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無人機管理與空難賠償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0-28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用航空法
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等人提案,核心議題包括遙控無人機的分類管理權責、安全規範、隱私權保障,以及空難賠償金額應否與保險理賠金掛鉤。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地方政府管理無人機的能力、修法周延性,並關切機場捷運通車延宕與桃機保全公司成立等議題。會議最終決議兩項法案擇期繼續審查,並要求交通部提供相關書面資料與委員溝通。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合併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民用航空法修正案,核心為增訂遙控無人機管理專章,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管理權責、操作規範、賠償責任,並討論羅淑蕾委員提案要求空難賠償金額不得低於航空公司所獲保險理賠金,以保障受難者權益。
- 會議中亦廣泛討論機場捷運通車安全、桃園機場成立保全子公司、離島航空航線招標問題,以及民航局飛安管理與人事任用的爭議。
相關爭議
- 空難賠償金額應否與保險理賠金掛鉤:羅淑蕾委員認為航空公司應將扣除航空器價值後的保險理賠金全數賠償給受難者,避免從空難中獲利;交通部則表示國際公約已有規範,且過去無航空公司理賠金高於賠償金案例,擔憂影響國籍航空競爭力。
- 遙控無人機管理權責劃分:行政院版草案將15公斤以上無人機由民航局管理,15公斤以下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多位立委及地方政府代表質疑地方政府缺乏人力、物力及專業能力執行管理,形同中央推卸責任。
- 無人機管理法規的周延性:立委質疑修法草率,未充分召開公聽會,且對15公斤以下無人機未強制登記、禁限航區劃分模糊、未納入隱私權與國安考量等問題提出批評。
- 機場捷運通車時程與安全:多位立委質疑機場捷運明年3月通車的可能性與安全性,特別是設備生鏽疑慮,要求交通部明確說明並確保安全。
- 桃園機場成立保全子公司:立委質疑桃機公司成立保全子公司與民爭利、員額控管不當,且競標機制可能產生不公,建議直接成立保全部門。
- 離島航空航線招標與服務中斷:立委質疑全球通航空取得離島航線承接資格卻延誤開航且變更機型,擔憂影響離島居民權益及飛安,批評政府招標審查有疏失。
- 飛安管理與人事任用爭議:立委質疑民航局與飛安會之間存在「球員兼裁判」的旋轉門條款問題,以及交通部內部「交通幫」影響飛安管理與裁罰公正性。
立法委員發言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航法第93條,要求空難賠償金額不得低於航空公司所獲保險理賠金,避免航空公司從中獲利。
- 質疑機場捷運設備生鏽問題,要求交通部澄清並確保安全。
- 反對桃機公司成立保全子公司,認為其董事長薪水過高且與民爭利,建議成立保全部門。
- 要求交通部提供歷次空難航空公司從保險公司獲賠金額及支付受害者賠償金額的資料。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內存在「交通幫」,影響飛安管理公正性。
- 批評民航局長專業知識不足,對國際飛安標準與事故等級不清楚,建議請辭。
- 關切無人機在人口密集區操作的危險性,以及15公斤重量劃分標準、夜間飛行限制等問題。
- 指出民航局未落實查核機師疲勞超時飛行,管理存在重大問題。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機場捷運明年3月通車困難,並對設備生鏽問題表示擔憂。
- 強烈反對桃機公司成立保全子公司,認為與民爭利且可能導致荒謬情況,建議成立保全部門。
- 同意羅淑蕾委員關於空難理賠金應不低於投保金額的主張。
- 批評行政院版無人機修法應另立專法或明確獨立專章,而非將規範散播在現有條文,並質疑地方政府管理能力。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表達對機場捷運一再跳票、施工品質不佳(電纜線、墊片破損斷裂)及安全品質的憂慮,要求交通部公開說明。
- 指出無人機威脅公共安全、影響國安及侵犯隱私問題無法可管,現行修法版本不夠仔細。
- 批評15公斤以下無人機不需登記考照且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缺乏專業能力,建議參考美國強制登記制度。
- 認為民航局將管理責任推給地方政府,且對無人機禁航區劃分模糊,管理鬆散。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今日會議不應處理法案,應先召開公聽會並持續與各縣市政府溝通。
- 批評行政院版修法將15公斤以下無人機全推給地方政府管理,且中央限縮自身管理範圍(僅管陸上12個限航區),是中央虛晃一招、地方雞飛狗跳。
- 指出修法未充分考量國安與隱私權保障,且地方政府缺乏人力、物力、財力管理夜間飛行、高度限制、投擲物品等複雜事項。
- 建議政府應重新提出修正案或制定專法,周延處理涉及廣泛產業發展與公共利益(隱私、國安、公共安全)的無人機管理問題。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動機,但認為草案內容過於草率,應更嚴謹仔細商討。
- 質疑將15公斤以下無人機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在人力、物力及專業上皆有不足,不應將整個管理與執行權力全部交給地方。
- 建議交通部應仔細研擬,並召開公聽會,確保航空航行安全。
- 認為遙控無人機罰則與普通飛機罰則部分相同不符比例原則,質疑普通飛機罰則可能過輕。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關切無人機失電墜落砸傷人的潛在危險,強調盡快訂定相關規範的重要性。
- 支持無人機管理法案盡快審議通過。
- 關心馬祖3C機場的興建進度,要求民航局加快工程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以促進馬祖觀光發展。
- 感謝交通部與國防部協助縮短馬祖到松山機場的航線,並要求民航局檢討馬祖南竿航空站副站長服務態度問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島航空航線招標問題,全球通航空取得承接資格卻延誤開航且變更機型,批評政府審查有疏失,要求確保1月1日如期開航及飛安,否則將提報監察院。
- 要求民航局針對復興航空等國內航班,訂定更嚴謹規範,嚴格執法,避免駕駛員因習慣而疏忽安全。
- 質疑無人機15公斤重量規範不符台灣國情,並指出修法未保障人民隱私權,要求民航局重新思考。
相關人員回應
吳盟分 交通部次長
- 民航法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是因應其發展趨勢及不當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參考國際經驗進行增修。
- 關於空難賠償,國際公約已有規範,且過去無航空公司獲保險理賠高於支付賠償金的情形,現行條文與國際作法一致,不建議增訂。
- 回應機場捷運通車,強調將在品質安全無虞下全力努力達成目標,並排除任何影響安全的可能性。
- 回應桃機公司成立保全子公司,表示是企業經營角度考量,但會請他們慎重思考,並依商業機制與採購法規定辦理。
- 說明無人機立法精神是從飛行器(15公斤以上具重大傷害潛力)、操作人(需資格)及管制區域(地方政府較了解)三部分思考,並參考國際標準。
- 承認地方政府執行能量可能不足,但這是母法,後續施行細則會與地方充分商量,並提供指導文件。
林志明 交通部民航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版民航法修正重點,包含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區分15公斤以上由民航局管理、15公斤以下由地方政府管理,並規範操作、空域、賠償及處罰。
- 回應羅淑蕾委員提案,認為航空公司保險理賠包括責任險與機體險,責任險採實支實付,無航空公司獲利之情形,為避免影響競爭力,不建議增訂。
- 說明國際飛安標準參照IATA方式,台灣10年平均失事率為0.17。
- 澄清無人機納管是採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方式,專章以外條文以準用處理,並非散播在其他法條。
- 說明15公斤以下無人機由地方政府管理,民航局將提供指導文件,地方政府可依需求訂定考照辦法。
- 說明無人機罰則分級:15公斤以下自用罰1萬至5萬元;15公斤以上自用或營利用罰6萬至30萬元;機場範圍違規罰30萬至150萬元。
- 說明離島偏遠航線由全球通航空籌備接手,因飛機引進延誤,明年1月1日無法如期開航,民航局正審查其改善方案,若不可行將終止合約。
- 回應無人機15公斤劃分標準是參酌國際(如美國FAA定25公斤以上),並承認隱私權部分需依民法及刑法處理。
韓振華 交通部民航局組長
- 說明航空公司與保險公司合約有保密條款,但民航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訂有300萬理賠金,實際理賠遠超此數。
- 指出國際公約(華沙公約約10萬元台幣,蒙特利爾公約約522萬元台幣)是各國遵循的賠償標準,未來可朝蒙特利爾公約目標努力。
劉嘉祐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科長
- 表示無人機管理是新興議題,各縣市政府目前人力、物力不足,希望民航局與警政署協助減少管理困難。
- 表示台北市政府業務繁重,現有資源不足以有效管理無人機。
朱建全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門委員
- 反映在新北市進行條文審議過程中,已表達人力、物力困難,包括審驗、查驗及設備方面均有所欠缺。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淑蕾、陳雪生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兩案,擇期繼續審查。
- 葉委員宜津所提「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及其他修正動議,留待繼續審查時一併處理,並將葉委員提案納入條文對照表。
- 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需將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的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儘速以書面答復,並將實施的相關子法一併送交委員會。
- 交通部與民航局應與委員溝通,解除委員對於修法內容的疑惑,並將與各縣市開會會議紀錄提供給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7701
- 卷/期/冊
- 104/77/1
- 發布日期
- 2015-11-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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