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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議事錄爭議:高鐵財改勞退基金與氣象法修正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1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澎湖空難善後處理與復興航空飛安檢討報告。然而,會議焦點被上次會議議事錄中關於高鐵財務解決方案復議決議的爭議所主導,多位委員就勞退基金參與高鐵增資的程序、內容適法性及是否圖利財團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議事錄未能確定。

討論事項一

上次會議議事錄復議決議之爭議 (高鐵財務解決方案相關)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中,關於高鐵財務解決方案「方案B」的復議決議進行激烈辯論,核心爭議點聚焦於該決議的程序合法性、內容的適法性,特別是涉及勞退基金投資高鐵股票的議題。
  • 討論內容涵蓋勞退基金運用原則、委員會權責範圍,以及高鐵財改案是否構成「世代掠奪」或「圖利財團」等深層問題。

相關爭議

  • 程序合法性爭議:林淑芬委員質疑交通委員會在未諮詢勞退基金主管機關(勞動部)或邀請社環委員會聯席審查的情況下,逕自決議勞退基金購買高鐵股票,認為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 決議內容牴觸與解釋:林淑芬委員指出,決議中「方案B」指定勞退基金購買58億元高鐵股票,與附帶決議中「不得移轉」的限制,可能牴觸勞退基金獨立操作以獲取最高利潤的原則,且方案B與附帶決議的內容存在不一致,導致執行上的疑慮。
  • 「方案B」性質爭議:管碧玲委員澄清「方案B」僅為附帶決議的參考附件,而非當天討論並通過的主決議,主決議是否決原財改案並通過附帶決議,強調委員會並未全盤接受方案B中勞退基金購買股票的部分。
  • 勞退基金運用風險:林淑芬委員擔憂勞退基金作為勞工的「棺材本」,在「買了不能賣」的限制下,一旦高鐵營運不佳將面臨慘賠風險,且違反基金應以獲取最大利潤為原則的獨立操作精神。
  • 「圖利財團」與「國有民營」:有委員質疑高鐵財改案可能「圖利財團」,而管碧玲委員則強調「不得移轉」條款是為了確保高鐵「國有民營」結構,避免未來釋股後再次落入財團或中資手中,反駁「圖利財團」的指控。
  • 「獎參條例」審查程序爭議:葉宜津及林淑芬委員批評與高鐵財改相關的「獎參條例」未經委員會審查即逕付二讀、三讀,甚至未確定議事錄就變更議程,創下惡例,質疑背後有力量急於推動。
  • 委員會權責與跨委員會協調:王進士委員建議勞退基金是否投資應由社環委員會決議,而非在交通委員會阻撓議事,並指出附帶決議並未強制勞退基金購買,應釐清權責。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委員會未經勞動部及社環委員會聯席審查,逕自決議勞退基金購買高鐵股票,程序不完備。
  • 主張「方案B」指定勞退基金購買高鐵股票與附帶決議「不得移轉」的限制,可能牴觸勞退基金獨立操作原則,損害勞工權益。
  • 批評高鐵財改案相關的「獎參條例」未經委員會審查即逕付二讀、三讀,顯示背後有力量著急運作。
  • 強調勞退基金是勞工的「棺材本」,不應作為政治籌碼,要求交通委員會負起責任。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澄清「方案B」僅為附帶決議的依據附件,而非當天討論通過的主決議,委員會並未全盤接受方案B中勞退基金購買股票的部分。
  • 解釋「不得移轉」條款是為確保高鐵「國有民營」結構,避免未來釋股後再次落入財團或中資手中,反駁「圖利財團」的誤解。
  • 因議事過程複雜且易生誤解,正式提案要求高鐵財改案重新循院會程序交議,以回歸法定程序並釐清爭議。
  • 認為獎參條例立法說明若能寫明勞退基金相關內容,將具法律拘束力,但已錯過時機。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對民進黨委員前後說法(先稱圖利財團後又擔心勞退基金虧損)感到錯亂,認為勞退基金投資有審查委員會決定,不應在此混亂。
  • 指出附帶決議並未強制勞退基金購買高鐵股票,應釐清事實。
  • 建議若對勞退基金投資有疑慮,應在社環委員會質詢勞動部,或將問題提交院會協商。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回顧高鐵財改案審議過程,指出民進黨曾反對,後又支持,交通委員會的審議過程平和。
  • 認為勞退基金是否投資應由社環委員會決議,不應在交通委員會阻撓議事。
  • 提及民進黨黨鞭曾參與現場指揮,顯示當時已達成共識。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聲明自己是唯一不同意高鐵財改案決議的委員,認為其為「世代掠奪」的財改案,並有書面資料佐證。
  • 批評與高鐵財改相關的「獎參條例」未經委員會審查即逕付二讀、三讀,甚至未確定議事錄就變更議程,認為此舉違反立法程序,恐留下惡例。
  • 質疑立法院為何急於掠奪後代利益,認為無條件奉送35年特許權是損害子孫利益。

相關人員回應

金允成 主任秘書

  • 解釋當天決議是依交通部財改方案B案通過附帶決議,而非通過財改方案B案本身。
  • 表示附帶決議送回交通部後,交通部仍需根據內容判斷。
  • 說明議事錄內容符合委員決議,若其他委員有意見可在院會處理,因其非立法院最終決定。

相關後續

由於在場交通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無法確定,會議休息並訂於6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交通部部長陳建宇、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有恆列席就「澎湖空難善後處理情況暨復興航空飛安檢討」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旨在檢討復興航空澎湖空難的善後處理進度,特別是罹難者家屬的理賠協商狀況,以及復興航空的飛安改善措施。

相關爭議

  • 理賠進度緩慢與態度不佳:多位委員指出澎湖空難將屆一週年,但復興航空與罹難者家屬達成和解者僅約4成,且協調代表態度冷漠傲慢,造成家屬二次傷害。
  • 主管機關失職:委員批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作為最高航空主管機關,對重大空難後續理賠事宜不聞不問,未能保障罹難者家屬權益。
  • 後續空難理賠更慢:2015年南港空難僅5%達成和解,顯示復興航空在善後處理上誠意不足且牛步化。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復興航空澎湖空難理賠進度緩慢,協商態度不佳,導致家屬受傷。
  • 批評民用航空局對理賠事宜不聞不問,有失職責。
  • 要求交通部於2週內出面主持協商,完成罹難者家屬與復興航空的理賠事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復興航空兩次空難理賠進度緩慢,善後處理欠缺誠意。
  • 要求交通部立即召開協調會,並令復興航空董事長全程參與,於2週內完成賠償協商。
  • 提案建議若未完成協商,交通部應全面禁止復興航空增加任何國內外航線及航班。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有恆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志明 民用航空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滬生 復興航空公司總經理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交通部於2週內出面主持,召集罹難者家屬與復興航空公司完成理賠事宜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2項,要求交通部應立即出面召開協調會,並令復興航空公司董事長全程參與,於2週內完成賠償協商,否則應全面禁止復興航空增加任何國內外航線及航班。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氣象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調整氣象法中關於氣象預報發布權限及相關罰則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部長

  • 綜合報告說明。

林志明 民用航空局局長

  • 報告飛安改善案。

張有恆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飛安改善案。

辛在勤 中央氣象局局長

  • 回應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 第18條條文:第一項但書「但不得發布警報。」修正為:「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其餘照案通過。
  • 第19條條文:第二項中「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修正為:「前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其餘照案通過。
  • 第24條條文: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中「;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均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第三項末句「;並得連續處罰。」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其餘照案通過。
  • 「氣象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劉櫂豪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601
卷/期/冊
104/56/1
發布日期
2015-06-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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