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醫療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及登革熱防疫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9-23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療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聽取登革熱疫情概況及防疫工作報告,並審查多項醫療法修正草案及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會議就登革熱防疫經費、死亡病例審查、地方首長防疫態度、醫護人力、防蚊產品標示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醫療法部分條文獲修正或維持現行規定,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因爭議較大,決議擇期再審並先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登革熱疫情概況及防疫工作報告 (含部會職掌分工、因應與整備策略等)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聚焦於104年登革熱疫情現況、疫情嚴峻的可能影響因素(如全球疫情、氣候變遷、第二型病毒流行、防疫資源減少),以及中央跨部會的疫情防治與因應策略。
- 委員們質詢的重點包括疫情透明度、中央與地方的權責分工、防疫經費與人力調配,以及相關防蚊與醫療物資的整備情況。
相關爭議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時機:委員質疑疾管署在疫情已萬例時才成立指揮中心,且去年高雄萬例時未成立,標準不一。
- 地方首長防疫態度:委員批評臺南市長賴清德在疫情嚴峻時仍參與輔選活動,傷害第一線防疫士氣。
- 死亡病例審查速度緩慢:委員指出待審死亡案例數高達93例,審查速度過慢,可能導致民眾低估疫情嚴重性。
- 防疫經費逐年減少:委員批評中央登革熱防治經費逐年遞減,導致地方財政困難,需頻繁動用第二預備金,影響防疫時效。
- 防堵戰術有效性:委員質疑環保署提出的「清除防堵戰術」針對特定里別進行清理,是否忽略蚊蟲會飛的特性,導致其他區域疫情蔓延。
- 全國性結核病會議地點爭議:委員質疑在臺南登革熱疫情高峰期舉辦全國性結核病防治會議,可能增加與會衛生人員感染風險。
- 浣腸劑缺貨及哄抬價格:委員質疑浣腸劑市場缺貨嚴重且價格飆漲,衛福部協調廠商及公平會處理不力。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應擬定全國性的環境清潔日,以預防登革熱疫情。
- 關切浣腸劑缺貨及價格哄抬問題,要求衛福部積極處理並調查廠商是否聯合哄抬。
- 提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關於醫療委任代理人應有第三方見證,並考量成人監護與民法監護權制度的銜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臺南市長賴清德在疫情嚴峻時到外縣市輔選,認為防疫不應有假期,且嚴重傷害第一線防疫人員士氣。
- 質疑登革熱死亡病例審查速度過於緩慢,呼籲加快審查以反映真實疫情,提升民眾警覺性。
- 指出臺南疫情處於高峰,中央不應釋出「疫情反轉」的誤導訊息,強調應嚴肅面對疫情。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疾管署郭署長防疫不力、傲慢,質疑其在疫情嚴峻時仍製作「大慶功」式的文宣。
- 指出疾管署報告中提及防疫資源逐年減少,卻未能有效應對大規模疫情,形同束手無策。
- 質疑死亡病例審查緩慢是為掩蓋疫情嚴重性,要求讓更多醫師參與審查,加速透明化。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心理師及社工師納入醫療法醫事人員的優缺點,認為社工師性質不同不宜納入,心理師已涵蓋在內。
- 要求衛福部針對塵爆過勞獎金發放爭議與醫界充分溝通,確保獎勵美意不被扭曲。
- 對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表示肯定,但認為醫界對其法條仍有疑慮,需更多討論與共識。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疾管署在登革熱疫情大流行中失職,批評其除了要經費、嫌經費不足外,未能有效控制疫情。
- 要求疾管署長郭旭崧為疫情大流行負責,並問其是否有自行處分打算。
- 質疑疾管署未能依專業判斷建議成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而是受到民意壓力才成立,導致防疫慢半拍。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疾管署長對登革熱防疫知識不足,未能掌握疫情高峰期及相關資訊。
- 批評疾管署在臺南疫情嚴重時仍宣稱疫情緩和,且人力、經費、配備均不足,導致防疫崩潰。
- 強調登革熱為社區環境病,應掌握要素根源處理,並分享其擔任臺南市長時成功壓制疫情的經驗。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未來應大幅增加登革熱防治的公務預算,而非僅依賴第二預備金,以避免溝通成本和時效問題。
- 指出高雄市登革熱防治預算逐年被腰斬,質疑政府對登革熱防疫的重視程度。
- 建議衛福部加強推廣健保IC卡安寧註記,提升安寧緩和醫療的接受度,為病人自主權立法鋪路。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病人知情選擇與決策權,是劃時代意義的草案,呼籲盡速完成立法。
- 指出臺灣在病人自主選擇權立法上遠落後於美德等先進國家,且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範圍有限。
- 以其父親受苦經驗為例,呼籲醫界支持本法,讓病人有善終權利,並保護醫師免於法律追究。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與疾管署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功能認知不足,指出其在管理各部會權管房舍孳生源清理上的重要性。
- 強調登革熱防治應是「冒出頭就打死牠」的政策,而非依賴疫苗,並以2010年指揮中心成立後疫情下降為例。
- 嚴厲批評登革熱防治經費逐年負成長,導致地方政府防疫經費不足,形同將疫情「東南亞化」、「常態化」。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綠油精、曼秀雷敦等藥品主成分menthol在未取得原料藥許可證前已在臺灣販售數十年,批評衛福部包庇業者。
- 指出衛福部公告稱部分產品未製造販售,實則改名後繼續製造,且許可證發放時間與實際製造販售時間不符,涉嫌圖利大藥廠。
- 質疑曼秀雷敦仿單擴大適應症範圍,超出衛福部核准內容,批評藥政管理混亂且不負責任。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與疾管署在登革熱防疫工作上是否存在疏失,要求誠懇說明。
- 批評環保署提出的「清除防堵戰術」不切實際,認為蚊子會飛,且可能造成非示範區民眾被忽略的感受。
- 關切全國空屋孳生源問題,認為政府應加強宣導,動員全民共同防疫,並質疑衛福部防疫雲的成效與經費運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疾管署在臺南登革熱疫情嚴峻時,仍堅持在當地舉辦全國性結核病防治會議,可能導致與會衛生人員感染。
- 關切登革熱患者捐血的安全性,要求疾管署加強宣導及研究,避免透過捐血傳播病毒。
- 指出碳酸鎂、碳酸鈣等藥品原料問題與先前食安事件類似,批評衛福部未積極處理,要求次長深入了解。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坦承臺南登革熱疫情仍處於嚴重高峰期,中央與地方正積極推動防疫工作。
- 說明浣腸劑缺貨問題已協調廠商加速製造,並將與公平會調查價格哄抬行為。
- 回應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精神,認為立法可解決醫師在急救義務與病人善終意願間的困境,但仍需更多溝通。
- 表示將向主計總處爭取更多登革熱防治預算,並加強安寧緩和醫療宣導。
- 承諾將會後提供防疫雲相關經費、功能及成效資料。
郭旭崧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 表示臺南登革熱疫情仍處高峰期,今年疫情嚴峻受全球疫情、氣候及第二型病毒影響。
- 解釋死亡病例審查速度慢因WHO標準改變及防疫醫師忙於第一線,但同意外界希望加快速度。
- 說明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思維已改變,不單看病例數,而是考量溝通協調是否順暢,但坦承過去努力不足。
- 強調登革熱防治SOP已存在,會持續監督地方執行,但清除孳生源需全民動員,並提及疫苗研發進度。
- 說明全國性結核病防治會議地點在臺南是預先安排,並已做好防蚊措施,避免造成民眾恐慌。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表示環保署主要負責公共環境衛生、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登革熱防治工作。
- 說明環保署每年訂有孳生源清除計畫,並配合衛福部進行病例周邊孳生源清除及化學防治。
- 解釋「清除防堵戰術」是針對熱區進行「面」的清理,希望降低病媒蚊密度,並非只侷限特定里別。
- 強調孳生源清除需全民動手做,並會協調警方及里長處理空屋問題。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坦承健保重複領藥情況嚴重,去年雲端藥歷計畫已節省56億元。
- 說明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將逐步實施,但基層診所及藥局系統建置不完整。
- 回應藥局若無法聯繫醫師更改重複處方,暫時不會開罰,但會再考量提前領藥核扣天數問題。
- 表示若因科技限制導致雲端藥歷上傳時間重疊,不會歸咎醫事人員。
- 同意評估基層藥局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延至明年1月實施,並加強宣導輔導。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對於醫療法第10條修正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因心理師已涵蓋於「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社工師業務性質與醫療不同不宜納入。
- 對醫療法第66條修正案,表示視障者用藥資訊標示雖重要,但實務有困難,建議透過醫院評鑑及試辦計畫行政推動,暫緩修法強制要求。
- 回應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表示立法目的善意,但許多執行細節仍需摸索,尊重委員會決定。
吳秀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 同意臨時提案第1案精神,但建議修正文字,刪除特定國際醫學會建議及業者標示要求,改為依國際規範檢視標示並加強衛教。
李美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工司司長
- 完全同意臨時提案第3案,認為警方假冒社工身分辦案嚴重破壞社工專業信任關係及人身安全,將盡速發函警政主管機關禁止此類行為。
戴雪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副組長
- 回應menthol成分藥品問題,表示廠商舉證與美國上市產品一致,依行政規定可使用於製劑,但若未依程序申請原料藥進口許可,可處罰鍰。
- 說明架上產品品質符合規定,不需回收,但承認主成分無輸入許可卻有成品許可證的問題。
- 承諾將確認曼秀雷敦仿單是否擴大適應症範圍超出核准內容。
宋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調辦事檢察官
- 解釋法規競合問題需視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判斷優先適用順序。
- 說明預立醫療指示及撤回程序應確保符合行為人真意,公證或見證方式屬立法政策問題,尊重主管機關決定。
- 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中醫療委任代理人與民法監護人制度有異,前者側重醫療決策,後者涉及財產行為,標準不同。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第一條文字修正,刪除「及」前的逗號。
- 說明曾討論病人自主權利法名稱是否應限縮為「病人醫療自主權利法」,但委員希望維持現有名稱。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防蚊產品使用衛教及標示,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衛福部依國際相關規範重新檢視標示並加強宣導。
- 臨時提案第2案:加速登革熱死亡病例審查會議流程,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疾管署研議加速審查方案。
- 臨時提案第3案:禁止警方假冒社工身分辦案,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發函警政主管機關禁止此類行為。
- 臨時提案第4案:中秋、國慶連續假日人口移動防疫準備,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院登革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預作準備。
- 臨時提案第5案:登革熱防疫預算分配檢討,照案通過,要求衛福部重新檢討預算分配,確保地方政府有充裕經費。
討論事項二
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包含9項醫療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醫事人員定義的增修(納入心理師、社工師)、主管機關名稱配合組織改造,以及醫療費用收據明細與視覺功能障礙者用藥資訊可近性等議題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衛福部認為社工師業務與醫療本質不同,且以執業場所界定醫事人員將影響制度規劃及現有非社工師人員權益,建議不納入。
- 心理師納入醫事人員:衛福部表示心理師已涵蓋在現行「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中,若明確列舉則需列出所有已立法通過的醫事人員,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用藥資訊可近性:衛福部認為藥袋標示點字、二維條碼等實務上仍有困難,建議暫緩修法強制要求,改以醫院評鑑及試辦計畫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社工師及心理師納入醫事人員的利弊,並表示若心理師已涵蓋在現行條文內,則不堅持修正。
- 撤回其提出的醫療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維持現行條文。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表示因當年提出修正案的狀況與現在不同,取消其擬具的醫療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重申衛福部意見,不建議將社工師納入醫事人員,因其工作定位與醫療業務性質不同。
- 說明心理師已包含在現行醫療法第10條「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中,不需額外增列,否則所有已立法通過的醫事人員都需逐一列舉。
- 表示衛福部支持醫療法第11條配合組織改造的修正。
- 針對醫療法第66條,說明衛福部已在醫院評鑑中要求藥袋標示考量特殊需求族群,但實務上尚無法強制標示點字、二維條碼等,建議透過行政措施推動,暫緩修法。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10條修正內容,維持現行條文。
- 醫療法第11條修正內容,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 醫療法第22條修正內容,提案人黃昭順委員已撤案,維持現行條文。
- 醫療法第66條修正內容,先保留待後續討論。
-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草案旨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利並維護醫學倫理,允許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預立醫療指示,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如末期、植物人、重度失智等)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並保護醫師依法執行病人意願。
- 討論聚焦於法案的必要性、與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區別、預立指示的程序要件、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資格與權限、以及醫師在執行病人意願時可能面臨的法律與倫理挑戰。
相關爭議
- 召開公聽會之必要性:部分委員認為法案內容爭議多,應先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再逐條審查。
- 與民法親屬編之競合:委員質疑草案中關係人順序與民法親屬編規定不符,可能導致法律競合與判案困難。
- 預立醫療指示程序不完善:委員質疑預立指示及撤回程序缺乏公證或第三方見證機制,恐難確保病人真意,且多份指示並存時效力問題。
- 醫療委任代理人適任性:委員質疑代理人資格認定未經法院或第三方審核,恐產生爭議,如「鄭捷粉絲」案例。
- 第13條第5款定義模糊:委員認為「病人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定義過於籠統,醫師難以判斷,恐增法律風險。
- 行政院未提對照版本:部分委員認為重要立法應有行政院版本,以便對照審查,確保周延性。
- 非專業凌駕專業疑慮:醫界質疑法案可能導致病人意願凌駕醫師專業判斷,增加醫師壓力與醫療糾紛。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法律對病人善終權保障不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範圍有限,重症病人無法善終,導致痛苦與自殺問題。
- 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旨在讓心智健全者透過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指示,決定特定情境下的醫療處置,並保護醫師依法執行。
- 澄清本法非安樂死,而是讓病人透過自主拒絕醫療,使生命回歸自然,確保善終權。
- 解釋第13條第5款(痛苦難忍、疾病無法治癒)為歐美國家指標,且需兩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確認,具嚴謹性與醫學裁量空間。
- 回應醫界疑慮,強調本法設計需醫師參與ACP與臨床條件判斷,不會有非專業凌駕專業情況,反而是幫助醫師阻卻違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廣徵相關團體意見,因法案細節存在爭議。
- 質疑「醫療委任代理人」名詞矛盾,應由法務部深入研究,且代理人資格應經法院或第三方認定。
- 指出草案中關係人順序與民法親屬編規定衝突,應一併考量修正。
- 認為第13條第5款「病人痛苦難以忍受」定義過廣,醫師難以判斷,恐增法律風險,並質疑預立醫療計劃的諮詢次數、時間與醫院投入成本。
- 建議本案應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因涉及多項法律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楊玉欣委員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用心,但認為醫界對多數條文仍持保留態度,建議先通過無爭議條文,有爭議者送朝野協商並召開公聽會。
- 質疑法案通過後與醫療法、醫師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競合關係,恐導致醫師執行上的混亂。
- 關切預立醫療指示是否需公證、撤回程序,以及多份指示並存時的效力問題,認為草案設計不夠完善。
- 對第13條第5款「病人痛苦難以忍受」的判斷標準存疑,認為過於模糊將給醫師極大壓力,且恐造成非專業凌駕專業。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病人自主權立法,認為病人應有尊嚴選擇善終的權利,並以其母親經驗為例,強調其重要性。
- 建議法案應有行政院版本對照,且委員會應正式召開公聽會,留下紀錄,讓委員充分了解。
- 詢問本法是否必須單獨立法,以及推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最大障礙(醫師心態轉變與法律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旨在解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限末期病人的問題,擴大至植物人等重症,讓病人有自主選擇權。
- 說明本法與安樂死定義不同,本法是透過自主拒絕醫療讓生命回歸自然,而非由他人施以致命藥劑。
- 認同法案精神,認為立法可提供醫師依循,解決醫師在急救義務與病人意願間的困境,但需更多討論。
- 表示衛福部曾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舉辦公聽會,尊重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召開。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表示本法立法目的為善意,但許多執行層面仍需摸索,並召開會議訂定細節。
- 回應預立醫療照顧計畫及指示的諮詢次數、時間與成本問題,表示需待法通過後再行規劃。
- 說明歐美有相關計畫或模式可供參考,但台灣實施仍需時間。
宋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調辦事檢察官
- 解釋法規競合需考量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病人自主權利法處理範圍較廣,但措施更嚴格,判斷上具困難。
- 說明預立醫療指示是否需公證或見證,以及撤回程序,皆屬立法政策問題,旨在確保文件符合行為人真意。
- 指出民法成年人監護人選定由法院認定,與病人自主權利法中醫療委任代理人單純針對醫療決策的設計不同,是否採相同標準屬立法政策考量。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草案名稱若無執行窒礙,委員希望維持「病人自主權利法」,以與世界通用名稱一致,且此法主要處理醫療事務,不涉財產問題。
相關後續
- 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因委員意見分歧,決議全案保留,擇期再審。
- 委員會將以委員會名義召開公聽會,廣徵相關團體意見,並於公聽會後繼續審查本法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6001
- 卷/期/冊
- 104/60/1
- 發布日期
- 2015-10-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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