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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離婚事由、分居制度與弱勢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4

LawTrace 法律歷程:監獄行刑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導入分居制度、修正裁判離婚事由、以及強化離婚後對經濟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保障。會議中,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修法進度遲緩,法務部承諾於6個月內將相關草案送交行政院,並要求司法院提供離婚統計數據以供參考。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民法親屬編中離婚事由的修正,特別是導入分居制度以解決夫妻長期分居但難以透過現行法條請求離婚的問題。
  • 同時探討離婚後夫妻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及權利保障,避免經濟弱勢方權益受損,並檢討現行離婚法制是否應全面採納破綻主義。

相關爭議

  • 分居制度的導入與婚姻制度變革:吳宜臻等委員主張導入分居制度以提供婚姻出口並保護弱勢,但法務部初期認為這是重大變革,專家意見分歧,需審慎評估,引發委員對其修法怠惰的質疑。
  •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特定離婚事由的存廢:吳宜臻等委員建議刪除無歸責事由(如不治惡疾、生死不明),但法務部與司法院均建議維持,認為其仍有規定必要。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中,雙方均有責時是否得請求離婚:李俊俋委員提案允許,但法務部認為此舉可能變更消極破綻主義精神,降低離婚門檻,需審慎評估。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確保與剩餘財產分配的優先順序:李俊俋委員提案優先確保扶養費,但司法院質疑可能影響經濟弱勢配偶的分配利益,並指出現行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障機制。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審酌事項與舉證責任倒置:潘維剛委員提案增列違反婚姻忠誠或家暴等事由作為調整分配額的考量,並就婚後無償行為增訂舉證責任倒置,司法院質疑可能重複評價或造成實務窒礙。
  • 法務部修法進度遲緩:多位立法委員(吳宜臻、蔡其昌、尤美女)強烈批評法務部對於民法親屬編相關修法(特別是分居制度)長期未提出具體版本,態度消極,有推拖拉之嫌。
  • 通姦除罪化與離婚事由的關聯:尤美女委員建議通姦除罪化並刪除相關離婚事由,認為實務上已少用且可改以其他重大事由處理,法務部表示可一併研究。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特別是增訂分居制度,以解決夫妻長期分居下難以離婚的問題,並確保弱勢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 批評法務部對分居制度修法進度遲緩,質疑其在專家會議中未正視保護弱勢的「苛酷條款」設計,導致版本遲遲未能提出。
  • 強調分居制度的重點在於處理經濟弱勢者在分居期間的子女扶養、家庭費用及配偶權利義務問題,而非單純離婚門檻的降低。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吳宜臻委員所提分居制度版本,認為社會現況需要法律協助保障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
  • 強烈批評法務部在修法上怠惰、推拖拉,指出行政機關擁有龐大資源卻未能提出妥適方案。
  • 要求法務部至少先處理大家沒有疑慮、可以先修法的「50分版本」,並設定明確的修法進度與時程,承諾半年後將嚴格監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台灣離婚制度應採破綻主義搭配分居制度,將重點放在離婚效果(如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財產分配)而非歸責。
  • 質疑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特定離婚事由統計數據不足,並擔憂惡意遺棄等條款可能被用於對待外籍配偶。
  • 建議全面檢討婚姻及離婚制度,考慮通姦除罪化並刪除相關離婚事由,要求法務部儘快提出相對版本及統計數據分析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謝榮盛 法務部次長

  • 對部分修正(如「請求離婚」改為「提起離婚之訴」、增訂施用毒品/酗酒/賭博為離婚事由)表示尊重。
  • 不贊同刪除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至9款(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認為其仍有規定必要。
  • 表示法務部對增訂分居制度持開放態度,但因涉及婚姻制度重大變革且學者專家意見分歧,需審慎研議。
  • 承諾法務部將於6個月內盡力達成共識,並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審查。

林秀蓮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澄清法務部並非不處理分居制度,而是傾向在民法第1052條中增訂分居作為離婚原因之一,並加入「苛酷條款」以兼顧弱勢保障。
  • 解釋法務部內部已有草案討論,但因相關團體意見仍有問題,故尚未正式提出。
  • 表示法務部將持續召開專家學者會議,以期能將草案送至行政院。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對修正離婚用語及增訂部分離婚事由表示尊重,但建議維持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至9款。
  • 指出現行民法雖無明文分居制度,但司法實務已允許別居和解,並常依第1052條第2項判決事實分居夫妻離婚。
  • 強調分居制度牽涉層面廣泛,如忠誠義務、子女婚生推定等,建議由主管機關通盤研議,使其體系一貫。
  • 對李俊俋委員提案確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優先於財產分配的建議,質疑可能影響經濟弱勢配偶利益,並指出家事事件法已有擔保機制。
  • 提供民法第1052條各款離婚事由的統計數據,顯示第2項(概括事由)占約7成,第1項以惡意遺棄最多。

相關後續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承諾將於6個月內將相關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
  • 司法院應於1週內提供委員所要求的離婚案件相關統計資料。
  • 呂學樟委員及顏寬恒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601
卷/期/冊
104/56/1
發布日期
2015-06-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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