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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財經法案:聚焦土地稅、公司治理與證券交易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6-08

LawTrace 法律歷程:會計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4次會議,專題報告公共私營合作模式後,繼續審查多項土地稅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委員提案修正通過,部分則維持現行條文或保留。會議後續審查會計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多達17案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其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獲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亦修正通過,但多數法案與勞工董事相關提案仍保留擇期審查或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探討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在國家公共建設發展中的可行性與策略,以提升公共建設效率及吸引民間投資。
  • 評估台灣經濟發展現況、資本市場表現,以及政府在推動相關政策時所面臨的挑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資本市場散戶交易人口從1,000萬下降至380萬,顯示資本市場萎縮弱化,許多人對股市失去信心。
  • 強調上市公司負責人品格的重要性,並質疑金管會對食安問題相關公司未能採取立即停市等行政處理,認為現行證交法第156條「其他重大事項」不足以嚴格處理食安問題。
  • 批評政府稅制不完整,導致長期持有股票的散戶因補充保費等問題而不願持有。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對於企業負責人品德不佳或慣性行賄的貸款處理原則,要求銀行應有政策性方向確保債權,例如增提擔保品。
  • 反對金管會對設置勞工董事的保留態度,認為勞工董事有助於公司決策平衡,提高勞工向心力,且許多國家已有實施經驗。
  • 關切國內銀行在中國分行的授信執行與內部管理缺失,並對連動債和解進度及TRF爭議處理績效表達不滿。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主委對設置勞工董事的個人立場,並質疑金管會因上市櫃公司反對比例高而持保留態度,認為這有偏資方之嫌。
  • 質疑放寬台股漲跌幅至10%與股市下跌的關聯性,並要求金管會調查盤中傳聞台積電營收成長減半是否涉及禿鷹襲擊。
  • 指出除權息制度導致股民不願長期持有股票,建議金管會檢討相關稅制,讓公司盈餘分配機制更合理。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對於會計法修正案,原則上同意主計總處不宜納入除罪規定的看法,反對為個案修法。
  • 建議金管會研究讓勞工代表進入薪酬委員會的可能性,以增加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的機會,促進勞資和諧。
  • 詢問金管會對台股漲跌幅放寬至10%後股市下跌的看法,並對金管會編製的「台灣就業99指數」和「台灣高薪100指數」表示肯定。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建商倒閉潮可能衝擊金融安定的問題,要求金管會持續注意房地產市場狀況。
  • 質疑台股放寬漲跌幅後持續下跌,要求金管會明確觀察期和判斷標準,並擔憂股市下跌導致股民損失,僅政府增加證交稅。
  • 追問大戶資金外流情況及金管會問卷調查結果的誠實性與完整性,要求金管會公開相關資訊。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穩定股市的努力,但指出台股量能不足,外資攻頂後撤出導致股市下跌,民眾對股市無感。
  • 關切台灣資金淨流出量,建議金管會推動「進口替代」制度,讓海外投資資金留在台灣進行交易,並強化產品創新。
  • 強調股市要有人氣,建議金管會重新研究降低股市交易成本(稅制),以吸引大戶回流,避免資金持續外移至大陸股市。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讓股市透明化並與國際接軌的方向,但指出基本面問題非金管會能影響,應回歸市場機制。
  • 贊成金管會對勞工董事制度進行問卷調查和深度研究,認為應尊重民間企業運作機制,不宜全面強制實施。
  • 關切大戶出走的原因,建議金管會澈底了解後與行政院配合提出政策,並強調應將國內游資引導至台灣建設,而非流向國外。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對台股跌跌不休、外資賺錢而散戶虧損表示悲哀,認為台灣投資人待遇不公平,應改革稅制與交易環境。
  • 建議金管會破釜沉舟打造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大戶回流,並將自己的政見調整為「股市上一萬五千點,大家都開心」。
  • 追問台港通或台滬通的進度,並計畫在8月底前促成台港通的簽署。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羅明才委員將勞工董事修正案排入議程,認為這是極為進步的立法,且非台灣獨有,歐洲多國已實施。
  • 強調勞資關係已發展為夥伴關係,勞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或聽取資訊是必要發展,有助於公司治理透明及食品安全監督。
  • 指出勞工董事僅占少數席次,不會影響公司決策大方向,主要作用是資訊參與和意見表達,有助於勞工權益和公司健全發展。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對勞工董事提案持不反對立場,但認為執行面有待突破,如台灣工會運作不完善、與資方溝通機制未建立等,需有成熟時機點。
  • 質疑宏達電在股東會後3天突然調降財務預測的合理性,要求金管會調查其了解虧損時間點,並關注股市禿鷹可能藉機放空獲利。
  • 強調金管會應替股市散戶考量,避免其受到大戶或股市禿鷹影響,並要求金管會對宏達電事件採取具制度性的解決方式。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敦請主計總處重新思考會計法修正案,不應只從除罪角度反對,應考慮學術界教授在研究案報帳上的困擾與風險,提出制度改善方案。
  • 質疑金管會網路金融政策落後,認為不應將新型態網路金融視為傳統銀行網路化,並對中國互聯網金融亂象有過度解讀。
  • 關切金管會對大戶資金外流問卷調查的機密性與分析方法,建議增加對照組以確保分析結果的正確性與代表性。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金管會已強力推動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及誠信經營,並已在內部控制規範、實驗室設置、資訊揭露等方面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 說明金管會「揚升方案」包含15項措施,旨在提升台灣資本市場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例如放寬漲跌幅、解除融資融券限制、檢討交易成本等。
  • 對設置勞工董事持開放但審慎態度,認為這是重大制度變革,需進行更完整的利弊分析,並考量上市櫃公司反對比例及工會運作現況。
  • 表示股市漲跌幅放寬至10%與近期股市下跌無必然關聯,主要受外資賣超、希臘財政問題及總體經濟基本面影響,並強調股市成交量增加是正面指標。
  • 承諾將研究大戶出走原因,並檢討交易成本,以建構公平、透明、有效率的交易體系。
  • 表示金管會已預警並提醒金融機構不動產景氣可能下走,要求銀行增提準備,並認為房市合一政策確定後,市場將回歸機制。
  • 已請證交所了解宏達電盤後發布財務預測調降的實際情況,並強調金管會有完整的交易監視制度處理異常交易。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建議會計法不宜納入除罪規定,因公款支用應依規定核銷,否則恐引發援引比照及破壞法制體制疑慮。
  • 強調會計法本質是規範政府機關會計事務專法,不宜納列除罪規定。
  • 表示國科會、科技部已加強宣導並檢討研究經費相關規定。

蔡友才 兆豐金控公司董事長

  • 表示兆豐金控在土建融、房貸業務上均依央行規定辦理,目前未見建商倒閉潮或財務惡化現象,擔保品估值也安全。
  • 說明頂新聯貸案已依財政部決議收回大部分款項,餘款有限,且還款資金來源無從查證。
  • 說明大巨蛋聯貸案銀行團貸款金額為154億元,已撥款91億元,目前專戶暫停動用,遠雄已提高出資比例,銀行團決議暫時觀察,未抽銀根,並有地上權設定、遠雄巨蛋股票作保、趙藤雄父子連保等三道保障機制。

劉燈城 華南金控公司董事長

  • 表示華南銀行土建融案不多,目前運作正常,房貸餘額雖有減少,但利率正常,未發現困難狀況。
  • 說明華南銀行設有勞工董事,根據財政部規定選出,運作上勞工董事在董事會中保持和氣,業務推動正常。
  • 表示薪酬委員會開會時有些勞工會列席,是否讓勞工代表參加薪酬委員會,需看各公司文化及勞資相處態度決定。

蔡慶年 第一金控公司董事長

  • 表示第一銀行土建融案不多,目前運作正常,房貸平均貸放成數低於5成,市場狀況穩健。
  • 坦言第一金控的勞工董事與經營團隊在看法上存在差異,有時認為監督過度,態度受工會基本角色影響。

陳麗玲 調辦事法官

  • 反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中,將「經法院繫屬」即認定為不受理評議的理由,認為評議與訴訟是並行不悖的紛爭解決機制,應給予消費者選擇權利。
  • 指出當事人會互相通報評議中心或法院,可排除裁判歧異的可能性,且評議中心的程序有時效中斷效力,直接駁回不利消費者。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局長

  • 說明金管會已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從今年起設置獨立董事,並將循序增加獨立董事人數,但驟然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在實務上可能有困難。
  • 指出周倪安委員提案中「獨立董事應選任至少一席為具備事業經營專業之公司法人代表」可能影響獨立性,違背獨立董事設置目的。
  • 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現行法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薪酬委員會相關辦法,具彈性,不需納入法律層次。
  • 回應丁守中委員等提案中「欲私募公司六個月前不得減資」的規定,可能影響財務困難公司籌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說明呂學樟委員等提案中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操縱條款的修正,認為增訂「公告處置標準」作為炒作要件會造成有心人士規避查核,且散布流言應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故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許添財委員等提案中證券交易法第156條增訂食安條款,指出現行法規已可規範,但若要增訂,建議將「違反企業社會責任」改為「犯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法律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呂建興 調辦事主任檢察官

  • 對證券交易法第156條增訂食安條款表示意見,認為停止買賣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應考量對上市公司所有者及散戶持有人權益的影響,且不應擺在罰則中,並質疑其違反比例原則。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林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
  • 本專案已報告完成,函請院會備查。

討論事項二

土地稅法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提案與委員提案共1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5案土地稅法修正草案,涵蓋第6、9、15、16、19、20、22、31條之1、35、39、53條等條文,旨在調整土地稅相關規定。
  • 討論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職權、以及多項條文的維持或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31條之1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35條條文,依委員吳秉叡等人提案修正,包括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計算方式,以及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修正為出售土地者。
  • 第53條條文,依委員吳秉叡等人提案,第1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39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委員潘孟安等人提案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委員潘孟安等人提案刪除第20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刪除。
  • 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4案,均已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潘召集委員維剛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會計法增訂第99條之2條文草案及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李應元委員等及蔡正元委員等分別擬具的會計法修正草案,內容涉及2006年12月31日以前機關特別費及2012年5月30日以前大專院校教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畫費的除罪化問題。
  • 討論是否將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視為承攬制,並解除相關人員的財務、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相關爭議

  • 除罪化爭議:行政院主計總處反對在會計法中納列除罪規定,認為支用公款應依規定核銷,此舉恐破壞政府法制體制、引發司法不平等疑慮,且會計法本質為會計事務處理專法,不宜處理除罪問題。
  • 學術界困擾:有委員指出現行法律規定對學術研究工作者報帳繁瑣,風險極高,呼籲主計總處應認真思考制度改善空間,而非僅反對除罪。
  • 個案修法疑慮:有委員擔憂此案為專門為個案修法,做法不妥。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同意主計總處不宜在會計法中納列除罪規定的觀點,並反對專門為個案修法。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會計法規定對學術界教授報帳造成極大困擾與高風險,呼籲主計總處應認真思考制度改善,而非僅以除罪為由反對。
  • 建議主計總處提出具體對案或改善空間,不要將教授當賊,並可考慮承攬制或金融限制等方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請主計長回去研究會計法修正案,並要求下次討論時提出具體、相對應的方法。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認為現階段不宜修正會計法相關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建議不要在會計法中納列除罪規定,因公款支用應依規定取具單據核銷,若可不依規定核實報支,恐引發援引比照及破壞法制體制。
  • 指出會計法本質為規範政府機關會計事務之專法,不宜納列除罪規定。
  • 表示國科會、科技部已加強宣導並檢討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9條之2條文草案均保留,擇期再審。
  • 請主計總處就此議題提出具體、相對應的方法或改善空間,不應將教授當賊,並調整相關規定。

討論事項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陳根德委員等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旨在規範金融消費者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又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時的處理原則。
  • 討論將評議中心不受理評議的條件從「經法院判決確定」擴大至「經法院繫屬」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評議與訴訟並行爭議:司法院代表認為評議與訴訟是並行不悖的紛爭解決機制,應給予消費者選擇權利,且擴大不受理條件至「法院繫屬」可能對消費者不利,因評議程序有時效中斷效力。
  • 資源虛耗與見解矛盾:提案委員考量同時向法院訴訟和申請評議可能造成法院及爭議處理機構見解矛盾,並虛耗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此修正案的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尊重委員提案,但需請教司法院意見。

陳麗玲 調辦事法官

  • 反對將評議中心不受理評議的理由擴大至「經法院繫屬」,認為應保留消費者選擇權利,且裁判歧異可能性可透過通報排除,直接駁回不利消費者。

相關後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羅明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李桐豪委員等提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第3項,將金融控股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3時,主管機關限期補足資本的規定從「得」改為「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金融控股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3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補足資本,修正為「應」限期令其補足資本,以督促金管會積極作為。
  • 指出過去銀行法已有將「得」改為「應」的修正案例,認為此修正有助於強化監管。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將「得」修正為「應」有助於金融市場穩定,金管會敬表尊重。

相關後續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羅明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 (含多案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達15案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涵蓋範圍包括有價證券定義、獨立董事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勞工董事設置、財務報告責任、私募有價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停止買賣機制及行政罰則等。
  • 討論如何加強公司治理、保障投資人權益、提升資本市場透明度及與國際接軌。

相關爭議

  • 勞工董事設置:金管會對全面設置勞工董事持保留態度,認為此為重大制度變革,需更長時間進行利弊分析,且上市櫃公司反對比例高,獨立董事應具獨立性,與勞工董事屬性不同,同時台灣工會運作不完善亦是考量。委員則認為勞工董事有助於公司治理、保障勞工權益及監督食安問題,且歐盟多國已實施,應積極推動。
  •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責任:金管會原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董事長及總經理應負責任。李貴敏委員則主張應修正條文,以更正94年立法理由中對美國、日本法規的錯誤解讀,強調國際間多採過失主義,但董事長、總經理若指示作假帳仍應負責。
  • 市場操縱行為定義:金管會認為增訂「公告處置標準」作為操縱股價前提要件,恐讓有心人士規避查核,且散布流言應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呂學樟委員則強調現行條文抽象,缺乏明確標準,應入法明確化以維護人民權利,避免雙重標準。
  • 重大公害或食安事件停牌機制:金管會認為現行證交法第156條已可規範,增訂恐疊床架屋,且若以「有罪判決確定」為停牌前提則過慢,但若僅憑「發生」即停牌,裁量權過大。許添財委員則強調食安問題嚴重,應給主管機關「尚方寶劍」立即停牌,以嚇阻不法,認為停牌非下市,具嚇阻效果且可限期改善。
  • 私募減資限制:金管會認為增訂「私募前六個月不得減資」規定,恐影響財務困難公司籌資,不利公司改善體質。丁守中委員則認為此舉可杜絕公司藉減資再私募排除其他經營團隊或損害小股東權益的弊端。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條,將主管機關對金控公司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3時限期補足資本的「得」改為「應」,以督促金管會積極作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以更正94年立法理由中對美國、日本法規的錯誤解讀,強調國際間對財務報告虛偽隱匿責任多採過失主義,而非絕對責任。
  • 指出即使修正後刪除董事長、總經理的絕對責任,若其指示作假帳,仍因未盡相當注意而負賠償責任。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食安問題嚴重性,建議證券交易法第156條應明確增訂「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為停牌事由,以賦予金管會立即行政裁量權,嚇阻不法行為。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設置勞工董事,認為勞工董事有助於公司治理、保障勞工權益,並能直接監督黑心食品等問題,比獨立董事更具實質幫助。
  • 指出國營事業已有勞工董事制度,且上市櫃公司對社會負有更高責任,應設置勞工董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第14條之7,分別在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中增設勞工席位,以落實「加薪四法」精神,將企業盈餘反映在薪資所得上,促進勞資和諧。
  • 指出台灣薪資所得10年未增長而GDP持續成長,企業保留盈餘高達5.8兆元,勞工董事有助於薪資調漲。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操縱條款,指出該條文自民國57年立法至今未實質檢討,構成要件過於抽象,導致企業家動輒觸法。
  • 強調應明確區別操縱行為態樣,並質疑現行以證交所作業要點作為偵辦依據的合法性,要求法律明確化以維護人權及法律安定性。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建議限制公開發行公司在私募前六個月內不得決議減資,以杜絕公司藉由減資再私募排除其他經營團隊或損害小股東權利的弊端。
  • 指出過去有公司大幅減資導致小股東血本無歸的案例,認為應適當規範。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要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3,以提升獨立董事效能。
  • 建議獨立董事應選任至少1席具備事業經營專業的公司法人代表,以強化治理能力,杜絕董事違法或自肥。
  • 指出現行獨立董事專業效果不彰,且可能因缺乏實質經驗而意見過於理想化。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重申勞工董事制度的進步性,強調勞資雙方是夥伴關係,勞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或聽取資訊是必要發展,有助於公司治理透明及食品安全監督。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對勞工董事提案持不反對立場,但提醒修法應考量執行層面,如工會運作完善度及資方溝通機制,認為應有成熟時機點。
  • 建議若要推動勞工董事,應結合勞動部協助輔導工會運作,讓法案未來通過更成熟。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建議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應更進步、周延、國際化,不應沿襲舊有思維,並應提出更明確的標準,避免法律模糊不清。
  • 質疑金管會對「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犯的解釋,認為應釐清是針對行為或結果處罰,並參考國際經驗,不應過於粗魯。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研究讓勞工代表或工會代表進入薪酬委員會的可能性,以增加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的機會。
  • 指出國營企業或公股銀行設有勞工董事,並非「毒蛇猛獸」,可理性監督。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考量歷年不法案件多由董事長及總經理主導,為使權責相符並保護善意投資人,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鑑於減資不影響股東權益,增訂限制恐使財務困難公司不易籌集資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第178條,考量金管會已訂定薪酬委員會相關規定,且所有經理人薪資報酬均須報經股東會議定將導致實務困難,建議維持現行第14條之6條文,但同意修正第178條並酌作文字調整。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增訂勞工董事,鑑於現行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已可提升董事會職能,且勞工董事推派與公司法董事選任方式相悖,建議不予增訂,但持開放立場並承諾深度研究。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認為現行公布注意處置標準目的在提醒投資人,與炒作無必然關聯,增訂恐造成規避查核;增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要件徒增解釋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最終同意修正文字。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56條增訂食安條款,原則上贊同精神,但認為現行條文已可規範,為避免法令疊床架屋,且若以「有罪判決確定」為停牌前提過慢,以「起訴」為前提過鬆,承諾再斟酌修正文字。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鑑於金管會已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並逐步擴大審計委員會,且獨立董事應具獨立性,不宜由法人或其代表人擔任,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增設勞工委員,基於薪酬委員會目的與提高員工薪資不同,且員工代表恐影響獨立性,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邱淑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局長

  • 說明盧秀燕委員等提案證券交易法第6條若通過,將使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不受規範,產生除罪化,不利投資人保障,建議保留。
  • 回應周倪安委員等提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指出金管會已循序增加獨立董事人數,驟然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實務有困難,且法人代表擔任獨立董事恐影響獨立性。
  • 回應李昆澤委員等提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薪酬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等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較具彈性,不需納入法律層次處理。
  • 回應丁守中委員等提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認為限制減資可能影響財務困難公司籌資,建議不予修正。
  • 回應呂學樟委員等提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認為增訂「公告處置標準」作為炒作要件恐造成規避查核,且散布流言應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建議不予修正。
  • 回應許添財委員等提案證券交易法第156條,指出若將「違反企業社會責任」改為「犯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法律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則過慢,但停牌可透過交易所機制執行。

蔡友才 兆豐金控公司董事長

  • 表示兆豐金控設有薪酬委員會由3位獨立董事組成,但勞工董事表現「可以」,會事先溝通,不一定會找碴。
  • 認為由員工審查董監事酬勞有矛盾,獨立董事審查更具獨立性與客觀性。

劉燈城 華南金控公司董事長

  • 表示華南銀行設有勞工董事,根據規定選出,在董事會中保持和氣,業務推動正常。
  • 認為薪酬委員會開會時勞工可列席,是否讓勞工代表參加薪酬委員會,需看各公司文化及勞資相處態度決定,華銀認為沒有什麼不好。

蔡慶年 第一金控公司董事長

  • 表示第一金控勞工董事與經營團隊對事情看法有差異,有時監督過度,態度受工會基本角色影響。

相關後續

  •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2修正動議、第14條之6、增訂第14條之7及第14條之7修正動議,均保留,擇期再審。
  •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照案通過。
  •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保留,擇期再審。
  •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第43條之3修正通過,修正內容涉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的申報、公告及購買限制。
  •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修正通過,修正第1項第4款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 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修正通過,增訂第5款為「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原第5款移列為第6款。
  • 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保留,擇期再審。
  • 羅明才委員等所提臨時提案「請金管會重視勞工權益問題,積極提出設置勞工董事之相關事宜,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財委會提出報告」照案通過。
  • 審查委員李貴敏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但第155條的部分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羅明才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5701
卷/期/冊
104/57/1
發布日期
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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