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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中科院預算與條約締結法草案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8

LawTrace 法律歷程:條約締結法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日審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及「條約締結法草案」。中科院預算討論聚焦於法人化後營運績效、公務車輛換牌、研發經費與軍中性騷擾等議題,並對多項預算項目進行刪減或要求改進。下午則逐條審查條約締結法草案,確立條約協定締結程序、國會監督機制及資訊公開原則。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國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旨在審查委員提案之「國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增訂第六條之一及修正第十四條條文,以檢討現行國防法規的適用性與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19人擬具「國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及委員姚文智等19人擬具「國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 第六條之一:照提案修正通過,將首句「暨陣亡將士紀念日」等文字刪除。
  • 第十四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中科院)104年度的預算編列,涵蓋其法人化後之營運計畫、科研投入、軍種委託、軍民兩用技術拓展、固定資產建設及政府經費核撥等財務狀況。
  • 主要討論點包括中科院行政法人化後的監督機制、人才培育、軍品外銷潛力、軍中性騷擾問題、離島防禦系統部署,以及預算中公共關係費與兼職費用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中科院董事長由國防部長兼任,引發左手監督右手的法制面與實務運作爭議,質疑其獨立性與監督有效性。
  • 中科院公務車輛法人化後仍大量掛軍用牌照,享免稅優惠,被質疑未完全落實行政法人化目的,且換牌進度緩慢。
  • 中科院科研預算逐年降低,委員質疑其能否符合創新不對稱的國防科技發展需求。
  • 軍中性騷擾案件頻傳,勵馨基金會統計數據與國防部報告有落差,委員質疑國防部未正視問題嚴重性,尤其男性士官受害比例高。
  • 中科院預算中公共關係費與一般服務費大幅增加,委員質疑其用途合理性與節約原則,認為部分費用用於地方睦鄰及不當廣告。
  • M1A1戰車採購案:委員質疑其非戰備急需,且為舊型戰車,建議應給予中科院時間自行研發,而非仰賴外購。
  • 南海太平島防衛演習與戰力部署:媒體報導演習喊卡,國防部澄清為臆測,但委員質疑太平島防衛能力在中共戰機起降後將面臨嚴峻挑戰,並關切中科院對離島防禦武器的研發與部署。
  • 中科院在兩岸交流會議編列行銷及業務費用,委員質疑其與敵對國家交流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院董事長由國防部長兼任,形成「左手監督右手」的扞格,建議修法或建立可行運作模式。
  • 關切中科院參加巴黎航空展的成果及軍品外銷機會,強調把握科技情資交流與國際合作。
  • 批評中科院軍品、備品及呆料問題嚴重,備料期長達20年不合理,要求建立備料準則與制度。
  • 提案刪減中科院104年度「勞務成本」科目項下「一般服務費」7,200萬元,後同意刪減2,000萬元。
  • 提案刪減中科院104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項下「公共關係費」400萬元,後同意在兩項總計刪減150萬元。
  • 提案刪減中科院104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一用人費用」科目「董(監)事薪金」153萬6千元,質疑其不符兼職費支給規定,建議以功獎代替,並要求中科院研議兼職辦法。
  • 質疑中科院印製餐券費用過高,提案刪減90千元,後同意撤案,但要求改為電子式計費。
  • 質疑中科院公務車輛換牌效率過低,要求縮短換牌期程至1年內。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強調巴黎軍事航空展是台灣軍事科技展現實力的機會,應把握銷售自製武器,促進研發經費平衡及國力展示。
  • 主張軍品外銷應突破困境,主動出擊,僅限制不賣給恐怖組織及交戰國家。
  • 質疑軍中性騷擾案件頻傳且嚴重,男性受害比例高於女性,要求國防部正視問題並提出具體報告與兩性相處SOP。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中科院行政法人的監督報告缺乏具體成果與問題揭露。
  • 指出中科院公務車輛大量掛軍用牌照,與其行政法人身份不符,要求儘速換牌。
  • 質疑中科院收入94%來自政府預算,民間委託比例低,未充分發揮行政法人功能,要求說明預算細項與民間參與比例。
  • 提案刪減中科院公共關係費,後同意在兩項總計刪減150萬元。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關切韓國MERS疫情,要求軍醫局加強整備與國人健康把關,並肯定預防醫學研究所功能。
  • 質疑國防部「創新不對稱」口號,要求具體化戰力保存措施,並檢視中科院科研預算降低問題。
  • 提案刪減中科院公共關係費,質疑其用於募兵制廣告等不當用途。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關切中科院出國進修人才培育不足,導致創新能力受限,建議加強人才招募,包括外籍專家。
  • 質疑媒體報導海軍太平島「衛疆計畫」演習被國防部駁回,要求國防部澄清並說明演習規劃。
  • 認為太平島規復作戰演練不需每年進行,應一次做足,並提出火力、人力及配備的增加方案。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海軍應推動直升機航空母艦,具備兩棲突擊、反潛、運輸與救援等多樣性功能,並具備前瞻性戰略思維。
  • 質疑中科院預算報告未明確施政目標,科研預算比例偏低,要求國防部增加資源,發展新型武器。
  • 強調中科院應扮演前瞻性研發角色,突破性思維,以因應F-35採購困境與中共第五代戰機威脅。
  • 提案要求中科院逐年進行先期研發,為戰機自製做好準備。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期待中科院法人化後能提升效能與彈性,留用人才,帶動國防工業,但須避免過度商業化,以國防需求為優先。
  • 認為國防部長兼任中科院董事長是適當的,可確保研發配合國防需求。
  • 關切基礎科研經費不足,要求國防部增加105年度科研預算核撥。
  • 質疑中科院預算中編列兩岸交流會議費用,認為其與敵對國家交流不合理。
  • 認為巴黎航空展展現軍事科技成果是正面影響,但實質軍品銷售仍面臨國際現實限制,應開發可行項目。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防部在各部會中的重要性,國防安全是國家生存與民主自由的基礎。
  • 質疑將官赴立法院備詢可能影響軍中指揮,建議國防部確保業務執行不受影響。
  • 以美國成立NASA為例,建議中科院設定明確目標、籌募經費,展現保家衛國決心。
  • 關切中科院公共關係費編列不當,用於行政院募兵廣告等非公關用途,要求合理編列。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局勢緊張,質疑太平島演習是否喊卡,並擔憂中共戰機起降後太平島防衛能力不足。
  • 建議中科院研發更多可部署在太平島的短程、近距離防空飛彈,以強化防衛。
  • 肯定中科院法人化後應更彈性運用組織與人才,帶領台灣工合發展,開放技術輸出不涉機密。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海問題,質疑美國反對中共填海造陸的立場,認為主權範圍內行動應自由。
  • 擔憂軍事投資案預算龐大,特別是潛艦國造與F-35採購可能排擠其他軍種發展,要求說明潛艦國造進度。
  • 認為中科院法人化後,國防部長兼任董事長是必要的,以確保國防工業精神,避免過度商業化。
  • 關切MERS疫情,詢問軍醫局與民間配合及軍醫院專責收治規劃,並強調個人衛生防備宣導。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國軍精簡後離島防禦人力不足,詢問中科院近程自動化防禦武器系統(無人火砲)在烏坵實驗成效及推廣至金馬離島進度。
  • 建議加快離島無人火砲系統評估與部署,以彌補人力精簡造成的防禦漏洞。
  • 關切南海防衛,認為海巡署無法獨立擔當,要求國防部預做模擬並明確支援角色。
  • 肯定中科院在金門推廣微電網的成果,建議推廣至大膽、二膽及國軍其他營區,發展綠能系統。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詢問雲豹甲車槍砲系統的生產狀況與陸軍滿意度,強調國產化。
  • 質疑陸軍購置M1A1戰車計畫,認為其非戰備急需且為舊型戰車,建議中科院自行研發,發揮研究能量。
  • 指出中科院法人化後仍有垃圾車、消防車等掛軍用車牌,質疑其執行力與產權區隔問題。
  • 關切中科院未來十年研發規劃,特別是海軍飛彈垂直發射系統與陸軍戰車的自製能力。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高雄艦用水量過大,建議海軍檢討船艦用水,並關切金門用水浪費問題。
  • 詢問中科院人事費與人員組成比例,並要求提供近十年資料。
  • 關切中科院協助傳統產業轉型、中小企業升級的成效,要求提供具體輔導產業與情況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許培山 國防部次長

  • 說明中科院董事長雖為國防部長,但董事會運作獨立,預算由董監事審查後送國防部備查。
  • 承諾中科院公務車輛將輔導更換為民牌,特殊車輛除外,並規劃近期內汰換。
  • 回應MERS疫情,國防部已啟動整備規劃,完成隔離病房、篩檢站、防疫物資檢整及兵力規劃,可支援國家防疫任務。
  • 表示國軍對中共第一擊後的戰力保存有具體有效措施,並強調料敵從寬、禦敵從嚴。
  • 解釋中科院科研預算編列將反映在105年度預算中,以提升研發能量。
  • 澄清海軍太平島「衛疆計畫」演習並未喊卡,媒體報導為臆測,所有演訓計畫均按年度規劃執行。
  • 說明國防部兵力整建規劃依作戰需求而來,國艦國造及建軍構想已向總統報告。
  • 回應國防部將官赴立法院備詢不影響業務執行,因均有職務代理人。
  • 說明華美軍事交流持續進行,陸軍航空601旅與美軍第25戰鬥航空旅締結姊妹旅與南海情勢無關。
  • 解釋太平島防衛能力有限,戰機受航程限制無法抵達,但已部署520砲及407砲,可涵蓋防禦範圍。
  • 說明中科院無人火砲系統可彌補離島人力精簡問題,烏坵經驗將評估後擴大至金馬離島。
  • 承諾將委員關於M1A1戰車外購與中科院自行研發的意見納入參考。
  • 強調國防部與海巡署間有密切聯繫與支援計畫,對於南海各種狀況均有想定。

張冠群 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

  • 說明中科院法人化目的是提升效率、組織鬆綁,營運績效仍需時間展現。
  • 解釋中科院收入94%來自政府預算,其中軍種委託計畫包含量產而非純研發,且約有40%預算帶動民間參與。
  • 說明中科院有參加巴黎航空展,展出22項技術,旨在科技情資交流、拓展國際合作及軍轉民商機。
  • 澄清中科院沒有備20年呆料,已加強內部備料管理制度。
  • 表示中科院科研預算偏低,但105年將大幅增加,並正擬定捐補助辦法以推動前瞻科技研發。
  • 說明中科院有派員出國進修,但人數偏少,正加強人才招募,包括國內外博士及留學生,以因應退休潮。
  • 回應中科院有豐富外籍專家合作經驗,但不便公開說明。
  • 說明中科院微電網系統在金門成功建置,並配合經濟部推展至本島,正與國防部研究應用於軍事設施。
  • 說明雲豹甲車槍砲系統雛形已完成,待測試通過即可量產,中科院主要開發防彈鋼板材料並指導技術。
  • 解釋中科院過去任務為研發非傳統武器,但法人化後可考量自行研製戰車等裝備。
  • 說明中科院部分公務車輛因特殊性(如飛彈發射車)無法換民牌,其餘正在轉型中,預計1年7個月完成。
  • 表示中科院有十年研發計畫,根據國軍建軍整備綱目規劃,並已納入海軍飛彈垂直發射系統研發。
  • 說明中科院人事費約80至90億元,人員組成以科聘人員為主。
  • 解釋中科院協助傳統產業轉型、中小企業升級,透過科專計畫與釋商計畫,輔導機械、紡織等產業,提升其技術與國際競爭力。
  • 要求委員支持公共關係費預算,用於民事作業、營區睦鄰及拓展民間與國際合作,並同意刪減50萬元,後接受總計刪減150萬元。
  • 要求委員支持董監事薪金預算,因中科院董監事責任重大,且為爭取優秀人才投入,後同意預算照案通過,但要求研議兼職辦法。
  • 承諾將印製餐券費用改為電子式計費,提升設備。

周興國 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 回應軍中性騷擾案件數據,表示近3年統計成立案件數量,但與勵馨基金會數據有落差,並強調會保護當事者。

柏鴻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確認空軍對於中共第一擊後的戰力保存有具體有效措施。

蕭維民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確認海軍對於中共第一擊後的戰力保存有具體有效措施。
  • 澄清媒體報導海軍太平島「衛疆計畫」演習喊卡非事實,海軍有定期演練規劃。
  • 說明兵力整建規劃依作戰需求而來,直升機航空母艦構思已進行但未建案。
  • 承諾海軍會重視船艦用水,並有完整管制措施,可向海巡署提供建議。

郝以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陸軍指揮所實施地下化,並加強野戰防空防護以保存戰力。
  • 說明華美軍事交流互動良好,陸軍航空601旅與美軍第25戰鬥航空旅締結姊妹旅,是首次創舉,旨在提升雙方戰力。
  • 說明雲豹甲車目前仍在測試,待整合成功並作戰術測評合格後,陸軍將全力支持接收。
  • 說明陸軍有「銳捷計畫」採購戰車,M1A1是選項之一,但尚未決定購型,將公開向世界各國徵募。

萬芳榮 國防部軍醫局代副局長

  • 說明國防部軍醫局完全配合衛福部MERS防疫政策,召開多次整備會議,備妥防疫物資並訓練人員。
  • 表示三總澎湖分院作為專責醫院之一,未來將配合國家中央疫政做分配。
  • 強調個人衛生教育宣導,如勤洗手、戴口罩、保持免疫力等,相關訊息已在政府網站公開。

鍾樹明 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處長

  • 說明離島無人火砲系統仍在烏坵試驗與評估中,尚未完成,待整體評估驗證後再擴大規劃。

張致平 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務處處長

  • 解釋中科院公共關係費編列在行銷及業務費用與管理及總務費用兩個科目下,是按照職能別區分,分別為對外公關與行政公關費。

林秀春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兼職薪資總額不得超過1萬6,000元,但中科院為法人,人事總處目前對此部分無規範。

相關後續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勞務成本」科目項下「一般服務費」刪減2,000萬元。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行銷及業務費用」及「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項下「公共關係費」總計刪減150萬元。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董(監)事薪金」預算照案通過,但要求中科院就軍公教人員兼職費用再依相關規定研擬改進。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業務外費用」科目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提案撤案,院長承諾改為電子式計費。
  • 決議國防部應增加105年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
  • 決議要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於1個月內提出公務車輛換牌規劃方案,並在年底前提出進度報告,盡力於1年內完成。
  • 決議中科院應逐年進行先期研發,累積研發能量,為戰機自製做好準備。
  • 決議要求中科院就公共關係費編列原則向外交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4年度預算審查完畢,送交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制定「條約締結法草案」,以規範我國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締結條約與協定的程序及其法律效力,並確立國會對此類國際書面協定的監督機制。
  • 討論內容涵蓋條約與協定的定義、主辦機關權責、國會參與談判過程、簽署核定程序、生效與公布方式,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經濟利益時的處理原則。

相關爭議

  • 關於條約及協定締結的主辦機關,討論外交部是否應為唯一主辦機關,或容許其他具專業性、技術性的機關主辦。
  • 國會監督機制中,對於主辦機關在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應向立法院「說明」或「協商」談判方針與原則,以及其對談判進程的影響。
  • 條約案經行政院核定後簽署,但若內容不如預期或引發民間反對時,立法院的介入時機與權限。
  • 針對涉及市場開放之經濟合作協定,立法院審議是否應設「一定期限」完成,以平衡國會監督與國際談判時效性。
  • 對於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的處理方式,以及立法院是否可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條款。
  • 關於經濟上利益之條約或協定協商前,是否應舉辦公聽會、公開意見資訊,以及公開範圍是否應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 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或協定協商後,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因應方案的時程,行政機關認為「180日前」期限過長,影響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條約締結法草案」中「中央各機關」是否包含總統府,要求釐清定義。
  • 關切條文中「團體」締結條約的法人定位。
  • 對於外交部建議第六條修正為「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而非「協商」,表示同意,認為「協商」恐造成麻煩。
  • 對於第八條「接受」兩字是否應保留提出疑問。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六條中「協商」一詞的重要性與影響,關切立法院在條約談判中的實質影響力。
  • 關切第七條行政院「核定」條約簽署後,立法院在協議內容不如預期時的介入機制,特別是與美國貿易促進法案的對比。
  • 對於第八條中「查照」的意義及「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的具體樣態提出疑問。
  • 建議將江委員啟臣等所提第十條與第十一條合併,不談經濟市場開放,直接送立法院並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審議。
  • 對於第十三條中,若無第三國文字作準時,中文與締約對方文字解釋歧異的處理方式提出疑問。
  • 支持經濟部將公聽會資訊公開範圍修正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主動公開」,認為更為合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八條應增列「送立法院查照」,以確保立法院知悉行政部門對外簽署的條約、協議或備忘錄。
  • 對於第十條提出「立法院審議條約或協定,涉及市場開放之經濟合作協定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審議」的建議,參考美國快速審議機制,以維護國家談判信用與市場時效性。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條,考量多邊公約與雙邊條約性質不同,建議多邊條約可保留條款,雙邊條約經立法院修正應退回重新談判。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四條所列文件是否均構成條約或協定的一部分。
  • 提案要求主辦機關協商涉及經濟利益條約前應舉辦公聽會,並公開意見與資訊,不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 對於經濟部建議將公聽會資訊公開範圍修正為「在不影響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主動公開」表示接受,但強調原提案精神是希望給予較長的時間提出影響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主辦機關完成協商後15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與結果,並公開草案內容,且在簽署前180日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因應方案。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一條,刪除行政院草案條文第三項。

相關人員回應

申佩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 說明憲法規定條約案由行政院提出,中央各機關不包括總統府。
  • 解釋條文中「團體」可締結條約,例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亞東關係協會。
  • 建議第六條修正為「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以多元方式溝通。
  • 解釋第七條中「核定」為正式程序,「同意」用於時機緊迫情況。
  • 說明第八條「送立法院查照」已納入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但同意為周詳可於第八條中增列。
  • 解釋第十四條中,部分文件是條約或協定一部分,部分僅為補充性資料。
  • 說明締約慣例,通常使用我國與對方官方文字,若有英文標準本則可約定以英文作準,無第三國文字則同一作準,歧異時可送仲裁或司法解決。
  • 說明第十一條第二項因已移至第八條,故可刪除。

曾永光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

  • 贊成加強與產業溝通諮商,但建議將公聽會資訊公開範圍修正為「在不影響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主動公開」,避免影響談判策略。
  • 對於要求在正式簽署條約或協定「180日之前」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表示不妥,認為期限過長,會綁手綁腳,建議將期限降至最低可能性或不設日期以增加彈性。

史亞平 外交部次長

  • 支持將第三案附帶決議中「國家經濟上利益之重要事項」修正為「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

陳首翰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門委員

  • 建議第二案附帶決議第一項修正為「主辦機關就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或協定完成協商後,應於15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應主動公開條約或協定草案之完整內容」。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或與江委員啟臣等委員版本相同條文通過。
  • 第四條照高委員志鵬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條文字修正為「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修正通過。
  • 第八條照江委員啟臣等提案條文通過,並修正為「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總統公布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 第九條照江委員啟臣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條除將末三字「締約方」修正為「締約對方」外,其餘均照陳委員鎮湘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十一條照李委員建議修正江委員等的版本後修正通過,刪除原第三項,並將「前二項條約」修正為「前項條約」。
  • 附帶決議第一案修正為「主辦機關協商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或協定前,應邀集可能之利害關係人與相關學者專家,舉辦公聽會,蒐集意見與資訊。且該公聽會蒐集之意見與資訊,主辦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可之會同辦理機關,在不影響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第二案修正為「主辦機關就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或協定完成協商後,應於十五日內,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協商結果,並應主動公開條約或協定草案之完整內容。主辦機關完成前項之條約或協定協商後,應依據條約或協定草案之內容與性質,分就下列各事項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一、對國內經濟之整體影響。二、對國內相關產業之影響。三、對國人就業之影響。四、對國內自然及生態環境之影響。五、其他經立法院決議應辦理影響評估之事項。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得由主辦機關委由各相關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第三案修正為「條約案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者,主辦機關將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一、基於影響評估所確認之事實,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二、實施條約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修正通過。
  • 「條約締結法草案」案及相關附帶決議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701
卷/期/冊
104/57/1
發布日期
2015-06-3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