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業務報告:聚焦垃圾焚化、廢棄物處理與環境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0-1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全國垃圾焚化爐現況、跨縣市垃圾調度與收費、雲林及台東焚化爐未啟用困境進行討論。環保署署長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委員們亦關切福斯柴油車排污造假、恆春軍事噪音及日月光廢水判決等議題。會中通過多項提案,要求環保署積極協調與檢討相關政策。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檢討現行垃圾焚化爐現況;如何建立全國可偕同調度、合理收費之家戶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焚化體系;及環保署業務概況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全國垃圾焚化爐的運作現況、處理量能、歲修問題及跨縣市調度困境,特別是雲林與台東焚化爐未啟用的問題。
- 探討如何建立全國性的垃圾焚化體系,包括家戶垃圾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合理收費標準、區域合作機制及未來焚化爐的汰舊換新計畫。
相關爭議
- 雲林焚化爐未啟用問題:雲林縣長說明焚化爐因選址爭議、官商勾結、環評撤銷及契約失衡而無法啟用,但環保署及部分立委認為縣府應積極解決問題並啟用焚化爐,以緩解垃圾危機。
- 跨縣市垃圾調度與地方本位主義:部分縣市(如南投)垃圾堆積嚴重,但有焚化爐的縣市(如台北、高雄)因地方議會或自身考量,不願或限制接收外縣市垃圾,導致區域聯防機制失靈。
- 焚化爐收費標準與中央地方權責:中央補助興建的焚化爐產權移轉地方後,收費標準由地方議會訂定,導致中央難以介入調度與價格協調,且事業廢棄物收費過高。
- 福斯柴油車排污造假:對於福斯柴油車排污造假事件,立委質疑環保署處理不夠積極,應主動檢測、開罰並要求賠償,而非僅追隨德國原廠的處理計畫。
- 恆春軍事噪音補償:恆春地區居民長期受軍事演習噪音影響,卻未獲得合理補償,立委要求環保署應與國防部會談,並借鑒國外案例落實個別受災戶補償。
- 日月光廢水判決爭議:高雄高分院判決日月光廢水案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引發爭議,環保署的解釋與判決相左,立委要求環保署應統一見解並函文法務部與司法院。
- 塑膠微粒管制:立委要求環保署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立即禁止化妝品及清潔用品中的塑膠微粒使用,但環保署表示需先進行調查研究及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李進勇 雲林縣縣長
- 雲林縣目前面臨嚴峻垃圾危機,每天堆置約100多公噸,已累積2萬多公噸。
- 雲林焚化爐因選址爭議、官商勾結、環評撤銷及契約失衡等問題,根本尚未完成程序,無法運轉。
- 希望中央協助雲林縣處理垃圾困境,並將焚化爐問題與當前垃圾處理困境切割看待。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地方首長不宜到立法院委員會報告或質詢,此例不應再開。
- 新北市焚化爐調度已困難,跨縣市調度更不易,且轉運站易引發二次污染。
- 環保署對於中央補助興建的焚化爐有責任督導。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全國焚化爐區域聯防中,第2、3、4區量能飽和,第1、5區有餘量,雲林與台東面臨被拒絕處理的困境。
- 南投縣與雲林縣面臨相同無焚化爐困境,垃圾處理問題應通盤考慮。
- 質疑福斯柴油車排污造假事件,要求環保署對車主、公司處置及法令檢討提出具體作為。
- 恆春地區軍事演習噪音嚴重,居民長期受害卻無補償,要求環保署應與國防部會談並落實補償到個別受災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雲林、台東焚化爐已興建卻未啟用,要求環保署說明原因及督促地方政府解決。
- 雲林焚化爐一天可處理600噸垃圾,足夠處理全縣垃圾甚至協助外縣市,縣政府應負起責任啟動環評並解決訴訟問題。
- 台東焚化爐已完工但未營運,是因運轉成本高於外送處理,環保署應督促其啟用。
- 建議環保署將雲林、台東焚化廠啟動列為建構垃圾焚化處理體系的目標之一。
- 質疑高雄市長官邸水溝加裝防蚊網的有效性與優先性,要求環保署加強對高雄登革熱疫情的監督。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環保署應負責全國垃圾調度,而非僅區分為5區卻無實際權力。
- 質疑台北市焚化爐有餘裕量卻本位主義不願協助外縣市,且中央補助興建的焚化爐,收費價格卻由地方議會訂定,導致中央無權調配。
- 要求環保署應拿出魄力,提高焚化爐運轉率,解決一般家戶及事業廢棄物堆積問題,避免台灣成為「毒島」。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南投縣垃圾堆積如山,面臨垃圾危機,批評地方本位主義拒收外縣市垃圾,要求中央環保署出面調度焚化爐協助處理。
- 指出焚化爐運轉率未完全使用,仍有焚化空間,要求環保署通令焚化爐提高運轉率。
- 呼籲將中央全額補助的焚化爐收歸國營,統一調度,以保障無焚化爐縣市的權益。
- 強調事業廢棄物堆積工業區問題嚴重,要求環保署與經濟部共同解決,避免影響產業。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認為地方首長到立院報告有其必要性,以了解地方議題。
- 強調垃圾問題無關黨派,是全國性挑戰,呼籲各縣市不應本位主義。
- 質疑環保署對全國焚化爐(公營、公辦民營、民有民營)的處理量掌握不足,導致部分縣市垃圾危機。
- 要求環保署重新檢視焚化爐處理量能,不能任由「孤行獨市」業者哄抬價格,並應在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指出台東焚化爐備而不用不合理,林內焚化爐因環評無效等問題無法啟用,環保署應督促解決而非放任。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高雄市願意協助處理外縣市垃圾,但指出積欠處理費用已達1億2,182萬元,造成高雄市壓力。
- 質疑環保署5月協調會承諾9月中旬前解決垃圾問題並協助財源,但現仍未完全解決,且地方黨派政治干擾調度。
- 要求環保署應拿出具體作為,制定行政契約、掌握垃圾量與價格,解決跨縣市垃圾問題,放棄本位主義。
- 提案要求環保署將冷氣空調風管清潔、水塔清潔等列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維護計畫的檢查項目。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島生質能中心計畫推動多年卻因垃圾量不足而暫緩,批評行政部門評估不周。
- 指出澎湖縣財政困難,垃圾轉運處理費用不足,要求環保署除運輸費用外,應有其他方案補助離島縣市的垃圾處理費。
- 關切澎湖海域海洋污染防治及監測,特別是海底淤積、沉網造成的底泥污染,要求環保署加強監測並編列預算協助打撈沉網。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要求環保署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公告禁止化妝品及清潔用品中使用塑膠微粒。
- 指出塑膠微粒難分解、易吸附有機污染物,進入食物鏈後影響生態及人體健康,並引用國外研究數據證明其危害性。
- 批評環保署廢管處以塑膠微粒非「物品」為由拒絕適用第21條,要求署長明確指示納管。
- 強調清潔用品塑膠微粒使用量大、無法被污水處理廠捕捉,對環境衝擊巨大,應優先管制。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針對日月光廢水案判決,嚴正抗議法官曲解環保署見解,認定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 指出環保署95年公文及多數法院判決均認廢水可同時適用《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應從重處罰。
- 質疑法官判決日月光無罪理由荒謬,認為其在放流池投放鹼性液體中和酸鹼值,對降低重金屬含量無效,是為賺錢排放含重金屬廢水。
- 要求環保署主動函文法務部、司法院,釐清廢水適用法規見解,並派律師出庭協助檢察官上訴。
- 提案要求環保署推動工業區土壤污染標準時,應嚴格規範,不應比現有標準寬鬆,考量台灣多雨及工業區毗鄰農業區特性。
- 提案要求環保署與原住民部落合作,推動低碳、綠能部落,以應對風災斷電問題。
- 提案要求環保署統一見解,讓廢水同時屬水污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範圍。
- 提案要求環保署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因垃圾處理區域聯防破功,各鄉鎮發生垃圾危機。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福斯柴油車排污造假事件,要求環保署說明造假對污染嚴重性的影響,並採取積極作為,而非消極等待德國處理。
- 批評環保署對福斯事件處理消極,未主動檢測、開罰、求償,導致台灣自我邊緣化。
- 質疑環保署對登革熱疫情應變不足,僅依賴孳生源清理,未積極研究蚊子基因等新防治方法,且忽視環境惡化對疫情的影響。
- 認為環保署應檢討用人策略,毒災應變隊等核心專業業務不應委外,應培訓公部門人力,避免規避雇主責任。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東部地區無可用焚化爐,花蓮垃圾運宜蘭處理成本高昂,且處理費調漲,地方政府與業者負擔沉重,要求環保署提高補助。
- 指出東部事業廢棄物多為觀光產業產生,與家戶垃圾成分雷同,但處理成本需業者自行負擔,要求環保署考量降低負擔。
- 要求環保署協助地方政府移除海岸線舊垃圾掩埋場及遷移清潔隊,以改善環境品質,發展觀光。
- 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合作,輔導畜牧業污水及廢棄物以再生循環利用(如沼氣發電、有機堆肥)方式處理,並將水污費專款專用,促進產業升級。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台灣垃圾處理政策演進為掩埋、焚化為主、源頭減量,目前有24座焚化廠,其中21座公有。
- 一般廢棄物清理權責屬地方政府,事業廢棄物由事業單位負責清理。
- 推動垃圾區域合作,將全國劃分5至7個聯合處理體系,中央協調補助轉運費用。
- 全國24座焚化廠設計容量887萬公噸,有效處理容量約650萬公噸,103年處理量642萬公噸,其中65%為一般廢棄物,35%為事業廢棄物。
- 焚化發電量達32億度,售電所得55億元,相當於1/6座核三廠供電量。
- 第2、3、4區焚化量能飽和,第1、5區(台北、高雄)有餘裕量可協助調度。
- 焚化廠處理效率逐年降低,已研擬下個世代焚化爐興建計畫爭取經費,汰換老舊焚化廠。
- 未來努力方向包括提早規劃協調各縣市垃圾處理管道、督導縣市簽訂行政契約、與經濟部合作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落實污染者付費。
- 針對福斯柴油車排污造假,已要求福斯公司提報改正計畫,環保署將比照德國審查結果,並已啟動抽車檢測。
- 登革熱疫情方面,中央指揮中心成立後,台南病例數已呈下降趨勢,高雄也正落實圍堵戰法,但需持續觀察。
吳明機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依據行政院方案,一般事業廢棄物由環保署統籌規劃,經濟部負責設置北中南特殊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
- 已輔導設置北中南特殊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並營運,協助解決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問題。
- 積極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輔導事宜,發布管理辦法,協助產業界將廢棄物轉化為有價資源。
- 將與環保署合作,協助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利用轄管產業園區內的環保用地。
蕭清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 雲林縣焚化爐於95年8月因縣政府與承包商終止契約,導致訴訟不斷,環評被撤銷,且未完成驗收與試運轉,因此無法啟爐。
- 雲林焚化爐設計量能為每日600噸,可處理雲林所有垃圾並協助他縣市。
- 台東縣焚化爐已完工試運轉但未正式營運,主因是境內垃圾量不足,操作成本高於外送處理,但環保署認為應朝啟爐方向努力。
- 目前運轉的焚化爐有16座由中央全額補助興建,民營廠建設攤提費補助一半,焚化爐產權移轉地方政府後,地方擁有100%自主權。
- 焚化爐運轉率應可達85%,目前部分爐子未達標,環保署會加強督促與地方協調提升運轉率。
- 離島生質能中心計畫因3個離島縣市垃圾量不足,未達經濟規模,地方建議中央不執行,故目前暫不執行。
謝炳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副處長
- 福斯汽車原廠已向德國提出改正計畫,環保署將密切注意審查結果,要求比照德國改正計畫召回改正。
- 目前對現有福斯車輛並無禁止使用,呼籲車主配合召回改正。
- 福斯造假是利用電腦軟體在實驗室檢測時調整,上路行駛時則調整回馬力模式。
- 環保署已查封一輛福斯車送檢測,結果符合標準,並有2部車進行可攜式路測。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對移動源(車輛)的處分是撤銷合格證。
吳盛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處長
- 高雄市焚化爐收費標準有底渣回運優惠,環保署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底渣處理。
- 塑膠微粒管制主要看濃度,電池等物品是依濃度管制,販賣前需申請許可。
- 對於化妝品塑膠微粒,環保署將優先研究清潔用品,從產品端評估是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進行禁限制。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5月協調會主要協助台中市解決轉運墊付費用問題,建議其報計畫申請補助,但台中市最終未提出。
- 垃圾處理費由縣市自行負責償還,環保署當時協助台中市在期限內處理完垃圾。
蔡鴻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處長
- 目前全國海域監測站有105個,澎湖海域也有設站,監測結果環境品質良好。
- 海底底泥污染部分,目前逐步規劃,優先針對環境敏感區(如河川、河口)進行,全面展開有經費困難。
葉俊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處長
- 環保署過去對廢水適用法規的解釋並非指違規後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
- 廢水若符合《水污法》及《廢清法》要件,可同時適用,從一重處罰。
- 日月光案中,廢水太酸會導致重金屬溶解無法沈降,PH值中和不代表重金屬含量降低。
- 明年度預算有補助澎湖縣進行海底沉網清除,金額約幾百萬元,未來預算增加可再提升。
馬念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 建議工業區土壤污染標準應通盤考量管制目的及可行性,以不比現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寬鬆為原則。
相關後續
- 通過趙天麟委員等提案,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相關文字,並要求環保署將冷氣空調風管清潔、水塔清潔等列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維護計畫的檢查項目。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015年底前計算並公開全國24座焚化爐處理每噸廢棄物的合理成本,作為縣市議定收費標準參考。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015年底前成立專責溝通任務編組,研擬跨縣市互惠合作方案,並於2016年1月前與台北市政府交涉,目標為釋出北市焚化爐餘裕量協助外縣市垃圾處理。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於2016年4月前共同主辦「全國家戶垃圾與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會議」,並製作政策規劃白皮書。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2015年底前向委員會提出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跨部會權責評估報告,包含處理認準機關收歸環保署、廢棄物或產品認定標準收歸環保署、中央主導建立處理體系等討論事項。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主動協調各縣市焚化爐,以利各縣市紓解垃圾問題。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協商地方政府考量在焚化爐使用安全範圍內,提高每日焚燒額度。
- 通過林淑芬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立即展開塑膠微粒相關資料蒐集及環境調查,並研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禁、限制塑膠微粒之使用。
- 通過劉建國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於一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因「垃圾處理區域聯防」破功導致各鄉鎮垃圾危機。
- 通過田秋堇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推動工業區土壤污染標準時,應嚴格規範,通盤考量管制目的及可行性,以不比現有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寬鬆為原則。
- 通過田秋堇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於台灣本島與原住民部落合作,推動低碳、綠能部落。
- 通過田秋堇委員等提案,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統一見解,讓廢水同時屬《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範圍,並函文法務部與司法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6901
- 卷/期/冊
- 104/69/1
- 發布日期
- 2015-10-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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