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出口拓銷、公司法及專利師法修正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我國出口衰退問題,邀請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討論拓展外銷策略、產業轉型及匯率影響。同時,會議審查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引入閉鎖性公司制度並探討公益公司法源,以及「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專利代理制度。部分公司法修正案送黨團協商,專利師法修正案則多數通過。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核心議題
- 本次議事錄包含上次會議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農業綠色補貼與對地補貼的推動現況及未來規劃報告。
- 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現況進行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建立外銷農產品農藥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於通報日起1週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公布,以避免案情不明造成農產品價格崩跌。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農地上工廠的先期全面納管方案,並協調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研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修正草案的可行性及具體修法作為。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建立外銷農產品農藥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於通報日起1週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公布,以避免案情不明造成農產品價格崩跌。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勿因少數縣市的農舍炒作問題大幅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應洽地方政府另作個別規範。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建立外銷農產品農藥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於通報日起1週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公布,以避免案情不明造成農產品價格崩跌。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農地上工廠的先期全面納管方案,並協調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研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修正草案的可行性及具體修法作為。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勿因少數縣市的農舍炒作問題大幅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應洽地方政府另作個別規範。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建立外銷農產品農藥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於通報日起1週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公布,以避免案情不明造成農產品價格崩跌。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農地上工廠的先期全面納管方案,並協調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研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修正草案的可行性及具體修法作為。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勿因少數縣市的農舍炒作問題大幅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應洽地方政府另作個別規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建立外銷農產品農藥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於通報日起1週內完成調查報告並公布,以避免案情不明造成農產品價格崩跌。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農地上工廠的先期全面納管方案,並協調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研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修正草案的可行性及具體修法作為。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農地上工廠的先期全面納管方案,並協調相關部會提出解決方案,同時研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修正草案的可行性及具體修法作為。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勿因少數縣市的農舍炒作問題大幅修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應洽地方政府另作個別規範。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台灣版之農業直接給付政策」具體預算項目及金額。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週內盤點農業協定12類綠色措施的預算科目、金額及比例,並提供書面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友善農業環境、生態保育給付措施的具體計畫,包括休耕給付轉型、有機農業補貼及擴大生態給付。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偉甫 經濟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廖正井、莊瑞雄、高志鵬、潘維剛、邱議瑩、蘇震清、鄭汝芬、廖國棟、蕭美琴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7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就鳳梨農藥超標事件、有機農業拍賣市場規劃、農業直接給付政策、綠色措施盤點、友善農業環境給付、農地上工廠納管及農舍炒作問題提出報告或具體修法作為。
討論事項二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核心議題
本次議事錄包含上次會議中,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近3年公共建設預算執行情形、明年度公共建設概算編製及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的推動情形進行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擬方案,提撥預算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成立「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加速發展相關耕作技術。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熱帶水果營運中心」計畫之推動,研議建立涵蓋研發、檢疫、生產、營運行銷等全面性功能之營運中心,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於政府財政實質公平暨地方發展建設之需要原則,於2個月內盤整地方基礎建設預算補助規定,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同步輻射中心之台灣光子源同步輻射加速器後續經費不足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擬方案,提撥預算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成立「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加速發展相關耕作技術。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擬方案,提撥預算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成立「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加速發展相關耕作技術。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擬方案,提撥預算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成立「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加速發展相關耕作技術。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熱帶水果營運中心」計畫之推動,研議建立涵蓋研發、檢疫、生產、營運行銷等全面性功能之營運中心,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於政府財政實質公平暨地方發展建設之需要原則,於2個月內盤整地方基礎建設預算補助規定,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同步輻射中心之台灣光子源同步輻射加速器後續經費不足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擬方案,提撥預算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成立「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加速發展相關耕作技術。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熱帶水果營運中心」計畫之推動,研議建立涵蓋研發、檢疫、生產、營運行銷等全面性功能之營運中心,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同步輻射中心之台灣光子源同步輻射加速器後續經費不足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研擬方案,提撥預算協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成立「有機農業研究中心」,加速發展相關耕作技術。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熱帶水果營運中心」計畫之推動,研議建立涵蓋研發、檢疫、生產、營運行銷等全面性功能之營運中心,並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本於政府財政實質公平暨地方發展建設之需要原則,於2個月內盤整地方基礎建設預算補助規定,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
- 提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同步輻射中心之台灣光子源同步輻射加速器後續經費不足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黃萬翔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莊瑞雄、邱議瑩、潘維剛、楊瓊瓔、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4案,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就花蓮有機農業研究中心、熱帶水果營運中心、地方基礎建設預算補助改革及台灣光子源後續經費問題提出方案或報告。
討論事項三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核心議題
- 本次議事錄包含上次會議中,繼續審查「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之「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楊偉甫 經濟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擬具「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3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如何拓展外銷提振我國(含機械、電子、工具機業等)出口產值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探討我國出口產值下滑的原因,包括全球經濟成長不如預期、國際石油價格下跌、紅色供應鏈興起、電子商務平台影響及台灣人才流失等。
- 研議政府應採取的因應對策,如產業升級轉型、加強新興及重點市場拓銷、積極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及改善投資環境等。
相關爭議
- 出口衰退原因與政府應對:委員質疑政府報告未能精準把脈問題根源,認為政府過度依賴與中國大陸掛鉤,並在產業轉型、海外人才培育及市場拓銷上作為不足;行政部門則歸因於全球經濟疲軟、國際油價下跌及電子產品新舊交替等客觀因素,並強調已積極推動產業升級與市場多元化。
- 匯率政策與出口競爭力:立法委員質疑中央銀行在日圓、歐元大幅貶值時,台幣匯率政策是否足夠積極以提振出口,並指出貶值可能對民生造成衝擊;中央銀行則強調匯率由市場決定,且台灣出口價格競爭力仍高於韓國,並將持續維持匯市秩序穩定金融。
- 財政部在投資誘因及金融支援的角色:委員批評財政部在提供投資誘因方面過於保守,導致台灣在國際競爭力排名落後,且金融業未能充分配合產業拓展海外市場;財政部則表示支持能創造稅收的誘因措施,並已透過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出口放款及保險服務,強調維持財政健全的重要性。
- 產業發展策略與執行:委員質疑經濟部在「工業4.0」等產業升級策略上與基層中小企業存在資訊落差,且政府在輔導傳統產業及協助解決土地閒置等問題上不夠積極;經濟部則回應已有多項具體計畫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並承諾將加強輔導與資源整合。
- 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與政府角色:針對「聶隱娘」電影未獲國發基金投資事件,委員質疑國發會投資決策的專業性及對文創產業的支持態度;國發會則澄清國發基金是投資而非補助,並因電影公司不願投保完工險而退還資金,未來將由文化部主導文創投資,並強調黃副主委的發言是善意引導產業多元發展。
- 工業區土地運用與產業發展:委員指出高雄科學園區土地閒置與鄰近傳統工業區土地飽和的矛盾,呼籲國發會召集跨部會研議土地整合與法規突破,以利傳統產業擴廠;國發會表示需修改法令,但可召集相關部會討論可行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認為外銷緊縮主要有4點原因:電子商務平台興起、中國紅色供應鏈崛起、台灣人才外流且國際人脈網絡缺乏、海外商業人才不足且欠缺市場了解。
- 批評馬政府執政7年來傾中政策未能為台灣帶來經濟紅利,反而喪失競爭力。
- 要求經濟部就台灣產業走向提出具體策略,輔導廠商加值化生產,並質疑「工業4.0」資訊落差。
- 質詢中央銀行匯率報告僅關注韓國競爭力,忽略日圓、歐元貶值對日本、德國出口競爭力大增的影響。
- 質疑財政部過於保守,未具體規劃讓台灣金融業能搭配產業全球拓展,僅提及中國輸出入銀行。
- 建議政府強化海外據點、深入市場調查、投入經費資源於國內外商展,並提供廠商實質有效支援。
- 建議強化外館經貿商務人才,交付更多任務,成為國內企業的智庫和帶路者,可學習韓國派遣區域專家模式。
- 要求經濟部積極處理外國非關稅貿易障礙,強化談判能力,協助廠商化解繁瑣程序。
- 強力建議在南部高雄成立外貿協會南部培訓中心,並與南台灣企業密切合作,培訓人才優先為南部企業所用,並結合各大專院校發展東南亞語言行銷人才培訓。
- 強力要求科技部與經濟部合作成立大學實驗室合作媒合機制,協助國內企業與國內外大學實驗室合作。
- 建議榮譽指導員輔導機制應針對行銷海外業務拓展,成立全球運籌行銷輔導顧問,協助有經驗者帶領無經驗者。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4月景氣燈號亮藍燈為低迷狀態,與2008年金融海嘯時期相似,質疑國發會與經濟部未能有效應對。
- 批評馬政府經濟政策過度依賴與中國大陸掛鉤,忽略拓展歐美市場,導致台灣經濟對中國依存度過高,面臨中國經濟衰退衝擊。
- 質疑政府口號式宣傳加入TPP、RCEP、ECFA等,但未見具體成效,且當前台灣經濟政策缺乏具體戰略觀。
- 強調台灣內需與外銷市場同時萎縮,政府應負起責任,並對政府官員的樂觀說法表示不滿。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黃副主委對「聶隱娘」電影未獲補助的解釋,認為其將電影與文創周邊結合不足作為理由不合理,且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精神不符。
- 批評國發會對「聶隱娘」投資案的處理方式,認為政府不應在未投資的情況下對電影製作指手畫腳。
- 質疑國發會高副主委將4月景氣藍燈歸因於iPhone 6銷售熱潮已過,認為政府多年來未能擺脫對單一電子產品的依賴,經濟政策缺乏長進。
- 強調台灣經濟不能等待,呼籲政府官員應對經濟困境負責,而非將責任推給外部因素。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IMD 2015年世界競爭力年報顯示台灣總名次前進2名,但在基礎建設及投資誘因方面排名落後(投資誘因排名倒數第18名)。
- 批評財政部在產創條例推動近3年仍未做出稅式評估,且對所有減稅誘因提議皆持反對態度,導致台灣缺乏投資誘因。
- 建議政府應考慮將財政部與國發會合併為「財政經濟院」,讓財政部對國家中長期經濟發展負起職責,避免其僅關注稅收而阻礙經濟政策。
- 強調台灣有資金、人才、技術,但國內超額儲蓄資金外流,基礎建設排名下滑,政府應將資金導入台灣基礎建設,並照顧促參業務。
- 關切中國大陸「十二五規劃」完成及「十三五」啟動,質詢國發會台灣中長期經濟規劃何在。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長關於柏南克建議台灣應往產業價值鏈更高方向移動,與彭總裁主張台幣貶值救出口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 強調匯率政策影響出口商與內需市場,政府應在其中取得平衡點。
- 關切美國助理國務卿訪台是否傳達美方特定意涵,以及對年底TIFA會議召開的看法。
- 指出日圓貶值後日貨在台價格未降,形成對台灣的雙重傷害,要求經濟部應處理此問題。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在中國大陸市場市占率逐年下滑,對東協新興市場出口成長動能趨近於零,質疑政府分散市場策略成效。
- 要求經濟部與國發會針對新興市場提出具體輔導誘因與獎勵措施,而非空泛的資訊提供。
- 質疑政府未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毛院長已指出轉型不夠快為衰退原因之一,要求提出具體政策與管考機制。
- 對「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閉鎖型公司仍要求設立董事會與監察人表示不認同,認為彈性不足,未真正學到國外制度精髓。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最新電源開發方案將備載容量不足提前至108年,認為是恐嚇民眾,並指出政府對替代能源發展不力,預算偏低。
- 強調替代能源是世界趨勢,台灣作為太陽能輸出國,自身太陽能發電比例卻是樣板,要求經濟部提升替代能源發展預算。
- 反對行政院規劃在台北花博夢想館設立台灣精品創業園區,認為資源過度集中台北,應引導至中南部縣市設立,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詢經濟部對中國大陸出口市場的政策,是否配合習近平「一帶一路」政策。
- 關切東部地區礦產及水泥業政策,指出其造成的污染問題,要求經濟部重新檢討花東地區化工業政策,配合環保公約,恢復好山好水。
- 要求經濟部礦業局在東部開礦契約期滿重新簽約前,必須尊重當地原住民的同意權,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並與原民會及族人溝通,解決落石等安全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工業區劃分過細,高雄科學園區土地閒置與鄰近傳統工業區土地飽和的矛盾,呼籲國發會召集跨部會會商土地整合與有效運用。
- 關切東協國家出口跌幅最大,尤其是印尼與菲律賓,質疑是否受南韓簽訂FTA取代效應或貿易障礙所致。
- 質詢經濟部關於五輕外移或出售設備的進度,以及印尼對此的合作意願。
- 批評政府在與歐盟、東協等國家簽訂經貿協定方面進度緩慢,呼籲經濟部改變策略,積極排除貿易障礙,優化大環境建構。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社會企業的發展需求與潛力,支持經濟部扶植社會企業。
- 與賴士葆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公司法,增訂條文允許公益公司以促進公益為主要目的進行登記,解決現行公司法僅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
- 建議修法應允許財團法人轉投資公益公司,以利社福團體發展事業盈餘回饋基金會,形成良性循環,並解決現行法令障礙及各主管機關解讀不一的問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關於出口拓銷的報告內容多為長期既有措施,缺乏應對新形勢的積極作為。
- 指出中國大陸進口替代政策及印尼保護主義措施將加速台商出走,政府應警惕並提出配套措施。
- 關切台灣企業(如宏達電)在國際競爭中面臨人才流失與技術被取代的問題,政府應輔導企業積極應對。
- 指出工具機產業希望台幣貶值以救出口,但央行匯率政策需平衡進口物價衝擊,政府應提出配套措施協助愛國產業度過難關。
- 提出特定農業區限制與南科周邊中小企業擴廠需求之間的矛盾,以及生活機能不足問題,認為政府應解決實質面障礙,幫助經濟發展。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詢國發會主委國家發展方向是否僅限於台澎金馬,以及對南海議題的參與態度。
- 關切國發會對傳統民生產業的協助不足,認為政府過度偏重電子、機械業,要求政府應協助傳統產業提升附加價值、導入科技設計,並提供行銷通路支援。
- 力推設立「台灣國貨館」作為國內生產業者的通路平台,讓外國觀光客直接購買MIT產品,呼籲政府大力協助並盡快完成。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副主委將景氣藍燈歸因於iPhone 6銷售衰退,認為不應將台灣經濟衰退歸咎於單一手機廠牌,且去年iPhone 6大賣時台灣景氣也未顯著提升。
- 關切日幣貶值對台灣經濟的影響,質詢國發會與經濟部對此政策的看法,以及台灣是否適合採取同樣的貶值政策。
- 要求經濟部加強協助受匯率衝擊的機械業、電子業、工具機業提升出口、拓展外銷,並呼籲央行考慮貶值政策。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肯定國發會主委對經建業務的深入了解及勇於據理力爭的態度。
- 詢問國發會主委對當前經濟狀況的評估,以及台灣在國際經濟情勢中的表現。
- 關切政府對國家中長期經濟發展藍圖或願景的規劃,希望國發會能提出具氣勢磅礡的計畫,讓民眾對台灣經濟未來有期待。
- 要求國發會主委就「聶隱娘」電影未獲國發基金投資事件進行更詳細說明,澄清外界誤解。
- 質詢中央銀行副總裁,若台幣貶值能策略性幫助出口景氣提升,央行是否可以不必拘泥於形式,考慮調整匯率操作。
- 關切兩岸小三通幾乎封閉,導致中小企業及航運業景氣蕭條問題,要求國發會與相關部會研擬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杜紫軍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指出今年1至4月出口衰退主因是全球經濟成長不如預期及石油降價,而非單一結果。
- 表示對大陸的貿易依存度已下降,政府正加強對其他國家的拓銷,分散市場。
- 解釋去年台灣經濟成長率約3.7%已是亞洲四小龍之首,強調應進行國際比較而非單看絕對數字。
- 回應「聶隱娘」電影案,說明國發基金是投資而非補助,因電影公司不願投保完工險而退還資金,未來將由文化部主導文創投資。
- 解釋黃副主委對「聶隱娘」的發言是善意引導文創產業多元應用,非不投資原因。
- 說明高副主委對iPhone 6銷售影響的說法僅針對電子業出口減少部分,強調主要衰退原因是石油價格下跌。
- 表示未來幾年全球經濟將進入「新平庸」局面,台灣經濟成長率預計約3%至4%,需透過轉型升級、掌握物聯網機會及提升服務業附加價值。
- 說明政府透過增加輸出入銀行資本額200億元,提高貸款及保證能量,協助企業海外投資。
- 承認東南亞市場成長趨緩,部分原因是中國、韓國與東協簽訂FTA,競爭力增強。
- 表示台灣中長期國家發展規劃正在準備中,預計今年底會有初步圖像,涵蓋經濟、社會、國土、人口等面向。
- 回應工業區土地問題,指出科學園區與傳統工業區法令依據不同,若要釋出土地需修改法令,但可召集相關部會討論可行性。
- 回應傳統民生產業協助問題,說明政府已將傳產維新列為產業升級行動方案第一項,透過科技導入、設計提升附加價值及協助行銷,並投入大量成本扶持MIT產品。
- 回應「台灣國貨館」政策,表示會協助找尋適當地點讓業者投資,但地點由投資人決定。
- 回應兩岸小三通問題,表示陸委會已在處理中。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解釋今年1至4月出口衰退主因是石化產品、原油價格降低,導致出口值減少15%,以及資訊和通信產品減少2.6%。
- 表示認同產業應增強競爭力、加強研發,並將人才培養轉向系統整合整廠輸出。
- 指出貨幣升貶有兩面性,台灣進口許多原料設備,貶值不見得有利,尊重中央銀行匯率決定。
- 贊成柏南克先生的論點,即台灣產業應朝附加價值更高方向移動,這是政府該做的事。
- 說明政府將透過研發努力和開放,讓產業接受更多競爭,朝高價值鏈發展。
- 回應美國助理國務卿訪台,表示對方是支持台灣經濟,重視台灣進口市場,並希望台灣能更開放市場。
- 說明將赴巴黎參加WTO小型部長會議,爭取世界服務業市場更大開放,而非與中國大陸的服貿協定。
- 回應日圓貶值後日貨價格未降問題,表示市場自由競爭,政府會對民生大宗物資進行監測。
- 同意大陸市場是一個成長中的市場,全世界都在爭取,台灣應拓展其消費品質,並透過貿協舉辦台灣精品展。
- 表示會注意水泥產業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標準,並在供應內需政策下經營此產業。
- 承諾會請礦務局同事注意礦業政策,並在重新簽約前尊重原住民同意權,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
- 回應東協出口衰退,指出印尼、菲律賓跌幅明顯,部分原因為印尼設貿易障礙及石化產業價格下跌。
- 說明五輕若能外移較好,目前正與印尼接觸,印尼希望建立自己的煉油產業,未來將分析地質狀況決定合作或獨資。
- 承認歐盟整體需求下降及台灣缺乏關稅減免導致對歐盟出口不利,承諾會研究如何與歐盟、東協更積極簽約,排除貿易障礙。
- 非常同意社會企業需要法律空間,經濟部會協助健全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公益目的。
- 表示會盡力協助傳統民生產業,這是政府的責任,會繼續扶植並協助轉型工作,並盡快完成台灣國貨館的設立。
張璠 財政部次長
- 認為出口衰退受整體經濟、農工原料價格低檔盤旋及大陸供應鏈自主興起等因素影響。
- 回應減稅誘因問題,表示財政部與經濟部、國發會立場不同,但若誘因能創造更多稅收則支持,強調近年已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從25%降至17%。
- 說明中國輸出入銀行提供強化出口貸款、輸出保險及轉融資服務,協助廠商拓展出口。
- 表示將配合經濟部重點拓銷市場,發揮輸銀核心功能,並協助輸銀增資200億元以擴大業務能量。
- 說明財政部輔導廠商使用e化退稅,簡化程序,加速業者取得退稅款,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 表示積極配合經濟部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透過關稅減讓降低業者成本,並爭取ECFA貨品貿易協議中重要產品的免關稅優惠。
- 說明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外銷貨物或勞務提供零稅率優惠,並簡化退稅作業,非高風險案件30日內退稅,會計師簽證案件20日內退稅。
- 回應公益租稅優惠,表示財政部過去配合經濟部政策,以輕稅減徵創造經商環境,但草案需具體明確化租稅優惠內容,並辦理稅式支出評估,財政部將配合辦理。
- 回應促參問題,表示過去10年每年平均透過促參推動基礎建設超過1,000億,近期因台北市個案產生疑慮,財政部正透過座談會溝通協助化解誤會,並努力改善,希望明年評比有所提升。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同意全球景氣趨緩及國際油價下跌影響亞洲各國出口。
- 指出台灣出口亦受長期因素影響,中國大陸扶植自有供應鏈及品牌,進口替代策略成效顯現,兩岸漸由垂直分工轉為水平競爭。
- 強調匯率不是影響工具機出口的唯一因素,國際經濟景氣及產品整體競爭力(含技術、產品組合、服務、行銷)勝於匯率。
- 說明本年以來日圓及歐元大幅貶值,但日本及歐盟對中國大陸工具機出口未見增加反而減少,減幅大於台灣,證明貨幣貶值不必然增加出口。
- 表示本行持續維持新台幣動態穩定,並指出新台幣名目及實質有效匯率指數均低於韓元,表示台灣出口價格競爭力高於南韓。
- 說明國內資本市場已對外開放,外資持股比重高,當資金移動導致新台幣匯率過度波動時,本行將本於職責維持外匯市場秩序。
翟大陸 經濟部工業局民生化工組副組長
- 說明工業局在花蓮地區的業務重點是水泥產業和石材產業。
- 指出水泥產業屬內需產業,不會擴充,維持既有規模,並要求其符合相關規定。
- 強調水泥業對國家建設、公共工程及建築業需求量大,以內需為主,不希望外銷。
孫麗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 回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編製期限問題,指出國際上主要透過公司年報或證交所規章推動,上市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期限為3、4月,2月編製困難。
- 建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循序推動,不宜直接立法要求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可透過交易所規章推動,並給予業者學習時間。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鄭汝芬、潘維剛、黃昭順、廖正井及廖國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討論事項五
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
核心議題
- 為鼓勵青年創業及扶植科技新創事業,建構有利商業環境,引進閉鎖性公司制度,賦予企業更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
- 修正草案重點包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定義、公示、股東出資種類放寬(允許勞務或信用抵充)、開放無票面金額股發行、允許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簡化股東會開會方式、彈性收益分派機制及多元化籌資工具。
相關爭議
閉鎖性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丁守中立法委員質疑修正草案雖給予閉鎖性公司彈性,但仍強制設立董事會及監察人,認為彈性不足,未完全學習國外制度,且監察人與交易安全無直接關係;經濟部鄧部長則回應,現行法律結構將閉鎖型公司放在股份有限公司章,初期逐步推動,設立董事會及監察人可讓交易對象放心,未來再逐步開放。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質疑閉鎖型公司仍須設立董事會及監察人,認為彈性不足,未真正學到國外制度精髓,且監察人與交易安全無直接關係,應修正。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版公司法第1條但書修正建議「但公司得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公司營運之主要目的」表示無異議。
- 對公司法第2條修正建議,將「左列」改為「下列」,並增訂第3項規範以促進公共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公司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名稱可標明公益字樣,非公益公司不得使用公益字樣,表示無異議。
- 對公司法第2條之1修正建議,將「第二條第三項所定公司」改為「第一條但書所定公司」,並明確列舉9項公益目的及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以及許可條件、程序、審查標準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並可委託專業認證機構審酌,表示無異議。
- 對公司法第2條之2修正建議,允許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得為促進公共利益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並規範其公益目的應與財團法人目的相符,表示無異議。
- 對公司法第2條之3修正建議,關於促進公共利益公司租稅優惠、獎勵資格條件由租稅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罰,和公司變更組織型態準用規定,表示無異議。
- 對公司法第449條修正建議,將第1條至第2條之3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表示無異議。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與賴士葆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公司法,增訂條文允許公益公司以促進公益為主要目的進行登記。
- 建議修法應允許財團法人轉投資公益公司,以利社福團體發展事業盈餘回饋基金會,形成良性循環。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司法第356條之3,增訂第7、8、9項,允許閉鎖性公司得不設董事會、監察人,但至少應置董事1至2人執行業務,並規範其權限及監察權行使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回應閉鎖型公司仍要求設立董事會及監察人是因其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下,初期逐步推動,設立董事會及監察人可讓交易對象放心,未來再逐步開放。
- 表示非常同意應給予公益公司法律空間,經濟部負責登記,但公益目的認定需請主管部會協助,並同意將問題討論好後建立結構讓其運用。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之公司法第13節節名、第356條之1、第356條之2、第356條之4至第356條之14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公司法第356條之3修正通過,增訂第7項「公司得不設董事會,但至少應置董事1至2人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第8項「前項情形,本法所定董事會之權限,由該董事行使之」、第9項「公司得不設監察人,非董事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准用第48條之規定」。
- 公司法第449條修正為「本法除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373條、第383條、○年○月○日修正之第1條至第2條之3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98年5月5日修正之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公司法增訂第二百零八條之二及第二百零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賴士葆等28人擬具)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公布,且董事會應負責決議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編列預算,預算金額不得低於最近3年或開業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之2%或前一年度營業額之1‰。
相關爭議
-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編製期限與可行性:李貴敏立法委員質疑提案要求公司於每年2月1日前公布報告書,對公開發行公司而言時間上不可行,因年度財務報告公布時間較晚,且2月適逢農曆新年,業者負荷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不宜直接立法要求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建議透過交易所規章循序推動。
- 企業社會責任預算強制性與彈性:賴士葆立法委員提案強制規定企業社會責任預算金額,但經濟部及金管會認為我國為自由經濟市場,對於企業回饋社會的方式及責任大小,宜給予企業彈性處理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公司法第208條之2及第208條之3,旨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 建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公布於指定網站。
- 主張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編列企業社會責任預算,金額不低於最近3年課稅後平均淨利之2%或前一年度營業額之1‰,認為此為象徵性意義,可落實分配正義。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賴士葆委員提案之公司法第208條之2修正動議,建議將「二月一日」公布期限改為「七月一日」,以符合企業實際作業時間,避免反彈。
- 對賴士葆委員提案之公司法第208條之3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第2項關於預算金額比例的強制規定,或改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一定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認同政府應積極鼓勵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惟我國為自由經濟市場國家,對於企業回饋社會的方式或責任大小,允宜留給企業彈性處理空間。
- 同意賴士葆委員提案之公司法第208條之3第2項可以刪除。
孫麗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金管會意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在國際上主要透過公司年報或證交所規章推動,交易所已循序推動上市櫃公司編製。
- 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包含中小企業,編製報告書需時間學習,且2月1日公布期限對上市櫃公司而言,因年度財務報告期限及農曆年因素,實務上難以達成。
- 建議應透過交易所規章循序推動,不宜直接立法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報告書,或至少應讓條文有彈性,僅要求揭露履行情形。
相關後續
- 公司法第208條之2將「二月一日」修正為「七月一日」,並與第208條之3併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公司法第208條之3第2項刪除,第3項的「公布」改成「公開」,「第一項」改成「前項」,之後送黨團協商。
- 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公司法增訂第二百零八條之二及第二百零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賴士葆等22人擬具)
核心議題
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條及第2條,增訂第2條之1、之2、之3,旨在為公益公司提供法源依據,使其得以合法成立並享有租稅優惠及獎勵,並允許財團法人投資或設立公益公司。
相關爭議
公益公司法源與跨部會權責:經濟部指出財團法人由各部會管轄,涉及各部會權責,目前尚未溝通協調;且公益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及獎勵事涉財政部權責,尚須協調之處仍多,允宜審慎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司法,旨在為公益公司提供法源,建議在公司法第1條及第2條內增訂但書,使公益公司得以成立。
- 認為現行公益公司缺乏法源,重新立專法耗時過長,應先在公司法中提供基本法源。
- 舉TOMS鞋子公司的「買一雙捐一雙」模式為例,說明社會大眾希望投資企業同時做公益的需求。
- 提案允許財團法人投資或設立公益公司,以解決現有社福團體轉型或擴展公益業務的法令障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與賴士葆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公司法,增訂條文允許公益公司以促進公益為主要目的進行登記。
- 建議修法應允許財團法人轉投資公益公司,以利社福團體發展事業盈餘回饋基金會,形成良性循環。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表示認同應給予公益公司法律空間,經濟部負責登記,但公益目的認定需請主管部會協助,並同意將問題討論好後建立結構讓其運用。
相關後續
- 公司法第1條修正為:「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但公司得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公司營運之主要目的。」
- 公司法第2條修正為:「公司分為下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公司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公司營運之主要目的者,應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公司營運主要目的之公司,不得於公司名稱標明公益字樣或易於使人誤認之名稱。」
- 公司法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條之3均併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
核心議題
- 為改善專利代理制度,使我國智慧財產環境更為完備,修正專利師法,解決執業層面實務問題。
- 修正重點包括簡化行政程序、開放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增訂專利師執業事項(含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侵害鑑定及諮詢)、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制度及加重專利代理違規行為之處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專利師法第12條之1,將在職進修實施方式、最低時數、收費等事項,改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
- 提案修正專利師法第33條之1,將專利師在職進修不符規定之處罰,改為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停止執行業務。
- 提案修正專利師法第37條之4,將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不符規定之處罰,改為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停止執行業務。
- 提案修正專利師法第40條,將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改為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說明研提本修正案旨在改善專利代理制度,使我國智慧財產環境更為完備。
王美花 智慧財產局局長
- 同意李貴敏立法委員所提專利師法第12條之1、第33條之1、第37條之4及第40條之修正動議。
相關後續
- 專利師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修正為「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修正通過。
- 專利師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25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3條、第36條、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及第39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專利師法第12條之1照李貴敏等提案修正通過。
- 專利師法第33條之1照李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專利師法第35條刪除。
- 專利師法第37條之4照李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專利師法第40條照李貴敏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5501
- 卷/期/冊
- 104/55/1
- 發布日期
- 2015-06-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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