會的實質效益,而非僅是政府財務面的管理工具,要求財政部整理並廣泛宣導公共建設帶來的社會幫助。
  • 認為PPP中的第三個P(Partnership)最為關鍵,政府應改變觀念與心態,與民間業者建立合夥關係,放低姿態,避免重蹈地方政府因忽略此原則而導致錯誤的覆轍。
  • 建議財政部應針對「自住」的定義做統一規範,並要求財政部彙整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用地在稅務優惠上的差異,對外清楚說明政策立場。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中韓FTA對台灣經貿局勢的衝擊,以及台灣PPP案缺乏令人驚豔的作品,且大型案件常因政黨輪替而受阻。
  • 質疑高鐵BOT案的成功性,認為原始股東已獲利豐厚,建議PPP模式應加強財務管理,避免包商穩賺不賠,並考慮開國際標以提升競爭力。
  • 強調台灣不能缺席亞投行,要求財政部掌握其運作進度與商機,並提早向國內企業界說明,以拓展國際市場。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非都市土地被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僅能種樹,卻仍課徵地價稅的不合理性,指出農委會法規中保安用地屬農業用地,應課徵田賦(免稅)。
  • 舉例說明農地鋪設柏油路面被認定為非農業使用而課徵地價稅的困境,呼籲財政部與農委會應深入地方了解實務問題,並保留此案擇期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說明PPP模式是引進民間資金與人才,加速公共建設完成,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的有效策略,並已取得具體成效(例如減少政府支出9,331億元,增加財政收入6,793億元,創造17萬個就業機會)。
  • 回應房地合一課稅後,個人土地交易所得納稅,將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避誘因,未來會檢討查核重點,並同意租稅規定應儘量明確化,但「經常性營利行為」等概念難以在法律中完全明定。
  • 表示台北101公股持股已過半,可主導經營。對於龍巖集團加碼彰銀股票,對方表示是財務投資並支持財政部。台新金訴訟案已在法庭陳述,財政部未收購委託書,完全依法行政。
  • 同意PPP模式的三個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同等重要,且政府應放低姿態與民間合作,並承諾將整理PPP對社會實質效益的資訊對外說明。
  • 表示財政部將配合國發會統籌,從促參角度推動重大公共建設,並認為促參法適用性無問題,下個月將召開國際招商研討會,歡迎國際投資商參與。
  • 指出亞投行尚未定案,預計年底才能正式運作並受理新會員,台灣正積極掌握資訊並研討對策,強調台灣必須參與,並鼓勵工程技術與資金輸出至海外市場。
  • 回應日本進口貨櫃輻射檢測,表示6個月來未檢出污染有檢討必要,傾向選案查核,但會維持比一般貨品高的查驗比例。對統一發票開立月份混亂問題,將調查麥當勞個案並研究處理消費者權益。
  • 對於土地稅法相關修正案,多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認為現行規定已足夠或考量財政衝擊。針對國土保安用地課徵地價稅爭議,表示將與農委會再研究。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報告PPP模式在台灣的預算編列及表達方式,依據促參法規定,涉及中央政府預算投資或補貼的案件需經行政院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並揭露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經費。
  • 強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振景氣的重要施政方向,未來將配合PPP導入情形研擬適當的預算表達方式。

黃萬翔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PPP模式透過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與經營效率,可加速公共建設、提升服務效能、發掘產業商機,實現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
  • 指出新興公共建設計畫應優先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報告自91年至104年5月已簽約促參案件1,258件,簽約金額達1兆852億元,預估可減少政府支出9,331億元,增加收入6,793億元,創造逾17萬個就業機會。
  • 回應國內公共建設支出每年需求約2,000億至2,500億元,大型建設如高雄港洲際碼頭第三期及航空城仍持續推動,並強調未來將朝跨域整合計畫案發展,增加公民營合作開發。

楊偉甫 經濟部次長

  • 說明PPP模式強調夥伴關係、風險共擔及利益共用,是政府與民間合作實現公共服務的有效方式,本部積極推動,並以高雄展覽館OT案及平鎮工業區污水下水道ROT計畫為成功案例。
  • 回應水資源調度系統持續推動,北部有翡翠與石門水庫互調,南部已建置南化水庫支援高雄的系統,未來北中南將全面建置區域調度系統。
  • 說明自來水管線十年汰換計畫(102-112年)目標是將漏水率從18.7%降至12%(原15%),每年編列70-80億元預算,並表示會積極推動降低漏水率。
  • 確認水價調整方案將採差異化,工業用水費將高於民生用水,並指出水利法修正案中徵收耗水費的提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 回應中韓FTA影響,表示短時間影響較小,但承諾將改進對外說明方式,更具體指出對個別產業的影響。
  • 針對五輕去留問題,表示中油公司正在評估中,部內將積極討論。對漢翔爭議與美豬問題,表示非其主管業務或近期未討論。

范植谷 交通部次長

  • 報告交通部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經驗,自83年起制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並配合促參法擴大範圍,提供融資、租稅減免等誘因。
  • 指出交通部已設立招商專案辦公室並積極舉辦招商大會,104年度展示40件招商案,釋出商機達1,022億元,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
  • 表示國內大型交通建設如高雄及台中鐵路地下化將陸續完成,未來主要建設為台北及新北捷運,並配合工程會協助顧問公司與營造業開拓海外市場。

曾國基 財政部促參司司長

  • 說明其為農學出身,大學修過經濟學,了解公共財概念。
  • 解釋PPP是公部門與私部門的合作關係的統稱,並非新模式,而是涵蓋BOT、OT等多種形式,旨在運用民間資金、人才,提早完成公共建設,讓人民享受更優質服務。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回應日本進口貨櫃輻射檢測問題,表示過去曾有少數被高雄海關檢出污染,但實施6個月逐櫃檢測後均未發現,傾向逐漸減少逐櫃檢測,但會維持比一般貨品高的查驗比例。
  • 說明逐櫃檢測會增加業者費用及海關人力調度壓力,強調食品部分有FDA機制全面查驗,且要求特定縣市提供輻射與產地證明。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解釋國土保安用地是否課徵田賦,需同時符合「農業用地」及「農業使用」兩個條件。
  • 回應統一發票開立月份混亂問題,表示過期發票應作廢,將研究個案處理消費者權益。
  • 確認土地稅法第35條修正案中,被徵收土地因已免稅,故無重購退稅問題。

黃振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處長

  • 說明農委會立場與財政部一致,農業用地課徵田賦需同時符合「農業用地」及「農業使用」兩個條件。
  • 指出國土保安用地型態多元,不一定都維持農業使用狀態,例如高爾夫球場水池或綠地。若做農業使用可課田賦,但未做農業使用的部分則不建議。

施明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副司長

  • 澄清農業用地包含曬穀場使用,只要編定為農牧用地,曬穀場使用屬農業用地一部分。
  • 回應農地鋪設水泥路面被課稅問題,表示是個案認定問題,若為農牧用地且做曬穀場使用,應屬農業用地。

相關後續

  • 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主管機關需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提供相關資料。
  • 財政部主管「關稅業務」1億1,579萬元預算五分之一凍結案,經報告後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預算凍結案2案,經報告後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通過臨時提案2案:要求財政部於各區國稅局組成輔導使用電子發票單一窗口,簡化行政流程;建請財政部研議將逾期未領獎金適度用於增開無實體發票獎項。
  • 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土地稅法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文字修正通過,將「左列」改為「下列」,並刪除「土地被徵收」相關規定。
  • 土地稅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文字修正通過,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 土地稅法第6條、第6條之1、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39條修正草案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土地稅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
  • 林滄敏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501
卷/期/冊
104/55/1
發布日期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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