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景觀法與景觀師法草案:聚焦專業分工與景觀制度建立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9-24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土計畫法、海域管理法、國土復育條例、景觀法、景觀師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景觀法草案」及「景觀師法草案」,會議聚焦於建立國家景觀制度、保護城鄉風貌,以及景觀師專業認證與執業範圍的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就現行法令不足、景觀師就業困境、與其他技師專業分工等議題提出質詢,內政部則說明立法推動考量與建議。最終決議成立初步審查小組,彙整各界意見並草擬具體條文,待專業分工共識形成後再續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景觀法草案」及「景觀師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景觀法草案」與「景觀師法草案」,核心議題在於建立我國整體景觀制度,以改善城鄉景觀亂象、保護自然與人文地景,並確立景觀師的專業地位與執業範圍。
- 會議深入探討景觀師專業簽證制度的必要性、與現有建築及土木等技師專業間的分工協調,以及如何將非都市土地納入景觀計畫管制,並推動景觀改善計畫。
相關爭議
- 景觀師簽證與職業範圍爭議:邱文彥委員等提案主張景觀師應有簽證權,特別是在重要景觀地區達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與景觀計畫,但內政部及多位委員認為目前各專業團體對此無共識,恐引發「爭飯碗」問題,建議優先推動景觀法,景觀師簽證制度待分工確認後再議。
- 與現行法令競合疑慮:部分委員擔憂景觀法與現行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法規可能產生「疊床架屋」現象,尤其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已部分涵蓋景觀考量的情況下,景觀法立法必要性與如何簡化程序引發討論。
- 景觀美學主觀性與標準難定:委員提出景觀美醜見仁見智,難以建立客觀標準,且地景、文化、景觀不斷演繹,法規制定不易,擔憂過度管制可能限制設計自由或影響地方特色。
- 景觀師人才培育與就業困境:有委員指出國內景觀相關學系畢業生眾多,但缺乏明確證照與執業管道,導致人才外流或轉行,質疑政府對景觀專業的重視不足。
- 景觀權入法與財產權限制:委員關切景觀法中「景觀權」的內涵與是否納入院版,以及景觀改善計畫可能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需有明確法律授權與公益理由。
- 非都市土地管制與原住民族地區影響:有委員擔憂景觀法將非都市土地納入計畫管制,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地區的傳統生活文化與建築興建,呼籲在自然與人文景觀間取得平衡。
- 行政院版草案進度遲滯:委員質疑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行政院版「景觀法草案」與「景觀師法草案」至今仍未送立法院審查,顯示部會間意見整合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說明景觀法及景觀師法草案的必要性,指出台灣都市景觀雜亂,許多合法建築物卻破壞整體景觀與天際線,並以美國大峽谷、哈佛大學案例說明景觀保護的重要性。
- 強調景觀是一種「環境權」,人人都應享有,呼籲在水岸第一排等重要景觀區應有適當規範。
- 表示景觀法自民國91年已啟動討論,是跨越藍綠的議題,並非其個人版本,目的是建立景觀總體規劃與保護機制。
- 指出景觀師是多元跨領域專業,應有更多機會參與工程,並澄清其版本中景觀師簽證僅限於「重要景觀地區達一定規模以上」。
- 建議內政部應加速建立景觀制度,同時考慮如何讓景觀師有法定地位與執業空間,並可參考森林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景觀法立意良善,但景觀師法可能引發各專業團體「爭飯碗」的爭議,特別是第16條主導權問題。
- 指出土木、建築、水保等專業人員未必專精於植生或生態,但景觀師也需考量其養成教育是否足以主導所有相關工程。
- 建議本案不進入實質審查,應留更多時間讓各公會間好好協商分工問題,不應以排他性方式處理專業分工。
- 贊同景觀法的上位計畫定位,但對於如何切割景觀師與其他技師的執業範圍仍有疑慮。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透過景觀法帶動對景觀的重視與制度建立,但質疑現有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審議機制是否已能部分杜絕景觀破壞。
- 擔憂第16條恐成「霸王條款」,認為景觀美學會隨時代演變,難以界定,立法上存在難處。
- 建議未來應加強各專業團體間的充分溝通與合作,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特別是夜景與地方特色景觀的推動不應一窩蜂。
- 指出高雄「城市光廊」的成功經驗後,多地盲目模仿並非好的景觀發展模式。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13所大學景觀系所8,500名畢業生的就業出路與專業執照問題,認為政府未顧及其專業發展與競爭力。
- 質疑現行都市計畫審議機制對控制都市整體景觀與品質的不足,並舉大稻埕、淡江大橋、張忠謀豪宅等案例,說明景觀衝突與限制的困難。
- 詢問內政部院版草案是否納入「景觀權」概念,並要求釐清其具體內涵與限制理由。
- 認為邱委員版本第16條對景觀師簽證項目的規範過於細項且非實質,可能賦予景觀師過重負擔,且易淪為橡皮圖章,建議專業度需再釐清與溝通。
- 建議內政部應有折衷構想,先推動景觀法,景觀師簽證制度可再討論,但仍需關心景觀系學生出路。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現有都市計畫法已有景觀計畫要求,為何仍需另訂景觀法,認為應釐清其不足之處。
- 強調景觀美醜見仁見智,且管制範圍擴及非都市土地可能影響原住民族地區的生活文化與建築興建,呼籲在自然與人文景觀間取得平衡。
- 指出過去東海岸管理處只考量自然環境而忽略原住民族人文景觀的經驗,強調立法需慎重考量文化價值。
- 建議內政部應多聽取各方意見,在草擬法律與建立制度階段慎重考量,並認為景觀制度的建立可能增加整體費用與環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缺乏景觀美學標準,導致許多醜陋建築物如「天境Ellipse360°」破壞景觀,質疑政府無力阻止。
- 關切景觀系畢業生缺乏證照與專業發展管道,導致其無法為台灣景觀貢獻心力,認為景觀法立法應解決此問題。
- 指出政府官員在審核建案時,應具備基本專業知識,考慮交通動線等綜合因素,避免造成居民困擾與社會成本。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支持景觀法草案的基本精神,認為其有助於扭轉觀光客對台灣街道景觀雜亂無章的負面印象。
- 質疑行政院版景觀法草案至今未提出,顯示整合困難,要求內政部加把勁。
- 關切景觀法草案與現行法規競合問題,以及景觀改善計畫可能涉及違建與人民財產權的法律糾紛。
- 建議內政部參考日本等國經驗,在景觀計畫中納入當地自然與人文特色,創造地方差異與風格,以吸引觀光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景觀法」與「景觀師法」脫鉤處理,認為景觀師在廣泛的景觀定義中,其功能與權力過於狹小,且美學判斷難有客觀標準。
- 質疑景觀師是否能決定建築物美醜或對天際線衝突有權力,認為這種工作不應專屬於景觀師。
- 指出若景觀師僅負責地景設計,則美術或建築專業人士為何不可為,且無涉簽證,實質權力有限,恐剝奪他人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台灣缺乏整體性景觀法規,現行都市計畫管制非都市土地不足,為建立國內景觀制度有必要訂定專法。
- 指出內政部研擬中的景觀法草案立法重點包括將非都市土地納入計畫管制、整合現有分散法令、建立景觀計畫制度、推動景觀改善計畫、將都市設計審議推廣至公共工程,以及破壞景觀之處罰。
- 回應邱委員版本,表示內政部大體參採其立法重點,但對成立景觀專責機關、景觀事務諮詢會、景觀師簽證制度及收取景觀影響費等條文仍有不同意見,建議優先推動景觀法,景觀師簽證制度待專業分工共識後再議。
- 解釋現行都市計畫地區雖可要求訂定景觀計畫並透過都市設計審查落實,但非強制性且非全面實施,不足以凸顯景觀計畫重要性及涵蓋非都市土地。
- 強調「景觀」是跨領域學問,各專業分工合作應避免排他性,並以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簽證分工為例,說明可採妥協方式處理。
- 同意景觀法有助於保護重要景觀、改善醜陋景觀,並需跨領域合作,但「簽證」是主要爭議點,需通盤考量執業範圍與發包制度。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表示營建署曾努力推動景觀法,認為有好的法律對國內有利。
- 說明目前除非都市審議委員提出要求,否則並無硬性規定各縣市必須擬定景觀計畫,但新市鎮如淡海新市鎮有較嚴格的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陳信瑞 工程會技術處專門委員
- 解釋景觀師若要成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必須有景觀法或景觀師法作為依據,並經過國家考試。
- 說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中「經主管機關認定」的職業別,指的是技師法所稱的各科技師,目前不包含景觀師。
梁學政 教育部高教司專門委員
- 報告近5年建築與土木系所招生報到率穩定,畢業人數變化不大。
- 表示個別系所的實際就業投保率數據仍在與勞動部勾稽中,預計年底才能提供更精確資料。
相關後續
- 為彙整各界不同意見,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定,成立「景觀法及景觀師法初步審查小組」,由邱文彥委員召集,進一步整合各界意見,草擬具體條文,供本委員會審查時參考。
- 內政部需彙整不同領域專業人員或技師(包括建築、都計、土木結構等)的執業範圍、簽證項目等資料,並預擬未來景觀師或景觀技師執業範圍如何與其他領域技師協調分工,作為後續會議參考。
- 委員會將待整合小組完成法條彙整、修正後,再回到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6101
- 卷/期/冊
- 104/61/1
- 發布日期
- 2015-10-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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