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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觀法與景觀師法公聽會:專業分工與簽證權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9-2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景觀法」及「景觀師法」公聽會,聚焦於景觀專業的確立、法案的必要性及其與現有專業如建築師、土木技師間的業務劃分與簽證權爭議。多位學者專家和產業代表就法案的立法目的、對國家景觀改善的影響、以及簽證制度對各專業領域的潛在衝擊提出不同意見。會議最終決議暫不進入逐條審查,將籌組專案小組擴大研商,以尋求各方共識。

討論事項一

「景觀法」、「景觀師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景觀法」及「景觀師法」草案進行廣泛討論,核心議題包括是否應制定獨立的景觀法規、確立景觀師的專業地位與證照制度,以及如何界定景觀專業與現有建築、土木等專業的業務範圍與簽證權責。
  • 會議同時探討了現行採購法規對景觀專業執業的限制,以及如何透過立法來提升台灣整體景觀品質與環境永續發展。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現行法規競合:部分意見認為現行建築、都市計畫等法規已涵蓋景觀事務,質疑另立新法疊床架屋;另一方則強調現有法規不足以有效管理與提升景觀品質。
  • 景觀師簽證權與專業排他性:景觀法草案中關於景觀師簽證的條文(特別是第16條與第19條)引發強烈爭議,其他專業團體擔憂景觀師獨攬業務,將其降為下包,破壞現有職業體系與利益分配。
  • 簽證範圍與責任釐清:對於景觀師簽證的具體內容(如安全性或美學)及責任歸屬尚無共識,有意見擔憂其涵蓋範圍過廣,導致責任不清。
  • 採購法對景觀專業的限制:景觀專業者反映現行採購法規對投標資格的限制,導致他們即使有能力也無法直接承攬景觀設計案,必須依賴其他技師簽證,造成執業困境。
  • 景觀師資格認定與轉任機制:對於景觀師的專業養成、證照核發機制,以及其他相關技師轉任景觀師的考評方式存在不同意見,尤其對僅經短期訓練即可轉任表示不滿。
  • 立法程序與時機:有意見質疑同時提出景觀法與景觀師法不符立法院慣例,且在未充分溝通達成共識前推動,恐導致法案難以通過。
  • 景觀法定位:部分團體主張景觀法應定位為上位計畫,著重國土永續經營與保護,而非聚焦於專業簽證的利益分配。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強調公聽會旨在讓各方意見充分表達並列入國會紀錄,作為法案努力的正式參考。
  • 說明景觀法案提出已逾二年,因案量多而延宕至本會期排案,並非刻意「闖關」。
  • 表示公聽會後不會立即進入逐條討論,將會籌組專案小組,開放各界參與,廣納意見。
  • 希望各專業團體能協力合作,將餅做大,共享利益,並彼此尊重專業。
  • 承諾會將內政部版本作為修正動議併案討論,並在委員會中討論是否授權組成整合小組。

相關人員回應

蘇毓德 主任委員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法益委員會

  • 質疑另立景觀法規的必要性,認為「景觀」概念已涵蓋於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現有法令中。
  • 指出國外景觀專業證照多由民間團體核發,非國家強制簽證,批評草案將景觀專業視為獨立行業。
  • 建議廢除「景觀師法」及景觀法中所有涉及景觀師的規定,先檢討現有法規的落實與執行。
  • 認為景觀法草案將景觀師工作範圍「包山包海」,甚至涉及違章建築美觀,引發外界抗議。
  • 以九份為例,指出景觀混亂源於政府執行不力,而非缺乏景觀法,質疑新法能否解決問題。

陸曉筠 副教授 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 以哈佛大學景觀學系為例,強調景觀專業在國際上已有百年歷史,並被多國承認與立法規範。
  • 舉美國大型垃圾掩埋場轉型為都會公園及都市樹木保護為例,說明景觀專業的廣泛應用。
  • 提出台灣鰲鼓濕地案例,證明景觀專業在台灣公共工程中的主導能力與國際認可。
  • 主張各專業應分工,景觀師與建築師、城鄉規劃師等是不同分項,非互相取代,並舉美國景觀師考科為證。
  • 強調美國景觀師簽證是依專業領域分工簽署,並有法律保障,非代簽。

林盛豐 副教授 實踐大學建築設計學系

  • 認同台灣景觀專業發展落後、景觀混亂,需加大力道培養專業與規劃。
  • 指出景觀法核心重點在於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景觀綱要計畫與行政作為,以提升觀光品質。
  • 認為在景觀法中加入「簽證」二字時機尚未成熟,可能導致法案難以通過,建議暫緩此點。
  • 強調應尊重景觀建築師的專業,但質疑景觀法所列事項是否皆需景觀建築師簽證。

何宗晏 建築師 王工南營造有限公司

  • 肯定景觀法設立目的及景觀專業證照化的立意良善,認同景觀專業訓練內容與其他專業不同。
  • 質疑景觀美學的認定標準難以統一,擔憂景觀師簽證的客觀性。
  • 認為景觀師簽證範圍過廣(如景觀評估、土地開發、建築興建),難以釐清是簽證安全性還是美學。
  • 建議應明確化景觀師的工作項目與簽證責任,使其能與各專業分工合作,而非總攬權責。
  • 以都市更新委員會為例,說明其委員涵蓋多領域專家,各專業負責簽證,而非單一專業包攬所有。

王俊雄 副教授 實踐大學建築設計學系

  • 呼籲全力支持景觀法,認為其涉及全民利益,不應因景觀師法中的專業利益爭議而阻礙。
  • 強調台灣需要景觀專業以提升環境品質與國家競爭力,支持景觀師法立法以促進專業發展。
  • 認為景觀師簽證方式與建築師簽證類似,可與結構、機電等技師協同作業,並無本質不同。
  • 指出採購法規對技術服務廠商資格的限制,導致景觀專業者無法投標,是引發簽證爭議的主因。
  • 建議應釐清土木技師、建築師與景觀建築師的工作範圍,打開限制,讓景觀師法與景觀法盡速通過。

陳邁 主持建築師 宗邁建築師事務所

  • 感嘆景觀法推動數十年無果,認為建築師專業不足以涵蓋所有領域,需要多方專業合作。
  • 強調專業分工是時代趨勢,應尊重各行業獨立專業,批評本位主義造成的排斥現象。
  • 指出台灣景觀教育已發展三十多年,培養了大量人才,不應再否定其專業地位。
  • 認為國家經濟與教育程度已達一定水準,否定景觀專業是可笑行為,應認清觀念,鼓勵跨領域合作而非排斥。

周聖心 執行長 千里步道協會

  • 代表環保團體發言,強調景觀專業應融入對生命、土地、水資源的價值思考,而非僅是工程裝飾。
  • 指出現有法規對景觀思維與價值不足,導致國土保育與城市面貌混亂,環保團體需上街抗爭。
  • 提及2015全國NGOs環境會議共識,呼籲全面檢討國土開發政策,強化城市韌性與棲地保護,並儘速落實景觀法等精神。
  • 建議將景觀簽證移至前端,改為「景觀檢核」,類似生態檢核,在開發規劃前融入景觀總顧問或景觀師概念。
  • 提議劃設分級的「重要景觀區」,介於國家公園與風景區之間,以填補管理模糊地帶,保留更多自然與人文景觀。

盧顯卿 董事長 怡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以自身國際工程經驗為例,指出國外技師間較少執業權爭執,多採大型建設集團內專業分工模式。
  • 批評國內立法錯誤,例如工程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的限制,導致技師間相互抗爭。
  • 認為「技師簽證」本身就是錯誤概念,不應將其與採購法掛鉤,應拆開處理以解決問題。
  • 強調各縣市政府已開始開放非技師專業參與競標,顯示對現行簽證盲點的認知。
  • 指出過度重視技師簽證導致許多河川工程破壞生態,呼籲避免此類錯誤,讓景觀專業能公平參與。

謝鴻銘 創會榮譽理事長 中華民國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說明景觀工程業在營造業法通過後,因缺乏景觀技師資格,導致專業營造廠商數量銳減,工作權受限。
  • 認為當初營造業法為走向專業化,結果卻使景觀專業學生和資深業者無法執業,反而更不專業。
  • 反對其他技師僅經短期訓練即可轉任景觀師的考評機制,指出營造業法中類似規定已造成產業衝擊。
  • 呼籲教育部在景觀教育課程訂定上應多與產業界溝通,縮小學用落差。
  • 建議先讓景觀法通過,提供產業發展法源,景觀師與專業技師分工爭議再另行充裕時間溝通。

林大元 負責人 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以30年經驗強調景觀專業是整合性行業,如交響樂團指揮,整合結構、機電、生態、人文等不同專業。
  • 舉日月潭自行車道、萬年溪改造等成功案例,說明景觀專業在創造美好環境中的貢獻。
  • 指出景觀專業在公共工程招標中,即使經驗豐富,仍被要求找非負責案子的技師簽證,此為不合理現象。
  • 強調景觀專業並非主動要求簽證,而是希望獲得合理對待,不被不當的技師簽證壓迫。
  • 認為景觀專業是「作夢的」,能提出夢想並整合各方實現,呼籲提供好的執業環境與空間。

劉柏宏 理事長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 指出台灣景觀學會自第一任理事長起即爭取景觀法,並肯定各界對景觀專業的認同是重大進步。
  • 強調景觀法對台灣發展永續旅遊至關重要,可避免環境破壞,並舉日月潭自行車道獲國際肯定為例。
  • 說明學會致力於推動景觀法,並協助地方政府制定景觀綱要計畫,但缺乏母法導致實踐困難。
  • 透過案例展示景觀專業在濕地復育、都會公園、社區景觀、花博等方面的貢獻,並強調與不同技師合作。
  • 認為許多環境議題(如天際線破壞、農舍問題、海岸線開發)因現有審議尺度不足,需景觀法從宏觀角度關注。

施義芳 理事長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質疑景觀法草案中「簽證」條款(第16條與第19條)將土木等技師淪為景觀師的下包,缺乏尊重。
  • 引用營建署103年意見,指出內政部曾建議暫不推動委員版景觀法草案,待行政院版釐清。
  • 強調立法院外有27個單位抗議,顯示景觀法獨攬業務的簽證條款無法獲得社會認同。
  • 認為景觀法應定位為景觀之上位計畫,保護自然地景,而非為一小撮人謀取執業空間,破壞現有體系。
  • 以關渡大橋為例,指出景觀系學生無法做出力學表現的橋梁造型,質疑景觀師審查工程的專業性。

余烈 理事長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 認為景觀法立法程序有違立法院慣例,不應同時提出景觀法與景觀師法。
  • 指出現行環評機制已使國家重大建設審查困難,若再加景觀審議制度,恐寸步難行。
  • 強調簽證問題涉及「利益分配」,與全民福祉無關,建議景觀審議應納入環評項目,並限制一定規模以上的濕地與棲息地。
  • 語重心長地表示,若景觀法不定位為上位計畫,聚焦國土永續經營與保護,而是現有版本,通過機率幾乎為零。

呂欽文 負責人 呂欽文建築師事務所

  • 從學術源流角度,認為建築是原始學術,土木、景觀等專業是後續發展,景觀有其歷史脈絡與獨立地位。
  • 以自身執業經驗為例,強調景觀專業在建築案中不可或缺,已非「抹脂擦粉」角色,具有實務上的重要性。
  • 將各專業比喻為垂直的樁,景觀則為連接樁與樁之間水平關係的領域,維繫生態平衡,其缺乏法源支持是社會缺失。
  • 認為景觀法與景觀師法中的定義與業務範圍爭議是技術性問題,可透過討論解決。
  • 指出採購法規對景觀專業投標資格的限制,導致其無法被公平對待,能量無法釋放,是工程會與國家疏失。

楊重信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景觀學系

  • 全力支持制定景觀法以維護自然人文地景,也支持制定景觀師法,但需溝通解決疑慮。
  • 建議景觀師法可參考地政士法,規定僅重要景觀地區需景觀師簽證,不排除其他專業權利,並允許建築師經落日條款取得景觀師資格。
  • 指出景觀法草案最弱環節是缺乏有效景觀資源維護工具,建議將「分區管制權」入法,以解決管理困境。
  • 提議引入「保育地役權」概念,透過司法契約限制私人土地使用權利,並提供合理補償,以維護景觀資源。
  • 建議改善地區可利用「容積移轉」達到效益與公平。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肯定委員與學者專家對景觀業務的支持,並承認景觀師制度與簽證爭議是法案長期未獲共識的主因。
  • 表示內政部傾向先排除景觀師爭議部分,優先建立國內景觀規劃制度,以期法案能推動。
  • 說明內政部正協調各相關部會,確保景觀法與現有都市計畫、環評等審查機制融合,避免疊床架屋。
  • 指出內政部已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設計、國家公園管理、濕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中納入景觀考量。
  • 強調若各專業分工無法達成共識並堅持納入法案,將增加法案通過困難度,但內政部會持續推動景觀業務。

陳信瑞 專門委員 工程會技術處

  • 說明採購法對於勞務委託的資格條件,原則是確認廠商具備依法履行契約工作的能力。
  • 解釋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列舉了建築師事務所、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等,但仍以「依法可提供服務」為準。
  • 表示工程會是技師法主管機關,會留意景觀法與技師法、顧管條例等相關法令的競合情形,並將進行後續研議。

梁學政 專門委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 報告近3年建築、土木、景觀相關系所的招生與畢業人數,指出景觀系所數量緩慢增加。
  • 說明景觀系所課程多元,涵蓋設計規劃、工程、美學、文化、生態等,必修學分佔畢業學分三分之二以上。
  • 表示教育部尊重立法院與各界對景觀法、景觀師法的意見,若有景觀師考試需求,教育部與學校將配合調整課程與人才培育方向。

張麗雪 專門委員 考選部

  • 表示若景觀法通過,考選部將立即配合辦理景觀師考試,並依考試法訂定考試規則。
  • 說明現有技師(如建築師、土木技師)將來可在景觀師法中規定,透過減免應試科目或免試方式取得景觀師資格。
  • 強調考選部將配合法案最終決定,舉辦相關考試事宜。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公聽會後下午不進入逐條討論,將籌組專案小組擴大聽取各方意見,以尋求最大共識。
  • 主席建議將內政部已充分討論的景觀法版本作為修正動議,併案進行討論。
  • 主席請土木技師公會及景觀學會提供專家學者名單,預計邀請約30個團體進行整合型會議。
  • 主席要求工程會針對採購法限制景觀專業投標的問題,提出明確的處理方式。
  • 主席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書面及口頭意見列入國會紀錄,供立法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46001
卷/期/冊
104/60/1
發布日期
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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