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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病人自主權、人體研究及兒少權益保障法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0-07

LawTrace 法律歷程:病人自主權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體研究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人體研究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案進行審查。會議重點聚焦於人體檢體使用的人權與研究價值權衡、以及兒童及孕婦友善設施(如親子停車位、親子廁所)的推動與執行爭議。最終,人體研究法修正案擇期再審,兒少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通過,部分條文保留待協商,病人自主權利法多數條文亦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此議程旨在逐條審查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以保障病人自主與善終權利,並兼顧醫療專業與倫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多項條文提出保留意見。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對多項條文提出保留意見 (未在場)。

相關人員回應

王宗曦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

  • 建議將附帶決議中的「程序」改成「作法」。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通過。
  • 第1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保留。
  • 附帶決議因第13條保留而一併保留,待協商時再討論。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條文、條次授權本會幕僚依開會意旨調整,院會討論前須交朝野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人體研究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此案主要討論是否放寬對民國91年1月2日前採集的人體檢體,在難以辨識或無法追蹤當事人時,可經審查會同意後繼續用於研究,以平衡人權保障與學術研究及公共利益需求。
  • 核心爭議點在於個人檢體自主權與公共衛生研究價值之間的權衡,特別是針對舊有檢體的使用規範。

相關爭議

  • 人權與研究利益的衝突:林淑芬委員強調人體研究法旨在保障被研究者權益,主張檢體使用應嚴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則,不應為研究利益侵犯人權;衛福部次長許銘能則指出舊檢體對長期疾病研究的珍貴價值,希望在難以取得同意的情況下,經倫理委員會衡平考量後仍能利用。
  • 檢體所有權歸屬:林淑芬委員認為基因檢體屬於當事人所有,可隨時收回;衛福部次長許銘能則表示經醫療機構或研究部門採取、貯存的檢體屬於機構所有,但後續研究若超出原承諾範圍,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 法律規範的倒退:林淑芬委員批評提案修法是為少數不願遵循現行法規的研究機構量身訂做,將人權保障標準倒退回民國91年以前不夠嚴謹的規範,認為這對遵守法規的機構不公平。
  • 執行困難與例外條款:衛福部及江惠貞委員認為對於民國91年以前採集且難以追蹤同意權人的檢體,應提供例外彈性,經倫理審查會同意後使用,並指出民國91年相關注意事項中已有類似例外規定。
  • 協商程序的透明度:林淑芬委員反對將此涉及人權的議題送出委員會進入朝野協商,擔心協商期後可能以表決方式處理,缺乏公開透明性,主張應留在委員會公開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人體研究法應保障被研究者權益,基因檢體所有權屬於當事人,使用必須取得同意。
  • 反對為研究利益而侵犯人權,批評提案修法是法律倒退,犧牲大多數遵循法規者的權益。
  • 主張即使是舊檢體,若未去連結且無同意,仍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使用。
  • 反對將此案送出委員會進入協商,認為人權議題不應私下處理或以表決解決。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案,希望透過討論讓立法院正視舊有檢體利用問題。
  • 認為在人權與學術公益間應取得適度平衡,讓對學術研究或公益有幫助的既有資料能被利用。
  • 建議將此案先出委員會,進入院會進行更廣泛的討論。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同人權重要性,但認為若舊檢體對人類疾病治療有重大助益,且符合難以辨識或追蹤等條件,可考慮同意使用。
  • 質疑民國91年相關規定是否已要求取得當事人同意,並確認當時確實有例外規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林淑芬委員與原提案委員的版本併陳,送出委員會擇期召開協商,以解決討論僵局。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福部次長

  • 解釋醫療機構或研究部門貯存的檢體歸屬機構所有,但後續研究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 強調越久遠的檢體對流行病學及慢性病、癌症等長期研究有更高價值。
  • 建議依民國91年公告的注意事項原則,對91年以前難以取得同意的檢體,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可利用,以衡平社會公益與人權保障。
  • 指出衛福部公文曾強調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優於人體研究計畫,但希望為舊檢體利用保留彈性空間。

王宗曦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在人體研究法之前,民國91年已有「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及使用注意事項」,其中第14條有例外規定,允許難以辨認或追蹤的檢體經審查後使用。
  • 確認當時規定第一點即要求取得當事人同意,但確實有例外條款處理特殊情況。

相關後續

  • 江惠貞等18人擬具的人體研究法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 委員會將待各方談妥後再安排審查時間。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多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涵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權責劃分、平等參與活動權利、交通載具管理、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包括親子停車位與親子廁所設置)、以及網路有害內容防護等議題。
  • 主要討論點在於如何建立更友善的親子環境,並確保相關措施的實施可行性與標準。

相關爭議

  • 親子空間在公共運輸工具的設置可行性 (第29條):交通部指出大眾運輸工具類型多元,規格不一,全面規劃親子空間有飛安等考量,建議先從鐵路運輸工具研議,暫緩入法。
  • 親子停車位的執行認定標準 (第33條之1):陳節如委員對如何認定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的身分(例如懷孕週數、孩童證明)提出質疑,擔心執行困難導致混亂,建議交通部需規劃更嚴謹的認定標準,並參考國際經驗及身心障礙停車位推動的挑戰。
  • 親子廁所設置的管制強度與緩衝期 (第33條之2):內政部營建署支持設置親子廁所,但對「不予核發建築執照且不得對外開放使用」的強烈管制手段表示疑慮,並希望給予新建物設置緩衝時間。陳節如委員則以過去男女廁所比例修法執行不彰為例,質疑營建署的執行能力,主張舊建物也應有改善期限與罰則。
  • 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網路內容的罰則競合 (第46條之1):衛福部社家署指出此條文的罰則可能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產生競合,且罰鍰較重,範圍過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再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7條,明確各機關權責,並確保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與事故傷害防制。
  • 提案修正第24條,強調保障身心障礙兒童平等參與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的權利。
  • 提案增訂第33條之1,主張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車位給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家庭,以提供更友善便利的出行空間。
  • 提案增訂第33條之2,要求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設備,以打造友善育兒環境。
  • 同意第46條之1因罰則競合問題,維持現行條文。
  • 強調親子友善措施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在性質上不同,不應完全類比執行方式,並授權主管機關彈性規劃推動期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對第29條親子空間規劃提出質疑,認為定義模糊,建議交通部研擬後再訂定。
  • 對第33條之1親子停車位實施細節提出諸多質疑,包括孕婦及孩童身分認定、執行困難、國際案例缺乏及對停車場業者的影響,建議保留再討論。
  • 對第33條之2親子廁所設置,認同新建物應設置,但對舊建物改善期限、罰則執行能力及主管機關過去執行不彰(如男女廁所比例)表達強烈擔憂,建議第2項保留。
  • 建議請停車場業者討論是否願意執行親子停車位政策。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支持第29條親子空間設置的重要性,以減輕年輕父母帶孩子出行的壓力,建議暫予保留。
  • 強調立法應引導社會價值改變,關懷孕婦及6歲以下兒童是集體社會責任,不應僅因國際無先例而卻步,並應盡力規劃完善友善空間。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親子廁所的設置必要性,並以男女廁所比例規定為例,認為法律通過後應能執行,並建議舊建物也應有改善期限及罰款。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對第24條確保兒童及少年平等參與活動權利的提案表示尊重。
  • 對第29條親子空間規劃,提出「客觀條件」、「適度」及「親子空間」定義不明確,且涉及交通部權責,建議由交通部說明。
  • 建議將陳亭妃委員及黃志雄委員關於親子廁所的提案併入王育敏委員的第33條之2版本處理,並將第33條維持現行條文。
  • 對第33條之1親子停車位,站在維護兒少權益立場表示認同,但因涉及交通部權責,請交通部說明。
  • 對第46條之1網路內容防護,指出其罰則可能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產生競合,且罰鍰較重,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對第88條及第92條的條文項次誤植問題,同意王育敏委員的修正意見。
  • 建議第33條之2增列「本條自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公布後3年施行」的日出條款,給予緩衝時間。

張舜清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 針對第29條親子空間,指出大眾運輸工具規格多樣,考量飛安等因素,全面規劃有困難,建議先針對鐵路運輸工具進行可行性評估,暫緩入法。
  • 對第33條之1親子停車位提案表示立意良善,但執行面臨挑戰,如使用者身分查核、使用期限短等問題,表示會努力研議推動方式,可能從有專人管理的公有停車場優先試辦。
  • 回應陳委員質疑,表示親子停車位規劃需所有配套完整後才能推動,不會一下子普遍設置。

欒中丕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 全力支持第33條之2設置親子廁所的友善設施,認同國家應朝先進國家方向發展。
  • 建議考慮後續執行細節,包括建築物範圍、優先次序、實施階段及地方政府協調等政策層面問題。
  • 對於新建公共建築物不符合規定就不予核發建照或停止使用的強烈管制手段,提供參考,並詢問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
  • 表示營建署在無障礙設施方面已有不核發執照的執行經驗,親子廁所設置難度不高,但希望給予緩衝時間實施。
  • 確認男女廁所比例規定(集中型5比1,分散型3比1)有確實執行,若未達標準不予發照。
  • 對舊建物廁所改善,表示會發文要求各部會調整,但承認硬體改變需時日。

相關後續

  • 第24條、第88條、第92條照王育敏等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 第7條、第29條、第33條、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46條之1、第90條之2保留。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第2案、第4案、第5案及第7案時不須交由朝野協商,第1案、第3案及第6案合併為一個審查報告,院會討論前須交由朝野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6701
卷/期/冊
104/67/1
發布日期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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