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專業分流、資格認定與司法品質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法醫師法修正草案」舉行公聽會,核心討論現行法醫師法落日條款對司法實務的影響,以及法醫師資格、訓練、待遇、專兼職等關鍵議題。會議聚焦於病理醫師與法醫師的專業分流與認定、乙組法醫師的出路、以及如何提升法醫鑑定品質。各界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就修法方向提出正反意見,強調確保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討論事項一
「法醫師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現行法醫師法中醫師與檢驗員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檢驗、解剖屍體業務的「落日條款」即將到期,探討其對司法實務運作的衝擊,並就法醫師人力培育、資格認定、訓練制度及業務範圍進行全面檢討。
- 會議旨在收集各界對修法方向的建言,以解決法醫師人力不足、鑑定品質爭議及制度窒礙難行等問題,並探討如何建立更專業、完善的法醫制度。
相關爭議
- 病理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法務部草案建議病理專科醫師可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引發違憲、違法、品質不保證的爭議。反對者認為所有專門職業應經考試,且病理學不等同法醫學的廣泛專業。
- 醫師與法醫師分流制度的存廢:現行法醫師法旨在分流醫師與法醫以提升專業,但有意見認為應回歸醫師主導法醫工作,另有意見堅守分流,強調法醫學的獨立專業性。
- 乙組(非醫師背景)法醫師的業務範圍與出路:部分意見認為乙組法醫師應僅限於相驗,不得執行解剖或鑑定,並質疑其專業能力。但有學者強調乙組經過嚴格訓練,且具備解剖與鑑定能力,不應被排除。
- 法醫師兼職與專職問題:部分發言者批評兼職法醫師導致案件集中、品質下降與延誤,並指出高額兼職費用形成「法醫大肥貓」現象,主張應推動專職法醫師制度。
- 落日條款的延長與否:部分委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支持延長落日條款,以照顧現有醫事人員。但反對者認為已給予足夠時間轉型,不應再延長,以免影響司法品質。
- 法醫鑑定費用與誘因:有意見認為解剖費用差異大(3,000元與19,000元),應統一費用以避免外界質疑,並指出待遇問題是影響醫師從事法醫工作意願的關鍵。
- 法務部修法過程的透明度與代表性:法醫師公會抗議法務部在修法過程中未邀請其參與,而是閉門造車,並質疑為何邀請醫師公會而非法醫學會表達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說明召開公聽會旨在討論法醫師法落日條款對司法實務運作的影響,並聽取專家意見作為修法參考。
- 指出法醫師法實施9年多,法醫人力培育不如預期,導致困境未解,公聽會目的為尋求解決方案。
- 強調法醫業務的專業性,並呼籲各界放下本位主義,共同解決法醫師人力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法醫研究所設備老舊,呼籲行政院寬列預算改善。
- 強調法醫制度應與國際接軌,以Medical Doctor Degree為法醫基本條件,建議法醫學研究所應停止招收乙組學生。
- 主張乙組學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予照顧,可從事相驗工作,但不宜主刀解剖或醫學鑑定。
- 認為法醫人力不足與品質問題源於待遇和設備,建議調整待遇並改善法醫中心設備以吸引人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高品質法醫鑑定報告對保障司法人權、避免冤案的重要性。
- 質疑法務部修法草案允許病理專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卻限制通過國家考試的法醫師(乙組)不能解剖或死因鑑定,邏輯不合理。
- 指出有12位受訓畢業的法醫師因法務部不開缺而成為「流浪法醫師」,要求法務部開缺解決問題。
- 呼籲開放醫師加入法醫工作應限制其專職專任,並要求法務部編列預算提升法醫研究所設備,以應對新興技術。
- 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說明法醫師訓練應在醫院或法醫研究所進行,以及醫療法是否適用於死因鑑定。
相關人員回應
王約翰 醫師 臺中榮總病理部
- 認為法醫師法在10年前立法時就窒礙難行,應重新修正。
- 強調國際慣例是醫師接受法醫訓練後從事法醫工作,特別是解剖法醫需為解剖法醫專科醫師。
- 指出台灣病理專科醫師人力充足,不需另建人力制度,應支持法務部將法醫業務分為相驗、解剖、鑑定。
- 建議將病理醫師可轉任法醫師的規定,改為「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並說明病理學會已通過相關訓練計畫與甄審。
- 估計台灣每年司法相驗案件約2萬件,解剖案件約2千多件,7位專任法醫若待遇良好應已足夠。
蔡崇弘 教授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
- 主張法醫專業化,病理就是病理,法醫就是法醫,認為法務部修法將法醫變兼職不妥。
- 認為病理醫師若要擔任法醫,應通過考試取得執照。
- 質疑地檢署自行解剖與兼職法醫解剖費用差異大(3,000元與19,000元),建議統一為3,000元。
- 指出乙組地方法醫師有能力執行解剖,且效率高,但受法醫研究所阻撓而停止。
- 說明乙組法醫師在中山醫大受訓期間,解剖報告嚴謹且病理切片判讀有耐心,證明其能力。
曹昌堯 副校長 中山醫學大學
- 指出台灣醫師人力大幅增加,其中有一定比例從事病理專科。
- 強調診斷死人比診斷活人更困難,法醫師需具備病理學、臨床醫學、外傷等廣泛知識,現行法醫學研究所課程不足。
- 反對已具醫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並接受法醫學訓練者,還需通過額外國家考試才能取得法醫師資格。
- 認為現行法醫制度因給付與薪資誘因不足,導致完整訓練者不願從事此工作。
劉景勳 醫師 成功大學附設醫院病理部
- 認為立法之初將法醫科學混為一談,導致窒礙難行的制度,強調法醫科學分為五大區塊,其中三項與醫師有關。
- 指出法醫工作除解剖外,現場相驗亦重要,需完整系統訓練。
- 強調金錢非主要問題,個人理念是宣揚正確法醫概念,而非追求利益。
- 主張廢除落日條款,不應為立新法而將現有專業人員趕走。
- 批評未受完整訓練者解剖時缺乏研究疾病或案情的角度,僅為「猩猩的解剖」。
林永頌 董事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強調法醫師對於非病死死因判斷的重要性,關係到被害人與被告權益及司法品質。
- 強烈反對法務部草案允許病理醫師不經訓練、不用考試即取得法醫師資格,認為違憲且影響品質。
- 指出病理醫師專注病死病理,與法醫師處理非病死死因的專業不同,法醫需判斷他殺手段等非病理知識。
- 批評現行法醫制度以兼任為主,導致案件集中、品質不佳、效率低下,監察院已提出糾正。
- 反對再延長落日條款,認為現有21位考上法醫師且就任者,以及12位「流浪法醫師」已足夠人力。
- 呼籲法務部改善制度,解決品質、區域、世代交替和專職等核心問題,而非透過修法讓鑑定品質向下沉淪。
李俊億 教授 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
- 指出台灣法醫實務工作11年來進步甚少,法醫鑑定問題導致冤案(如江國慶案)是全國恥辱。
- 批評病理醫師在江國慶案的鑑定報告中出現基本常識錯誤,顯示其專業能力不足以擔任法醫鑑定。
- 主張法醫鑑定是高度專業工作,不應容許法務部對專業放水,應要求嚴謹訓練與考試。
- 質疑兼職法醫的高額報酬,並引用荷蘭法醫兼職為學習經驗而非賺錢的例子,建議廢除19,000元鑑定費。
- 認為不修法不會導致無人解剖,因為現有法醫所專任和兼職法醫仍可執行業務。
- 指出有12位「流浪法醫師」可接任相驗工作,不修法也不會導致無人相驗的窘境。
- 強烈抗議法務部修法過程閉門造車,未邀請法醫學會參與,要求退回法案。
華筱玲 所長 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
- 強調法醫學的專業是鑑定,與醫師不同,即使自身為臨床醫師,擔任法醫師仍需重頭學習。
- 指出法醫學研究所訓練的甲乙組畢業生,皆能結合現場與解剖綜合判斷,給予完善鑑定。
- 說明乙組學生與醫學系學生一同上課、見習、考試,且成績標準更嚴格,表現不輸醫學系學生,證明其能力。
- 指出醫學系法醫學分已取消,未來醫學生學習法醫學時間極少,難以培養法醫人才。
- 強調法醫鑑定是綜合性項目,未來影像解剖(Virtopsy)等技術將使放射線醫師或技師也重要。
- 歡迎病理醫師加入法醫工作,但應經過充分法醫學習、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國家證照,並應專業、專責、久任。
- 指出美國法醫師每年解剖上限約200-250例,以維持品質,顯示台灣法醫師人力嚴重不足。
鄭文中 助理教授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從刑事訴訟法角度切入,指出德國法律規定解剖需兩位醫師,但瑞士與奧地利已改為一位醫師即可,德國規定有其歷史背景。
- 強調修法應具整體性觀點,應一併檢討刑事訴訟法、醫師法、醫療法等相關法規。
- 指出德國鑑定人有分等級,非所有剛畢業醫師都能受委託解剖。
- 建議可考慮補助大學法醫研究所,以解決偏鄉法醫人力問題,並質疑政府獨厚台大。
- 提及德國法醫工作多由大學法醫研究所擔任,無專兼任問題。
- 建議讓死者生前治療醫師可在場觀看解剖,以提高公信力,因其最了解死者病史。
余麗貞 副司長 法務部檢察司
- 肯定法醫師法催生以來提升了檢驗員能力與相驗品質。
- 說明12位「流浪法醫師」問題源於總員額法限制,未來將在員額許可下逐年編列地檢署法醫師職缺。
- 指出修法目的為提升檢體鑑定品質,過去曾發生法醫師解剖後無法做出死因鑑定的情況。
- 解釋草案設計病理專科醫師條款,是因其具12年醫學與專科訓練,且現行法將醫師參與法醫之門全部關閉,希望解套。
- 承認免試條款可能引發反彈,但旨在提高醫師參與法醫工作的意願,避免影響人才進用與司法鑑定提升。
- 提及法醫師在教學醫院實習受醫療法限制,導致訓練困難,是推動修法的原因之一。
- 表示將以北、中、南、東分區設立法醫學中心,解決各地區解剖案件集中與奔波問題,避免草率鑑定。
商東福 副司長 衛福部醫事司
- 說明「醫師」定義受醫師法嚴格規範,需經醫師考試取得證書,以保障人民健康。
- 指出即使是開發中國家醫師,在台灣也無法接觸病人,因無我國醫師執照。
- 認為生、死之間是連續過程,醫師有時也需照顧到「死」的部分,例如衛生所醫師協助相驗或開立死亡診斷書。
- 強調主管機關為保障人民健康,必須對醫療行為做規範。
陳立芬 科長 教育部高教司
- 說明大學法賦予學校在醫事人才培育及課程設計上彈性。
- 表示教育部每年核定法醫師相關系所招生名額約1,850名,包含台大法醫研究所。
- 指出學校設計法醫學程,教育部予以尊重,並會與相關主管部會及人才需求端共同審議與連結。
張麗雪 專門委員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
- 說明專技人員考試法規定,對於具相當資格者可有減免考試科目規定。
- 指出考選部曾被要求檢討特定資歷可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資格的規定,目前仍在檢討中。
- 表示若立法院同意法務部在法醫師法中納入免試條款,考選部將配合辦理,但原則上不會主動在考試規則中加註此條款。
邱清華 理事長 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
- 澄清醫師要做法醫師並未被關閉,但需尊重國家制度,經過訓練與考試。
- 強調台大法醫研究所提供全科訓練,包含病理、DNA、毒物學、精神學、牙科等,因鑑定非單靠病理。
- 批評法務部草案五大謬誤:允許病理醫師免試、允許開業醫師續行法醫業務、允許檢驗員永久相驗、廢除法醫師專科制度、悖離民意。
- 指出高達19,000元的兼職法醫報酬導致「法醫大肥貓」現象,認為這是錢的問題,並由法務部造成。
- 強調人死後事務應由法醫師負責,衛福部不應干涉,因其業務重點在活人醫療。
- 認為法醫師是司法人員,非醫療人員,應區分清楚。
- 再次強調法醫師法不應修正,醫師若有能力應參加考試,否則將使法醫制度走回頭路。
姚崇略 檢察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強調法醫學與病理學絕對不相當,病理學僅是法醫學一部分,法醫學範圍廣泛,包含毒物、DNA、司法精神醫學等。
- 批評法務部草案在窄化法醫學概念下提出,允許病理專科醫師免試取得法醫師資格,是奇怪的思考模式,因不願考試者不應強發執照。
- 引用德國法醫師訓練為例,指出需6年醫學院加5年法醫師專門訓練,其中病理僅佔6個月,強調嚴格訓練與考試的重要性。
- 質疑醫師公會問卷調查的客觀性與實際效果,認為其設計弔詭。
- 指出基層檢察官面臨相驗與解剖鑑定人數不足問題,一天解剖10具大體的品質令人存疑。
- 主張乙組法醫師經過5年專業訓練,不應被砍掉或僅限相驗,應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更專業培訓,並在衛福部與法務部配合下培養。
- 認為執著於醫師頭銜是醫師本位主義,只要通過嚴格訓練與考試,不應排除非醫師背景者參與解剖與死因鑑定。
李建成 委員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
- 分享個人擔任特約法醫師30多年經驗,早期不收地檢署費用,對檢察官辦案幫助大。
- 指出法醫研究所成立提升了法醫界水準,但法醫師解剖門檻高,讓有意願的醫師卻步。
- 建議若有50多歲的專科醫師(含基層或外科醫師)具解剖能力與臨床經驗且有意願從事法醫工作,可與不具醫師資格的法研所畢業生共事,作為暫時解決方案。
- 認為死因鑑定及解剖若非醫師執行,最好在醫師監督下共同處理。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建議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法務部表示將虛心接受各方意見,未來若有機會排入議程討論,將在逐條討論中進行修正。
- 法務部承諾在總員額法許可下,未來將逐年編列地檢署法醫師職缺,解決「流浪法醫師」問題。
- 法務部規劃以北、中、南、東分區設立法醫學中心,以解決各地區解剖案件集中與奔波問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101
- 卷/期/冊
- 104/81/1
- 發布日期
-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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