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國民年金與食安法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02
LawTrace 法律歷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國民年金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0次會議,繼續審查並通過多項老人福利法修正條文與附帶決議。會議亦針對無障礙生活環境、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與食品安全管理等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討論包括反式脂肪禁用、DDT檢出爭議、無障礙交通與設施普及化,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部分提案通過,部分則保留待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老人福利法多項條文修正,涵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老人生活津貼與特別照顧津貼發放、財產信託保護、照顧服務原則、輔具服務、高齡者就業促進、社會住宅推動、老人保護與福利機構管理等,並討論老人生活調查報告內容與多元老人住宅形式。
- 核心議題包括明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老人福利事項上的職掌,以及確保老人能獲得適切的經濟安全、身心照顧與社會參與機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 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通過 3 項附帶決議:住宅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究規劃平價老人住宅、老人照顧住宅、老人合作互助住宅等多種住宅形式;老人生活調查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老人生活狀況、經濟安全、失能及長照服務提供統計、交通、居住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1 年內研訂老人保護之態樣、定義與風險評估。
- 本 20 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陳節如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就「無障礙生活環境(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與質詢主要針對台灣無障礙生活環境的政策規劃、改善期程及預算配置,涵蓋交通運輸、公共建築、金融服務及通訊傳播等面向。
- 討論焦點為如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與國內法令,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社會,並檢視各部會推動無障礙措施的具體進展與挑戰。
相關爭議
- DDT在食品中檢出爭議:段宜康委員質疑食藥署對DDT安全劑量的解釋與國內禁用DDT的法規衝突,恐導致業者免責。食藥署姜署長則強調其管理依規定,並依科學證據評估健康風險,但承認行政罰款金額較低。
- 反式脂肪禁用期程:王育敏委員提出應加速禁用反式脂肪,並質疑食藥署 3 年的準備期是否過長。衛福部蔣部長回應支持禁用方向,但需給予業者轉型時間,並承諾會評估縮短期程。
- 無障礙交通城鄉差距:劉建國委員指出各縣市低底盤公車普及率嚴重不均,偏鄉地區幾乎為 0,質疑交通部政策瑕疵。交通部解釋部分地區地形不適合,並已提高補助比例以鼓勵改善,承諾將協調改善。
- 公園無障礙設施標準:楊曜委員質疑內政部營建署對公園無障礙設施評比的分級制度,認為應一視同仁挹注經費,並關注無障礙設施拆除車阻後可能衍生的安全問題。楊玉欣委員則主張公園所有出入口都應無障礙,並要求交通部訂定「日出條款」以全面推動無障礙運輸。
- 移動式無障礙廁所權責:陳節如委員指出舉辦活動時移動式無障礙廁所不符需求且缺乏主責機關,要求衛福部協調處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移動式廁所非其管轄範圍。
- 「善意助人」免責條款:楊玉欣委員提出增訂「撒馬利亞人條款」以減輕或免除善意協助身心障礙者時因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民刑事責任,以鼓勵助人行為。法務部及司法院則擔憂此舉可能違反平等原則,降低注意義務,並與現行民刑事法律體系衝突,建議審慎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食藥署對無水石膏列為合法食品添加物,以及DDT安全劑量的解釋,認為其與國內禁用DDT的法規衝突,可能導致違規廠商免責。
- 指出食藥署在永昌石膏案後,未全面稽查非法無水石膏,且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過輕(最低 6 萬元)。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正食藥署在永昌石膏案中,業者申請無水石膏合法化時機不當,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並質疑食藥署在食品級與工業級石膏區分上的立場。
- 關切帕金森氏症深腦刺激術儀器電池更換費用龐大,建議健保署研議擴大給付範圍,減輕患者家庭經濟負擔。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存在漏洞,導致欠繳保費者僅繳 1,000 元即可請領生育給付,建議修正為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 為外籍配偶申訴,其領取遺屬年金卻須每年回國證明戶籍並經使館驗證,耗時費錢,要求衛福部檢討修正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 質疑交通部對無障礙交通工具修正案中增列「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作為無法提供無障礙服務的但書,認為此舉不合理且可能阻礙無障礙設施的普及。
- 提出移動式無障礙廁所缺乏主責機關,要求明確權責單位並納入規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健保安全準備金虛列問題,並強調在準備金充足時,應優先調整重症科別(內、外、婦、兒)給付,而非調降保費費率。
- 指出小兒科醫師多轉往開業,導致醫院兒科人力不足,要求衛福部立即研議增加醫院兒科醫師誘因,提升給付與加乘。
- 詢問食藥署關於鉛管問題與飲用水安全,建議政府鼓勵民眾安裝逆滲透設備以過濾重金屬。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禁用反式脂肪的修法,並要求衛福部確認反式脂肪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資訊,加速禁用期程。
- 建議交通部在無障礙交通工具的但書(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上應嚴格把關,避免被浮濫使用,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食藥署預告的食品添加物草案,特別是磷酸鹽含量放寬可能增加洗腎人口,並要求加速完成國際標準與國情考量下的法規制定。
- 批評交通部低底盤公車在各縣市分配不均,偏鄉普及率低,要求交通部與衛福部協調提出改善方案。
- 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特別關切庇護工場職評制度對中重度障礙者就業權益的影響,建議由個案管理人員進行評估,保障職業重建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營建署對人行道無障礙空間評比分級制度不公,認為應一視同仁挹注經費給財政困難縣市,並關注評比未納入使用者意見問題。
- 指出食藥署境管查驗預算增加 2.5 倍,但人力未增反減,導致食安問題層出不窮,要求檢討人力配置。
- 關切澎湖老年人口比例高但關懷據點服務不足,建議將澎湖列為示範區,以高規格充實聚落型關懷據點設備與志工,並推廣至本島。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無障礙生活環境應全面普及,不應僅限於特定族群,並指出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社會參與上面臨的諸多障礙,如同學會聚餐、交通、通訊等。
- 肯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但建議將「主要出入口」擴大為「所有出入口」無障礙,並要求交通部訂定無障礙運輸「日出條款」與計程車普及目標。
- 提出增訂「善意助人」免責條款(撒馬利亞人條款),以解決「玻璃娃娃事件」等案例中,善意協助者可能面臨民刑事責任的困境,鼓勵社會互助。
- 關切輔具服務「四政合一」與「單一窗口」進度緩慢,提案授權衛福部有更大權力整合跨部會資源,以解決身心障礙者在教育、社政、醫政、勞政等輔具需求上的奔波問題。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手語翻譯服務外,應增設「同步聽打服務」,以滿足多數聽障者以口語溝通的需求,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的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衛福部食藥署在「英國藍」DDT案中,提供給檢察官的安全劑量數據與國內禁用DDT的法規牴觸,導致業者不起訴,認為此舉架空食安法規,且行政罰款過低。
- 指出食藥署對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積極主動制定國際未規範但國內常用的食品添加物標準,且對「反式脂肪含量在0.3%以下可標示為零」的規定執法不力,未能加註警語。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認健保安全準備金實質到位金額僅一千多億,政府應付款項尚未到位。
- 強調調降健保費率需謹慎,因應人口老化及醫護人力問題需大量資源,不宜輕易調整。
- 同意將增加醫院兒科醫師誘因納入研議方向,並承諾與兒科醫學會討論。
- 回應DDT禁用原則上不應使用,但健康風險評估需依科學證據,且法規允許在預告期間接受異議。
- 承認無障礙設施推動現況不滿意,但涉及跨部會權責,衛福部將積極協調解決低底盤公車普及率問題。
- 澄清食品添加物磷酸鹽含量調整目前僅是公開資訊,尚未預告,預計明年底預告,後年公告,並承諾加速制定時程。
- 承諾將澎湖關懷據點作為示範區,先挑選幾個點試辦高規格服務,再逐步擴大。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署長
- 說明 103 年 11 月前無水石膏用於豆腐豆花製造為非法,後續查獲 16 家廠商產品下架。
- 強調食品添加物管理重視品質規格,符合規格才可列入,且當時違規行為不會因後續修法而解套。
- 表示禁用反式脂肪是保障健康,食藥署支持修法,並指出 102 年部分氫化油脂使用率已降至 3 成,主要分布於速食、早餐店等,將全力輔導業者縮短 3 年準備期。
- 回應DDT案件,行政罰已處分 6 萬元,並強調食藥署管理依規定,將在收到判決書後處理行政處分。
- 說明食品添加物分類修正是參考國際標準,讓業者更清楚,不會丟棄國內原有管理方式,預計半年內公開,再經討論、預告後公告。
- 表示食藥署已調度人力支援邊境查驗,並希望委員支持增加人力預算。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保司司長
- 說明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每年約 1.8 萬件,每件 18,282 元,並已修正辦法要求分期付款至少繳納 6,000 元才可領取給付。
- 同意委員建議,將在辦法中追加規定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以避免漏洞。
- 承諾檢討外籍配偶領取遺屬年金需每年回國證明戶籍的規定,研究更便捷的處理方式。
- 表示健保署將儘快研議帕金森氏症深腦刺激術儀器電池費用是否擴大給付,並承諾在本會期結束前提出初步評估報告。
- 說明對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現行已有輪椅專用牌照,且聽障者申請牌照比例低,建議緩議新增此條文。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維持現行條文,避免對業者產生反效果。
王穆衡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
- 說明交通部已責成所屬機關總體檢無障礙設施,並依規定建置,高鐵、捷運已完成,臺鐵逐年改建中。
- 表示已補助購置低地板公車逾 45%,並以每年成長 2%為目標,針對船舶無障礙設施也進行實地勘驗並督導改裝。
- 指出無障礙計程車已核定 596 輛,營運 271 輛,將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提升服務數量。
- 回應低底盤公車城鄉差距問題,解釋部分地區地形不適合,且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態度保守,已提高補助比例至 75%以上,並引導公路客運提升無障礙車輛比例。
- 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目的為確保身障者方便進出與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並承諾將持續督導各單位改善無障礙設施。
- 不建議新增聽覺功能障礙者專用汽車牌照,因現行已有輪椅專用牌照,且實際申請需求低。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 CRPD 精神,持續推動建築物、公園與市區道路等無障礙生活環境。
- 指出已訂定建築物無障礙建築專章、設計規範,並逐年督導地方政府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
- 表示已針對都市公園綠地頒布出入口無障礙設置原則,並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督促地方政府拆除車阻障礙並研修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 說明 95-104 年已編列 109.6 億元推動市區道路人行環境改善計畫,並每年辦理無障礙考評。
- 回應公園無障礙設施評比分級是考量各縣市能力與經費差異,並表示會在預算補助上考慮偏鄉拮据因素,提高補助比例。
- 強調「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已公布,將送衛福部及各部會參照,並督促各部會依身權法第五十七條訂定規定。
- 說明建築物內廁所由營建署管轄,但移動式廁所不在其管轄範圍。
呂惠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金管會已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金融服務,包括營業場所無障礙環境、無障礙 ATM(已達 6 成)、視障語音 ATM(逾 200 台)、無障礙版網頁及 24 小時電話語音服務。
- 表示無障礙金融服務已列為金融檢查項目,並規劃研訂「金融反歧視暨友善服務準則」,預計 104 年底完成,目標是讓身心障礙者能獨立辦理金融服務。
謝煥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
- 說明 NCC 積極推動通訊傳播無障礙近用,鼓勵電信業者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及優惠方案,並將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提供特殊振動、聲響警示功能。
- 表示將訂定自願性無障礙智慧型手機技術要求,推動認證,並協調政府機關與電視業者於重大活動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 指出公視已製播口述影像節目,並成立「公視點點愛」網路頻道,將透過評鑑、換照機制鼓勵業者促進媒體近用,並研析機上盒無障礙功能國際標準。
潘志寬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
- 解釋DDT每日容許攝入量是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科學風險評估,非台灣法規。
- 說明食品添加物分類修正是參考 Codex 標準,將由 17 類擴增至 28 類,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和限量標準的變更仍需另循法規程序。
- 強調食藥署不會丟棄國內原有管理方式,會將食品類別放在分類細項,讓業者更清楚使用添加物規範。
楊茂山 勞動部勞保局組長
- 說明外籍人士在未取得台灣身分前,需透過外事單位認證其國外身分,以確認有無再婚等情況,這是必要手續。
- 承諾會檢討外籍配偶每年回國證明戶籍的困難,研究更方便的處理方式。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
- 回應小兒科醫師問題,表示需考量訓練及人力預估,兒科是重點培育科別,將融合各方面考量。
- 承諾會與兒科醫學會理事長討論如何增加醫院兒科給付和加乘,以留住醫師。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建議身心障礙鑑定費用相關條文修正為「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並增列「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者,應以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
- 說明永久身心障礙手冊已於今年 7 月開始換證,可直接換發 5 年證明,不需重新檢查。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署長
- 回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建議維持現行身心障礙 8 大類別,因癌症導致的功能障礙可涵蓋在現有分類中。
- 同意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學習需要」修正為「學習及生活需要」,以提供更多支持。
- 針對輔具服務整合,同意將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教育、勞動、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跨部會協調力量。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因現行做法已可結合民間資源發展社會企業。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聽覺功能障礙者專用汽車牌照)不予增訂。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增列「含移動式」廁所,並同意楊玉欣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二項增列「或依本法」字樣,以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律依據。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關於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維持現行條文,避免對業者產生反效果。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關於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修正為「應設置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手語翻譯服務,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聽障者雙向即時溝通需求)不予增訂。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身障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維持現行條文,因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之一(評鑑項目)不予增訂,因已在評鑑辦法中訂定。
- 同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補助業務資料提供)提案版本。
- 針對「善意助人」免責條款,表示涉及民刑事政策,應由法務部及司法院表達意見,並建議審慎討論。
- 承諾會後將與教育部、勞動部等相關單位討論輔具系統整合,並已爭取經費進行系統統整。
蔡麗清 法務部檢察官
- 針對「善意助人」免責條款,表示現行刑法已有阻卻違法事由及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民法亦有相關規定可適用,認為新增此條文恐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且可能降低協助者的注意義務,對身障者不見得有保障。
- 指出條文中「自發性行為」定義不明,可能導致適用疑慮,建議多方討論形成共識後再增訂。
- 建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十條施行日期應配合修正,以符體例。
廖雙慶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
- 同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增列「生活需要」,但建議在「學習」前加「在校」二字,以明確教育主管機關權責範圍為「在校學習及生活」。
- 解釋教育主管機關在特殊教育法中已要求針對「在校學習和生活」提供協助,並有個人助理服務。
施貞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表示勞動部相關法條已參採提案委員意見並進行部分修正,希望有時間與委員溝通相關法案。
- 同意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楊玉欣委員提案條文中的「技職訓練」修正為「員工在職訓練」。
廖謹志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
- 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建議修正第五項為「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業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並修正第六項為「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 解釋增列「自然環境因素、歷史因素」但書是因臺鐵等運具歷史悠久、地形限制等實際困難,無法一次到位,需有替代改善計畫,如人工搬運、斜坡板等。
- 強調交通部會嚴格把關業者提出的替代改善計畫,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 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修正重點為將提供無障礙服務從「依實際需求研商」改為「原則上業者必須提供」,若未做到將有罰則。
- 不建議新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之一,因現行已有輪椅專用牌照,且身障者申請專用牌照比例低,必要性需討論。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陳亭妃委員等提案條文不予修正,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已由內政部訂定,交通部不宜重複規範。
許映鈞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針對「善意助人」免責條款,認為在適用上可能出現問題,例如身心障礙者意思能力不足時,難以判斷「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 指出此條文可能破壞現行刑法或民法體系,例如玻璃娃娃案最終依少年法庭審理及民法無因管理法理,已合理解決,不需額外增訂此條文。
- 認為法律的增訂不應只限定在提供身障者協助,否則可能產生不公平現象,且可能導致協助者注意義務降低,對身障者不見得有保障。
相關後續
- 人民請願案 7 案,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修正動議採納陳節如委員等提案,將生育給付提高為 2 個月,並增訂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者,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修正通過,第五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4 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 4 案時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修正通過,增列「含移動式」廁所,並明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或依本法訂定項目與規格。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修正通過,明確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必要時並得提供同步聽打服務,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社家署輔導全國各縣市政府於 105 年辦理聽打服務員培訓。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七條等條文保留,待擇日再審或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101
- 卷/期/冊
- 104/81/1
- 發布日期
- 2015-11-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