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預算與仲裁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0-26
LawTrace 法律歷程:仲裁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了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等主管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並討論了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書及仲裁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基金運用效率、弱勢扶助品質、政府員額精簡及外國仲裁判斷效力等議題,多項提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部分預算凍結待相關機關提出報告,仲裁法修正案則提報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及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10月19日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考選業務基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105年度收支預算,重點討論基金的財務狀況、收益率、管理效率以及對弱勢族群照顧經費的編列原則。
- 針對考選業務基金,討論了減免報名費由公務預算負擔的可行性、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的撙節,以及國家考試種類與科目的整合以節省試務成本。
-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則聚焦於「年收益」內涵的法制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變革的揭露、基金長期投資績效不佳的檢討,以及委外經營效率的改善。
相關爭議
- 考選業務基金減免報名費:委員建議由公務預算負擔弱勢照顧經費,以避免作業基金虧損並確保公平性。
- 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委員認為監察委員職責已包含監試,且待遇豐厚,應檢討其出席費以撙節開支。
- 國家考試項目過多:委員指出過多的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增加試務成本,建議考選部檢討整合。
- 退撫基金「年收益」定義:委員指出相關法令未明確定義年收益內涵,現行計算方式排除未實現項目,要求循法制程序明定。
- 退撫基金會計處理變革揭露不足:委員認為基金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屬重大變革,預算書揭露不足,要求修訂會計制度並送交立法院。
- 退撫基金投資績效不佳:委員指出退撫基金長期投資績效與其他政府基金及國外基金相比偏弱,要求檢討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效率。
- 退撫基金委外經營績效:委員發現國內委外經營績效低於自行經營部位,且未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要求改善委外經營績效及評選評鑑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以照顧弱勢族群並維持基金公平性。
- 提案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認為其執行職責不應再領取高額出席費以撙節公帑。
- 提案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家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
- 提案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以提升透明度。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因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訂會計制度內容,並送交立法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因其長期績效偏弱。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改善委外經營績效,並將委外合約評選及評鑑改善措施送交立法院。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
- 提案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家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 提案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家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考選部研議減免報名費收入由公務預算負擔之可行性。
- 提案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
- 提案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家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
- 提案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因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訂會計制度內容,並送交立法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改善委外經營績效,並將委外合約評選及評鑑改善措施送交立法院。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檢討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
- 提案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應因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訂會計制度內容,並送交立法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整體資產配置效率。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改善委外經營績效,並將委外合約評選及評鑑改善措施送交立法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考選業務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20萬元,其餘照列。
- 考選業務基金通過決議3項,包括研議減免報名費由公務預算負擔、檢討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檢討整合國家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並要求考選部於第8會期內提出書面報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賸餘均照列。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通過決議4項,包括循法制程序明定年收益內涵、修訂會計制度內容並送交立法院、全面檢討受託機構投資策略及資產配置效率,以及改善委外經營績效並送交立法院。
- 以上兩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10月21日討論事項第三、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機關的105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並特別關注「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的收支狀況。
- 討論焦點包括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加給的妥適性、匡減超編預算員額、精簡事務性人力及非典型人力運用問題、人事資訊系統重複建置,以及公務人員培訓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的檢討。
相關爭議
- 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職務加給:委員質疑部分機關常設性任務編組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不符,有悖組織改造精實原則。
- 中央政府機關預算員額超編:委員指出預算員額高於現有員額,導致人事費預算超編,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檢討匡減。
- 政府部門非典型人力運用:委員關切政府部門非典型人力逐年遞增,而事務性人力超額員額占比高,顯示人力運用未落實,要求檢討控管措施。
- 人事資訊系統重複建置:委員指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兩套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性質功能相近,造成資源重複配置,要求研議改善辦法。
- 公務人員培訓講座鐘點費支給標準:委員反映本國與外國講座差別待遇、支給標準缺乏彈性、未鼓勵準備投入、智慧財產權未受尊重等問題,要求通盤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銓敘部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與節餘人力有效運用問題,並研議控管措施。
- 提案建議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共同研議改善全國公務人力資源智慧型資訊服務計畫與全國公務人力資料雲端服務平台重複建置問題。
- 提案建議人事行政總處落實性別主流化,研究將性別影響評估機制納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詢法扶基金會辦公廳舍租金不減反增問題,要求司法院與法扶基金會積極爭取撥用閒置廳舍。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銓敘部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與節餘人力有效運用問題,並研議控管措施。
- 提案建議人事行政總處落實性別主流化,研究將性別影響評估機制納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配合銓敘部檢討常設性任務編組單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之妥適性。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具體檢討匡減未實際進用人員之預算員額。
- 提案建請人事行政總處秉持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精簡精神,積極檢討撙節用人政策。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與節餘人力有效運用問題,並研議控管措施。
- 提案建請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各業務相關主政機關,針對現有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法規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改進方案與修法建議。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人事行政總處應秉持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之精簡精神,就撙節用人之政策積極檢討改進。
- 提案請人事行政總處透過員額評鑑等方式檢討非典型人力運用與節餘人力有效運用問題,並研議控管措施。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美河市釋憲案意見書出現兩個版本,質疑其干預司法審判公正性,要求司法院調查並提出報告。
- 質疑政府部門每年編列預算舉辦公務員司法廉政有獎徵答活動,認為此為基本職能不應設獎勵,建議刪除預算並檢討陋習。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酒駕案件再犯率高、監獄人滿為患問題,建議修法強制戒酒並採取多元處理方式。
- 質疑法扶基金會高度仰賴政府補助,民間捐款比例過低,要求檢討增加募款。
- 質疑法扶基金會對「四金」(分擔金、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債權憑證呆帳未積極追討,建議借重行政執行署協助。
- 要求法扶基金會公開分案標準,讓更多律師了解。
相關人員回應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回應司法院持續努力爭取閒置廳舍作為法扶基金會辦公處所,金門、澎湖、馬祖分會已有司法機關提供房舍。
- 針對蘇永欽副院長意見書版本差異問題,表示大法官書記處會就意見書內容進行小幅度補充修正,但將建議書記處應將更改內容送交當事人。
- 對於委員質疑副院長言論干預司法,表示法官判斷不受影響,但會檢討副院長言論是否適當及公文書版本差異問題。
- 回應公務員司法廉政有獎徵答活動為內部宣導,將檢討活動效益。
林春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回應彰化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將提供廳舍作為法扶分會辦公處所,並持續尋求其他行政院所屬單位閒置空間。
- 回應法扶基金會「四金」追討困難,因受扶助人多為經濟弱勢,且現行法規無法移付行政執行署執行。
- 回應民間捐款比例低,因法律扶助法規定中央部會及縣市政府有捐款義務但未執行,導致律師界抗拒捐款。
- 回應花蓮分會間接審查問題,表示將檢討審查流程與扶助標準,並提升服務量能。
- 回應法扶基金會實習律師無薪問題,表示實習律師非員工,無法編列薪水,且此為律師界與勞動部協調結果,屬學習而非勞動關係。
- 回應敗訴裁判費由基金會負擔恐造成國庫負擔過重,且可能導致從嚴審查案件,不符公平正義。
謝榮盛 法務部次長
- 回應酒駕問題,表示監獄內酒駕犯約占第三位,強制戒癮為考慮方向,但需社會共識;刑法修正委員會將研究酒駕、酒癮部分。
- 回應仲裁法修正案,原則同意修正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承認後具有確定力,但建議增訂但書,要求該外國的內國仲裁判斷本身亦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以符衡平。
- 回應對英國、新加坡等國仲裁判斷效力問題,表示法務部顧慮若外國內國法不承認其仲裁有確定力,我國卻承認,將導致失衡。
陳為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 回應八仙塵爆事件,法扶基金會已啟動專案,不審資力,目前有410位家屬申請,全部准予扶助,律師團將依家屬意見聲請再議。
- 回應八仙塵爆專案由專職律師負責核心訴訟,不會排擠一般案件。
- 回應分案標準是按照名單進行,會讓更多律師了解。
- 回應敗訴裁判費支付機制,表示現行有必要費用辦法,經審查委員決定,若無限制支付恐造成國庫負擔,且民事案件多為和解或勝訴,全部敗訴機率低。
- 回應將檢討現行支付機制,以避免過度支付。
林瑞斌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回應法扶基金會個案評鑑請求團體事宜,表示司法院已廣徵各界意見,並催促檢察官協會及檢察官改革協會儘快回復。
- 回應敗訴裁判費支付問題,表示法律扶助法條文解釋上存有討論空間,且牽涉預算編列,需審酌。
- 回應法扶基金會子法規修正與司法院監督管理權限爭議,表示司法院希望徵詢更多意見,並強調司法院與法扶基金會扶助弱勢立場一致。
陳首翰 外交部條法司專門委員
- 回應各國法制不同,紐約公約有承認與執行,類似國內的確定力與既判力。
林秀蓮 法務部法事司司長
- 回應撤銷仲裁判斷與債務人異議之訴不同,前者類似訴訟法再審之訴,後者針對判決確定前消滅或妨害執行名義的事由。
- 回應英國、紐西蘭內國法律允許就仲裁判斷實體再上訴,故不具確定力。
相關後續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歲入及歲出部分均照列,並通過決議7項,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就常設性任務編組加給、超編員額、非典型人力、資訊系統重複、性別影響評估及講座鐘點費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進方案。
-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基金運用計畫、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賸餘均照列。
- 以上兩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以及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10月22日討論事項第五、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105年度收支預算,並討論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5年度預算書。
- 討論重點包括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的就業導向問題、技能訓練參與率偏低、矯正機關作業產品的行銷效益,以及更生保護會的就業輔導率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業務宣導重點。
相關爭議
- 收容人技能訓練就業相關率偏低:委員指出矯正機關技能訓練與收容人出獄後實際就業相關性低,要求提出更高就業導向的具體規劃。
- 技能訓練參與率下降:委員關切近年監所技能訓練參與率逐年下降,超過80%符合條件收容人未參訓,要求提出具體措施提高參與率。
- 矯正機關作業產品展售效益不彰:委員指出展售活動收入與費用相比效益不佳,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有待檢討改進。
- 更生人就業輔導率未及七成:委員關切更生保護會輔導就業率偏低,要求加強落實就業輔導與轉介服務。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宣導重點偏離:委員認為協會業務宣導多用於司法保護而非犯罪被害人保護直接相關業務,要求檢討宣傳分配比重。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具體規劃,並全面檢討監所作業功能與特色產業走向。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提升監所自營作業產品能見度,以實際提升收容人生活處遇。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具體規劃。
- 連署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提升監所自營作業產品能見度。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具體規劃。
- 連署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提升監所自營作業產品能見度。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研議提升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比率之對策。
- 提案要求法務部督導更生保護會加強落實辦理各項就業輔導與轉介服務。
- 提案建請法務部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檢討及改善相關業務宣傳分配比重。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法務部研議提升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比率之對策。
- 提案要求法務部督導更生保護會加強落實辦理各項就業輔導與轉介服務。
- 提案建請法務部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檢討及改善相關業務宣傳分配比重。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提升監所自營作業產品能見度。
- 連署提案建請法務部研議提升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比率之對策。
- 連署提案要求法務部督導更生保護會加強落實辦理各項就業輔導與轉介服務。
- 連署提案建請法務部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檢討及改善相關業務宣傳分配比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業務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均照列,本期短絀1,380萬8,000元。
-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通過決議3項,凍結「業務總支出」項下「業務外費用」400萬元,要求矯正署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規劃及提升技能訓練參與率之具體措施,並檢討監所作業功能及特色產業走向,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亦要求矯正署提出改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宣導策略及行銷管道之具體成果報告。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5年度預算書案均照列。
- 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案通過決議2項,要求法務部督導更生保護會加強就業輔導,並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檢討業務宣傳分配比重,並提出書面報告。
- 以上兩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案 (10月26日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書,討論法律扶助的業務執行成效、品質控管、未來工作計畫重點、預算編列情形,以及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對業務的影響。
- 主要關注點包括法律扶助對象與範圍的擴大、案件量增長、律師品質提升計畫、特殊議題專案扶助(如八仙塵爆、RCA案、檢警陪偵、人口販運、勞工、原住民、消債等),以及基金會自籌財源能力與高度仰賴政府補助的現況。
相關爭議
- 辦公廳舍租金不減反增:委員質疑法扶基金會租金支出逐年增加,未依委員會決議申請撥用閒置廳舍,不符撙節效益。
- 「四金」追討成效不彰:委員關切法扶基金會對追償金、分擔金等「四金」債權憑證呆帳追討困難,質疑未積極執行。
- 花蓮分會審查流程不一:委員指出花蓮分會採間接審查,可能影響申請人權益,要求檢討改善審查流程與扶助標準。
- 敗訴裁判費支付爭議:委員建議法扶基金會應支付敗訴裁判費以保障弱勢,但基金會擔憂國庫負擔過重及可能導致從嚴審查案件。
- 基金會自籌財源能力不足:委員指出法扶基金會高度仰賴政府補助,民間捐款比例低,要求積極提升自籌財源能力。
- 法扶法子法規未及時修正:委員關切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基金會多數子法規未配合修正,影響民眾權益,要求儘速檢討修正。
- 司法院對基金會監督管理權限:委員建議司法院應自我節制,僅就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監督,以維基金會獨立性,但司法院認為應涵蓋基金運用、品質及重大措施等事項。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法扶基金會對八仙塵爆事件的協助,並詢問專案扶助細節及是否排擠其他業務。
- 質詢法扶基金會辦公廳舍租金不減反增,要求司法院與法扶基金會積極爭取撥用閒置廳舍。
- 連署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積極提升自籌財源能力或加強對外募款。
- 連署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全面徹查全國21個分會受理案件及審查相關流程,檢討改善審議辦法及簡化審議流程。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關切法扶基金會「四金」追討困難問題,詢問是否有勞務替代金錢償還等創意替代方案。
- 肯定法扶基金會於人口販運、RCA案等專案的績效。
- 詢問勞動部及原民會委託案件與基金會本身案件類型差異是否影響預算。
- 連署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積極提升自籌財源能力或加強對外募款。
- 連署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全面徹查全國21個分會受理案件及審查相關流程,檢討改善審議辦法及簡化審議流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扶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經費,要求研擬「監所扶助(或諮詢)專案」具體措施。
- 提案凍結法扶基金會105年度預算管理費用項下「其他管理費用」5,000千元,要求檢討花蓮分會審查流程與扶助標準,改採直接審查。
- 提案主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依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檢討實際執行狀況。
- 提案主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應於6個月內,依法律扶助法修正方向,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並建議司法院自我節制,僅就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 質詢法扶基金會實習律師無薪問題,認為不合理,要求全面檢討。
- 質詢法扶基金會對個案評鑑請求團體報告進度,認為司法院與法扶基金會互推責任。
- 連署提案要求法扶基金會全面徹查全國21個分會受理案件及審查相關流程,檢討改善審議辦法及簡化審議流程。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凍結法扶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業務成本項下「服務成本」經費,要求研擬「監所扶助(或諮詢)專案」具體措施。
- 連署提案凍結法扶基金會105年度預算管理費用項下「其他管理費用」5,000千元,要求檢討花蓮分會審查流程與扶助標準,改採直接審查。
- 連署提案主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並依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檢討實際執行狀況。
- 連署提案主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應於6個月內,依法律扶助法修正方向,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規,並建議司法院自我節制,僅就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 提案決議要求司法院調查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出現兩種版本情事,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積極提升自籌財源能力或加強對外募款。
- 提案決議要求法扶基金會全面徹查全國21個分會受理案件及審查相關流程,檢討改善審議辦法及簡化審議流程。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建議法扶基金會擴大對弱勢關懷照顧,減少駁回申請案件,並放寬中低收入戶門檻。
- 書面質詢指出法扶基金會高度仰賴政府補助,要求提出因應計畫增加民間募款。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針對大法官蘇永欽美河市案釋憲意見書爭議,質疑其言論不當及是否影響司法公正,要求司法院調查並解釋大法官評鑑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報告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已於104年7月6日施行,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提升扶助品質。
- 說明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對基金會負監督管理責任,已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並透過監管會、業務檢查等機制進行監督。
- 說明司法院每年均派員對基金會及其分會進行業務檢查,並追蹤列管監管會決議事項。
- 說明司法院持續監督基金會辦理RCA、八仙樂園塵爆等各項專案,並研議加強監督管理規劃,提升扶助律師品質與評鑑密度。
- 報告司法院105年度編列基金6,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1億710萬元捐助基金會。
- 回應法扶基金會辦公廳舍租金問題,表示司法院有努力協調撥用閒置廳舍,但成效不彰,將持續爭取。
- 回應委員對司法院監督管理權限的建議,認為應涵蓋基金及經費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條文規定事項。
林春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報告104年度截至8月31日止,總計有101,362人次申請扶助,提供法律服務達80,362人次,准予扶助比例為75.04%。
- 說明訴訟代理及辯護為最高扶助種類,刑事案件為最高案件類型,其次為民事與家事案件。
- 報告受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案件量及扶助種類。
- 說明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原住民檢警偵訊及法律扶助專案、RCA案、八仙樂園塵爆專案等特殊議題業務執行成效。
- 說明扶助業務品質控管機制,包括派案業務管理、申訴制度與陳情、律師評鑑制度,並正在推動扶助律師品質提昇計畫。
- 報告105年度工作目標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提升知名度與受信賴度、凝聚同仁熱情、提供優質專科律師服務。
- 說明105年度工作計畫重點,包括依新法擴大扶助對象(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運用科技建構多元法律服務網路(視訊、電話、駐點諮詢)、善用媒體行銷、進行國際交流、持續辦理消債、檢警陪偵、人口販運、勞工、原住民訴訟扶助專案、研議辦理身心障礙者扶助專案、建立新興弱勢法律需求回應機制、強化各專門委員會功能、創造熱情工作環境、強化專職律師功能、逐步建立專科律師派案制度、檢討扶助律師評鑑機制。
- 報告105年度收入預算11億6,105萬5,000元,支出預算編列11億6,105萬5,000元,基金編列6,000萬元。
- 回應八仙塵爆專案已啟動,不審資力,律師團將配合家屬意見聲請再議。
- 回應辦公廳舍租金問題,表示彰化地院與新竹地院將提供廳舍,但尋求閒置空間不易。
- 回應「四金」追討困難,因受扶助人多為經濟弱勢,且無法移付行政執行署。
- 回應民間捐款低,主因中央部會及縣市政府未依法律扶助法履行捐款義務,導致律師界抗拒捐款。
- 回應花蓮分會審查流程問題,表示將檢討改善。
- 回應實習律師無薪問題,表示實習律師非員工,且屬學習性質,需跨部會檢討。
- 回應支付敗訴裁判費問題,擔憂恐造成國庫負擔過重,且可能導致從嚴審查案件,不符公平正義,建議就現有機制檢討。
陳為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 說明八仙塵爆專案截至上星期五統計共有410位家屬申請,全部准予扶助。
- 說明八仙塵爆刑事偵查已結束,民事求償方式律師團還在研究,將依家屬意見提起再議。
- 說明八仙塵爆專案由專職律師負責核心訴訟,不會排擠一般案件。
- 說明法扶基金會分案標準是按照名單進行。
- 說明法扶基金會民事及家事案件結案有20%到30%為和解結案,敗訴裁判費問題主要發生在全部敗訴及部分敗訴案件,且全部敗訴機率較低,建議就現行支付機制再檢討。
林瑞斌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回應法扶基金會個案評鑑請求團體事宜,表示司法院已廣徵各界意見,並催促檢察官協會及檢察官改革協會儘快回復。
- 回應敗訴裁判費支付問題,表示法律扶助法條文解釋上存有討論空間,且牽涉預算編列,需審酌。
- 回應法扶基金會子法規修正與司法院監督管理權限爭議,表示司法院希望徵詢更多意見,並強調司法院與法扶基金會扶助弱勢立場一致。
相關後續
- 提案1及提案2合併,凍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5年度預算管理費用項下「其他管理費用」500萬元,要求法扶基金會研擬「監所扶助(或諮詢)專案」具體措施,並檢討花蓮分會及其他分會審查流程與扶助標準之不同,協助該分會改採直接審查,並依法律扶助法之修正本旨提出提升服務量能之具體措施,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A案主決議修正通過,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支付敗訴裁判費實際執行狀況,以維法律扶助機制設置目的。
- A-1案決議通過,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提升自籌財源能力或加強對外募款,並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 A-2案決議通過,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面徹查全國21個分會受理案件及審查相關流程,檢討改善審議辦法及簡化審議流程,並提出書面報告。
- B案主決議修正通過,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於6個月內,依法律扶助法修正方向,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規。
- C案決議修正通過,要求司法院就732號解釋公布意見書內容先後不一之情事進行檢討,並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委員李桐豪等24人擬具「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月26日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旨在明確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的效力,使其經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以符合國際慣例並解決我國仲裁判斷在海外執行受阻的問題。
- 討論焦點為法務部建議增訂但書,要求該外國的內國仲裁判斷本身亦須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此但書是否會造成我國仲裁判斷在英美法系國家執行上的障礙。
相關爭議
- 外國仲裁判斷效力:提案委員認為現行仲裁法對外國仲裁判斷僅承認執行力而無確定力,與內國仲裁判斷效力不一,且導致我國仲裁判斷在海外(如美國)不被承認,要求修正使其具有確定力。
- 法務部增訂但書爭議:法務部建議增訂但書,要求該外國的內國仲裁判斷本身亦須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方可在台灣承認其確定力。委員質疑此但書恐與紐約公約精神及英美法系國家法制不符,反而會造成我國仲裁判斷在海外執行困難,且徒增審查困擾,認為不應畫蛇添足。
- 各國法制差異與互惠原則:法務部顧慮若外國內國法不承認其仲裁有確定力,我國卻承認將導致失衡。委員則強調國際貿易需互惠,且英美法系國家對仲裁判斷的「拘束力」概念與大陸法系「確定力」不同,不應以我國法系觀點強加要求,以免產生新的國際障礙。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旨在解決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僅承認執行力而無判決確定力的問題,以符合紐約公約原則。
- 指出我國仲裁判斷在海外(如美國)因台灣非紐約公約簽字國且未遵循公約規定而面臨不被承認執行的問題。
- 質疑法務部增訂但書的必要性,認為但書恐與紐約公約精神不符,且對英美法系國家法制構成不尊重,反而會阻礙我國仲裁判斷在海外的執行。
- 強調仲裁法應具前瞻性,法條應走在前面,且經法院裁定承認後已有把關機制,不需額外但書。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使外國仲裁判斷經承認後具既判力,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
- 認為應以更前瞻的觀點看待,不應因部分國家未承認既判力而增訂但書,阻礙我國法案進步。
- 強調外國仲裁判斷需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已有把關,不需擔心。
- 反對法務部增訂但書,認為會造成我國仲裁判斷在國際上處於不利地位。
詹滿容 立法委員
- 詢問我國與其他國家在仲裁執行力上的相互認定情況,以及法務部增訂但書的理由與影響。
- 關切法務部所提但書可能對英美法系國家造成影響,因為其對仲裁判斷的用語與我國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仲裁法修正應參考紐約公約,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拘束力即確定力,以避免重新爭執實體問題。
- 質疑法務部增訂但書會導致每個仲裁判斷來台執行前,都需函詢該外國法制,徒增紛擾與時間成本,且可能造成我國仲裁判斷在海外無法執行。
- 指出英美法系國家對仲裁判斷的處理方式,強調其拘束力足以執行,不應以我國大陸法系觀點畫蛇添足,造成更苛刻的條件。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詢問仲裁法修正的背景,為何我國不承認部分外國仲裁決定效力,以及這是否會引起我國仲裁決定在國外不被承認的問題。
- 關切法務部增訂但書的影響,希望確保修正案能補足法律權益損失。
相關人員回應
謝榮盛 法務部次長
- 原則上同意修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使外國仲裁判斷經法院承認後具有確定力。
- 建議增訂但書,要求該外國的內國仲裁判斷本身亦須承認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以符衡平,避免我國承認一個該內國不承認確定力的仲裁。
- 說明我國並非紐約公約締約國,但已將其精神納入法規。
- 指出目前近5年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件數約13件,無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例,認為修正衝擊有限。
- 提到英國、新加坡、紐西蘭等國的內國仲裁判斷可能允許再做實體審查,不具確定力。
- 回應委員質疑但書可能造成國際執行障礙,表示法務部基於審慎原則,希望避免我國承認一個該內國不承認確定力的仲裁,但尊重委員會決定。
林秀蓮 法務部法事司司長
- 說明撤銷仲裁判斷與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區別,前者類似再審之訴,後者針對執行名義成立前的事由。
- 根據資料,英國允許就仲裁判斷實體再上訴。
相關後續
- 「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
- 本案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7701
- 卷/期/冊
- 104/77/1
- 發布日期
- 2015-11-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