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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與森林法修正案審查:聚焦IUU漁業、平地樹木保護及農地政策爭議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3

經濟委員會審查漁業法及森林法修正草案,漁業法修正重點在打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漁業、強化國際漁業管理與穩定漁產品價格;森林法修正則新增專章保護平地樹木。會議中委員針對農委會農地政策、台菲漁業糾紛、食安問題及海巡署資源等提出質詢,行政部門就相關政策進行說明與承諾。最終兩法案經協商後多數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部分提案交付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強化台灣漁業管理,以符合國際打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漁業的趨勢,並處理漁產品價格波動問題。同時,討論涵蓋了漁民在國際爭議海域的作業權益保障、近岸漁業資源枯竭,以及漁業政策與國際關係的影響。
  • 會議亦觸及農委會關於農地農用政策的配套措施、休耕政策調整,以及對農民生計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漁業法第57條修正:行政院提案旨在透過適當輔導措施穩定漁產品價格,並可運用農業發展基金;王惠美委員等則提案刪除此條文,認為漁產平準基金已無效用且行政疊床架屋。
  • IUU漁業管理範圍:農委會側重於公海及國際規範海域的IUU漁業管理,而丁守中委員則強調應同時加強對台灣近岸違法拖網等IUU捕魚行為的取締,以保護沿岸漁源。
  • 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進度與漁民權益:多位委員質疑台菲漁業協定簽署進度緩慢,導致台灣漁船頻繁在重疊海域遭菲律賓公務船扣押或驅離,政府保護漁民的作為被認為軟弱無力。
  • 農委會農地政策:廖正井委員及蘇震清委員批評農委會農舍政策缺乏配套措施,導致農地價值縮水、農民貸款困難,且未與立委及地方農民充分溝通。
  • 海巡署資源不足:廖正井委員指出海巡署因取締大陸漁船越界而加班頻繁,卻面臨加班費和油料不足問題,要求主計總處特案處理並動用預備金。
  • 茶葉食安問題:高志鵬委員質疑農委會茶葉雲網站失效,國內茶葉及農會認證產品仍頻傳農藥超標事件,要求建立全面檢驗與監測機制。
  • 國際法庭提告權限:葉津鈴委員建議針對菲律賓強押漁船向國際法庭提告,但沙副主委解釋台灣非成員國,無法直接提告,反映台灣國際地位的困境。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主委未出席,且農委會推動農舍等重大政策缺乏配套措施及事先溝通。
  • 要求農委會應多與黨團聯繫,瞭解民意。
  • 建議主計總處應特案處理海巡署因取締越界漁船所產生之加班費及油料不足問題,並同意動用預備金。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打擊IUU捕魚,但強調應同時加強對近岸(幾十至一、兩百公尺內)拖網等職業漁撈的取締,以避免漁源枯竭。
  • 建議推動觀光休閒漁業以取代職業漁撈,提升漁民收益並保護漁業生態。
  • 支持森林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樹木保護的規範,特別是針對不專業修剪導致樹木傾倒及國賠事件的問題。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台菲漁業協商進度緩慢,菲律賓仍持續驅離、攔截台灣漁船,建議馬總統登艦護漁。
  • 關切茶葉食安問題,指出橘子工坊、歇腳亭等茶葉農藥超標,批評農委會茶葉雲破功,要求建立全面檢驗與OEM監測機制。
  • 要求農委會於1個月內清查完畢OEM監測機制相關資料並送交委員會。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農舍政策未經詳細規劃,導致農民土地產值縮水一半,農會不願貸款給農民,使農民生活困苦。
  • 強調農委會應照顧農民,而非打壓農地價值,應思考如何提高農業產值,而非限制農地買賣。
  • 認為政府應落實農地農用管理,對未農用者依法開罰,而非一味限制農地買賣。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質疑台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遲遲未簽署,導致台灣漁船遭菲律賓扣押、罰款,政府保護漁民不力。
  • 要求政府應對菲律賓強盜行為採取更強硬立場,並建議向國際法庭提告以建立案例。
  • 批評台灣無法向國際法庭提告,顯示中華民國身分地位的困境,建議建立台灣真正的身分地位以保障人民。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漁船遭非邦交國家綁架勒索問題,要求政府提出具體保護措施。
  • 詢問漁業法修法是否能避免台灣被列入IUU黑名單,以及如何打擊不法漁業。
  • 建議政府應輔導漁民轉型,或透過漁船收購政策因應海洋資源萎縮及國際配額不足問題。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建議在沿海地層下陷或貧瘠地區推動太陽能發電專區,結合漁業養殖,增加漁民收入並推動再生能源。
  • 要求林務局應停止對阿里山林班地暫准貸地居民發出拆除通知,待振興計畫定案後再處理,避免擾民。
  • 強調山地居民的居住權應優先解決,林務局應開闢道路讓居民安居樂業。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詢問農委會是否知悉宜蘭農地存在包裹式買賣,將平地農地與山坡地綁售,導致地價炒作,要求農委會了解並處理。
  • 質疑農委會對IUU漁業的宣導是否足夠,確保漁民了解規範,避免因誤觸而受罰或影響漁獲銷售歐盟。
  • 詢問農委會如何落實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的漁獲捕撈配額、禁漁區等規定,確保漁民遵守並回報作業狀況。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對漁村及漁業的支持,建議中央應持續補助梓官漁獲直銷中心興建工程,使其達到現代化漁市場標準。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加速處理興達港BOT案的契約內容與承諾事項,並承諾在3個月內完成協議,以推動BOT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沙志一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漁業法修正是為因應國際間打擊IUU漁業趨勢,強化漁船及國民受僱外國漁船的管理,並維護漁產品價格穩定。
  • 回應農地政策問題,表示農地農用是大原則,相關政策仍在徵詢各方意見及討論中,澄清農地買賣並無限制。
  • 解釋台菲漁業協商已達成避免不必要武力、及時通知等共識,但對12至24海里重疊水域仍有爭議,政府採取強力護漁及外交交涉。
  • 承認茶葉食安問題多發生於飲料茶,因進口或低價國產茶原料問題,將整合衛福部與農業署查緝,並於1個月內清查OEM監測機制。
  • 表示政府會協助漁民處理國外違規或受委屈事件,對非法漁民加重懲罰,並有漁船收購政策輔導漁民轉型。
  • 支持在地層下陷或低生產力地區轉作再生能源,但需有完整區域規劃及電力公司配合,已與能源局及經濟部協調。
  • 說明漁業署與海洋保育署在組改後將分別負責經濟性與非經濟性漁業資源管理,應不影響編制。

曾國庭 海巡署巡防處專門委員

  • 說明海巡署大力取締後,大陸漁船越界數量已明顯下降。
  • 承認基層人員因加班而有加班費不足問題,會爭取預算匡列相關經費。

巫忠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 表示會考量各基金特殊狀況,若海巡署有特殊需求,會支持申請動用預備金以支付加班費及油料。

蔡日耀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說明高雄梓官漁獲直銷中心重建計畫已送漁業署,將依規範補助三分之一,最高2,000萬元。
  • 表示興達港BOT案漁業署將努力與高雄市政府併列為主辦機關,並在獲得授權後儘速協商契約內容,目標在3個月內處理妥當。

相關後續

  • 漁業法修正案的第40條之1、第40條之2、第57條、第63條之1、第63條之2、第68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院會交付審查之「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漁業法刪除第57條條文草案」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擴大森林法保護範圍至森林以外的平地樹木,建立樹木普查、認定、原地保留與移植許可制度,並規範樹木養護、修剪及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標準。
  • 同時也討論了行政院組改後林務局業務的劃分,以及阿里山林班地解編與回饋地方機制的推動進度。

相關爭議

  • 樹木保護專業技師類別認定:草案原提案納入「景觀及植病」技師,但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林務局指出現行技師法無此類別,建議修正為「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引發委員對專業技師涵蓋範圍及制度進步的討論。
  • 林務局組織改造與業務劃分:委員關切林務局在組改後大部分業務將移撥至環境資源部,僅剩林產司,質疑其護林、營林、伐林業務的延續性與政策調整。
  • 阿里山林班地解編進度與擾民爭議:陳明文委員及翁重鈞委員批評奮起湖林班地解編進度緩慢,林務局卻持續對暫准貸地居民發出限期拆除通知,造成居民困擾,要求加速解編並停止擾民行為。
  • 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回饋地方機制:委員指出阿里山遊樂區門票收入由林務局收取,但治安、消防、環保、醫療等費用由地方政府負擔,要求建立明確的回饋機制,確保地方政府有經費照顧居民與遊客。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森林法,旨在保護平地樹木,增列專章規範森林以外樹木的普查、就地保護、移植許可、追蹤考核、民眾參與及生態補償。
  • 強調修正案已獲跨黨派委員連署及農委會討論共識,是為彌補現行法源不足,解決行道樹不當修剪、倒塌等爭議。
  • 主張應建立樹木保護專業人員的培訓、考選及分級認證制度,提升樹木維護品質,避免國賠事件。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組改後林務局業務劃分,詢問林務局大部分業務是否將移至環境資源部,僅剩林產司。
  • 要求加速奮起湖林班地解編進度,批評林務局每年寄發拆除通知擾民,建議統一解編並轉型為觀光山城。
  • 要求林務局建立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回饋地方機制,將門票收入提撥部分給嘉義縣政府,專款專用於遊樂區內居民照顧及基礎設施維護。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支持邱文彥委員所提森林法修正草案,強調應規範樹木的修剪、維護專業,避免不專業修剪導致樹木傾倒、壓傷人民及國賠事件。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要求林務局應停止對阿里山林班地暫准貸地居民發出拆除通知,待振興計畫定案後再處理,避免擾民。
  • 強調山地居民的居住權應優先解決,林務局應開闢道路讓居民安居樂業。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同意將第38條之4不予增訂,另提附帶決議。
  • 同意將第38條之5的條次改為第38條之4。
  • 同意將第38條之6的條次改為第38條之5。
  • 針對生態補償,解釋其概念源於濕地保育法,不單指金錢補償,也包含土地補植與生態功能評定,並建議保留資金補償選項。

沙志一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原則上支持中央制定樹木保護法規,地方可因地制宜訂定規範。
  • 對於森林法第38條之7關於專業技師的修正,建議將「景觀及植病」修正為「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以符合現行技師法規。

李桃生 農委會林務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組改後,林務局大部分業務將歸環境資源部成立森林及保育署,部分業務歸農業部成立林產司,負責林產業發展、經濟造林、林農輔導等。
  • 澄清林務局營林政策不會改變,森林經營仍會基於保育原則進行有限度更新林木。
  • 說明奮起湖林班地解編20公頃是既定政策,已啟動暫准建地解除林地計畫,將舉辦說明會處理居民居住問題。
  • 回應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回饋機制,表示已召開會議,等待嘉義縣政府提供行政支出帳目後將積極處理。

蔡志昌 簡任技正

  • 建議森林法第38條之7第一項中「景觀及植病等相關專業技師」應修正為「林業、園藝及農藝等相關專業技師」,因技師法中無景觀及植病類科。
  • 建議刪除「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文字,因工程技術顧問業無林業、園藝營業項目且無聘用此類技師的統計資料。
  • 建議森林法第38條之6第二項「補償」修正為「補植」,並在「生長環境管理」後加上「或資金」等字,以涵蓋資金補償方式。

相關後續

  • 森林法修正案的第1條、第3條之1、第5章之1章名、第56條均照案通過。
  • 第38條之2第二項第五行「並保設樹木生長環境」修正為「並保護樹木生長環境」,修正後通過。
  • 第38條之3第三項第二行「申請程序、審核程序」修正為「申請、審核程序」;倒數第二行「另地方政府」中的「另」字刪除,其餘文字照原提案通過。
  • 第38條之4不予增訂,另提附帶決議1案,該附帶決議通過,要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組成審議會,審議、諮詢、認定、協調樹木保護相關事宜。
  • 第38條之5條次遞移為第38條之4,在第一項第四行「公開說明會徵詢」之「說明會」與「徵詢」中間加「,」,其餘照提案文字通過。
  • 第38條之6條次遞移為第38條之5,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生態補償之土地區位選擇、樹木種類品質、生態功能評定、生長環境管理或補償資金等相關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提案文字通過。
  • 第38條之7條次遞移為第38條之6,第四行「之林業、園藝……或聘有上列」修正為「之林業、園藝及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其餘照原提案文字通過。
  • 第47條之1第二行「特殊成續者,得」修正為「特殊成績者,」。
  • 院會交付審查之「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501
卷/期/冊
104/55/1
發布日期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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