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審查:聚焦無障礙、就業與監護人責任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11-04
LawTrace 法律歷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國民年金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共29案,會議主要針對多項條文進行討論與修正,包括身心障礙者定義、無障礙運輸服務、職業重建申請、監護人責任及施行日期等。部分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送協商,另有多位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內容涵蓋無障礙計程車、高齡化社會政策、社會企業發展及學名藥品質等議題,並要求相關部會書面答覆。最終,除第17案外,其餘案件併為一個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用語的統一、監護或輔助人職責的明確化、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的申請機制、無障礙運輸服務的設施與規範,以及相關罰則與施行日期。
- 會議亦討論了無障礙計程車的推廣困境、高齡化社會下的無障礙環境政策、社會企業發展的輔導與基金規劃、長照法子法進度及學名藥品質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條文保留爭議: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因涉及民刑法問題,爭議較大,建議保留送協商。
- 監護人職責爭議:第八十一條討論縣市政府擔任身心障礙者監護人時,未盡監護責任且缺乏監督機制,陳委員節如認為現行辦法未涵蓋公務部門權責,應在母法中訂定,最終以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研訂應遵行事項。
- 施行日期爭議:第一百零七條中第六十一條條文(手語翻譯服務)訂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陳委員節如認為時間過長,衛福部則解釋為確保全國有充足資源及訓練所需。
- 無障礙計程車推廣困境:趙委員天麟指出無障礙計程車因誘因不足(補助僅限改造、維護成本高、綁約費用高)及補貼過低(服務障礙者耗時無額外補貼、月結困擾)導致數量無法大幅增加,建議政府修法規定車隊比例。
- 無障礙設施標準:吳委員育仁質疑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仍不夠明確,導致設置後仍有缺失,浪費公帑,建議內政部、衛福部與相關部會應研議更完整有效的「設置標準規範」。
- 食品添加物磷酸鹽放寬爭議:林委員鴻池質疑衛福部放寬食品添加物「磷酸鹽」標準的依據,擔憂國人磷攝取過量恐增加心血管及腎臟疾病風險,並質疑風險評估時機及是否應標示含量。
- 反式脂肪禁令與標示爭議:林委員淑芬質詢食藥署對美國FDA禁止不完全氫化油脂的態度及台灣實施期程,並對人造奶油品名標示原則提出疑慮,同時質疑食藥署對英國藍花茶農藥殘留案的解釋與DDT「不得檢出」標準的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主導會議議程,處理各項條文修正案。
- 建議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因爭議大而保留送協商。
- 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增列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重建服務。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八十四條,建議採用刑事訴訟法已修正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用語,以涵蓋更廣泛的心智缺陷者。
- 建議與職場見習相關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 質疑第八十一條中縣市政府擔任身心障礙者監護人時,未盡監護責任且缺乏監督機制,應在母法中訂定相關權利義務與流程。
- 質疑第一百零七條中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2年施行的期限過長,認為現有資源應已足夠。
- 提案通過第八十一條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研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同意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
- 提出書面質詢,關切高齡化社會下無障礙環境建構的重要性,質詢衛福部蔣部長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無障礙環境政策及活躍老化環境的具體作為。
- 提案通過第八十一條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研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交通部無障礙計程車發展現況,指出其推廣困境在於誘因不足(車體改造補助缺乏配套、維護成本高、綁約費用)及補貼過低(服務時間成本未計入、月結困擾)。
- 建議政府修法規定每個計程車隊應有10%的無障礙計程車比例,以滿足障礙者移動需求。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國發基金投資社會企業的輔導權責歸屬(勞動部或衛福部)。
- 書面質詢勞動部擬推社會企業公益基金的主導權歸屬。
- 書面質詢長照法33項子法的修法時間表及120億元基金的計畫案與推動方式。
- 書面質詢衛福部應正視學名藥與原廠藥品質疑慮,提升藥品給付效益,並妥善處理缺藥問題,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內政部、衛福部應研議一套更完整、有效之「設置標準規範」,並與社福機構討論,以避免無障礙設施設置不符需求而浪費公帑。
- 書面質詢衛福部及內政部應檢視無障礙空間不足及高齡化人口行動不便等問題,研擬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強化社區無障礙環境推動,並補助居家無障礙空間改善及就醫交通接送設施。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衛福部放寬食品添加物「磷酸鹽」添加標準的依據,擔憂國人攝取過量磷酸鹽對心血管及腎臟的危害。
- 質疑食藥署參考Codex標準時未充分考量台灣國情(如肉品加工多樣性、國人鈣攝取量),可能導致國人磷攝取總量大幅提升。
- 建議應比照反式脂肪標示磷含量,若執行有困難則不應放寬磷含量。
- 質疑食藥署為何在訂定新標準前未進行磷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國人膳食風險評估,而是在學者質疑後才進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食藥署對美國FDA禁止不完全氫化油脂(PHOs)的態度,要求台灣應比照辦理並加速實施期程。
- 要求食藥署應在食品上標示反式脂肪相關資訊,並質疑其執行進度與「明顯加註」的規範。
- 質疑食藥署對「人造奶油、奶油等相關產品品名標示原則」的規範過於寬鬆,為業者講話,導致消費者誤解。
- 質疑食藥署對英國藍玫瑰花茶案中DDT殘留的解釋(每日喝0.26公斤一輩子才危害)與「不得檢出」標準相悖,擔憂此態度將鼓勵廠商非法添加。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建議第七十六條與第七十五條之一連動,故一併保留。
- 建議第八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因相關規定已定於授權辦法中,且法律已授權。
- 對於第八十四條修正案,因事涉刑事訴訟法,需請教司法院意見。
- 建議第八十六條維持現行罰鍰額度,因違法樣態多元,情節輕重不一。
- 建議第八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因條文增加的運輸場站相關規定已刪除。
- 建議第九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因第六十二條已不予增訂,且相關部分已在第六十三條之一明訂,避免法規扞格。
- 建議第九十九條因涉及保留條文第五十三條,故保留再一併討論。
- 建議第九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因所欲修正內容前面條文並未修正。
- 建議第一百零七條因涉及第六十一條的討論,彼此連動,故保留。
- 說明第五十三條修正文字,並同意主席提出的法制上文字修正,將「業者」改為「運輸營運者」,並統一為「大眾運輸工具」。
- 說明第六十一條修正文字,將「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改為「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並增加逗點使語意更清晰。
- 解釋第一百零七條中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2年施行,是因應上次附帶決議,需要時間訓練並確保全國有充足資源,不能讓身心障礙者屆時無服務可用。
許映鈞 司法院少家廳調辦事法官
- 確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條文均已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建議各法用字應一致。
蘇昭如 勞動部勞發署組長
- 說明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文字,增列身心障礙者本人與監護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職業重建服務,認為立意良好。
相關後續
- 第七十六條與第七十五條之一保留,送協商。
- 第八十一條通過附帶決議,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研訂其擔任監護或輔助職務之應遵行事項。
- 第八十四條照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修正法律用語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九十九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增列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可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重建服務。
- 與職場見習相關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五十三條關於無障礙運輸服務的條文修正通過,並進行法制上的文字修正。
- 第六十一條關於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的條文修正通過,並進行文字修正。
- 第一百零七條關於施行日期的條文修正通過,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 第九十九條關於罰鍰規定的條文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楊召集委員玉欣補充說明。
- 除第17案為單獨一個審查報告需交黨團協商外,其餘案件併為一個審查報告,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趙天麟、徐少萍、鄭汝芬、吳育仁、林鴻池及林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8101
- 卷/期/冊
- 104/81/1
- 發布日期
- 2015-11-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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